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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学校校规校纪及教育惩戒实施细则范文

小编:HLL2

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学校校规校纪及教育惩戒实施细则范文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借鉴或帮助。

学校校规校纪及教育惩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保证学校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自身错误的教育行为。教育惩戒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育人为本。以关爱学生为宗旨,符合教育规律,本着增强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的目的实施,注重育人效果。

(二)合法合规。以事先公布的规则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客观公正,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

(三)措施适当。综合考虑学生的个体特征、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因素,选择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实现最佳教育效果,防范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

第四条

学校遵循教育规律,健全学校教育惩戒工作机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完善相关校规校纪,及时公布并进行宣传讲解。

(二)加强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相关培训,提高教师教育管理和育人能力。

(三)支持和监督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四)健全学生申诉等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及时依法处理因教育惩戒引发的家校纠纷。

(五)建立家校协作机制,形成家校协同育人合力。

第五条

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将教育惩戒与鼓励、劝导、积极管教等教育方式相结合,注重育人效果。教师应当重视家校沟通与合作,争取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

第六条

家长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子女的身心发展特点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家长应当尊重学校、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学校、教师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诉求,依法进行权利救济。

第二章 校规校纪

第七条 入校规范

(一)入校着校服,运动鞋,少先队员佩戴红领巾(不破旧),队干部佩戴标志。

(二)女生扎马尾或短发,发饰简单大方。男生头发前不过眉,侧不挨耳,后不挨衣领。

(三)指甲勤剪,鞋袜勤换,不带配饰,整洁干净、神清气爽,符合XX学校学生灵秀、高雅气质。

(四)入校主动向教师微笑招手问好。“微笑招手礼”规范:面带微笑,招手示意,目光直视,声音适中。

第八条 行为规范

(一)诚实守信,不撒谎,做错事情能承认错误并努力改正。

(二)熟知校训,会唱校歌,并了解其含义。

(三)言行有礼貌,使用文明用语,不说脏话,不给别人起绰号。

(四)尊敬师长、主动帮助教师做力所能及的事,尊重关心同学、互帮互助。

(五)品行儒雅,交谈站直或坐端正,眼睛注视对方。聆听或观看他人发言态度认真鼓掌鼓励。

(六)敢于制止其他同学不良行为。

(七)爱护校园的公物。不触碰墙壁,不在墙壁、座椅等处乱写乱画。

(八)随手关灯、关水龙头。

(九)吃饭有序排队,保持安静,光盘行动,桌面整洁。

第九条 上课规范

(一) 上下课师生礼貌问好、说再见。

(二)认真听讲,不随便讲话,回答问题举右手。

(三)尊重教师,不随便插话打断教师授课。

(四)不随意离开座位和自行调换座位。

(五)按要求完成课业,书写工整,态度认真。

第十条 课间规范

(一)下课摆好下节课用品,对齐桌椅,捡拾周围垃圾。

(二)走廊靠右行,不追逐打斗,不大声喧哗。

(三)打水、取饭、去厕所、要排队并保持安静,不在厕所逗留。

(四)进办公室、教室喊报告,接递物品用双手。

(五)铃声响快进班,安静坐好等候上课。

(六)按时做眼操,穴位准确,动作规范,养成自觉爱护眼睛的好习惯。

第十一条 大型集会规范。略

第十二条 安全规范。略

第三章 教育惩戒的实施。略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课上或课后学习任务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第十四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作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学习任务。

(四)适当增加额外的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五)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六)课后教导。

(七)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五条

实施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教师应向学生说明实施惩戒的原因,当场实施。在实施惩戒措施后,教师可以根据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

(一)由学校负责德育工作的人员予以训导。

(二)安排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七条

教师认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应当给予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学校决定实施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八条

中高年级(四年级到九年级),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第十九条

教师认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应当给予第十八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学校及时组织人员对学生违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并做出结论。学校决定实施第十八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在实施教育惩戒措施前要告知学生及其家长拟实施的教育惩戒措施、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参与训诫的,提前向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提出邀请。

学校应当听取学生家长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应当根据陈述和申辩,最终决定是否实施教育惩戒。

