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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政策心得体会(大全14篇)

小编:纸韵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惠民政策心得体会篇一

近年来,我国推出了一系列惠民好政策,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每一个政策都深深地触动了人们的内心。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也深受其益,从这些政策中受益良多。下面将从我个人角度出发,谈谈对这些惠民好政策的体会与感受。

首先,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民生福利的提升,我最直接受益的莫过于一系列的养老政策。我所在的城市实施了“养老无忧乐享晚年”政策,政府为像我这样的普通工薪阶层提供了养老保险,以应对日渐严峻的养老问题。有了这个政策的保障,我可以无后顾之忧地工作,过上了安心的生活。同时,政府还推出了丰富多样的养老福利活动,如组织免费旅游、文化演出等,丰富了老年人的生活,提高了老年人的幸福感。

其次,学生是国家的未来,纵观这些年的惠民好政策,我最为关注、受益最多的便是教育方面的政策。随着国家对教育投入的不断增加,我国的教育水平和质量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在过去,很多家庭因为经济困难,辍学的现象很严重,但自从国家实施了“义务教育免费”政策,所有家庭都能够让孩子上学读书了。我的一个邻居家境贫寒,靠政府发放的助学金,他的孩子顺利完成了十二年的义务教育,并且考上了一所重点大学。这个政策不仅降低了家庭的经济压力,也提高了孩子的受教育机会和发展空间。

另外,医疗方面的惠民好政策也让我深感由衷地感激。在过去,看病成本高、医疗资源分布不均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而现在,随着国家逐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普及了医保政策,我们的医疗服务更加普惠。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减免医疗费用的政策,如实施大病保险,为罹患重大疾病的患者减轻负担;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让我们能够方便地得到家庭医生的关注和定期随访。在这样的政策下,我们能够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健康,增加对生活的乐观态度。

此外,我国还积极推进脱贫攻坚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扶贫政策,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我所在的城市在脱贫攻坚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成立了一支由各部门组成的工作队伍,深入贫困地区,通过发展产业、搭建平台等多种手段,帮助贫困户实现脱贫致富。通过这些政策的努力,我所在的城市的贫困人口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善,顺利脱贫,过上了幸福美满的生活。这些政策的实施,不仅改变了他们的命运,也推动了我们社会的进步。

最后,我想说的是这些惠民好政策不是一蹴而就的,它们的实施离不开政府大力推动和全社会的积极参与。每一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推进民生事业的行动中,从自身做起,为建设和谐、稳定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之,惠民好政策让我们看到了政府关注民生的决心和努力,也让我们深刻感受到社会主义优越制度的巨大优势。体验了这些政策的带来的便利和改善,我们不仅将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也会更加自觉地参与到社会建设中,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

惠民政策心得体会篇二

1.学前教育资助:在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给予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资助500元/生·年。

2.义务教育“两免一补”:两免: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免费教科书,一补:即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贫困生生活补助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为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

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对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和生活费用进行补助,标准为1500元/生·年。

4.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籍或户籍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所有一、二年级农村学生(不含家住县城的县镇非农学生)进行资助,标准为1500元/生·年。

5.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免除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属于我省户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学费;外省户籍学生执行国家免学费政策,即公办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和民办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学费标准为20xx元/生·年。

惠民政策心得体会篇三

“惠民好政策”是当今中国政府致力于推行和普及的一种公共政策,其本身所涉及的范畴非常广泛,包括社会救助、医疗保险、教育、住房等众多领域。这些政策的实施,直接受益的是广大人民群众,从而真正实现了政府的宗旨:为人民服务。

中国的惠民好政策顺应了社会的需求,政府不断调整和优化政策,让政策更能够符合人民需要。比如最近实施的社会医疗改革,实行了“三医联动”,构建了综合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了广大人民的社会福利,而这个政策,受益的是每个中国人。近些年来,中国的对口支援政策得到了迅速发展,很多贫困地区大力推进了教育事业的发展。在教育领域,现在的义务教育已经得到有效保障,中央财政投入对教育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使得贫困地区的孩子们能够享受更好的教育。

惠民好政策的出现让广大人民受益,改善了一部分人的生活状况,提高了他们的幸福指数和获得感。相较于国外,中国有很多福利制度,但这些福利制度与每个人的生活状况和需求的匹配程度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但是毋庸置疑的是,惠民好政策对于中国社会的积极影响是显著的。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的崛起,人们对于生活质量的需求也越来越高。推进惠民好政策也成为了一种刚性的需求。发展惠民好政策,能够增强广大人民的归属感和安全感,有利于稳定社会状况,在困难的时候让人们获得心理上的安慰,救济社会上一部分弱势群体。

第五段:个人体会。

作为一个普通的中国人,在这个惠民的时代里,我不断感受到我们的政府在为人民做出不懈的努力。让我觉得中国虽然在很多方面还处于不发达的状态,但是我们的政府在惠民方面却正走在世界前列。政府的努力让人民获得了更多的福利,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美好。我相信,在未来,随着社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我们的惠民好政策会获得更大的进步与发展!

结论:

惠民好政策已经成为中国发展的一大亮点和优势。击穿难题,推动惠民的政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支柱。未来,我们还要更广泛地付诸实践,使得政策的惠民收益能够达到更大范围,惠及更多人群,实现国家繁荣昌盛,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的美好愿景!

惠民政策心得体会篇四

一、国家“双减”政策的实施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是有益处,能促进教育的良性循环,使学校教育回归教育的本位,让家庭教育回归生活。

“双减”不是在教育质量上做减法,不是在教育责任上撂挑子,而是对教育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减少学生作业总量和时长的前提下,为了保证教学质量,要求学校的老师运用丰富多彩的教学方式,营造热烈的课堂氛围,促进学生课堂学习的积极性与专注度,提升课堂学习效率,统一作业要求,做到重点突出,形式多样,精选精炼,从而真正做到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减量不减质。

“双减”政策的落实,能使孩子们在学校轻松高效地学习,也让孩子们在家的时间更充裕了。培养孩子和谐全面发展,不只是关注学习成绩,也需要家长不断地学习,更新自己的教育观念,培养孩子的生活习惯、学习习惯、劳动习惯、阅读习惯等等,发现孩子的兴趣爱好,专注练习,鼓励不断发展,享受兴趣爱好带来的快乐,逐渐形成个人孩子特长,同时家长与学生同时进步。

二、国家“双减”政策的实施能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减轻家庭的经济压力及学生的学习压力。

