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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物权编心得体会(通用8篇)

小编:曼珠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物权编心得体会篇一

物权是指人们对具体物体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石。物权制度的完善与规范对于社会的稳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学习物权相关知识,我深刻认识到物权制度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下面,我将从法律观念、物权与个人发展、物权继承、物权保护和物权的不足等方面,分享一些自己的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物权让我明白了法律观念的重要性。法律作为社会行为的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物权作为法律规定的一种权利,其内容和范围在法律层面是明确的。而想要在现实生活中获得物权的保护,必须先了解法律的规定和原则。通过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我认识到了法律观念的重要性,明白了遵守法律规定的必要性。

其次,物权与个人发展也有着紧密的联系。通过物权制度的完善,个人获得了更多的自由权利,有利于促进人们的自我发展。例如,购买房屋的产权使人们能够在稳定的居住环境中安居乐业,而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则让农民在土地上安心耕种。这些个人物权的保障,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基础,也为个人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因此,物权的确能够引导人们更好地实现自我发展。

第三,在物权继承方面,我认为有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但是这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继承权的不平等和继承纠纷的增多。因此,在物权继承的问题上,我们需要在法律层面加强规范,对继承权进行适当的限制和约束,以确保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第四,保护物权是保障社会公正和稳定的重要手段。通过物权的保护,可以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公平待遇。物权的保护需要法律制度的健全和法律实施的严格。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加强对物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意识。同时,加强司法机关的执法力度,确保依法保护物权不被侵犯。

最后,物权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还不够,发展中的社会问题导致一些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此外,物权的行使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法律规定的漏洞,导致一些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物权制度,加强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执行,在维护人民权益和社会稳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总之,通过学习物权相关知识,我深刻体会到物权对社会和个人的重要性。物权制度的完善和规范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个人发展的基础。对于每个人而言,了解和学习物权,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保护自己的权益是非常必要的。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物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加强制度的完善和规范,以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公正和发展。只有在完善的制度保障下,才能为每个人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物权编心得体会篇二

在社会生活中,小到几颗纽扣、一块手表、一部电话,大到一幢房屋、一片绿地、一座矿山,皆有物权的归属问题。如何确定权利的归属,划定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受侵害时如何保护,这就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这部专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为了制定好这部关系国家建设发展和每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从起草至今,历时13年,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八次审议,终于在2007年3月的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高票通过。《物权法》内容博大,共分五编十九章及附则,涵盖的内容: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权法的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是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典。

《物权法》是根据宪法规定,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制定的。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物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如果不反映、不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所以,本条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物权法主要是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何权利,他人负有什么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通过明确物权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持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市场经济服务。

《物权法》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第一,物是谁的。第二,物的所有者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相关人负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物权法的作用一是定分止争,通过确认物的归属,加强对物权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由于它与社会公众的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等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被称为“公民财产权利保障书”。二是促进物尽其用,通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义务,为物权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扩展物业。总之,《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

物权编心得体会篇三

第一段:引言(150字)。

物权作为民法中的重要法律概念,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始终占据着重要地位。我在学习物权这一课程过程中,通过学习相关理论知识和实践案例的研究,我深刻体会到了物权的重要性和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应用。下文将结合个人学习体会和实际案例,对物权进行深入的剖析和总结。

第二段:物权来龙去脉(250字)。

物权作为法律中的一部分,最早可以追溯至古代罗马法。在我国,物权的概念首次出现在明清时期的《大清律例》中,后经历了我国各个历史阶段的发展和演变。物权的本质是指人对某件物体享有直接支配和支配其他人的权利。在物权的系统中,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物权制度的核心,它是指人依法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而其他两种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补充。

第三段:物权规定和实践案例(350字)。

物权法对物权的归属和转移、物权的内容和效力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并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个人权益设立了相应的法律机制。在实践中,物权法在解决各类物权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繁荣,涉及到的房屋产权纠纷也层出不穷。物权法对于购房者的权益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为买卖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权利义务。另外,对于汽车交易、股权转让、知识产权等领域,物权法也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解决争议的方式,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第四段:物权的优势与不足(250字)。

物权法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人们的合法权益,减少了各类物权纠纷的发生。同时,物权法调整了公共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加强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但物权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物权法仍有一些内容需要细化和改进,以适应当下社会发展的要求。其次,物权的归属和转让等程序有时会存在漏洞,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些漏洞进行侵权行为。再者,物权法的执行和司法解释还有待不断完善,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第五段:个人心得与建议(200字)。

