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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诉申请书(实用8篇)

小编:文锋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再审申诉申请书篇一

法定代表人:候xx。

被申诉人: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石xx。

申诉人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中行终字第347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定,认为该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申诉请求: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中行终字第347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定,发回重审,维护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两级法院都在官官相护互相的扯蛋,哪里有任何的地方像一个法官说的话做的事?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中行终字第34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院认为”,沈阳中院认为“上诉人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一般债权人,对本案涉及的股权并未取得针对性的物权担保,且被诉行政批复的做出时间早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涉案股权的裁定做出时间,故上诉人与涉案批复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

本案申诉人不否认该涉案的股权没有担保,股权是否担保与本案没有任何的关系。如果本案股权设定了担保的话,别说省国资委就是国家国资委也不敢调动有担保物权的股权。但是,因为没有担保的国有资产就可以随意的划拨吗?被划拨股权应该属于债务人的资产。这些资产构成了债务人用于偿还企业债务的基础。况且作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划拨国有资产必需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了规定。

两审法院都强调“被诉行政批复的做出时间早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涉案股权的裁定做出时间“这样的说法简直就是胡闹。别说法律知识就是正常人的一般水平都没有。按照两级法院的说法,因为国资委调拨的时候你法院没有查封所以行政行为的对错都与你无关。这是法官的观点吗?这只能是行政法官的错误谬论。我们起诉的理由是由于被申诉人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导致了人民法院无法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涉案的股权)。而不是研究封不封的问题。研究的是你无尝划拨国有企业财产行为的合法性。两级法院对申诉人起诉的事实故意偷换概念。我们只能说令人遗憾。

二、关于行政相对人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解释第十三条第四项具体规定了那些可以起诉的具体情况,即“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该规定赋予了行政相对人的债权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也是人民法院必须受理本案的法律依据。我们从以下几点可以看出本案原告的适格性和合法性。

第一,本案原告的债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债权。系借款合同之债。

第二,本案申诉人的债权在形成,而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国资委的批复在,原告的债权在被诉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形成。这说明原告不是以行政行为作出时尚未形成的债权将受到影响为由提起诉讼。

第三,本案的债权在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是处于确定的状态,不是处在一个变态的状态中。生效裁判及仲裁所确认的,均可视为是确定的权益。

第四,同时本案行政相对人凌源鸿凌热电厂,债务人的资产在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是确定的。

第五,况且本案的债权在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早已到期。债权人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之所以能够提起诉讼,是因为行政行为对其债权的实现产生了实际影响。有了影响就有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法院研究担保人的执行说明自己本身也认为行政行为和上诉人的执行有利害关系。只是又认为可以执行担保人所以又否定了自己。依据行政诉讼法4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第四款:“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第六,二审法院沈阳中院认为“上诉人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一般债权人,对本案涉及的股权并未取得针对性的物权担保,且被诉行政批复的做出时间早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涉案股权的裁定做出时间,故上诉人与涉案批复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的观点是极其错误的'。因为虽然本案涉及的股权并不是针对性的物权担保,但是,原告发放贷款的原因看中的是借款人将来有可以偿还贷款的财产的总量,其中包括本案被告无偿划出的财产,即使没进入执行阶段,被告的行为也是对原告的一种侵害。凌源鸿凌热电厂是一种逃债的行为,本案的被告起到了帮助的作用。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都是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对象,本案被告的行政行为在此时批准划出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一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利,所有说原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原告主体适格的。

第七,凌源鸿凌热电厂现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有的锅炉、热水管道不可分割不可执行,担保人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被告说凌源鸿凌热电厂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依据是凌源鸿凌热电厂20的审计报告,现已时过境迁。凌源鸿凌热电厂现已濒临倒闭的边缘,其场地及设备已租给凌源市人民政府,目前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其对外投资。

上诉人与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我们相信二审法院会维护我们的诉讼请求,纠正原审法院的错误裁定。