试想,如国家不实施“双减”,现在学生的教育将是什么样的状况。校外培训机构满大街都是,家长们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倾其所有,把孩子送去上辅导班,这对于家长来说,在经济上是多么大的压力,因为孩子的辅导费用问题,造成多少家庭闹矛盾。对于学生来讲,在学习上又是多么大的压力,白天在学校里学习,晚上或周末又被送到辅导班学习,本应是轻松学习,快乐生活的年代,时间却被无休止无效辅导占去。孩子的开心何在?孩子的健康何在?为什么现在的孩子身体素质差?为什么现在的青少年有那么多得抑郁症的?大家想过没有?其实,要想孩子学习高效,首先孩子应该是快乐开心的,身体健康的。只有孩子的心情是愉悦的,身体是健康的,他的思维才是活跃的,他的记忆力,专注力才是最好的,一味地逼孩子死学,搞题海战,搞辅导,起不到应有的效果。

三、国家“双减”政策的实施使家校责任更加明确,要各负其责,共同促进孩子的成长。家校需同心,学生在家时,家长要真正起到督导作用,不能光依靠孩子在课堂上的学习及孩子的老师对孩子的督导。只有家校同心,孩子们才能走得稳而快。否则,光靠孩子的自觉,家长不管不问,孩子们走不远。

以上即为“双减”政策学习之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惠民政策心得体会篇五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政府一直致力于制定和执行各种各样的惠民生政策。这些政策旨在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的生活品质。这一方面体现了政府的关心与关爱,另一方面也展示了政府的责任与担当。作为普通民众的一员,我从中深切体会到这些惠民生政策的重要性和意义。本文将以五段式的形式,结合自身经历,探讨对这些政策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政策对普通民众的实质帮助。

政府实施的惠民生政策在我生活中起到了实实在在的帮助。比如,我所居住的社区开展了“居家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吃饭、洗澡、理发等一系列生活照料服务。这让那些生活无法自理、无法独立完成日常生活的老人能够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安度晚年。另外,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就业的政策,比如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就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等。这为我们这些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创业的条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第二段:政策对经济发展的推动力。

惠民生政策不仅对个人有利,也对整个社会的繁荣与稳定有着重要影响。政府采取的一系列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如减税降费、扶持小微企业等,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和优惠待遇,促进了产业升级,增加了就业机会,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另外,政府还积极开展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为人民提供保障,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有助于社会和谐与进步。

第三段: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与挑战。

尽管惠民生政策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实施与推广,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挑战。例如,在某些地区,政策执行不到位、缺乏公平性,导致一些人得不到应有的惠民福利;还有一些政策过于注重短期利益,而忽视了长远的可持续发展。此外,一些政策的宣传和推广不够到位,导致大多数人对政策内容了解不足。因此,政府在制定和实施政策时,需要更加重视公平性、可持续性和宣传普及工作,以确保政策能够更好地造福于民。

第四段:个人对惠民生政策的贡献与奉献。

作为广大公民的一员,我们也有责任积极投身到惠民生政策的实施中去。可以通过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例如,我可以参与志愿者服务,关爱社区长者,并向他们普及一些有关政策的知识;我还可以加入社区议事会,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此外,我们也可以通过持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不断推动自己在职场中的发展,为社会和家庭创造更多的财富。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

惠民生政策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反映,是政府责任和担当的体现。它将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和幸福感,对于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惠民生政策的实施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需要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作为普通公民,也有责任积极参与到惠民生政策的实施中去,为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相信通过不断改进和努力,惠民生政策必将为社会带来更多福祉,推动国家更好地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

惠民政策心得体会篇六

通过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使我知道了掌握高校教育政策与法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国高校教育政策的特点以及高校教育方面具体的法规政策,并了解和掌握了当前的现状和热点问题。同时,通过一个个具体生动的真实案例,也使我对这些问题解决的基本思路有了较为清晰的概念和预见。这些知识,对于我们今后做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依法搞好高校教育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作为一名高等学校的教师,应该要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有一个透明清晰的认识,只有这样,作为教师的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传道授业解惑以及培养人才。教师也要具备可树性,知识的更新,也要求我们教师要不断地学习新知识,不断扩充自己的知识文化素养以及品德行为素养。同时还要兼备教育的政策法规和法律意识,在传道解惑的同时,严格规范自己,全面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

通过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系统学习,我将本章进行了一个整理总结。本书分别从教育伦理与教师职业道德、高校教师职业道德概述、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与职业素质、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高校教师在教书育人中的道德规范、高校教师在学术研究中的道德规范、高校教师职业行为的道德选择、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品质的培养以及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品质培养的基本途径九个方面探计了高等学校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的重要性,以及培育等工作的开展。对于指导每一位高校教师甚至对于每一位教师来说,影响都是极其深远的。

第一章主要从伦理与教育伦理的内涵、地位;道德与教师职业道德中的“道”与“德”;教育伦理与教师职业道德的关系三个方面阐述了教育伦理与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伦理,就是人们在从事教育活动的过程中所构建起来人伦关系以及人们在处理这种关系时所应当遵循的理则。它是作用一名教师在从业过程中的“为教之理”,即我们所说的“为师之道”。在教书育人过程中,只有有了和谐的师生伦理关系,教育活动才能顺利开展,教育效果也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要达到这一目标,就要要求我们每一教师自觉遵守教育伦理关系,通过努力为自己建构这样的和谐。

第二章主要介绍了教育法及其地位。教育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地,“法是体现统治阶级集体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体系”。它与一般法律相比较,具有形式松散性,教育领域的法律问题,既可能是教育行政问题,也有可能是教育民事法律问题;教育对象、教育法调整范围以及法律关系的广泛性;法律法规的复杂性;法律纠纷解决手段的特殊性。

我们在遵循教育法的同时,一定要坚持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保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始终不渝地贯彻实施,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教育平等,一般包括起点上的平等,终点上的平等以及过程上的平等。

(3)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教育必须为国家和人民负责;坚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履行义务的时候也享受一定的权利。

(5)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保障每一位公民获得教育的机会。

第三章介绍了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高等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社会责任能力。主要体现在:

(1)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高等学校教育的法人地位,高等教育一定要经审批机关审批。

(2)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高等教育作为社会活动的参与者,有义务接逐级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高等学校是以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进入行政复议程序或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但高等学校同时作为行政主体,在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同时,也要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第四章介绍了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这主要涉及到教师的法定身份,以教师为主体的法律关系的特征以及法律规定的教师的权利义务等问题。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教师社会地位的具体体现。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就要依法确定和保护教师的法律地位。