第二十条

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携带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班干部等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本细则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的,应当将教育惩戒的相关信息予以记录和留存。实施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相关信息材料,应于每学期末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提前解除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由实施教育惩戒的教师决定。提前解除本细则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由学校决定,学校做出提前解除教育惩戒的决定后应及时告知学生及其家长。

第二十五条。略

第四章 教育惩戒的保障

第二十六条

结合学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教育惩戒或学生纪律处分相关校规校纪。

校规校纪遵循清晰明确、科学合理、易于操作原则,载明以下内容:

(一)学生基本行为规范要求。

(二)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形。

(三)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措施的具体类型。

(四)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的实施程序。

(五)学生申诉制度等救济机制。

(六)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校规校纪可以增加规定教育惩戒措施,但其程度应当与本细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措施相当。

第二十七条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成立专门起草小组,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家长、专家学者等的意见。学校组织召开由不同代表组成的调研会、听证会,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起草后的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面向全校公开校规校纪,利用入学教育、班会、家长会等适当方式,向学生、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情况建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德育干部、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二十九条

教师可以在充分征求学生、家长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民主讨论的形式共同制定班规班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班规班约可以细化规定教育惩戒措施,其程度应当与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措施相当,不得规定与本细则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程度相当的教育惩戒措施。

第三十条

学校将教育惩戒有关内容纳入教师的入职培训、通识培训、每学期的常规培训中,使教师切实掌握教育惩戒的适用情形和具体措施,明确实施教育惩戒的程序与要求,提高教师依法、规范履行教育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支持教师依法正当实施教育惩戒,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正常履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后果应当由学校承担。对于没有证据证明教师有过错的,学校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学校对于教师因依法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受到家长威胁、侮辱、伤害的,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发现教师有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情节轻微的,学校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校规校纪及教育惩戒实施细则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令第49号《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规定,特制定XX学区教育惩戒制度。

第一条:教育惩戒的意义和目的

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其目的在于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

第二条:教育惩戒须坚持的原则

教育在先,惩戒在后。

遵循法治原则和师德规定,做到客观、公正;

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遵循惩戒的程序,注重育人效果。

第三条:一般教育惩戒行为

(一)故意不完成作业等教学任务要求者。

(二)上课时间在教室外逗留、乱跑,或在教室内高声喧哗、随意走动、嘻笑玩闹者。

(二)课间吃零食,乱扔纸屑、果皮、食品袋,不讲卫生者。

(三)考试作弊、欺骗老师、不诚实守信者。

(四)到校不穿校服、拒不按规定理发者。

(五)无故旷课、迟到、早退者。

(六)阅读、传抄不健康书籍,哼唱不健康曲调者。

(七)随地吐痰、语言粗俗,乱说脏话及乱叫侮辱人格的绰号者。

(八)把手机、打火机、零食、鞭炮、烟酒、弹弓、易伤人玩具等违禁物品带进学校者。

(九)在墙壁、门窗、厕所、玻璃上乱涂乱画以及损坏公物、花木,情节较轻者。

(十)在校园内爬高上低、不按右侧行进、追逐打闹者。

(十一)打饭时不按队列排队,随意插队的。

(十二)开会、升旗时交头接耳、嬉笑打闹的。

(十三)其他违反班规班纪、校规校纪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违纪违规较为轻微,由班主任给予以下教育惩戒,不计入学生本人档案,但在小组评价和班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扣除相应的分值。

(一)点名批评、口头警告。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离开座位到教室内特定区域站立,避免干扰正常教学活动。

(五)课后教导。

(六)收管物品,暂扣、暂管、限制学生带到学校的物品。

(七)体育惩戒。做一定数目的仰卧起坐、俯卧撑、跑步等,达到惩戒和锻炼身体相结合的目的。

(八)停课反省。严重扰乱课堂秩序的行为,决定暂时停课1—2课时到训诫室接受专门教育和反省反思。

(九)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惩戒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学校政教处领导下的学生会在班级一日常规百分赛量化考核中扣除班级 20 分。

第四条:较重教育惩戒行为、严重教育惩戒行为:

