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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对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调查报告

小编:

一、基本情况

我区辖6个街道办事处、一个工业园区和马坪开发区以及13个乡镇,残疾人总数约3.84万。这次调研涉及乡镇5个分别是普利桥镇、黄阳司镇、高溪市镇、上岭桥镇和蔡市镇,调查点选择了农村下叶塘、腊子山、鲁头碑、何家亭、社湾、七里坪、小李村、桐子山等8个村委会;涉及街道办事处有凤凰园、梅湾和肖家园,调查点选择了城市渡假村、湖塘、工业村、三多亭、清桥路、翠竹园、又一村、通化街、红旗路等9个社区,访问残疾人51人。

调查结果表明:大部分乡镇、街道执行了中央、省、市、区优惠残疾人、保障他们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但不彻底不全面;少数村对政策不了解,农村中残疾人享受优惠政策的不多;残疾人状况与社会平均发展水平还存在不小的差距,有的方面存在拉大的趋势;大部分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具体地说:

税费减免方面,城乡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对税务和工商执行优惠政策较为满意。冷水滩工商分局普利桥所辖区收取管理费时根据残疾程度不同酌情减免残疾人21户,黄阳司所则全免残疾人摩的车主的管理费,减半收取个协会费。大多数工商所一直采取扶持下岗职工,减免特困户工商管理费的政策,残疾人身在其中享受减免照顾。农业税减免政策出台以来,全区残疾人农民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还有,残疾人困难户子女学杂费也可享受减免政策,但面不是很宽。

医疗保障方面:访问的残疾人普遍对就医有意见,小病拖着不敢进医院,大病四处向亲友借钱,绝大多数残疾人医疗无保障。花桥镇一个残疾人家庭五口人就有四个患精神病,债台高筑,生活难以为计。像这样的家庭他们都要求医疗救助。

今年XXX区作为全省试点之一,全区2万多残疾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按照规定,只要个人投入15元就可按规定报销一部分医疗费用,但在乡镇由于宣传不是很到位有部分残疾人没有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致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残疾人当中没有得到很好落实。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开展扶贫工作几年来,残疾人中的脱贫率很低,返贫率却很高。由于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方式和下岗失业人员(临时保障)、灾民(一次性保障)、孤老(老年期保障)、弃儿(找到抚养人之前给予保障)等的保障方式没有区别开,不加区别地把农村残疾人列入扶贫对象一起进行扶贫,达不到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的目的;而不加区别地把城镇残疾人拿城市低保的贫困户和健全人一视同仁也是不合理的。渡假村社区有一残疾人想通过做早点生意补贴孩子上学杂费,社区却对其家庭收入核算追踪,可能会使其享受的城市低保金降低。另外,在残疾人扶贫贷款中安排的低息扶贫贷款很难落实到残疾人。因为实际掌握着贷款发放权的农业银行是商业银行,它考虑的是贷款能不能收回,资金能不能增长效益,残疾人偿还能力较差,所以不愿意把贷款投放给残疾人。

3、农村残疾人从目前的合作医疗中得到实惠不多。一方面今年作为试点才开始实行,而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很好的运作起来;另一方面,政府对贫困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个人交费的补贴较少,只有冷水滩区残联为全区2000名残疾人全额补贴2万元。残疾人普遍反映镇政府财力不足而将报销范围、报销比例限制太多,残疾人患重大疾病的比例又高,几乎享受不到政策实惠。

4、残疾人的康复、就业、教育、扶贫等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减免政策往往到基层就落实不了。一个是上级的指标任务在作梗,一个是相关部门没有制定或没有执行专门针对残疾人的减免政策。工商部门的优惠政策也只针对下岗工人、特困户(当然包括残疾人下岗工人和残疾人特困户),而专门针对残疾人的优惠减免政策没有具体规定,只是酌情照顾,他们也有收取工商管理费的指标任务。学校的学费减免同样如此

5、基层残疾人的组织机构不健全,力量薄弱,以致工作目标很难实现,残疾人很难从残联的工作中直接得到利益或得利不多。一是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残疾人工作者很少有专职,都是搭附民政工作一起,即使这样,人员还不能保证。竹山桥镇的一位残疾人工作者因没召开残疾人代表大会被否定评年度先进,一年一次的残疾人事业工作会议都不愿参加。二是工作经费一般是由民政那条线拨下来,残联系统基本上没有人头费和事业费下拨。三是镇里妇联都有专职和编制,而同样是做群众工作的残联却没有。残疾人工作无经费无专职无编制,上面的优惠政策文件发下来无法落实到村组和社区。几乎所有乡镇街道残联的同志由于工作没专职,残疾人工作作为附带没办法报销差旅费而不敢下乡。镇里的同志又叫苦:民政自己的事都做不了,没有精力顾及残疾人工作。村里的残疾人由于无路费不愿来区残联办理《残疾人证》,农村残疾人大部分不知道残疾人保障法有关残疾人的优惠政策,更无从谈到落实和保障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三、对策和建议

根据调研的情况及基层残疾人工作者的呼声,我们建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改时应该增加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内容,有效维护市场经济形势下和改革大潮中残疾人的社会利益与生存权利。应该把注重务虚的弹性条款变为注重务实的操作性更强的条款。

2、各级政府在制定和出台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时,必须同时制定和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强化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利益保护。特别是在财税征收时要明确戴帽减免残疾人的税款,要用精神的、物质的多种手段帮助残疾人群体。

3、政府民政部门发放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时,只和残疾人本人发生关系,不牵连残疾人家庭成员的收入和生活,也不对其家庭的收入逐月追踪考查,更不要规定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残疾人家庭只能过最低水平的生活。应优先提高农村残疾人和城镇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金。

4、2003年11月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已经下发,我区在出台该政策的实施意见或办法时应明确将贫困残疾人作为救助对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上,应设法将与残疾人康复的相关内容纳入,包括精神病防治、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假肢安装、助听器配戴等。并对残疾人实行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5、各级残联和财政部门要联合起来尽快摸清村组残疾人的详细状况,必要时可通过培训班、工作组等形式培训工作人员,区、乡镇残联要加大办证力度,深入农村,上门服务,为残疾人免费办理《残疾人证》和宣讲有关残疾人的优惠政策、法律和法规等。

6、鉴于基层残联力量薄弱的现状,各级政府应在乡镇机构改革时注意残联的位置和群团组织一样的政治待遇,并保证有专用经费。为此,市里应出台文件政策,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一定比例划拨给乡镇用于残疾人工作。

7、区政府需要对《XXX区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作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制定配套实施方案。特别是对农村残疾人的扶助措施,乡镇街道也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8、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开展和残疾人事业的迅速发展,各级残联要加强残疾人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塑造一支求真务实的队伍;并把残疾人事业的深入宣传和基层残联干部的业务培训有机结合起来,使各级政府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家喻户晓,落实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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