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具体来说是通过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与义务表现的,而法定的权力与义务直接来源于法律对教师身份的确定和相关的具体法律制度。由于目前我国高校教师的身份与地位,法律上尚未明确规定,加之处于转型期的高教体制,都对教师的权利义务有直接的影响。高等学校教师既不是特殊公务员,也不是自由职业者,在现阶段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专业人员,拥有独特的权利义务,其职业具有公益性质。国家应弱化对教师的人事管理性,增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对高校教师的救济保障主要是通过教师申诉制度解决,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介绍了学生的法律地位。从法律意义上讲,高等学校是受教育者中的一个群体。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因此,高等学校学生就是在我国高等学校接受高等学校教育的学生。高等学校的学生也有参加教育活动权,获得学金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诉讼权,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组强和参加学生团体团等。同时,高校学生基本都是已满18周岁的公民,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寻衅滋事,严重破学校教育秩序,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高等学校也实施了一些管理制度,如高校学籍管理制度、高校奖惩制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对高校学生进行管理,切实努力为提前学生素质服务。

第六章介绍了学业证书制和学位制度。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学业证书制度是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维护教育活动正常而有序地进行,保证教育质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必须建立和完善学业证书制度。《教育法》出台的前些年,教育领域曾出现乱办学、滥发学业证书的混乱现象,一些单位乃至个人不经批准随意开办教育机构,不经批准擅自招生,对不符合招生标准、不符合教育质量要求的学生,也发给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有些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发放超其层次、规格或职能范围的学业证书。这些做法破坏了国家教育标准的完整统一,危害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获得某种学业证书,通常是个人进入高一级学校学习或从事相应职业的必要条件,也是用人部门选拔和录用人员的重要依据,学业证书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七章介绍了高等教育督导与评估。多年的实践表明,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是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机制,教育督导机构在推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和依法治教方面的作用是不可代替的。具体体现在:

(2)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是依法治教,保障素质教育顺利推进的迫切需要;

(3)建立教育督导制度,是邓小平教育理论的组成部分。此外,为了高校的发展,还要建立高校教育评估机构,对办学思想、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与利用、专业、教学管理、学风、教学效果进行评估,实行长效的评估机制,稳抓落实学校的教育教学发展。

第八章介绍了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独立的教育制度,是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推动器,也是建立职业教育体系和调整教育结构的要求。成人教育制度是指按成人教育活动的目的、方针、法律性规范及组织等运行的成人教育体系。成人教育作为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教育事业中,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同等重要。通过培训,提前了工作人员以及未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素养,为建设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九章介绍了高等教育法律纠纷及权利救济。教育纠纷是一种新的法律纠纷类型。过去,我们一直把教育机构作为事业单位看待,其纠纷也比照行政纠纷处理,因此,一般利用内部调解等手段解决。主要解决的是人身纠纷和财产纠纷问题。与此同时,学校要探索构建新的多元化的教育法律纠纷解决方式,充分发挥协调、申诉、行政复议等途径的作用,又要积极创新,创建新的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

作为一名高等学校的人民教师,不光要传道授业解惑,还应恪守纪律,对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有深刻的认识。所谓家有家规,国有国法,高等学校作为国家的人才“生产基地”之一,也需要有相关的政策法规来保障其基本秩序。通过对《高校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使我对教育政策与法规有了更多的了解,也更清楚了自己今后应当怎么做好职业教育工作。此外,在学习当中,还进一步认识到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我国职业教育现行政策也有了全面的认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认真学习各种教育理论和政策性文件,遵守相关的教育法规,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规化、规范化的轨道,不断克服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依法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推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略尽绵薄之力。

惠民政策心得体会篇七

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惠及广大民众的惠民政策也日渐增多。近年来,我国推出了一系列惠及民生的政策,这些政策不仅改善了人民的生活品质,也提升了社会的整体福祉。在此,我将分享我对惠民生政策的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思考。

首先,惠民生政策的出台体现出了国家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近年来,中国政府不断加大对教育、医疗、社保等领域的投入,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例如,全面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降低了农村家庭教育负担,让更多贫困家庭的孩子有机会接受优质教育。此外,医疗领域的“两癌”救助政策、社保制度的不断完善,也为广大民众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障。这些政策的出台,体现了国家的人民至上、发展第一的理念,充分展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

其次,惠民生政策的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使民众普遍受益。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的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全面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让更多贫困家庭的孩子能够接受教育,为其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此外,农村的“电力扶贫”、“光伏扶贫”等政策也极大地改善了农村地区的电力设施和人民生活水平。在医疗领域,通过“两癌”救助政策,让更多患有乳腺癌和子宫颈癌的患者能够享受到医疗救助,减轻了他们的负担,也给他们带来了新的希望。惠民生政策的实施成效不仅提升了民众的生活水平,也为其创造了更多的发展机会。

此外,惠民生政策的出台也推动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惠民生政策的核心是提供社会保障,减少社会的弱势群体。政府通过落实教育、医疗、社保等领域的政策,努力缩小城乡、富贫、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差距,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特别是针对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的扶贫政策,在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的同时,也增强了社会的凝聚力。通过政府的帮助,贫困地区正在逐步走上致富奔康的道路,这不仅改变了他们的生活,也提升了整个国家的发展水平。

然而,惠民生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是政策的落地难题。由于我国地域广大、经济发展不平衡,政策的贯彻落实面临着不少困难。有些地方对政策了解不够深入,执行不到位,导致政策效果不显著。其次是政策适用范围的局限性。有些政策只针对特定的群体,限制了其普及效果。再次,政策的利益分配问题也是一个难题。政府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保政策的公平合理,避免出现利益不均等现象。

总体来说,惠民生政策是我国发展进步的标志之一,它对改善民众的生活质量、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在推进惠民生政策的过程中,政府和社会各方面还需要共同努力,以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和挑战,进一步提高政策的效果和人民的获得感。我们相信,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惠民生政策将为我们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

惠民政策心得体会篇八

兴边惠民政策是为了加强祖国边境地区发展而推出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随着兴边惠民政策不断落实,我有幸感受到了生活和工作环境的改善,也更深刻地理解了兴边惠民政策的深刻含义。在此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政策对经济的促进。

兴边惠民政策可以促进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政策把重点放在基础设施建设、知识创新和人才引进等方面,为区域经济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通过投资兴边惠民,人民的就业、收入和生活水平都得到了实质性的提高。

