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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组织规定与培训范文(19篇)

小编:灵魂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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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组织规定与培训篇一

消防安全培训可以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分享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的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第四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旅游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二)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五)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六)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八条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并依法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三)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二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当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旅游景区、城市公园绿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景区、公园绿地、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教育组织规定与培训篇二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一)具有法人条件,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队伍中,专职教员应当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十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当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九条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的重点,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当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或者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在培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由公安部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

教育组织规定与培训篇三

在社会上,消防安全是大家都很注意的一个问题,只有人身安全是最重要的。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五)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六)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八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并依法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二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当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城市公园绿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景区、公园绿地、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 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条件,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队伍中,专职教员应当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十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当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的重点,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当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或者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在培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由公安部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一)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巡查:

1、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2、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防火检查;

4、每日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

(二)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2、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3、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5、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6、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8、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9、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0、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三)单位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4、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5、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四)单位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4、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五)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用明火时,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

1、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

3、电焊电源、接地点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4、焊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5、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

(六)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七)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八)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二)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l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2、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3、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

(三)火灾确认后,微型消防站值班人员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3、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4、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5、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逃生技能。

一般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火场疏散逃生装备、器材,人员密集场所要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引导员配备标准及职责制度》。

单位应在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织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火灾无法控制时,单位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消防安全明白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1、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2、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二)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出自 FaNWEN.ChAZiDIAn.Com

(三)单位应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志。

(四)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新到员工应在第一时间进行消防培训,并报有关部门;对在岗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五)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员工应达到以下要求:

1、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2、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4、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

5、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六)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

3、警示性标志。如:在危险场所或重点部位设置禁止性标志。

(七)人员密集场所应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教育组织规定与培训篇四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

(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八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四人;。

(四)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四)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活动三年以上,且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二级资质从业时间除外),可以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临时一级资质。

临时一级资质有效期为二年,期限届满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相应的资质。

第十四条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许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但应当在拟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取得一级资质二年以上,申请之日前二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已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所申请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且符合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其他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取得的资质范围内执业。

第三章资质许可。

第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其中,对拟批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书面复核。

第十七条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交二级资质证书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

第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立分支机构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消防技术服务分支机构申请表;。

(二)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拟颁发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证书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以及申请材料报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审批期间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

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专家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申请人领取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一级资质证书时,应当将二级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复审;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经复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资质条件,或者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不予办理续期手续。

第二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补发。

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变更、补发资质证书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下列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等活动,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第二十六条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各类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各种类型的消防安全评估以及咨询活动。

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二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一般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第二十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流程开展检测、维修、保养,保证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五日内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予以备案。

第二十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三十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第三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进行维修、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修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灭火器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资质的施工企业为其施工项目出具的竣工验收前的消防设施检测意见,不得作为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合格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将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以及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予以备案。

第三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记录,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灭火器维修档案保管期限为五年,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第三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收费应当遵守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二)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执业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将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处理建议及时通知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不得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的,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可以撤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参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四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自行申请注销的;。

(二)自行停止执业一年以上的;。

(三)自愿解散或者依法终止的;。

(四)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续期的;。

(五)资质被依法撤销或者资质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有关信息,发布执业、诚信和监督管理信息,并为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资质,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第四十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

第五十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除本规定另有规定的外,由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五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保修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由施工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相应的资质。逾期不申请或者申请后经审核不符合资质条件,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文书式样,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配备的仪器、设备、设施目录,由公安部制定。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教育组织规定与培训篇五

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规定1总则1.1范围为加强和规范酒店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为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增强团队凝聚力,增进员工之间的团队合作能力与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搞好安全生产,防范事故,减轻职业危害,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目的本制度适用于本酒店各部门和员工,以及进入本酒店管理范围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2.2安全管理部负责编制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的教材、试卷。

2.3各部门负责按培训计划完成本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4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4.1从业人员有权向企业了解下列事项:

(1)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2)已采取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3)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4)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和有关职业安全健康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5)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6)有权要求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其他安全生产保险;(7)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保险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从业人员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2.4.2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施工作业规程;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3)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5)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6)从事特种作业的,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要求3.1培训主管部门征求各部门的培训需求,安全管理部门应提出单位的安全培训需求,并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3.2计划中包括具体组织职责、时间、主要内容和要求;能确定的外部培训、复审应纳入培训计划,并对相关部门提出部门级安全培训的时间、主要内容和要求;计划经相关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实施。根据相关部门在安全工作中的职能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大小,通过制定相关部门目标、签订安全责任书等方式将年度安全目标分解到相关部门,其中工程、客房、餐饮等涉及现场风险控制的重点部门应有分解目标。

3.3各级培训保持记录,记录中应有参加人员签到、培训内容、考试或考核方式等内容;培训完成后,进行效果评估和改进,对未达到培训效果的,组织补课或再培训。

4控制过程4.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4.1.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取得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任职。

4.1.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与取证应符合下列要求:

——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选配并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保存部门负责人批准记录;——公司采取宜措施,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

4.2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4.2.1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内部师资库。

4.2.2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4.2.3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档案,对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学时、内容等进行登记。

4.2.4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酒店、部门、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4.2.5建立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转复岗人员安全教育等记录档案,保存至该员工离职为止。

4.2.6根据培训内容需求,建立公司员工基础安全培训内容为主的培训教材,包括外部选购和内部编制的课本、课件等。

4.2.7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4.2.8酒店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4)有关事故案例等。

4.2.9部门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6)本部门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8)有关事故案例;(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2.10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3)有关事故案例;(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2.11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部门级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4.2.12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4.2.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具体内容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4.2.14外来务工人员,包括新进人员和转复岗人员,其三级安全教育要求同本公司员工。

4.2.15外来务工人员的培训要求与公司员工相同,由公司、所在部门、班组对其进行各级各类安全教育;对由派遣机构派遣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将安全教育情况向派遣机构反馈。

4.2.16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相关方安全教育培训应符合下列要求:

——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由接待部门负责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告知,并由专人带领;——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对在本单位现场服务或作业的重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应在相关方人员进入本单位开始服务或作业前进行,并保存记录;——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规程等要求;作业过程可能接触的危险源及控制措施;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置要求;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相关方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时,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并按规定在作业现场进行作业前的安全交底、安全检查和作业中的安全监护。

4.2.17员工应接受安全知识及意识的教育培训,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常识、新知识、新技术;安全法律法规;所在作业场所和岗位的危险源及控制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相关的应急预案;事故案例等。

4.2.18工程、客房、餐饮等部门的班组长除接受员工安全教育外,由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对其进行一年至少一次的班组长安全培训。

4.2.19日常安全教育企业应开展日常安全活动,做好基本功训练。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

5记录5.1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由人力资源部保存。

5.4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记录保存时限为职工生命存活期间。

6附则6.1本制度由保卫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6.2本制度自印发施行之日起执行。

教育组织规定与培训篇六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当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或者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在培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教育组织规定与培训篇七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三章资质许可。

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八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四人;。

(四)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三)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活动三年以上,且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二级资质从业时间除外),可以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临时一级资质。