尊敬的省法院行政审判庭各位领导,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上下级互相勾结偷逃企业债务的案件。我们相信省法院,也相信最高法院乃至国家的相关部门会对此事做出一个正确的客观的评价。我们不会放弃我们的追求。请维护我们的合法的权利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当代宪法对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保护是平等的。国家机关对国有企业逃废债的支持。必须得到法律的撤销。

此致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再审申诉申请书篇二

被诉再审人(单位):德庆县人民法院。

本人因德庆县人民法院违法执行、申请确认一案,不服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肇中法确字第3号裁定和省高院(2009)粤高法确申字第12号裁定,现依法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撤销(2009)肇中法确字第3号裁定和(2009)粤高法确申字第12号裁定;。

二、依法确认德庆县人民法院违法查封和违法拘留;。

三、依据国家赔偿法作出赔偿决定。

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

德庆县人民法院调查不清、认定事实不清:本人没有存款的原因(见附件8);现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认定(“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本人在德城镇有五处房产,本人名下就有四处(见附件9),任何一处都足以清偿本案纠纷价额。也就足以证明德庆县人民法院查封朝东路201单元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则存在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德庆县人民法院提供的评估报告的证据失实:

德庆县人民法院查封“东豪东路52号商铺”,而提供的照片却是“东豪东路17号商铺”;更令人不解的是:“商铺每平方米只值1000元”。就在其提供照片的正对面现价是:每平方米4000元(有售,可调查)。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不具备执行的要件:

由于原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裁定仅凭“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对赫然写着“全权委托石xx代理楼房买卖行为,已包括石xx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的新证据却没有审理;本人诉状上所提出的问题也没有回答;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有新的证据未审;存在着不答问题、答非所问、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的严重错误。违反法律的文书,显然就不是“法律文书”,更不能称:“生效法律文书”。也就是不具备执行的要件,所以不予执行。

4、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该项解释:“拒不执行…是在执行阶段妨害诉讼的行为。比如,明明有财产,却声称‘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背地里却隐藏、转移财产;或者外出躲藏,以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我却没有该项规定的任何一种行为,法院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我有该项规定的情形。可见,原裁定认定为“拒不履行”缺乏证据证明。即:本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情形。

然而,“对我拘留”则存在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显而易见,对我拘留是违法的错误拘留。所以,原裁定认定“不予确认”没有法律依据(详见相关资料)。

综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确认德庆县人民法院违法查封和违法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以及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赔偿决定。

此呈:

2009年11月17日。

再审申诉申请书篇三

诉讼性的申诉,主要是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申诉,由诉讼案件引起,申诉处理原则和程序都按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是一种诉讼行为,是民主宪政权利在诉讼中的具体化,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申诉。在此,本文只讨论后诉讼性的申诉。

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是再审申请,而不是申诉。本文试图从立案审查的角度,分析民事申请再审与刑事申诉、行政申诉的区别,以期更好地开展立案审查工作。

一、提交诉状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申诉状,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因此,对于刑事申诉,申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诉状”。

2、行政申诉。

对于行政申诉应提交的诉状,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按理应提交的是“行政申诉状”。但是《行政诉讼法》解释却没有申诉的规定,而是在第七十三条用“申请再审”来表述。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不服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申诉状”或“行政再审申请书”均可。

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因此,对于民事申请再审,应当提交“民事再审申请书”。若当事人提交的是“民事申诉状”,应向其释明让其更改为“民事再审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不同。

1、刑事申诉。

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申诉的人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因此,有权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案外人。

2、行政申诉。

按《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有权提起行政申诉的只有当事人,案外人不可提起行政申诉。

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是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有当事人及案外人。

三、申请客体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刑事申诉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行政申诉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生效行政赔偿调解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及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民事申诉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生效调解。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8条的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而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7条、20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人民法院再审立案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下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3)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四、申请期限不同。

1、刑事申诉。

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刑事申诉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但在《人民法院再审立案意见》第十条规定了刑事申诉一般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内提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超过两年提出申诉:(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生效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应当在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但对生效的行政赔偿调解书,“可以在二年内”申请再审,没有规定起算时间。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对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起算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亦为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因此,对生效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申诉,亦应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以下情形,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因《民事诉讼法》已修改,笔者认为,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除了上述条款规定外,还不应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长期限即六个月,因此,案外人申请再审,应为“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五、管辖法院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刑事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由一审法院审查处理。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也可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申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向做出原判决、裁定、调解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诉申请书篇四

