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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协会章程

小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z市装饰装修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本协会的全称。

英文译名为:Zhanjiajie city Decor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在z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由全市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装饰装修材料供应商和有关人士按照平等与互助的原则组成的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求发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国家对建筑装饰业宏观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本行业的统筹、协调、咨询、服务机构,也是建筑装饰专业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本行业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现行业的自身管理、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z市民政局、z市科学技术

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住所:湖南省z五金建材大市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l、接受政府委托,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2、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调查研究本行业的重点、热点和难题,协调处理行业内部矛盾,指导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行业发展提出政策和法规建议。

3、制定行规行约和管理条例,并组织实施,规范市场行为维护行业利益。

4、建立室内装饰装修行业信息网络,搜集、整理和传播国内外、省内外装饰装修行业的信息、资料,组织本行业技术管理经验交流,举办各类展览、讲座及学术活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开展与外地同行各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本行业与国际接轨。

5、组织开展对装饰设计、施工、企业管理进行观摩,检查评比,评优活动。

6、组织开展装饰行业的各类培训,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7、加强对协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8、接受政府有关部的委托,参与装饰装修工程纠纷调解及工程质量分析与处理。

9、规范我市室内装饰装修市场,会同会员和业内企业、人士,制订室内装饰装修基本定额标准(或者人工费指导价、样板房参考价)。

10、向装饰装修企业提统

一、规范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格式合同书和质量保证(保修)书(适当收取工本费);向装饰装修材料供应商提供用户对材料的需求信息;向装修人和用户推介有实力、可信赖的装饰装修企业和符合绿色环保及质量要求的装饰装修材料。

1

1、维护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受理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的各种投拆并调解其纠纷。

1

2、搞好本协会会讯,开展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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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依法从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材料供应,且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在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l、提交入会申请书;

2、本协会理事会予以审查、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l、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2、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3、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5、向本协会及时反映业内新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6、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退会后,本协会可在相关会议和协会刊物及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l、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第一次会员大会只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由协会筹备组推荐建议名单,举手表决,整体产生)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 财务报告;

4、讨论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活动:

5、审议通过行业管理办法;

6、决定终止事宜:

7、理事会认为需要研究讨论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l、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l、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有事业心、责任感,工作能力强: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7、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人代表。本社团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l、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l、发起人自筹资金:

2、会费;

3、捐赠;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接受会员大会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l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7年10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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