临时一级资质有效期为二年,期限届满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相应的资质。

第十四条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许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但应当在拟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取得一级资质二年以上,申请之日前二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已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所申请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且符合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其他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取得的资质范围内执业。

第三章资质许可。

第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其中,对拟批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书面复核。

第十七条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交二级资质证书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

第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立分支机构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消防技术服务分支机构申请表;。

(二)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分支机构的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拟颁发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证书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以及申请材料报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审批期间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

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专家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申请人领取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一级资质证书时,应当将二级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复审;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经复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资质条件,或者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不予办理续期手续。

第二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补发。

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变更、补发资质证书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教育组织规定与培训篇八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在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下,积极开展第1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的各项活动,坚持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广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舆论氛围。坚持安全与速度,质量、效益相统一,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年”及隐患整改等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今天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之际,在此,和大家共同学习一下消防安全知识,共同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第一节认识火灾。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各类企业大量涌现。然而,在当前社会转型,经济转轨,企业改制,结构调整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改制十分薄弱,诱发火灾的各类因素相应的增多,火灾事故不断,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仍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据统计,1991年至这十年间,全国共发生火灾88万起,死亡人数2.5万余人,伤4万余人,直接财产损失116.5亿余元。其中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特大火灾264起,造成1750人死亡,仅辽宁阜新艺苑歌舞厅、新疆克拉玛依友谊馆,河南洛阳东都商厦三起恶性火灾事故就造成了867人死亡。火灾形势严峻的状况,引起党和的高度重视,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大量事实一再表明,尽管火灾事故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是许多单位没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流于形式;一些人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严重忽视消防安全;不少企业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识,违章操作,冒险作业,一旦发生火灾,既不会报警,又不会扑灭初起火灾和逃生自救。从多起恶性火灾暴露出来的教训看,着力加强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刻不容缓。

火灾,是目前世界各国发生频率较高的灾害之一。各国都极力从火灾发生的原因中寻求预防对策。我国公安消防机构,在总结消防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研究火灾发生的规律,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

1、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往往具有有机物性质,燃烧时一般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火灾等。

2、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加热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

3、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火灾等。

4、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锂、铝等金属火灾。

第二节火灾的危害和教训。

毁坏物质财富;人们对灾害的认识首先是从火灾开始。“贼偷三次不穷,火烧一把精光”,“治富三年功,火烧三分钟”。这两条谚语形象、生动地刻画了火灾的冷酷无情。自古以来,人类为了生存创造出神圣的火种,而火又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一把火,吞噬掉大片的森林和草原,使宝贵的自然资源遭到严重的破坏;一把火,使人民通过辛勤劳动创造的宝贵财富,一瞬间化为灰烬,造成无端的毁灭;一把火,使许多历史文物和稀世珍宝毁灭于一旦,造成了根本无法弥补的损失;一把火,有时还会夺去人们的健康和生命,给人们在肉体上、精神上带来无穷的痛苦。一起火灾,不仅影响到本单位或一个家庭的生产、生活,而且有时会直接地影响到许多单位,甚至要动用国家军队扑救火灾。

第三节初起火灾的扑救。

一、灭火的基本方法。

1、冷却灭火法,是根据可燃物质发生燃烧时必须达到一定的温度这个条件,将灭火剂直接喷洒在燃烧着的物质上,使可燃物的温度降低到燃点以下,从而使燃烧停止。用水进行冷却灭火,是扑救火灾的常用方法。

2、隔离灭火法,是根据发生燃烧必须具备可燃物这个条件,将燃烧物体与附近的未燃物质隔离或疏散开,从而使燃烧停止。这也是扑救火灾比较常用的一种方法,适用于扑救各种固体、液体和气体的火灾。

3、窒息灭火法,是根据可燃物质发生燃烧需要足够的空气(氧气)这个条件,采取适当措施来防止空气流入燃烧区,或者用惰性气体稀释空气中氧的含量,使燃烧物质缺乏或断绝氧气而熄灭。

4、抑制灭火法,就是使灭火剂参与燃烧反应历程中去,使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游离基消失,形成稳定分子低活性的游离基,从而使燃烧反应停止。采用这种方法可使用的灭火剂有干粉,“1211”(二氟一氯一溴甲烷)“1301”

(三氟一溴甲烷)等,均属于参与燃烧过程中断燃烧连锁反应的灭火剂。灭火时,一定要将足够数量的灭火剂准确地喷射在燃烧区内,使灭火剂参与燃烧反应中去,否则,将起不到抑制燃烧反应的作用,达不到灭火的目的。同时,要采取必要的冷却降温措施,以防止复燃。

二、火灾发展的主要阶段。火灾通常都有一个从小到大,逐步发展,以至熄灭的过程。火灾发展过程一般分为初起、发展、猛烈、下降和熄灭五个阶段,扑救火灾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初起、发展和猛烈三个阶段。

初起阶段;一般固体可燃物质着火燃烧后,在15分钟内,燃烧面积不大,火焰不高,辐射热能不强,烟和气体流动缓慢,燃烧速度不快。如房屋建筑火灾,初起阶段往往局限于室内,火势蔓延范围不大,还没有突破外壳。火灾处于初起阶段是扑救的最好时机,只要发现及时,用很少的人力和简单的灭火器材就能将火灾扑灭。

发展阶段;如果初起火灾没有及时发现或扑灭,随着燃烧时间延长,温度升高,周围的可燃物质或建筑构件被迅速加热,这时气体对流增强,燃烧迅速加快,燃烧面积迅速扩大,形成了燃烧发展阶段。如烟火己经窜出了门、窗和房盖、局部建筑构件被烧穿,建筑物内部充满烟雾,火势突破了外壳。从灭火角度看,这是关键性阶段。在燃烧发展阶段内,为控制火势发展和扑灭火灾,必须投入一定数量的人力和消防器材,才能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减少火灾危害。

猛烈阶段;如果火灾在发展阶段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由于燃烧时间的继续延长,燃烧速度不断加快,燃烧面积迅猛扩展,燃烧温度急剧上升,气体对流达到最快的速度,辐射热最强,建筑构件的承重能力急剧下降,使火灾发展到了猛烈阶段。处于猛烈阶段的火灾情况是很复杂的。许多可燃液体和多的灭火力量,使用较多的灭火剂,经过较长时间的奋战,付出了很大的代价,才能控制火势,扑灭火灾。

根据火灾发展这三个阶段的特点,在灭火战斗中,必须抓紧时机,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才能有效地控制火势,尽快地扑灭火灾。

第四节灭火器材的种类。

一、灭火器的种类;灭火器按其充装的灭火剂的类型,可分为清水灭火器、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卤代烷类(哈龙)灭火器、烟雾灭火器等。按驱动灭火剂的动力来源,可分为贮气瓶式灭火器、贮压式灭火器、化学反应式灭火器。按移动方式,可分为手提式灭火器和推车式灭火器。按灭火器充装数量,也有不同的规格,如干粉灭火器有2k、4k、8k、35k、50k、100k等。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习惯按其所充装的灭火剂的名称来分辨灭火器的种类。