通过学习物权法和实践案例的研究,我深刻意识到物权对于社会生活的重要性。个人在行使物权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合理合法地支配自己的物品,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物权。在由于物权纠纷产生的法律纠纷时,应寻求专业法律咨询和途径,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物权法的改进,我建议通过深入研究和学习国内外相关法律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结论(100字)。

物权作为民法重要概念,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通过学习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了物权对于社会生活的重要性,以及物权法在实践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然而,物权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不断深入研究和完善。只有通过不断努力,才能使物权法更好地发挥作用,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做出贡献。

物权编心得体会篇四

从-年7月版本《物权法》(草案)到-年3月正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分别简称“草案”和《物权法》)之间的审议演变过程中,许多条款有了很大的变动。通过观察、研判这些变动痕迹,可以反映出立法者的立法宗旨和原意。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分析、研究。

通过观察“草案”和《物权法》中第六章内容之变动,发现了许多值得关注之处。在此提出来谈谈个人的认识和体会,供大家参考。

1.“草案”中使用了“业主会议”和《物权法》中使用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名词,二者对同一个“主体”所使用的名称不相同。《物权法》使用后者更贴近实践。

2.“草案”中第八十七条“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内容,被《物权法》删除了。《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保留了“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法》的这一修改,取消了“草案”中“业主会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这种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只保留给了业主。

3.《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八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一新的内容。这表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被侵权业主维权诉讼的被告当事人。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4.《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八十三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第八十三条中所列举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负责“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在这之前,上述职责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今后这一职责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承担。其重担不轻。

5.《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四条中修正了“草案”中第七十六条的某些规定,明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为今后解决这一类争执,提供了法律依据。

6.-年3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在解读物权法时称:对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物权法是不溯及既往的。

因此《物权法》不具有“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就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物权法》施行之前的类似问题,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处理。

《物权法》施行时,虽然还需要“实施细则”、“司法解释”等配套法规的配合,但是《物权法》作为国家的大法,其立法精神,立法原意都非常明确了。为今后配套法规的出台,提供了大法的依据。

综上所述,《物权法》施行后,“业主委员会”少了以往的权力,多了实实在在的义务和责任。今后其开展工作试图“有权无责”不受制约的状况将会有所改善。那些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侵权的业主有了可以获得法律支持的诉讼道路可走。那些不知道天高地厚的“委员”们,今后做事可得掂量掂量了。如果站在法庭被告席上,再来辩解“三颗伪造印章”和“运动员兼裁判员”等问题,就不可能像糊弄业主们那么方便了。

物权编心得体会篇五

我和十几位同事一起去参加了第一期的学习。感觉收获很大,特别是第一天由泰斗教授讲授的物权法相关知识更是觉得受益匪浅,当然其后也有许多教授或名人等人也各有特色,但可能安排的问题,部分老师在讲授内容上存在不少重复之处,给课程带来一定负面影响。这次物权法是传统与现代的结合,保留了原有部分民商法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增加了一些新鲜事物:

这个内容都是一些新增部分。

摒弃了原来质押权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质权。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并首次提出应收账款也可设定权利质权,但该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这是效仿国外的一种方式,指的是可以将企业生产用的设备、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均一起抵押,由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在抵押期内企业可以继续生产、销售,而抵押权不受影响,当抵押期限届满时,再确认抵押物价值的一种方式。很新颖,但在中国这个诚信匮乏的现状中,我对它的抵押权设定与实现还是持一种保留的态度。但不管如何,这绝对一个新的亮点。

明确了物权法定的原则,即除了物权法中明确的几种物权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地役权等内容外,其它形式的物权方式均不被法律所认可。比如有人曾提出过居住权是不是物权的问题,期待相关司法解释对其明示。

对于保护农民利益来说,是一件好事。并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年限内不得任意收回及征收。到期后,也可以按相关规定继续承包经营,性质上非常象国外的永佃权,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利益。

另外,集体土地被征收后,除了要按《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给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赔偿费等以外,还应给付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即为被征地农民交纳相关养老、医疗保险等。

征收仅用于集体土地被国家收购后转变为国有土地性质的这样一种方式;而征用则指在特殊时间,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由国家机关征用个人所有的物品,如意外事件中公安机关征用公民车辆用于制止犯罪等。但关于公共利益需要是指什么,物权法并未进行明确规定。