第三段:政策对人民生活的改善。

通过兴边惠民政策,不仅经济得到了促进,而且对人民生活的改善也非常显著。为了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社会福利政策,如居民医保、教育资助等,大大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此外,政府还出台了“善举边疆行动计划”等公益活动,利用慈善力量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了贡献。

第四段:政策对文化的促进。

兴边惠民政策也为当地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政府通过建设文化设施,如图书馆、博物馆、文化中心等,提高了文化服务水平。同时,政府还出台了一些创新型的文化项目,如文化创意产业、旅游文化等,推动了当地的文化事业的发展。这些政策为当地民众的文化生活带来了无限的活力。

第五段:结论。

总之,兴边惠民政策是当代中国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的持续推进和落实,为推动边疆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动力和机遇。政府应不断完善政策,以更好地服务人民和边疆地区的发展需求,以期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有力的支持。

惠民政策心得体会篇九

近年来,我国不断推出一系列的惠民生政策,旨在提高民众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作为一个普通的市民,我深受这些政策的影响。在这里,我将分享我对惠民生政策的心得和体会。

首先,惠民政策在提高民众福利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例如,医疗保障政策的实施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减轻了医疗费用压力。此外,低保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生活困难的人群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这些政策的落地,帮助了很多有困难的人摆脱了生活的困苦,提高了他们的生活品质。

其次,惠民政策促进了社会公平和社会平等。通过实施农村改革政策,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确保了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同时,城市住房保障政策的推出使得更多的人有能力拥有自己的房子,填补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了富贵差距。这些政策有效地消除了社会不公平现象,提升了社会的稳定性和和谐性。

第三,惠民政策激发了人们的内生动力和创造力。通过大力推进教育均衡发展政策,每个子女都能享受公平的教育机会,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的孩子,都能够享受到高质量的教育资源。这些举措让每个人都有机会去追求自己的理想,展示自己的才华,为社会的经济发展和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四,惠民政策推动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环保政策的推出和执行,既能够改善环境质量,也能够为民众提供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同时,能源政策的调整和改革,促进了能源的高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为经济的绿色、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这些政策的实施,在提升民众生活质量的同时,也为未来的发展奠定了更加稳固和可持续的基础。

最后,惠民政策的实施需要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和合作。政府在制定和实施政策时需要考虑到各个群体的需求和利益,确保惠民政策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同时,广大市民也需要积极参与,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增加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施效果。只有政府和市民共同努力,惠民政策才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总之,惠民政策在提高民众福利、促进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作为一名普通市民,我深感惠民政策的温暖和力量。希望我们的政府能够继续加大惠民政策的力度,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福利和服务,共同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惠民政策心得体会篇十

最近,我有幸参与了学校的一项惠民政策——“元旦送温暖”活动。我们一行人走上街头,给路边的清洁工、卖菜阿姨等劳动人民送去温暖和祝福。这项政策让我深有感触,也让我深刻认识到政府实施惠民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现代社会,人民生活水平飞速提高,但仍有很多人处于较为贫困的境地。特别是在农村,因为种种原因,一些农民生活水平相对较低,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政府实施惠民政策,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让这些人民群众感受到国家的温暖和关怀。

此次“元旦送温暖”活动也是惠民政策的一种,它是由政府通过一定渠道筹集善款,然后由志愿者来进行送温暖的活动。我身为其中一员,亲身感受到了它的力量和意义。在送温暖的过程中,我和我的同学们看到了许多困境中的人们,也看见了他们眼中的感激和感动。这让我们更加坚定了通过自己的行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信念。

除此之外,政府还有许多其他的惠民政策,如建立医保、退休保障等制度,出台扶贫政策,提高教育水平等等。这些政策虽然表现为物质上的帮助,但其实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支持和关怀,它们给人们带来的是希望和信心。在地方经济发展不均衡、城乡差距日益扩大的情况下,惠民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尤为重要。

然而,惠民政策的实施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首先,政策宣传不到位,一些人根本不知道政府在为他们办实事。其次,政策资金及时性问题,如何保证善款及时到达需要的人群,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此外,政策执行人员素质和能力也需要不断提高,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政策落实。

所以,我们每个人都需要行动起来,为惠民政策的实施出一份微薄之力。我们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宣传政策,可以参加相关的志愿活动,可以为善款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只要每个人都有所行动,那么整个社会就会因为我们每个人的贡献而变得更加温暖和美好。

作为一名高中生,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政府惠民政策带给人们的好处,也深刻认识到自己为社会做贡献的义务。我们应该向身边的人传递“共建美好家园,从我做起”的精神,让这一共建之路越来越宽广,让每个人都感受到国家的关怀与温暖。

惠民政策心得体会篇十一

我的家位于通辽市区东北三十公里处,敖力布皋镇所在地。因党的惠民政策,十个全覆盖走进了我的家乡,使我的家乡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首先,在街道上的变化,往年,街道是坑坑洼洼的土路,汽车过后尘土飞扬、衣服挂土、呼吸不畅。雨天过后,道路泥泞,走路困难。现如今,大街小巷都修通了平坦的水泥路,路边修了渗水沟。各户的院墙全部砌成了砖墙,墙面涂成白漆,墙面的上下用灰漆涂成围墙。远处看,两边灰色的墙围又直又长,中间是宽大的白色,走在平坦的水泥路上,心情非常舒畅。

其次,十个全覆盖让我们百姓最受益的是养老医疗低保这一项。以前,有句老话,“一病回到解放前”。的确,辛辛苦苦攒点钱,得病之后看病都不够,求亲戚朋友借钱看病,病看好了,借的钱几年或十几年才能还上。背着债务过生活心里有多累,那是可想而知的。现在好了,有了大病之后,国家将会承担很大一部分,减轻了病人及家属的负担。

再有,人的岁数大了以后,失去了劳动能力,在以前是靠子女养老,没有子女的基本失去了生活保障,现在十个全覆盖中,养老低保这一项的纳入,使我们的百姓真能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生活有了保障。

随着十个全覆盖各项内容的加速建设和进一步完善,党的惠民政策越来越多,越来越好,我们的生活也会“芝麻开花------节节高”,我的家乡会更美,更和谐!