二、灭火器的使用;灭火器主要用来扑救初起火灾。正确使用各种灭火器是有效扑救初起火灾的根本措施,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

着重讲一讲干粉灭火器的使用;干粉灭火器内的灭火剂是颗粒非常细小的粉状灭火剂,是用二氧化碳气体或氮气作动力从喷嘴以粉雾状喷向火焰,以破坏燃烧反应,达到熄灭燃烧的目的。目前,干粉灭火器所充装的干粉灭火剂主要有abc干粉(磷酸铵盐干粉又称多用干粉或通用干粉)适用于工厂、仓库、商店、车辆、油库等,主要用来扑救石油及其产品,有机溶剂等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电气设备等初起火灾,abc类干粉还可有效地扑救固体物质火灾。今天由于时间关系暂时讲到这里,下面让大家看一看失火案例,从中得到教育,进一步提高安全防火意识。

教育组织规定与培训篇九

一年来,**镇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党委的正确领导和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委关于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以努力建设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为目标,对全镇的干部职工进行了多渠道、多层次、多类型的培训,形成了“大教育,大培训”的良好格局,使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显著提高,对全镇两个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完善教育培训措施,加强教育培训的阵地建设。

(一)制订计划,明确目标。首先,我镇于去年制定了《****-****年**镇干部教育干部计划》,对全镇的干部培训工作进行了远景规划,然后下发到各社区、村、机关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对各单位的具体培训工作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促进了干部培训工作的稳妥推进。其次,在今年年初,又采取一下一上的方法,在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各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推出了《****年度*镇各单位干部教育培训计划表》,对今年的培训任务进行了细化,安排好了今年的培训工作。长短期计划的制定提出,明确了干部培训工作要实现的目标及其措施,使教育培训工作有了依据,有了抓手,增强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计划*、方向*、实效*。另外,在不同时间里,还及时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提出专题*教育的意见,及时进行培训。如党的十六届*中全会召开以后,及时下发了《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中全会精神的通知》到各党支部,指出了学习重点,提出了学习要求,做出了具体的时间安排,将学习落到了实处。

(二)加强领导,完善设施。镇党委、镇领导对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高度重视,把它作为一项基础*、全局*的工作来抓,由我部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加强全镇干部培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同时,为给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供一个很好的平台,我镇重点抓好党校和*学校的建设,利用成校资源办好党校,将两校办成为基础阵地,财政先后投入近***万元完善了硬件、软件设施建设,仅今年就投入培训经费**万多元,硬件设施达到了“四配套”,即:专用教室、图书室、办公室、电教电脑设备配套;同时今年还利用成立**服务中心的契机,在中心建立了先进的大型电脑培训室及多功能培训室,为下一步的干部培训增加了良好的培训阵地。软件设施建设也达到了“六落实”,即:领导力量、师资队伍、制度措施、教材计划、培训人员、经费投入落实,从而使整个干部培训工作,较好地实现了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

二、拓展教育培训形式,促进“大教育、大培训”格局的形成。

一是鼓励学历教育。为了有效地提高干部职工的文化素质,适应现代化建设步伐的需要,我镇积极创造条件让干部员工进行以自学为主的带职学历教育,通过举办学历培训班,为干部职工参加面授、考试提供假期等便利,从而使干部职工的学历层次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全镇的干部职工中,大专学历的有***人,本科学历的有**人,研究生有**人。其中,公务员的学历层次最高,**人中研究生为**人、大学本科**人、大学专科为**人、其它**人,大专学历以上的人员达到**%以上。另外,目前全镇尚有***人在读,其中读大专的有**人,本科的有**人,研究生有*人。

二是进行分层次教育培训。根据党员干部的实际情况,按照不同的对象,针对不同的人群,了解党员干部不同的工作需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开展党员干部的分类培训。如组织机关党员干部**名参加自选教育培训,在培训中实行学分制,每人都按要求在一年内完成了所自选的学习内容,达到了要求的学分;针对非*党员的特殊*,按党员的行业*质、工作*质,采取“灵活、务实、多样”的培训教育方式进行培训,利用党员之家组织了非公党员学习*理论,进行电脑、电工等实用*培训。

三是组织人员外出培训。今年以来,我镇根据工作需要、上级计划安排等多条培训途径加大力度输送党员干部参加各类培训学习,将有关新知识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及时带回,促进党员干部思想观念的更新:一是组织**名处以上干部参加区委组织的****培训、任职资格培训及到*大学习;二是组织党员干部参加市人事局组织的《********》的知识讲座;三是组织科级女干部参加区女干部培训班。四是组织基层居委会与企业干部参加**化知识和欠发达村基层干部素质技能培训。另外,分别于*月底及*月底组织全镇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到区人事局、区委党校进行轮训,系统地学习了《行政许可法》、*法修正案及电子政务与信息化知识,两次就培训人员达***人次,有效提高了公务员的素质。据统计,今年全镇共选送人员外出参加**个培训班,合计***人次。

四是开展干部实践能力的培训。为提高干部素质,适应**化的要求,我们有针对*地在机关和各社区、村、企业之间开展干部双向交流锻炼,加强干部实践能力的培训。采用选拔基层单位优秀的年轻干部到机关跟班锻炼学习3—6个月,从机关事业单位选拔一批中青年干部到基层或企业挂职锻炼的方法,达到了提高干部素质的目的。通过这种方式,干部的工作能力得到了很大提高,一批中青年干部很快成长为工作骨干。

三、突出教育培训重点,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培训。

今年以来,我镇采取上级安排、自己组织和各部门自行培训的方法组织干部员工参加了一系列培训班,合计***个,培训干部职工约*****人。全年中,重点做好了队伍建设和全局工作需要两个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

1、加强了党员队伍的教育培训。开展了进一步深化“三个代表”的学习培训,要求党员干部对照省委的****工程和“两个务必”的要求,认真反思和检查党员干部在工作、思想和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以改进。*月份在“党员理论教育月”活动中,认真组织广大党员开展了学习教育活动。*月中旬,及时组织全镇的党员学习领会了十六届**中全会的精神实质,各党支部还按要求认真做好了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自我检查和总结汇报工作。另外,组织党员培训班**个,培训党员****人,主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全镇党员进行了两个条例、党风廉政教育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培训工作;还对**名新当选的民营党委委员开展了民营党建工作方法的培训,有效地提高了他们从事民营党建工作的水平。

教育组织规定与培训篇十

我有幸参加了教育系统基层党支部书记培训班,在培训班上,我们学习了《党的十九大报告》解读、《基层党组织基本职责和工作方法》讲座、《重温初心使命,增强情感温度》---在十九大精神指引下,开启新征程宣讲。

通过参加培训班的学习,对于自己如何做好党支部书记的工作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一、提高思想认识,凝心聚力促发展总书记所作的报告,充分体现了全党意志、人民心声,是“中国之治”的时代宣言、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飞跃、亿万人民的幸福指南。