各位教授讲课过程中最常引用的一个案例就是重庆的钉子户,这次物权法提出,当城市居民房屋被拆迁时,应保证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即被拆迁后,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费再购买的房屋应不低于原居住条件。

1、明确不动产应统一登记。

以改变原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管理部门登记、房屋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现状,以避免二部门登记发生冲突的事实出现。但具体收归哪一个部门,尚须司法解释或相关法规明确。

2、登记按件收费,取消原按标的收费的规定。

3、首次提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如消费者购买期房,为防止开发商一房两卖,购房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避免房屋的再次转让。

4、首次提出不动产所有权的异议登记。

不动产权属不清时,为防止登记所有权人在产权不明时将房屋转让,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登记后15天内向法院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否则异议自动失效,且异议错误时异议申请人应赔偿登记所有权人的损失。

以往法律均规定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此次物权法却明确规定,当具备几个条件,特别是已办理了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可以善意取得。

所有权人及其它权利人可以追回遗失物,但需对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善意第三人支付购买费用后方可购回,所有权人支付的费用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但赃物的取得,应适用原法律规定,不适用善意取得,权力机关有权追回。

建筑区划内,规划为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归开发商,但应首先满足小区内业主需要。规划范围外的、或占用公共部位的车库车位为小区业主共有。

曾经是很多购房人担心的,因为怕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地上房屋存续或土地出让金补缴问题,但现在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房屋存在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则自动续期。对购房人来说,等于吃了一个定心丸。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均需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方设立,其它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编心得体会篇六

今年5月15日至23日,本人与全国400多名民行检察干警一同参加了高检院在重庆市组织的《物权法》培训班的学习。培训班上杨立新、崔建远、谢鸿飞、姚红、孙鹏、杨明刚等六位专家教授就《物权法》的立法背景和各篇章进行了讲解。通过学习,我对《物权法》有了一定的了解,明白了在现实生活中,小到成熟后落到邻居家的果实,大到一座矿山,都有物权的归属问题,这些权利的归属和保护,客观上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据此,历时13年之起草与修定,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运而生。现就所学的《物权法》,谈谈所学所得。

首先是通过学习,掌握了一些最基本的概念。使我知道了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它是我国的基本法之一,在民法体系中起着支架性作用。物权法主要从民事角度明确物的归属,明确物的权利人对物的利用享有哪些权利,明确对物权如何保护。物权法上所讲的物,主要是指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这些基本的概念是以前闻所未闻,而今后会经常用到的,非常重要。

其次是对物权法的内容有了大致的了解。《物权法》内容博大,共分五编十九章及附则,涵盖的内容有: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权法的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

纵观整部《物权法》,本人理解,其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一是,物是谁的。二是,物的所有者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相关人负什么样的义务。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而其主要起到的作用:一是定分止争,通过确认物的归属,加强对物权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二是促进物尽其用,通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义务,为物权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扩展物业。可以说《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

通过此次学习,使我了解到这次物权法的制定,基本内容保留了原有部分民商法方面的法律内容,因内容比较多,且多与原民商法内容相同或相近,在此不谈。在此本人仅提及物权法新增的一些主要内容:一是地役权。此内容全是新增内容;二是质权取代质押权。摒弃了原来质押权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质权;三是抵押权中增加了动产的浮动抵押。这是效仿国外的一种方式,指的是可以将企业生产用的设备、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均一起抵押,由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在抵押期内企业可以继续生产、销售,而抵押权不受影响,当抵押期限届满时,再确认抵押物价值的一种方式。四是关于物权的种类及内容法定。明确了物权法定的原则,即除了物权法中明确的几种物权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地役权等内容外,其它形式的物权方式均不被法律所认可。五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明确为物权的一种方式。对于保护农民利益来说,是一件好事。并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年限内不得任意收回及征收。到期后,也可以按相关规定继续承包经营,这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利益。六是明确了征用与征收的概念。征收仅用于集体土地被国家收购后转变为国有土地性质的这样一种方式;而征用则指在特殊时间,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由国家机关征用个人所有的物品,如意外事件中征用公民车辆用于制止犯罪等。七是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一事。专家在讲课过程中引用的一个案例就是重庆的“钉子户”,这次物权法提出,当城市居民房屋被拆迁时,应保证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即被拆迁后,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费再购买的房屋应不低于原居住条件。八是不动产登记。提出:不动产应统一登记;登记按件收费,取消原按标的收费的规定;首次提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如消费者购买期房,为防止开发商一房两卖,购房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避免房屋的再次转让;首次提出不动产所有权的异议登记。不动产权属不清时,为防止登记所有权人在产权不明时将房屋转让,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登记后15天内向法院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否则异议自动失效,且异议错误时异议申请人应赔偿登记所有权人的损失。九是不动产善意取得问题。以往法律均规定“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此次物权法却明确规定,当具备几个条件,特别是已办理了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可以善意取得。另外,对遗失物处理、小区车位、抵押权设立等问题一一进行了规定,便于执法人员进行操作。