敖力布皋学校。

惠民政策心得体会篇十二

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广大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发展一直受到政策和资源的限制。政府的“兴边惠民”政策是为了帮助那些发展落后的地区和人民实现平等、公正、可持续的社会发展,大力推进贫困地区的扶贫工作,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作为普通公民,我们也应该关注兴边惠民政策的实施,积极参与,并从中获取心得和体会。

兴边惠民政策是国家为了促进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以“对口援藏、援疆、援青”为核心,通过发展基础设施、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和产业扶贫,提高贫困群众的收入和生活质量,推动充分发展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政策。

兴边惠民政策的实施带来了重大的社会和经济变化。例如,在过去,“三供一业”(供水、供气、供电和商业服务)的设施建设和运营缺乏严格的标准和规定,对城市和农村的发展都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但随着兴边惠民政策的推进,许多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和优化,人们的生活环境和质量都得到了极大地改善。此外,政府积极扶持和发展壮族、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和驻藏职工、雪域高原牧民等特殊群体的经济和生活状况,有效促进了经济结构和社会和谐的发展。

考虑到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兴边惠民政策在短时间内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和成效。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兴边惠民政策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当前政策的宣传和推广工作还不够充分,许多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民的生活质量仍然无法达到标准。因此,对于兴边惠民政策,我们希望政府可以进一步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同时加强各地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加快投资和实施速度,让这些项目和资源真正地惠及于人民。

第五段:总结。

总之,兴边惠民政策是一个反映我国现代化进程的过程和里程碑。作为公民,我们应该深入了解政策的实施和成效,积极参与,更好地发挥我们的社会责任和效益。我们也应该注意,作为国家重大政策,兴边惠民政策的实施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在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兴边惠民政策会更为完善和健全,更加贴近人民群众,更好地促进国家和人民的发展。

惠民政策心得体会篇十三

1、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到2013年,全面解决规划内的4.13万人饮水安全,“十二五”期间基本解决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其中,2011年国家、自治区向泽普县投入专项资金1425.8万元,改扩建农村自来水管道459.63公里,解决农村2.43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2012年国家、自治区将投入专项资金825万元,改扩建农村自来水管道321公里,可解决农村1.37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利用上海对口援助资金340.76万元,解决8915户农村居民自来水入户问题。

2、农村饮水工程用电实施优惠电价:执行农业灌排电价0.36元/度。

3、支持高效节水工程建设补贴政策:从2010年起,自治区财政对新建的高效节水灌溉农业补贴标准从100元/亩提高到200元/亩。

4、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2012年中央投资800万元、自治区财政投资500万元,用于泽普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改造末级渠道23公里,更新改造机电井9眼,新增高效节水3万亩,5、防洪工程建设:2012年国家、自治区将为我县投资2996万元,在叶尔羌河亚斯墩下段新建1.7公里永久性防洪工程建设。

6、支持水利建设:地委、行署《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喀党发[2011]17号)文件规定:从地县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每年新增部分提取5%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专项用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资源配置工程、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从土地转让受益中提取10%作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小型农田水利、田间工程建和以及农田水利设施日常维护。

1、农资综合补贴政策:每亩小麦补贴88元。

2、良种补贴政策:(1)小麦良种补贴政策:每亩15元;(2)玉米良种补贴政策:每亩10元;(3)棉花种子补贴政策:每亩15元;(4)水稻良种补贴政策:每亩15元。

享受补贴的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补贴机具种类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机具。手扶拖拉机、微耕机仅限在血防区和丘陵山区补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除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外,各地可以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设施农业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及黄淮海地区玉米籽粒联合收割机不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年农机购置补贴的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定额补贴按不超过本省(区、市、兵团、农垦)市场平均价格30%测算,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自行确定。

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甘蔗收获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2011年各地补贴重点要向重点产业、关键环节、先进机械装备倾斜,各县(市)对动力机械的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补贴资金总额的60%。补贴产品目录共有12大类49小类近200个品目的机具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根据农业部规定,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设施农业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暂不列入补贴范围。

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继续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规格农业机械在自治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优选条件是:申请购买机具符合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方案中计划重点补贴的机具种类的申请人;在申请购买相同机具种类的基础上,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组织和农机大户、种植大户优先考虑。已按要求办理机具报废的农机户优先考虑。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

(三)泽普县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重点。

2011年给我县分配850万元。第一批400万元,第二批资金450万元。我县第二批资金补贴重点要向畜牧养殖业、林果业、农产品初加工、设施农业等重点产业和关键环节倾斜,动力机械(拖拉机)重点向报废更新的拖拉机倾斜。

(一)退耕还林条例。

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补助粮食。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生活补助费。

(二)根据《关于开展2011年林木良种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家对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分别补贴600元,采穗圃每亩补贴300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分别补贴100元。对油茶、核桃、油橄榄每株良种苗木平均补贴0.5元,其他树种每株良种苗木平均补贴0.2元。

(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贴息对象与贴息范围:

(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和林果保鲜类贷款项目。

(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的防护林和经济林等种植业贷款项目。

(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

(四)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种植)贷款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申请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的单位(个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独立经营;

2、资产负债率小于70%;

3、自有资金率大于30%;

4、盈利企业;

5、有较强的筹资能力和还款能力。

6、申报小额贷款的农户和林业职工需有所属地乡级(含乡级)以上林业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贴息率和贴息期限: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的防风治沙林和经济林等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贴息期限为5年;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是指在贴息内(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下同)贷款累计金额小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营造林贷款。

贴息资金采取分年据实贴息的办法。对贴息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林业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五、畜牧惠农政策。

(一)泽政发[2010]48号:《泽普县牛、羊、家禽产业发展优惠政策》专业户标准:。

畜牧业专业户棚圈建设和养殖规模具备条件,但资金短缺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县人民政府协调金融部门经现场评估认定按正规借贷手续可解决短期或中长期贷款,贷款金额为发展户2-3万元,中等户3-10万元,大户10-20万元,特大户20-30万元,实行户贷户结,按期还清,利息由财政补贴。贴息比例为:发展户和中等户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50%。大户和特大户连续三年100%贴息,养殖头数在初定的基础上只能增加,不能减少,每年将不定期进行检查确认,一年不少于6次。还贷方式为分期分批偿还,养殖户第一年不还本金,第40%的本金,第三年末还60%的本金(利息由县财政按贷款总额和贴息比例分三年于每年年底前向县农村信用社拨付清楚,第二、第三年贴息差额由农民自负)。

畜牧业专业户在统一规划的集中养殖基地投资建场并开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工作,在圈舍建设投资方面由养殖户和政府各投资50%。所有圈舍必须使用统一的图纸、户型、标准,建筑结构必须是砖混钢架结构。