报告高瞻远瞩、博大精深,感受最深刻的有三个方面:一是以重大判断给出历史方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政治判断,使我们对所处的发展阶段、肩负的使命任务有了更为清晰和自觉的认知,对于全党、全国人民在新的起点上继往开来、接续奋斗是巨大的鼓舞和鼓励。二是以新的思想体系提供强大武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报告的灵魂,对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根本性、长远性的指导作用。三是将党性贯穿报告始终,通篇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坚定的信仰和追求,体现了强烈的党性意识和政治本色。

这是一个划时代、集大成的好报告,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报告的丰富内涵和思想精髓,紧密结合江苏实际,贯彻落实报告作出的战略部署,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谱写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篇章。

二、认识加强党支部建设的重要性。

党支部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党支部扎根于群众之中,是人民群众认识党、了解党的窗口,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了解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的主要渠道。党支部一方面担负着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直接传达给群众,直接在基层贯彻落实的任务;另一方面,担负着向上级党组织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的任务。如何加强、改进基层党支部建设呢?一是要以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大局中谋划基层党支部建设;二是要按照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的精神推动基层党支部建设;三是要切实抓好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党员队伍的素质。

三、认识在党的十九大精神指引下,开启新征程的重大作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是全党全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党的十九大闭幕,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就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行第一次集体学习,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第一堂党课、第一堂政治必修课,为全党作出了示范。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提出了学懂、弄通、做实的明确要求,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走深走实指明了方向。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召开的党的十九大,在政治上、理论上、实践上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就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阐明了大政方针,就推进党和国家各方面工作制定了战略部署,是我们党在新时代开启新征程、续写新篇章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求全党来一个大学习,用党的十九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要在学懂上下功夫。党的十九大提出了许多新理念、新论断,确定了许多新任务、新举措,贯彻落实好十九大精神,学懂是前提。“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做到真懂,关键是多思多想,认真研读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党章,原原本本、原汁原味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领会其政治意义、历史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要从理论和实践、历史和现实、当前和未来的结合上进行思考,把每一点都领会深、领会透;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从我国实际出发,遵循我国发展的逻辑,不断增强“四个自信”,做到理论上清醒,政治上坚定。

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要在弄通上下功夫。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一个科学完整的思想理论体系,要把握其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就要运用辩证思维和系统思维,联系地而不是孤立地、系统地而不是零散地、全部地而不是局部地来理解,不能就事论事,不能搞形式主义、实用主义。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同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贯通起来,同把握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的实践贯通起来,同把握党的十九大作出的各项战略部署贯通起来,从而深刻认识各项战略部署的整体性、关联性、协同性,为全面做好各项工作夯实思想基础。

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要在做实上下功夫。清谈误国、实干兴邦,一分部署、九分落实。现在,新时代的蓝图已经绘就,各项目标任务已经明确,关键是拿出实实在在的举措,一个时间节点一个时间节点往前推进,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落实。真抓实干,方方面面都有责任,都要担当。

当前,全党全国上下正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让我们在学习中深化认识、凝心聚力,在实干中攻坚克难、彰显担当,使党的十九大精神成为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把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以新的气象、新的作为创造无愧于新时代的新业绩。

四、认识积极慎重发展党员,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性这次培训学习中的基层组织建设专题主要介绍了作为支部书记其相关的业务知识,对党员发展工作程序、内容、要求及工作方式要熟练掌握。作为学校的支部书记,在发展教师入党的过程中,我们更要注重抓好人的质量;认真抓好三个层次的培训:第一层次是青年教师思想方面的教育,在考察培养平时各方面表现比较突出的青年教师时,引导他们认真学习党的相关知识,递交入党志愿书,把优秀的人才吸引到我们党的队伍中来;第二层次是入党积极分子的素质提高培训,对已经确立了的入党积极分子实行正式党员的“一对一”培养考察制度,由正式党员负责相应的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第三层次是加强党员转正后的党性修养的提高。加强党员的先进性教育,无论是思想上还是学术上都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通过这次培训学习,我更加明确了作为党支部书记的责任和义务,今后我会更加努力的提高自己,使支部真正起到党的战斗堡垒的作用。

教育组织规定与培训篇十一

今年以来,我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以^v^^v^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统领,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和市委四届四次全会精神为主线,按照“服务大局、按需施教,分类分级、全员培训”的原则,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按照县委“四四三三”战略部署,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脱贫攻坚为统揽,以党政干部为培训重点,加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领域的培训,重点提升干部发展的能力。为正安“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良好开局提供了坚强的思想政治保证和人才智力支持。

一、干部教育培训完成情况完成各级各类培训28批2331人次,其中县级干部8人次,科局级干部344人次,科级以下干部1979人次。认真完成上级调训任务,选派1名县处级干部到中央党校参加培训学习,选派38人次参加省、市委党校主体班次学习(其中抽派县处级干部2人,科级干部16人,村支部书记20人);选派158人次参加省、市委党校主体班次以外的专题培训学习。积极选派优秀干部赴上海、省委宣传部等地挂职锻炼(其中上海挂职学习1人,省委宣传部挂职学习2人)。

提高履职能力’政协干部专题培训班”、“县直机关党务干部党性修养专题培训班”,在上海交通大学举办了“2016年妇女干部能力提升培训班”,在南开大学举办了“政法干部培训班”5个县外培训班。

2.突出地方文化特色资源、确保培训效果。紧紧围绕全县现有资源,突出培训特色,通过实施“挖掘特色教育基地、开发特色教育课件、培育特色教学名师”等措施。

一是新开设班竹镇上坝知青部落茶旅一体化现场教学;开设《让历史告诉未来——正安知青文化启示录》特色课程,培育特色教学名师1名,聘用现场解说员2名。

二是聘任县扶贫办主任张涛、县委。

-3-常委、安场镇党委书记叶晓为县委党校兼职教师。三是结合党建示范点,将和溪镇大坎村现代农业示范园、瑞溪镇三把车村、杨兴镇桐梓村打造成现场教学点,在全市党建扶贫现场会、“全县‘第一书记’和驻村干部培训班”和“全县贫困村主任培训班”等培训班次中,组织学员到现场教学点学习。

3.突出培训过程管理,确保培训效果。对举办的所有培训班,都认真进行训前分析,认真设计培训日程内容,通过精细化办班解决针对性、时效性问题。同时,一是通过严格执行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充分整合培训资源,从严管理,进一步规范各单位举办培训班,任何单位组织培训班必须报县委组织部审批。二是通过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台账制度。各级各单位必须在干部参加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后,及时将干部培训机构、培训时间、培训组织单位等内容登记。三是严格管理,强化学风建设,严格请销假制度,并对各培训班次中的不遵守请假制度的学员和不遵守上课纪律的情况进行通报,有效遏制了以往部分单位及学员不重视教育培训纪律的行为,学风校风得到了有效转变。