申诉书与上诉状,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点。它们都是认为原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而要求依法予以纠正的诉讼文书,但两者又有明显的.区别:一是对象不同。提出申诉的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包括二审终结的甚至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或者裁定;而上诉只限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二是期限不同。申诉不受时间限制;而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无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逾期不能上诉。三是接受书状的机关不同。接受申诉的可以是原审法院,也可以是上级法院,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而接受上诉的只能是作出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四是处理程序不同。接受申诉的机关对申诉案件经过审查,认为原裁判正确的,通知驳回申诉,原裁判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而上诉案件必须由上诉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或者裁定。

文档为doc格式。

再审申诉申请书篇五

申诉人(或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务或职业,单位或住址。

被申诉人(或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务或职业,单位或住址。

被申诉人(或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务或职业,单位或住址。

申诉人(或申请人)因________一案,对__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年___月___日所作的(年度)____字第_____号不起诉决定书不服,或者是对_______人民法院于__年___月___日所作的(年度)____字第___号的.一审(或二审)刑事(或民事、行政)判决书(或裁定书)不服,特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现将申诉的请求(或申请事项)和理由分述如下: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综上论证,请求(以下写明具体请求目的)。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

再审申诉申请书篇六

申请人:

申请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做出的()字第号一审(或者二审)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调解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附:1.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调解书)份。

2.证据材料份。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申诉用)。

申诉人:(原审原告或被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附:1.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份。

2.证据材料份。

再审申诉申请书篇七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的(2011)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11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xxx对被申请人xxx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2005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xxx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xxx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属于高利贷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xxx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xxx与再审被申请人xxx之间债务存在高利贷行为。被申请人xxx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利贷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xxx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高利贷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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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诉申请书篇八

申请书。

民事申诉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法律文书。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生效以后提出申诉的规定,而是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再审,申请再审时所提交的是民事再审申请书,而非民事申诉状。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有关国家机关对公民的申诉,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根据《宪法》赋予公民的申诉权,公民对人民法院所作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这种诉讼领域内的申诉权是基于国家根本大法的规定,其性质属于公民的民主权利。而民事申诉状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据《宪法》行使申诉权的表现。

民事申诉状与民事再审申请书都是当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的申请文书,其目的都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错误。但是,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其不同之处在于:

(1)提交申请书的依据不同。申诉状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申诉权这种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而提出的。

(2)对申请书提出的法定期限规定不同。申诉状一般应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内提出。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状形式提出。

(3)提交法院不同。申诉状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诉状是当事人行使申诉权的书面意思表示,当事人向有关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其作用在于:

(1)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申诉人认为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其请求正确合理,事实与理由属实充分,使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裁判,能够有效地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2)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原则,允许申诉人提出申诉请求,有利于人民法院本着对法律尊严负责的态度,坚持正确,修正错误,从而有效地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与严肃性。

(3)申诉人提出申诉,是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的来源之一,人民法院通过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请求,对其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审查,以保证审判质量,维护人民法院的威信。

法律对民事申诉状的制作没有规定,根据审判实际的需要及民事申诉与民事申请再审的相通之处,民事申诉状的制作可以仿效民事再审申请书。其制作要点是:

(1)注明文书标题民事申诉状。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在其身份或有关基本事项之后,应注明其在原审或终审中的诉讼地位。

(3)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态度。

阐明申诉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1)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2)事实和理由:首先明确而具体地写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然后针对指出的错误,全面、客观、准确地陈述案件的有关事实,具体列出有关人证、物证、书证以及要害的证据线索;也可以先简要阐述案情,然后依据事实指出原裁判的错误。根据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在归结事实的基础上,简要剖析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方面的不准确,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妥或在诉讼程序方面的不当,从而推出合理合法的请求事项。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诉人签名、盖章。

(3)申诉日期。

(4)附项:附上已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可以支持其申诉请求的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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