在统一规划的集中养殖基地,对购进优良能繁母畜或种畜禽的给予补助。但品种必须是经畜牧部门推荐、具备种畜禽经营资质、免疫合格的优良品种。

在享受国家农机补贴资金政策的基础上,若养殖户需购进的农牧业机械名录不在国家农机补贴范围内,由养殖户提出申请,政府统一采购,并由政府给予30%的补贴。在养殖基地发展养殖的,新购进的配合饲料加工机安装并投入使用后,每台由县财政补贴3000元。同时在12个新农村建设示范村中由各类项目资金、村集体资金等修建的标准化畜禽棚圈,若农民愿意大规模筹集资金发展畜禽养殖的,可给予适当免除租赁费的优惠。

畜牧业大户、特大户可享受免除1个劳力三年义务工的待遇。缺少的饲草料可由乡镇(场)协调,从无畜户或养殖数量较少的农户中收购解决。

粮食部门应允许畜牧业专业户持优惠证在本县粮食交易市场根据养殖数量和饲养需求量购买玉米等饲料。

以养殖小区为单位新组建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养殖协会,按照“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正常、成效显著”的原则,把养殖小区建成大中型养殖场,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给予该组织或协会10000元的补助奖励。并可在固定地点成立畜禽产品购销网点。除房租、水电费用以外,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按国家标准饲养奶牛、种畜或发展特色养殖的养殖户,全面享受国家的相关优惠政策。按照规模越大,政策越优惠的原则。凡定为畜牧业育肥兼屠宰的专业户,并在统一规划的养殖小区内修建青贮窖的,补助费用和标准按下表规定执行。

生猪养殖专业户棚圈建设和养殖规模具备条件,但资金短缺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县人民政府协调金融部门经现场评估认定按正规借贷手续可解决短期或中长期贷款,贷款数额发展户3-5万元,中等户5-10万元,大户10-20万元,特大户20-30万元,实行户贷户结,按期还清,利息由财政补贴。贴息比例为:发展户和中等户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50%。大户和特大户连续三年100%贴息,养殖头数在初定的基础上只能增加,不能减少,每年将不定期进行不少于6次检查确认。但专项贷款采取抵押和担保的方式,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作为其他用途。还贷方式为分期分批偿还,养殖户第一年不还本金,第二年还40%的本金,第三年末还60%的本金(利息由县财政按贷款总额和贴息比例分三年于每年年底前向县农村信用社拨付清楚,第二、第三年贴息差额由农民自负)。

标准化养殖工作,在圈舍建设投资方面由养殖户和政府各投资50%。所有圈舍必须使用统一的图纸、户型、标准,建筑结构必须是砖混钢架结构。

在统一规划的集中养殖基地,于2010年7月20日-2012年7月20日期间,对购进能繁母猪或优良种猪的由政府给予补助。凡在养殖基地集中饲养的,购进一头能繁母猪享受补贴500元,但品种必须是经畜牧部门推荐、具备种畜禽经营资质、免疫合格的优良品种。在农户区散养的享受300元的补贴。

在享受国家农机补贴资金政策的基础上,若生猪养殖户需购进的农牧业机械名录不在国家农机补贴范围内,由养殖户提出申请,政府统一采购,并由政府给予30%的补贴。在养殖基地发展生猪养殖的,新购进的配合饲料加工机安装并投入使用后,每台由县财政补贴3000元。粮食部门允许生猪养殖专业户持优惠证在本县粮食交易市场根据养殖数量和饲养需求量购买玉米等饲料。

以生猪养殖小区为单位新组建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养殖协会,按照“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正常、成效显著”的原则,把养殖小区建成大中型养殖场,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给予该组织或协会10000元的补助奖励。并可在固定地点成立畜产品购销网点。除房租、水电费用以外,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按国家标准养殖生猪的养殖户,全面享受国家在能繁母猪补贴、保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生猪养殖业形成规模化、标准化发展格局后,将在基地产品质量认证、价格保护、产品销售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逐步建立肉类出口外销储备库,形成有机衔接,保证养殖户利益。

五、家电下乡有关政策。

根据新政办发〔2009〕19号《关于转发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从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牧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均可享受补贴。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类,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今后,将根据农民需求情况,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具有我区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在家电下乡推广时间内,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的家电产品,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按产品销售价格的13%直接补贴农牧民消费者。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每户每类产品限购1台(件)。

一、教育。

1、按照《关于做好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通知》(喀教传发【2011】380号)文件要求:对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补助(小学14959人,初中8451人)每生每天补助3元,每年200天。

100%,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分为2—3档。

3、按照《关于下达2011年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通知》(喀地财教字【2011】22号)文件要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小学每生每学年寄宿生生活费达到1000元、初中达到1250元、特教生达到1500元。

4、按照《关于下达2011年少数民族学期“双语”教育保障经费的通知》(喀地财教字【2011】48号)文件要求: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按每生每年300元标准补助,用于双语幼儿园水、电、暖等维持日运转的开支;学期双语幼儿伙食补助经费按每位幼儿每年1000元(每年按10个月补助,每生每月补助100元,每生每天月4.5元)的标准安排,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学前双语幼儿园聘用教师生活补助按每人每月1370元、每年12个月补助,其中:双语教师生活费每人每月800元,“三金”补助每人每月570元。

二、医疗卫生。

1、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泽政办发[2010]78号文件要求:本县农业户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本县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单胎顺产每位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400元;双胎顺产、阴道助产(难产)每位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500元;剖宫产补助800元。可报费用中剩余部分按泽政办发[2010]72号《泽普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新农合相关政策报销。

2、按照《关于转发地区卫生局的通知》(喀署办发[2011]52号)文件要求:对全区0-14周岁(含14周岁)的儿童,凡患有先心病,具备相应手术指征的,实施免费手术治疗。

3、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泽政办发[2009]97号)文件要求:对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包括流动人口免费发放叶酸,每人每天1片(0.4毫克),发放对象每次领取1—3个月剂量,保证孕前3个月---孕早期3个月服用量。如果妇女服用叶酸6个月未怀孕,应在医生指导下自费购买增补叶酸。