-4-能满足干部多元化学习需求,培训的针对性还需要加强;三是培训方式不够多样,教学过程中实践锻炼、案例分析和调查研究课程少,对学员缺乏吸引力。四是干部教育培训登记管理等相关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2017年培训工作计划1.科学制定2017年全县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收集2017年度全县干部教育培训需求信息,将收集的培训需求进行认真汇总、梳理,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没有具体培训内容和脱离工作实际的培训不纳入计划。

2.规范全县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和调训机制。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和调训工作在县委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主管,县直部门分工负责的运行机制。县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全县干部管理和调训工作,县直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干部管理和调训工作。凡涉及调训处级领导干部的报送市委组织部同意,调训乡镇主要领导、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报送县委书记同意,调训科级干部的报送县委组织部同意。

教育组织规定与培训篇十二

党的十九大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深刻阐明了这一指导思想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并在党章中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一道确立为党的行动指南。这是党的十九大的重要历史贡献,实现了党的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最重要的就是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个党的十九大的灵魂,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在各项工作中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使之成为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发展处在新的历史方位,给我们推进的伟大事业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归结起来就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重大时代课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围绕这个重大时代课题,紧密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以全新的视野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进行艰辛理论探索,作出了科学系统的回答,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一科学理论,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有力引领了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全面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

科学理论指引伟大事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我们党在深入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取得的重大成果。进入新时代,要在各种艰难险阻面前坚定不移实现伟大梦想,要在迅速变化的时代中赢得主动,要在新的伟大斗争中赢得胜利,就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基础上,以更宽广的视野、更长远的眼光来思考和把握党和国家未来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战略问题,在理论上不断拓展新视野、作出新概括。“八个明确”的基本内容、“十四条坚持”的基本方略,构成了系统完整的科学理论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的5年极不平凡,党和国家事业之所以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最根本的就在于这一科学理论的指引。

马克思主义是开放的与时俱进的理论体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辟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这一科学理论,内涵丰富、思想深邃,涵盖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目标、总任务、总体布局、战略布局和发展方向、发展方式、发展动力、战略步骤、外部条件、政治保证等基本问题。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又一次历史性飞跃,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新境界、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境界、开辟了党治国理政新境界、开辟了管党治党新境界,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领航灯塔。

作为基层党支部书记,尤其是民办学校的党支部负责人,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的一系列政策精神,深入学习实践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省市部署,全面推进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首先要在学校营造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浓厚氛围。开展“担复兴大任、做时代新人”主题活动,引导全校党员干部群众立足本职、从我做起,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的时代新人。

其次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全市全省视野和战略眼光审视谋划学校的发展方向和定位,直面问题不回避,自觉肩负创新发展重任,确立建设文明、专业、品牌开、美丽大昌学校的奋斗目标。需要保持闯的勇气和干的定力,一体贯彻、整体推进,既不急功近利,又增强紧迫感,适度超前发展,做大总量、做强素质,缩小差距、重振雄风,不断提升大昌学校在全市职业教育界的知名度。

第三是脚踏实地地体现党员在民办学校的先锋作用。用党的标准要求每一位职工,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学校教育思想方向,让每位员工都树立积极推动职业教育发展,努力培养优秀的社会主义优秀建设中的“能工巧匠”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神圣责任的意识。新时代已经到来,更加美好的新征程正在开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我们就一定能不负新时代党的新使命、不负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续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篇章,用我们的一腔热忱和百倍的努力,为祖国复兴大业贡献自己毕生的力量。

教育组织规定与培训篇十三

扎实做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是切实推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着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健全制度,创新模式,强化效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主要做法

1.完善机制,健全制度。一是建立分级培训责任制。建立了市县乡 “三级”培训机制,即市、县以专业培训班为主,市主要对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及行政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进行培训,县(区)主要对行政村、社区两委干部进行培训,乡镇、街道则利用农闲时间,以党员电化教育、现代远程教育、外出参观学习等形式着重对党员进行培训,形成了分级负责,运转协调的培训机制。二是建立约束机制。实行农村党员干部岗位任职资格制度,强化对基层党员干部的管理,凡达不到任职资格的党员不得上岗,新提拔干部不经过培训不得上岗。三是建立监督机制。对培训工作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加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各职能部门,限期改正,从而全面提高培训质量。

2.创新形式,丰富内容

一是创新培训形式。坚持上级指令性调训与自主办班培训相结合。在组织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和村支书、村委主任分别参加x科技大学、x省干部培训基地培训的基础上,各级党组织还自行举办了党的政治理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农村政策法规、农业科技与实用技术等培训班。坚持县(区)内培训与县(区)外培训相结合,x县、x区抽调年纪轻、素质高、发展潜力好的乡镇科级领导干部赴沿海发达地区进行培训,使参训人员树立了发展观念,学到了发展经验。坚持课堂教学和实地参观考察相结合。针对党员教育特点,努力克服单一的培训方式,在进行课堂教学的同时,组织党员干部到一些农业示范园区、示范街道和乡村振兴建设示范村参观学习,开展激励教育,强化培训效果。

二是丰富培训内容。紧紧围绕提高全市党员政治理论素质这一目标,加强对党的基本理论、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系统学习,突出了学习贯彻党章这个重点,使基层干部自觉遵循党的章程,用党章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紧紧围绕国际国内形势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教育、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技能的教育,突出建设社会主义乡村振兴这个重点,使广大党员干部明确了建设乡村振兴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更好地带领广大群众按照中央要求,扎实推进乡村振兴建设。

3.学用结合,增强实效

各级党组织在进行党员教育培训时,注意与当前中心工作和党建活动结合起来,以取得双赢的效果。一是与“双强”工程相结合。“双强”工程实施中,组织“双强”党员参加培训,壮大了“双强”党员队伍,促进了经济发展。二是与科技致富工程相结合。在开展党员电教科技富民活动时,制作实用技术电教片在市、区电视台播出,建成电教科技致富工程培训基地,组织基层党员干部收看电教片,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三是与乡村振兴建设相结合。坚持干部培训为乡村振兴建设服务的宗旨,组织村两委干部进行了乡村振兴建设专题培训,选派部分村干部到先进地区进行参观学习,推动了全市的乡村振兴建设。

(二)取得成效

1.提高了基层干部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通过教育培训,广大党员干部政治理论水平明显提高,党性观念明显增强,理解、执行政策的能力名明显提高,科技素质,增强了他们带头创业致富和带领群众创业致富的本领,为加快我县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步伐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2.增强了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全面提升了农村基层组织整体执政水平。基层干部培训工作的有效开展,使更多的优秀党员成为带领一方群众发展经济和致富奔小康的“领头雁”,一批政治素质好、致富能力强、群众威望高的农村党员走上了村、组领导岗位,优化了班子结构,从而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核心地位,提高了农村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增强了农村党员的科技致富能力,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乡村振兴建设。通过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党员的科技素质和致富能力显著增强,培养出一批有本领、有能力的致富带头人,广大党员干部在乡村振兴建设中设岗定责,带头发展生产,带头整治村容村貌,带头上项致富,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形成了党员争着富、群众跟着富的喜人局面。