最后,学习过程中使我体会到:一是,虽然物权法的正式施行还有四个月,但真有“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高检院的领导在会期间表示,到今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全国的民行检察干警要全部轮训一遍,这就对我们的学习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可以说,虽然日前《物权法》的“实施细则”还未出台,但是《物权法》作为国家的大法,其立法精神,立法原意都非常明确了。我们应当有信心学好物权法,用好物权法。二是,听了几位专家的课,我深切的体会到,做一名民行检察干警,一定要努力钻研民行法律,打好业务功底,自觉形成民行法律的思维方式,能够运用民行法律知识和思维方式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正确处理千差万别的民事纠纷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在会期间,高检院的领导也提出民行干警成长和成熟相对较慢,急需加快成长和进步以适应快速发展的民行检察工作的需要。毕竟民行法律关系相对复杂,不能象刑事案件可以对照犯罪要件进行“规范性的”审查,民行检察具体业务中可对照的“标尺”不是很明确,在一定程度上民行干警办案过程中心目中的“标尺”和“标尺”的确切程度,多来源于民行法理的掌握、工作经验的积累和公正无私的自警。而这一切,除了认真学习,勇于实践,别无二法。三是,近年来我院民行检察工作取得的一些成绩,是与院领导高瞻远瞩的认识和大力支持分不开的。我院党组充分认识到民行检察工作是继反贪工作以来又一个新的工作亮点,在均衡检法两家权重和工作布局中,特别是在当前司法实践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大局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自去年始,我院领导说就给民行干警打气鼓劲:在民行检察制度尚不健全的实际状况下,尤其不能缩手缩脚,要有创新意识,只要是能为民解忧、促进和谐十师的事,我们就要力所能及地去做。今年上半年,我院受理了当事人7年诉讼、法院6次开庭、标的达10.4万元的王某某与毛某某出资款申诉案,在院领导“加大申查力度,尽最大可能查清事实,定分止争”的指导思想下,我院改变以住办案定势,出人出车多次外调,最终查明了双方争议的6个诉讼请求的内容。身为亲属的当事人双方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在本院的努力之下,双方互凉,怨恨尽消,曾经逝去的亲情又得以续延…实话说,我曾疑惑,象此类很有可能出力不讨好的边缘案件,我院为何要下如此大的力气去办理,还不如按照以往的贯例仅仅做一下书面审查就结案来的利索。通过办案特别是此次学习,我才深切地领会,这就是通过具体的司法实践营造和谐社会氛围的具体工作,是我院领导贯彻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坚实举措。而我本人也要以此次物权法培训学习为契机,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带领全科加大学习力度和工作力度,不负院领导和辖区群众的期望。

物权编心得体会篇七

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自己所有的、合法获得的财产享有的权利和主张的能力。在日常生活中,物权是我们与外界接触并交往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学习物权法,我深切体会到了物权对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下面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主要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内容和保护、物权的制约和继承等方面阐述,并结合生活实例进行解读。

首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以保护人们对财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为出发点。物权是现代法律制度中对人们财产关系的法律安排,保护人们对其财产享有权的安全,体现了法治社会的精神。在法律的保护下,人们可以合法地占有和使用自己的财产,保证了个人财产权益受到合法的保护。同时,物权还具有权利的继承和转让的功能,使得财产具有传承性,实现了财富的流动和再生产。正是基于这一原则,个人和社会成员才能够安心地投入到财产的获取、使用和管理之中。

其次,物权的内容和保护涉及到两个方面,即物权的内容和物权的保护。物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占有权是指通过法定的方式对财产的占有和使用权进行主张的能力;使用权是指占有财产并实施支配的能力;收益权是指按照法定的规定享受财产带来的收益;处分权是指对财产进行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管理处置的权利。物权的保护则主要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包括依法保护物权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对侵害物权的行为进行追究并给予赔偿,维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物权的行使并不是绝对的,也受到一定的制约。物权的制约主要体现在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上。国家依法对财产进行限制,可以通过征收、征用等手段侵害物权。同时,公共利益的需要也会对个人财产权益产生一定的制约。例如,国家可以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一些财产进行征收,以实现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不过,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制约应当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和程序的合法需求,而不应给予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带来过度的侵害。