4、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泽政办发[2009]95号)文件要求:对我县农村提供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医疗保健机构严格实行限价。限价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单胎顺产不超过400元,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单胎顺产不超过800元,双胎顺产、阴道助产(难产)不超过900元、剖宫产不超过2200元。凡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在县、乡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免去合作医疗起付线,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单胎顺产的按新农合政策报销的费用不足400元的,据实结算;超过400元的,按400元补助;在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单胎顺产的,按新农合政策报销后的费用不足800元的,据实结算;超过800元的,按800元补助;在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双胎顺产、阴道助产(难产)的,按新农合新农合政策报销后费用不足900元的,据实结算;超过900元的,按900元补助;在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剖宫产的按新农合政策报销后费用,不足2200元的,据实结算;超过2200元的,按2200元补助;在地区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每一位农村孕产妇按新农合医疗比例予以报销后剩余费用由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给予补助。

未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在定点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单胎顺产的费用,由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资金中补助400元;在定点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单胎顺产的费用,由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资金中补助400元,剩余部分自付;在定点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双胎顺产、阴道助产(难产),由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资金中补助400元,剩余部分自付;在定点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剖宫产,由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资金中补助800元,剩余部分自付;农村孕产妇转定点地区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由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资金中补助1200元,剩余部分自付。

5、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泽政发[2011]97号文件有关条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终身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子女死亡,未再生育的农牧民家庭女方年满45周岁,城镇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每人每月可享受100元的奖励金直到亡故。终身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子女伤残或罹患重大疾病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农牧民家庭,女方年满45周岁,城镇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每人每月可享受8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

第二十三条农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每人每月可享受6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

第二十四条农民少数民族群众普遍享受三胎生育政策,自愿放弃第三胎生育,领取了《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或自愿放弃第二、第三胎生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女方年龄49周岁之内的或离婚、丧偶的少数民族女性,年龄在40—49周岁之内,可以列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三地州计划生育特殊奖励政策,第一年享受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次年起每人每年享受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

第二十五条所有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都可以一次性享受3000元的奖励扶助资金。离婚、丧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汉族农牧民;离婚、丧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少数民族农牧民,也可纳入一次性奖励扶助范围。

第二十六条城镇无业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女性或60周岁以上的男性家庭,可纳入城镇居民一次性奖励范围,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可享受一次性3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领取了计划生育《光荣证》家庭的子女报考疆内高校、内地新疆高中班、疆内初中班的可以享受加分照顾政策。报考疆内高校加10分,内地新疆高中班、疆内初中班的加5分。同时考取疆内初中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疆内高中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0元;内地高中班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内地大中专院校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疆内大中专院校的1500元。此项经费由县级教育经费中支出。

三、民政救助。

1、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泽政发[2010]32号文件要求:

资助参保: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困难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为全额资助参保(参合)人员。即以上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均由县政府资助,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门诊救助: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困难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和患有常见、慢性病或患有重病需要长期维持药物治疗的城乡低保人员,由民政部门每年核发200元限额的医疗救助卡。救助对象凭救助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就医、购药,也可用于住院治疗押金。救助卡不得跨结转使用。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门诊救助资金,划归供养服务机构统一使用。

住院救助: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困难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在我县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以民政局提供的证明为准进行治疗,由民政局和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在扣除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待遇后的剩余部分,个人无法承担的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全额支付。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需个人自付资金在5000元以下的病人,医疗救助报销剩余资金的50%(下同);报销后剩余5001-10000元的,救助70%;报销后剩余10001-15000的,救助80%;报销后剩余15001-20000元的,救助85%;报销后剩余20001元以上的,也按85%救助;累计医疗救助金封顶线不超过30000元。对累计医疗救助金超过30000元的特殊困难病人,经县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研究后可实施再次补助额度。对县以上医疗部门确认的大病,需转诊到异地定点医院治疗的,患者家庭困难,确实无力承担治疗费用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乡镇(场)出具生活困难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住院相关材料,以及所在地相关领导、民政干事、亲属等相关人员的担保证明。县民政部门经与转诊的定点医院联系,对预计治疗费用的30%实施即时事前、事中救助,将救助资金汇入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定账户,不得付给患者本人,定点医院也不得提取现金给患者,待其治疗出院后,以医院证明、治疗费用等相关凭证按报销比例予以核销。

2、按照《关于转发自治区和的通知》(泽党办发〔2011〕21号)文件要求:具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业、非农业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90周岁(含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2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200元;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免费体检一次,具体体检标准按二级以下医院(含二级)一般体检标准执行(每人每次l32元)。

3、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泽政发[2010]31号)文件要求: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供养内容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所在乡、镇负责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免费就业服务;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参加创业培训合格后,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创业培训合格证》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村委会(社区)帮助他们办理小额贷款进行担保。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18号)规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灵活就业后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建设局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保障,农村户籍的住房有困难没有宅基地的由国土局予以划拨宅基地。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根据职工(工种)类别,按a类1200元、b类800元、c类600元、d类300元、e类200元补贴;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标准根据职业(工种)类别,按a类300元、b类200元、c类100元补贴。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创业条件、创业培训需求的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1000元。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及农业户籍的,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还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及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根据职业(工种)类别,按a类160元、b类120元、c类110元、d类100元、e类90元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标准根据职业(工种)类别按a类30元、b类30元、c类20元补贴。

5、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泽政办发[2010]90号)文件要求: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金额,城乡妇女不超过8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但展期不贴息。对新发放的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实行财政全额贴息。

6、按照《转发自治区的通知》(喀地民发【2011】61号)文件要求:从2011年7月起,我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162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844元/人/年。

7、按照《关于提高烈士和因公牺牲人员遗属待遇的决定》(泽政发[2011]68号)文件规定:烈士遗属除享受国家规定的补助待遇(农业户口每人每月436.7元,非农业户口每人每月727.5元)外,由县人民政府解决资金,给其每人每月另行增发物价补贴200元,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烈士遗属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享受此项补助。烈士子女中有在泽普县高中就读的,费用全免;有在读或考取大专及以上院校的,由县政府解决资金,资助其完成学业。烈士遗属(丈夫或妻子)没有住房的,由县政府出资,为其家庭在泽普县城安排80平方米住房1套。烈士遗属患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或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报销以外的自付部分由县民政局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全额救助。烈士遗属配偶去世的,一次性补助丧葬费1500元。

城安排50平方米廉租住房1套。因公牺牲人员遗属患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或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报销以外的自付部分由县民政局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全额救助。因公牺牲人员配偶去世的,一次性补助丧葬费1000元。

烈士遗属及子女、因公牺牲人员遗属及子女,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具备就业能力,有就业愿望未就业的,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其学历层次、工作能力、就业愿望等优先安排1人就业。安排至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符合大中专毕业生身份的,到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对从事灵活就业、家庭服务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养老保险补贴;参加各类培训的,全部实行免费培训,并给予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地方税收3年、减半征收地方税收2年,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事业单位招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经政府批准到县事业单位工作。