(三)存在问题

1.部分党员干部重视不够,学习态度不正。一是学习动力不足,存在“自我感觉良好”的心态或是年岁已大、学习晚矣的想法,把理论学习当作一种负担,缺少学习的兴趣和热情;二是学习目的不明,认为“干好工作,完成任务就行了”,把理论学习当作软任务,抱着“要我学”的思想参加培训,学习坐不下来,深入不进去,缺乏刻苦钻研精神;三是学习方式不对,理论学习不结合实际,沿用以前照本宣科的老方法,把理论学习理解为看书、读报、开会,理论与实际严重脱节;四是学习态度不正,理论学习一味迎合上级的口味,摆花架子,搞形式主义,事实上言行不一,是否真正落实了,无人问津。

2.培训形式相对单一,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培训形式没有根据干部职业、年龄、文化、心理特点和不同对象的不同需求,采取“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方法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由于多种原因和条件所限,传统的满堂灌、填鸭式仍然是目前主要的培训方式。

3.经费紧张,队伍建设不得力。一部分党组织经济困难,培训经费缺乏,培训阵地条件较差。同时,农村党员教育师资队伍缺乏相对的稳定性,特别是兼职人员的流动性很大,不少党教干部、教员对党教业务不熟悉、不精通,有些主观上想抓好党教工作,但显得力不从心。

教育组织规定与培训篇十四

大规模培训干部是新形势下*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20xx年,我区坚持以*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市委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牢固树立大教育、大培训观念,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的必要手段,着眼于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要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开拓创新,多措并举,不断开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局面。具体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措施得力。

一年来,区委十分重视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始终把它当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做到措施有力,工作到位。

一是制定详细的教育培训计划。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牵头,针对我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了“以能力建设为中心,加强在职干部和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培养”的新思路。详征博纳,几易其稿,起草了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对干部培训的任务、目标、内容等作了详细的规定,还注意区分层次,对各类干部的教育培训提出不同的要求。为了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区委专门开会研究决定拨出专款用于解决师资、教材等方面的费用。先后拨出专款6万元,保*教育培训计划的全面实施。

二是领导带头学,干部自觉学。区委始终坚持每月一至二天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认真学习*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学习xx届四中全会精神和*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以及领导科学和现代科学知识等。区委领导不仅自己带头学,还结合自己的学习体会,为全区科级干部理论培训班进行了3个专题的理论辅导讲座,取得较好的效果。在区委领导的带动下,全区干部提高了学习的自觉*,变要我学为我要学,不仅努力学习*理论,而且还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各种业务知识,一年来全区共有35名干部参加了各种函授学习,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干部占干部总数的80%以上。三是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使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首先建立了干部教育培训的管理机构,由区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安排、全面管理,宣传、纪检等部门密切配合,借助省、市委党校作为主要的培训基地,齐抓共管,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供了组织保*。第二,严格执行学习登记和考勤制度。要求镇、街道和区直各单位坚持每周半天的学习制度,并建立学习登记簿,对学习的内容和人员进行登记,区委组织部同宣传部不定期地进行研究、检查、汇报、指导、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第三,明确工作任务,把干部培训工作纳入部门每年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内容,并作为干部奖励、晋升级别、职务的重要依据。

二、区分层次,突出重点。

在干部的教育培训中,我们注意针对不同类型干部的特点,安排不同的学习内容,提出不同的要求,做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

一是区分层次,抓好各类干部的教育培训。处级领导干部主要是抓好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的落实,同时做好上级机关举办培训班的选送工作。一年来,共组织中心组理论学习24次,选送处级干部参加上级机关举办的各种培训班30人次;科级干部主要是通过举办培训班,强化*理论教育,提高理论素养,一年来,共举办科级干部理论业务培训班6期,受训人数达1100人次。对于其他干部,则采取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或举办专题讲座、播放电教片等方法进行,以此强化教育培训的效果,一年来,共举办中青年干部培训班3期,选送干部到省外或本省市培训学习80多人次。

二是突出重点,保*培训质量。首先,重点抓好科级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中青年干部的培训教育,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在强化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的同时,我们还注意引导中青年干部到艰苦地方去接受实践锻炼。一年来共选调78名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干部参加农村奔小康工作队,抽调一批中青年干部深入基层第一线参加各种专项工作,让他们在艰苦环境经受考验和磨练,在实践中增长才干。一年来,共培养选拔24名35岁左右的优秀年轻干部,走上科级领导岗位,提高了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改善了科级领导班子的结构,并对新提拔科级干部进行任前岗位培训和法律知识的培训,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其次,重点抓好*理论的培训。坚持不懈地组织广大干部学习*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联系实际深化对“xxxx”重要思想的理解,把握理论的科学体系,深入浅出理解精神实质,教育广大干部讲*、讲大局、讲正气,把握坚定正确的*方向、*立场、*观点,自觉遵守*纪律,提高*鉴别力和*敏锐*。同时,积极组织和引导干部学习法律、电子政务等各方面知识,通过举办讲座对干部进行廉洁奉公、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教育广大干部较好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敬岗爱业精神。

三、改进方法,注重实效。

在教育培训中,我们注意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培训途径,不断改进培训方法,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地安排培训内容,在注重培训实效上下功夫。

一是坚持集中培训与在职自学相结合,采取多种途径,灵活多样地进行教育培训。在抓好干部集中培训的同时,注意引导广大干部坚持在职自学各种理论业务知识,在全区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各单位还充分利用阅览室、电教室等教育阵地,组织广大干部学习和观摩,取得较好的效果。区委组织部一年来共下发各种学习资料3000多册。

二是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地安排培训内容。党的xx届四中全会召开后,及时组织全体干部收看电视转播,学习报刊上发表的有关传达xx届四中全会精神重要文章,认清形势,鼓舞斗志,以xx届四中全会精神指导我们的全面工作;在党风廉政教育月中,主要是安排两个条例的学习,利用电教片正反典型的教育,并抓好专题知识测试。经过开展教育活动,使党员干部进一步牢记党的宗旨,树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艰苦奋斗的思想,增强了法纪观念和廉洁从政意识,进一步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在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中,举办6期电子政务培训班,参加600多人次。在开展以公道正派为主要内容的“树组工干部形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中,广大组工干部在学习、工作等方面都表现出了更加认真、刻苦和负责的态度和精神,为全区党员干部树立了新的榜样。

三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在干部教育培训中,我们始终贯彻“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原则,坚持学习理论与研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相结合,学以致用,提高干部的整体素质。区委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有各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经济形势分析会,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分析能力和决策水平。区委还要求全区350名科级以上干部每人都要结合工作实际,撰写1篇理论研讨文章,参加全区理论研讨会。各级领导干部确实把学习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不断创新,努力进取。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的工作打算。

我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培训基地的建设力度不够,因各种条件限制和经费的原因,至今未能建立干部培训中心;二是对干部培训工作改革力度不足,开展课题研究较少。

针对存在的问题,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培训质量。要以“xxxx”思想武装全体干部的头脑,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要把学习“xxxx”重要思想同干部理论学习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全体干部的大局意识、*意识、群众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和坚定*。以改革的精神,与时俱进,确保全面完成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的各项任务。