最后,物权还具有非常重要的继承功能。传统上,物权主要通过继承的方式传递给后代。物权的继承一方面保证了个人财产的继承和传承,使财富可以代代相传;另一方面,继承也限制了物权的行使,确保个人财产权益的稳定。通过物权的继承,财产不会因个人的死亡而消失,而是可以继续为后代所享有和利用。这对于个人和家庭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也为社会财富的积累和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

综上所述,物权作为一种法定制度和社会秩序的体现,在保护个人财产权益、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学习物权法,我深切认识到物权对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以及物权的内容、保护和制约等方面的规定。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人们才能够安心地占有和使用自己的财产,保障个人和社会的财产权益。同时,物权的继承也为个人财产的传承和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因此,我们应该珍视和保护自己的物权,合法合规地行使和继承自己的财产权益,为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财富的良性循环做出应有的贡献。

物权编心得体会篇八

xxx年5月3日,律师协会举办了两期关于《物权法》的学习班,我和十几位同事一起去参加了第一期的学习。感觉收获很大,特别是第一天由“泰斗”教授讲授的物权法相关知识更是觉得受益匪浅,当然其后也有许多教授或名人等人也各有特色,但可能安排的问题,部分老师在讲授内容上存在不少重复之处,给课程带来一定负面影响。这次物权法是传统与现代的结合,保留了原有部分民商法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增加了一些新鲜事物:

这个内容都是一些新增部分。

摒弃了原来质押权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质权。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并首次提出应收账款也可设定权利质权,但该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这是效仿国外的一种方式,指的是可以将企业生产用的设备、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均一起抵押,由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在抵押期内企业可以继续生产、销售,而抵押权不受影响,当抵押期限届满时,再确认抵押物价值的一种方式。很新颖,但在中国这个诚信匮乏的现状中,我对它的抵押权设定与实现还是持一种保留的态度。但不管如何,这绝对一个新的亮点。

明确了物权法定的原则,即除了物权法中明确的几种物权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地役权等内容外,其它形式的物权方式均不被法律所认可。比如有人曾提出过居住权是不是物权的问题,期待相关司法解释对其明示。

对于保护农民利益来说,是一件好事。并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年限内不得任意收回及征收。到期后,也可以按相关规定继续承包经营,性质上非常象国外的永佃权,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利益。

另外,集体土地被征收后,除了要按《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给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赔偿费等以外,还应给付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即为被征地农民交纳相关养老、医疗保险等。

征收仅用于集体土地被国家收购后转变为国有土地性质的这样一种方式;而征用则指在特殊时间,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由国家机关征用个人所有的物品,如意外事件中公安机关征用公民车辆用于制止犯罪等。但关于公共利益需要是指什么,物权法并未进行明确规定。

各位教授讲课过程中最常引用的一个案例就是重庆的“钉子户”,这次物权法提出,当城市居民房屋被拆迁时,应保证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即被拆迁后,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费再购买的房屋应不低于原居住条件。

1、明确不动产应统一登记。

以改变原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管理部门登记、房屋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现状,以避免二部门登记发生冲突的事实出现。但具体收归哪一个部门,尚须司法解释或相关法规明确。

2、登记按件收费,取消原按标的收费的规定。

3、首次提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如消费者购买期房,为防止开发商一房两卖,购房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避免房屋的再次转让。

4、首次提出不动产所有权的异议登记。

不动产权属不清时,为防止登记所有权人在产权不明时将房屋转让,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登记后15天内向法院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否则异议自动失效,且异议错误时异议申请人应赔偿登记所有权人的损失。

以往法律均规定“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此次物权法却明确规定,当具备几个条件,特别是已办理了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可以善意取得。

所有权人及其它权利人可以追回遗失物,但需对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善意第三人支付购买费用后方可购回,所有权人支付的费用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但赃物的取得,应适用原法律规定,不适用善意取得,权力机关有权追回。

建筑区划内,规划为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归开发商,但应首先满足小区内业主需要。规划范围外的、或占用公共部位的车库车位为小区业主共有。

曾经是很多购房人担心的,因为怕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地上房屋存续或土地出让金补缴问题,但现在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房屋存在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则自动续期。对购房人来说,等于吃了一个定心丸。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均需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方设立,其它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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