烈士遗属及子女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根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不论户籍性质,每人每年均按照最高档次1000元的标准参保,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8、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泽政发[2010]25号)文件要求:对缴费参保人员,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对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每年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补助。对农村低保人员,家庭人均年收入在700元至500元(含500元)之间,每年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补助30%;年收入在500元至350元(含350元)之间,每年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补助50%;年收入在350元以下的,每年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补助。对重度残疾人和低保人员的两项补贴,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不能重复享受。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本县农村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缴费期间死亡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的本息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储备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在本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批准之日起,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第三部分企业改制和就业再就业相关规定。

公益性劳动等就业准备活动中。

二、泽普县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010年7月9日)。

(一)已改制破产的企业,在改制破产时没有为其职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单位职工本人可凭相关证明材料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长期亏损、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各类困难企业,没有为职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职工也可以按本意见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参保缴费基数以自治区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标准计算,按4%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筹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所需费用由职工个人缴纳。所缴费用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不记入个人帐户。

(四)缴费按自然核定,起始时间为参保当年元月。2009年参保的,缴费后30天享受待遇。2010年及以后参保的,缴费90天后享受待遇。

(五)本意见公布前,上述人群中已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于2009年底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手续。

三、根据《泽普县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职工以泽普县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于每年元月30日前按缴费基数的4.2%缴纳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互助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补贴实行同缴同补。即参保时只缴个人应缴部分,补贴部分由劳动保障部门核算补贴金额后按程序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直接拨入医保帐户,补贴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后由参保人员全额缴纳。办理了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参保缴费之日起30天后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并且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0年的,在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每年只需缴纳大病互助费,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享受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和大病互助待遇。

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互助费要实行单独列帐,分开运作,基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足。

第四部分拆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估价规则》,对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各项建设活动确需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估价对象为居住用房的,征收估价应不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均价;估价对象为非居住用房的,应充分考虑未来预期收益对价格的影响。征收估价必须遵循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一体处分的原则。估价对象的土地使用面积超出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土地市场价格单独估价。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居住用房,按其土地剩余使用年限所对应的市场价格进行估价,未明确土地使用年限的,按照建筑物经济耐用年限进行估价。

征收估价,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对估价对象价值的影响,下列费用应单独计算列入征收补偿总费用中,不作为征收估价事项:

(一)临时安置费;

(二)搬迁费;

(三)征收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费;

(四)征收房屋自行装修部分的损坏补偿费;

(五)为鼓励搬迁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向被征收人以及承租人支付的各种补助、奖励性费用。临时安置费,按照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确定并公布的标准执行。临时安置房由政府确定租金标准的除外。

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费和装修损坏补偿费,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另行评估。

2012年1月15日。

中共泽普县委宣传部。

惠民政策心得体会篇十四

在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文安县交通运输局紧紧围绕“让群众好办事、为群众办好事”,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根据意见反馈,集中推出了一批涉及交通运输建设的惠民政策。

一是扎实做好干线公路提档升级。启动实施高速连接线、改造工程;完成18.6公里线大修和7.2公里的县道维修改造工程;大力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安保工程;加快国省干线公路绿色廊道建设。

二是进一步改善农村公路出行环境。完成中修工程;修建不少于50公里的连村公路和农村面貌改造提升重点村硬化任务;积极实施农村公路“田路分家”工程。

三是积极实施危桥重建工程。完成桥、桥两座危桥重建工程,确保2014年底如期竣工通车。

1、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2014年,中央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分别于8月和11月份下发通知,共计要求取消103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78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113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大多集中在经济领域,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服务机构设立、贷款卡发放、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等。

2、80个示范项目向社会资本开放。

2014年4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铁路、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重大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工程,油气管网及储气设施、现代煤化工和石化产业基地等方面,首批推出80个符合规划布局要求、有利转型升级的示范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以合资、独资、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建设营运。李克强强调,要通过公开向社会招标的方式,“让有资质的企业都有公平竞争的机会”。“特别是一些产业项目,竞争一定要公平。不能让哪个企业通过‘关系’进来。”

3、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明确目标。

2014年5月15日,国务院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明确提出2014-2015年,单位gdp能耗、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逐年下降3.9%、2%、2%、2%、5%以上,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两年分别下降4%、3.5%以上。为实现这一目标,《方案》对淘汰落后产能水平、控制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淘汰黄标车数量都提出明确的要求。

4、工伤认定标准放宽。

2014年9月1日,由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极大放宽了工伤认定标准。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称,如果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也可以理解为合理。

5、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至3万元。

2014年9月25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此次出台的政策,在效果上相当于将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万元提高到3万元,并将适用范围从现行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扩展到小微企业。

6、供应短缺药品试点国家统一定价。

2014年12月2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由多部门参与制定的《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对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试点国家定点生产、统一定价。同时,为保证短缺药品供应,进一步完善医药储备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常态短缺药品储备。中央医药储备以用量不确定的短缺药品为主,地方医药储备以用量确定的短缺药品为主。

7、7400余万退休人员养老金提高10%2014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提高企退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经过10年连续上调,我国月均养老金将超过2000元,全国740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将因此受益。统计显示,北京每月平均养老金达仍然3050元排在第一位。其他如青海、山西、新疆、天津、河北、河南、甘肃、贵州、江苏、云南、陕西12省区,月人均养老金水平分别为2593元、2389元、2298元、2295元、1950元、2100元、2065元、1977元、2236元、1877元、2116元。

8、机动车检验6年内私家车免上线。

据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免检车辆的范围为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2010年9月1日(含)之后注册登记的私家小汽车,可享受免检政策;2010年8月3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私家小汽车,仍执行原检验规定。

9、首套房认定标准放松贷款利率下浮。

2014年9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发文指出,为继续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10、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破冰”

2014年10月14日,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出台住房公积金新政策。主要包括,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可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制度制定于1980年。为适应城镇居民收入和基本生活支出增长的新情况,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人所得税法作了修改,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扩大高收入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范围,减轻了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纳税负担,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理顺收入分配关系。

解决农民工问题。

2006年3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出台,涉及工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权益保护等一系列善待农民工新政策。此后,各地提高农民工待遇、改善农民工工作生活条件的措施也陆续出台,农民外出务工的环境和条件逐步改善,输出输入地、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已经建立,全社会理解、关心、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大环境正在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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