教育组织规定与培训篇十五

前段时间,全市基层党组织书记培训班开班,我非常荣幸能够参加这次学习,感谢领导给了我这么好的学习机会,让我在繁忙的工作中沉下心来,学习理论,提升自我。

在这次培训会课堂上,侯科长、吴教授、张团长等老师们高屋建瓴地为我们透析了党务工作的理论、方法、重点、实施意见。其中,市委组织部组织科侯科长,他紧扣工作实际,现身说法,坦诚地指出在去区、县检查时,发现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的一系列突出问题,告诉学员就加强基层党建工作,市委组织部即将出台的一系列“干货”.市委讲师团张江生教授的《再学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使我们深刻领会到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当好新时代的奋进者的精神实质。各位老师们的授课理论性强、指引性强、可操作性强,内容丰富。除课堂教学外,学校组织学员们实地参观灵山景区党支部、上饶县六中党建示范点,这些特色党建经验做法使每一位学员们深受启发、受益匪浅。

从周一到周五,我在上饶县委党校安安心心地、认认真真地学习了5天,这五天时间里,我收获有“三多”.多了一份经验。学员之间交流工作经验,了解党务工作方法,听取长期从事党务工作优秀干部的经验之谈,让我醍醐灌顶,茅塞顿开。

多了一份激情。课堂上听吴晓俊教授的演讲,我体会到身为中国人的幸福。通过观看《厉害了,我的国》专题片,看到港珠澳跨海大桥、天眼工程、航天工程等巨大成就,我们感受到祖国发展的速度。它唤醒了在座的每一位共产党人的内在自信,学员们真情切意地感受到作为一个中国人内心的骄傲与自豪。

多了一份责任。作为一名基层党支部书记,应该要明确支部的核心工作和作用,履行好支部书记职责,自上而下,从我做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使每一次党支部会议变成支部党员一次思想的洗礼、行动的鼓舞、前进的动力。

我将以此次培训学习为契机,继续提高自身党务业务水平,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勇往直前的奋斗姿态,发挥“聚是一团火,散是满天星”的基层党员燎原之力!

教育组织规定与培训篇十六

8月9日至13日,我带着党建工作中产生的问题,行程上颇费一番周折,来到复旦大学参加公司组织部举办的基层党组织书记培训班。5天的时间转瞬即逝,似有种意犹未尽的感觉。虽然时间短暂,但能有这么一次难得的“充电”机会,让我重新回归书香校园,让我能静下心来聆听专家教授的博学赐教,也着实让我从中感受到了学习的快乐。对于此次复旦之行,受益匪浅,在学习过程中找到了我所带问题的答案。

一、培训的收获、启示。

(一)开阔了视野。

纵览满满的5天课程,既有全面从严治党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也有新形势下国企党建工作创新;既包括传统文化与领导者的智慧,也包括语言沟通艺术;既有反腐败的形势与展望,也有情绪管理与心理调适,课程内容丰富,知识涉猎较广,让我们充分享受了一份饕餮的精神大餐。在当前,网络媒体影响着我们工作和学习的方方面面,每个人都感觉到知识的获取是那么轻松自如和容易,但身处知名高校的殿堂,聆听专家教授的深层次讲授,近距离与专家教授进行互动交流,让我们在感受他们在专业领域内治学严谨,富有创新精神的同时,也收获和分享了他们长期的研究积累的成果,极大地丰富和拓展了我的知识视野,相信这次培训,对我今后工作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知识的积累是党组织书记提高创新能力的基础。

创新能力提高的基础源于深厚的知识积淀,知识来自永不停歇的学习和积累,并且知识本身也需要创新。目前人类社会的知识总量不断递增,知识的更新速度尤其惊人,这就要求我们要在不断地学习原有知识,更要努力汲取新知识。一个党组织书记只有通过系统化的学习,不断掌握专业知识,才能在遇到困难问题时发散思维,想出高超谋略,得以解决问题。总而言之,创新是建立在一定知识的基础之上的,知识经验是灵感产生的基础和前提,知识的层次决定了创新的高度。我们只有努力学习一切先进科学文化知识,深入了解专业知识技能,才能在自身的工作岗位上发挥特长,创造出更多更新更有价值的东西,服务于人民。

二、联系工作,促进实效。

5天的培训促使我反思过去的思想方法和观念,深受启迪和教益,让我对培训前所遇到的问题有了新的理解。在企业里,党建是与行政、生产同等重要的工作。多数党组织书记都是“一岗双责”,有时会疲于应付,工作质量、效率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是党建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部分行政干部在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时精力投入不够,二是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内容较为抽象,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

崔丽娟教授讲授的《情绪管理与心理调适》一课时,说过一句话:“每次只关注一件事情”.张亮教授讲授的《中国反腐败形势与展望》一课时,重点阐述如何贯彻执行力、“问责制”.通过两位教授的个案点评,让我们明白了如何强化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自己认为从严格教育管理、严格细化责任、加强考核评价三个方面促使党建工作责任制有效落实,不断提高基层党建整体水平。

(一)严格教育管理,提高思想认识。

一是要提高党组织成员责任意识。基层组织建设是党的建设的基础工程,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要教育引导党组织成员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不称职”的责任观,绝不能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二是要提高党组织成员大局意识。要教育引导党组织成员自觉把基层党建工作与推动本单位又好又快发展联系在一起,坚持党建工作与生产工作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三要提高创新意识,教育引导党组织成员始终保持强烈的创新意识,牢固树立坚定的创新理念,努力在工作思路、工作方法上求创新,使党建工作永葆生机和活力。

(二)严格细化责任,明确目标任务。

为使党建工作责任制更具有可操作性,要层层明确责任。在责任主体上,明确党组织书记的“第一责任”,党组织书记是本单位抓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党建工作。在责任内容上,要做到责任清晰、内容具体。党组织书记要及时对党建工作重要事项进行研究、部署,确定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组织制定党建工作责任制分解目标,层层签订责任书,组织召开工作例会,督促落实党建工作任务;要重点落实好“一岗双责”制度,根据党建工作责任制分解目标任务,抓好分管单位党建工作。

(三)加强考核评价,严格监督管理建立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是确保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的重要保障。

一要科学设置考核内容。只有科学合理地设置考核评价内容,解决好评价什么的问题,才能使评价结果更准确地反映工作实际。考核内容要突出可操作性,在突出工作实绩的基础上,合理设置各项数字考核指标,把开展工作取得的实际效果,体现到实实在在的业绩之上。二是要灵活制定考核办法。采取组织考核与群众测评相结合,在坚持组织考核的基础上,积极引入群众测评的方法,开展党组织成员述职评议,把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向所在单位的全体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进行述职,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基层党组织抓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标准。考核结果与表彰相结合,对党建工作抓的好、成绩突出的党组织和个人,在进行精神奖励的同时,加大物质奖励的力度,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相信复旦之行,对我来说不仅是一个永恒而美丽的回忆,更将成为我今后奋力工作的动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秉持复旦“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校训和“刻苦、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把所学的知识转化到实际工作中去,不断提高自己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教育组织规定与培训篇十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除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外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适用本规定。