(一)私自爬墙头或从山上私自离开学校者。

(二)顶撞、侮辱、辱骂老师,不听从教师管教者。

(三)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欺凌其他同学,甚至勾结社会上的闲杂人员进行打架斗殴者。(打人致伤、致残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追究经济责任,情节特别严重者,报请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偷窃学校、同学财物者。(偷窃公物或他人财物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追究赔偿责任,达到刑事处罚的移交公安机关。)

(五)携带危禁物品进校园造成危害结果者。

(六)故意破坏学校公共财物者。

(七)参与吸烟、喝酒、赌博者。

(八)包庇坏人坏事,知情不报,窝藏、转移、出售赃物者。

(九)进营业性练歌房、电子游戏厅、网吧者。

(十)违犯考试纪律,情节较重者。

(十一)违反校规、班规,以危险行为造成他人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十二)在校内外谈恋爱造成恶劣影响的。

学生违反以上条款,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惯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等因素,班主任协助政教处进行调查,根据轻重进行以下惩戒:

(一)由学校政教处主任或年级校长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家长陪读,通知家长到校履行监护职责。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六)小学高年级、初中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还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1、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2、剥夺住宿资格,由家长负责其走读期间的接送、安全和日常起居作息,每天返校和离校必须由家长亲自接送。

3、由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派出所所长)或中学校长予以训诫;

4、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5、学校根据违纪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附加全校通报批评、留校察看,警告、严重警告,扣除班级40分,记过及以上处分当日班级量化清零。扣除所在班级当日百分赛所有得分,处分决定计入个人档案。

6、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工读学校)教育矫治。

第五条:从轻、从重情节

(一)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1、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3、主动赔偿损失者;4、检举揭发有功者。

(二)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者;2、认错态度不好者;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4、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5、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6、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7、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8、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9、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六条:保障措施

(一)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主任:

常务副主任:

副主任:

执行秘书长:

成员:教师若干、家长若干、社会人员代表等

(二)建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主任:

常务副主任:

副主任:

秘书长:

成员:教师若干、学生若干、家长若干

(三)设立惩戒室(设在政教处),由政教处主任负责管理。依照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对违规学生进行训诫,引导学生认识错误,改正行为。学校按要求配备相关物品,健全学生惩戒档案。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提高师生及家长对惩戒教育的知晓率和认同度,理性地审视、评价和对待惩戒教育。

第七条:警告及以上处分惩戒实施与流程

(一)班主任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附送学生违纪相关材料。

(二)班主任将申报表和违纪附属材料送交政教处,政教处主动联系主管年级校长全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三)政教处、年级组、班主任联合提出处分建议。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提交中学校长审批(小学由主管小学校长审批),记过及以上处分提交校长会审议决定,并由学区校长批准签发;处分裁决的最高机构为校长会;处分文件由政教处拟定。

(四)处分决定审批后,由政教处或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善后工作,处分决定印刷到各班、全校通报公布警示,并扣除相应百分赛分值,并记入本人档案,纳入毕业升学及综合素质评价,予以减分。情节严重者,延缓毕业。学生受警告以上处分,在撤销之前不得成为各种奖励对象。

(五)学生或家长如认为给予的处分有误,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做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但不得无理纠缠、取闹;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复查并做出终决结论。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六)中小学主管校长或政教处主任在全校学生大会上宣布处分决定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八条: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学生的后续管理

(一)受处分的学生确有能痛改前非,思想上正确地认识自己的错误,行动上向善向好,学习成绩均有较大进步时,警告、严重警告的3个月后、记过记大过半年以上可由班主任向学校提出撤销处分的申请,填写《学生申请撤销处分表》。经过班主任、政教处逐级签署意见上报,学校批准后,可撤销处分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未撤销处分的学生,仍处于留校察看,在此期间如有警告或严重警告的事情发生,仍给予其回家反省、全校通报。

(二)受到处分的学生,班主任老师和政教处要本着处分与思想教育并重的理念,实时适度,尊重人格,对事论事,恰到好处。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对违纪学生,班主任或政教处可以采取让受处分学生帮助学校或班集体义务劳动加分以换取及早撤销处分的奖励。

第九条:教师在学生惩戒中几点禁止要求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五)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六)其他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总之,让学校、教师会用、敢用、慎用教育惩戒,让家长、社会理解、支持、配合学校、教师教育和管理,共同营造良好教育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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