举办面向婴幼儿开展学前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设置培训机构应符合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

第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第五条 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 设置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培训机构。

第七条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其中20万元为风险保证金,举办者应当在领取办学许可证后15日内缴至审批机关指定的帐户存储。

2.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培训机构不得设在住宅小区内,也不得使用民用住宅、地下室等不适合办学的场所;办学场地应当符合消防和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有食堂的应符合食堂卫生标准;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培训机构租赁办学场地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不得租赁转租的场所。面向全日制中小学学生举办文化教育类的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全日制中小学的场地办学。

4.有与办学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有一定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5.有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管理队伍。

(1)校长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周岁,身体健康。公民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培训机构的校长。

(2)有与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

(3)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校长与财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6.有一定数量与培训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熟悉教学业务的专兼职教师。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任职条件。

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必须取得《外国专家证》。

7.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8.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

第九条 名称字号前冠名“宁波”的培训机构,除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举办者应当是上市教育经营机构,或拥有国内外著名教育品牌,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育品牌。

2.注册资金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第十条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培训机构。

全日制中小学及其教研机构,不得举办以全日制中小学学生为培训对象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举办者应当向拟设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

1.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以下简称“三区”)举办培训机构,可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但名称字号前需冠名“宁波”的培训机构,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三区”以外区域举办培训机构,可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设立体育、艺术、卫生等专业性培训内容的培训机构,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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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组织规定与培训篇十八

要通过对党员特别是农村党员的政治理论、政策法规、文化素养、劳动技能、市场信息等方面的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党员意识、“双带”能力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使每个农村党员每年掌握1-2门适用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培养一大批建设社会主义乡村振兴的领头人。

(二)培训的途径方法

要因对象安排培训方法。对行政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重点对他们进行全面的、系统的教育培训,以县级集中培训为主,也可以选派到县外培训;对党员骨干和致富能手。重点是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新知识、新技术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工作由县委党校负责。对普通党员,有劳动能力在家务工的党员和外出务工的党员,重点是进行实用技术和劳动技能的教育培训,使他们进一步了解和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每年掌握1-2门的致富实用技术,在提高致富能力的同时,不断提高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能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党员,重点是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农村政策和时事、法律知识等,进一步增强党员意识。普通党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由各乡镇党委负责。

(三)具体措施

1.统一整合党员教育培训的教学资源。党员教育是一项具体完整、应该对主管党员教育培训的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资源进行具体的职能定位和资源的统一整合。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及所要达到的工作目标。要制定党员教育的长期、中期、短期计划,把抓好党员教育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先导工程”真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校在抓好村支部书记教育培训的同时,要组建流动党校,选派部分有经验的教师常年深入到乡镇对农村普通党员先进行巡回教育培训。组织部门要在每个乡镇选择2—4名学历层次高、理论功底好的干部进行重点培训,作为对农村党员进行教育培训的骨干力量。乡镇要建立非常设性的党员教育培训机构和相对固定的培训阵地,为农村党员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物质经费保障。

2.统一编写出版农村党员教育实用教材。农村党员普遍存在文化层次不高,理论功底浅薄,生产任务繁重等实际问题,要求农村党员象机关干部一样读理论原著,啃“大部头”的作法是不现实也不切合实际的。因此统一编写出版农村党员教育培训实用教材,就显得尤为重要。农村党员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农村,深入实际,深入细致地了解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党员的思想和工作状况。根据党员教育培训的中、长期计划,定期编写符合农村党员特点的、针对性强的实用教材。在实用教材中除党的基本知识外,还要突出实用技术知识,优秀党员的事迹介绍等内容。使广大党员通过学习,既能弄清一些基本的理论知识,又能学到1—2门实用技术,还能够从典型的先进事迹中受到熏陶和启迪,从而提高广大农村党员的综合素质。

3.统一建立党员教育培训的保障机制。各级党组织都要层层建立自上而下相互对应的党员教育培训制度。适当增加教育培训的时间和内容,建立健全一整套学习教育制度,用制度保证党员学习经常化、制度化。要根据不同群体党员的具体情况和具体对象,灵活运用办班培训、专题讨论、典型报告、电化教学、个别谈心、读书辅导、社会实践、参观考察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党员全方位的教育,增强党员参加学习培训的自觉性,提高教育的效果和质量。

4.统一对党员教育培训的考核检查。应建立党员教育培训的考核检查机制,把党员教育培训工作作为党建工作的主要目标之一纳入党建目标考核体系进行量化考核。对落实党员教育年度计划好的党组织和党员要进行表扬,对不执行党员年度教育计划或执行计划不好的要批评教育,必要时要作出处理。

教育组织规定与培训篇十九

5月16日至17日,**县教育系统党建工作及党组织书记培训会在**教师研训基地(**)召开,我有幸参加了培训,两天的培训时间虽短,但是培训内容充实丰富,针对性很强。既学习了党建业务知识,又通过观看了警示教育片,明白了“不虑于微,始成大患;不防于小,终亏大德”的道理。此次培训,使我进一步丰富了理论知识,更新了思想观念,党员干部受到了警示教育,增强了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拒腐防变意识,通过学习培训交流,收获颇丰,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学习党建规范化建设。

提升基层党建工作质量。

培训会上,在听取了县委直属机关工委常务副书记***同志《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全面提高基层党建工作质量和水平》、县委组织部组织科科长***同志《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争做新时代学校优秀党组织书记》、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同志《学校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标准》讲座,以及局党委办公室所做的党建业务培训后,使我们明白了如何抓好学校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如何抓好党员的管理与教育,如何规范发展党员等党建业务知识。在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越来越严、标准越来越高、作用越来越重要的形势下,通过本次学习,使我们基层党组织书记进一步统一了思想、目标和步调,更进一步明确了党建工作在教育教学中所发挥的战斗堡垒作用。

倾听*局长的廉洁党课。

教育我们要清清白白做人。

通过听*局长廉洁党课,使我们党员干部进一步受到启发,提醒和教育我们党员干部进一步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堤坝,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利,保持良好心态,自觉抵制各种诱惑,经受住得与失、公与私、权与法等各方面的考验,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尽到一个党员干部的职责。

观看警示教育片。

警示我们党员干部要堂堂正正做人。

警示教育片中的案例说明,人一旦贪欲膨胀、利欲熏心,就会丧失理想信念,在金钱面前打败仗,一旦追逐名利、捞取功名,就会急功近利,恰误事业的发展;一旦特权轻法、心存侥幸,就会触犯法律,受到制裁。从这些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轨迹来看,教训是极其深刻的,给我们每一位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提出了警示,我们每位干部一定要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通过这次培训,我进一步提高了自身理论水平,深刻认识到了新时代背景下党建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看到了自己在党建工作中的不足,对我今后开展好支部工作,搞好支部标准化建设,把支部建设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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