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保险法心得体会(优质10篇)
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心得体会,它们可以是对成功的总结,也可以是对失败的反思,更可以是对人生的思考和感悟。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保险法心得体会篇一
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壮大,保险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加深保险从业人员对保险法的认识和理解,我参加了一次关于“保险法”的商培训。通过这次培训,我对保险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深刻感受到了保险法对于保险行业的重要作用。以下是我对这次培训的心得体会。
首先,这次培训使我对保险法的内容有了全面的了解。在培训中,讲师系统地介绍了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规定,使我们从整体上了解了保险法的体系结构。同时,培训内容还涵盖了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款,如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让我们对这些条款有了更具体的认识。这次全面系统的培训,使我对保险法的内容有了更加清晰和准确的认识。
其次,培训中的案例分析使我更好地理解了保险法的实际应用。培训中,讲师通过真实的案例,结合相关法律条款,对案例进行了分析和解读。这种案例分析的方式,使我能够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更好地理解了保险法的实际应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对保险法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理赔问题等方面的作用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再次,培训中的互动讨论增加了我对保险法的思考和领悟。培训中,讲师设置了多个互动环节,提出了一些问题供我们进行讨论。通过与他人的讨论,我不仅可以听取他人的观点,也可以发表自己的见解,使我对保险法的问题有了更多的思考和领悟。同时,通过与他人的交流,我还能够了解到其他人在保险法应用方面的实践经验,这对于我个人的成长和提升也是很有帮助的。
最后,这次培训使我认识到保险法对于保险行业的重要作用。保险法对于维护保险行业的正常运行、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培训中,讲师通过讲解保险法的相关条款和案例,强调了保险公司和保险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使我更加深刻地意识到,作为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我们必须具备扎实的保险法知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服务。
综上所述,这次关于“保险法”的商培训使我受益匪浅。通过对保险法的全面了解和实际应用,我对保险法的内容和作用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通过与他人的互动讨论,我增加了对保险法的思考和领悟。这次培训使我认识到保险法对于保险行业的重要作用,强调了保险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注重学习和应用保险法知识,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为保险行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保险法心得体会篇二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适用20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条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五条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四)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保险法施行后,以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第六条保险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法心得体会篇三
我们要了解清楚保险法。实质意义上的保险法,则指一切调整保险关系及保险业的组织、活动的法律规范。下面是本站带来的保险法。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保险法的修订对所有保险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
首先是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以及保险公司股东、高管的资格条件和偿付能力做出了新的规定。
1.在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上进行了拓宽,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在此基础上要保证资金的安全性。
2.为了提高保险公司的从业质量和管理人员的素质,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股东,高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限制其做商业性广告。
其次是加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这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其中的“不可抗辩规则”,“达成协议10天内赔付”,“明确财产转让理赔”,“保险期内说得清”,“规范。
合同。
'格式条款'”,“特殊情况也能获赔”,都是对保险公司的一大挑战。不仅服务要达到一个新的水平,而且公司前线和后线员工的素质和知识能力都要提高,才能适应新保险法的要求。特别是“不可抗辩规则”,对目标客户的选择尤为重要,因为新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此项的修订,对保险公司前线人员展业而言是有利的。但要怎么样把新保险法的真实意思表达给目标客户又是对前线人员的一大考验。其中当然离不开保险公司内部所组织的学习和帮助,但每个从业人员的自我消化才至关重要。
对保险公司而言,则是强有力的挑战。怎样在短时期内提高保险公司内外的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是摆在各家保险实体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不断的强调服务和诚信的重要性,全面开展服务意识的提升的培训,始终贯彻“打造服务最好的保险公司”的理念是我公司不懈努力的目标。
此项的修订让我不得不再一次强调服务质量的巨大力量,这不仅可以守住现有客户,还可以带来潜在客户。说一个真实的例子。有个客户到某保险公司领取赔款,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拿到现金,从而面露怒色,为他服务的业务人员见到后,立刻用自己的500元先垫给了客户。其实是个很简单,很小的举动,但这个客户却异常的相信这位业务员,不仅继续在该公司续保了车险业务,而且还介绍了不少自己的朋友到该公司投保。甚至前几天,他要投保寿险业务都找到这个业务员帮她介绍。这就是服务的力量。很小的一个举动却赢得了客户的心,用服务树立了诚信。
因此我认为利用良好的服务,保险公司可以获得更多的保险资金,把业务拓展到更大的领域,以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最后,为了保险业有一个公平,良好的发展环境,我认为必须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新保险法强化了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对保险公司的整顿、接管、撤销清算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所采取的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保险法的修订,用辩证的方法说,就是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方。我们不能消极、被动的接受,而是要主动改变现有的不足,探索出适应的方式。用自己的特色领先对手,用优质的服务征服客户,以自信的姿势迎接不一样的明天。
闲来无事,翻了翻即将于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发现其中的好多条款颇耐人寻味,随手摘几条出来,与看到者商榷。
“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财产险中的免赔率和免赔额条款是否经得起此款的考验?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我们现在的承保政策中,对一保两年以上的车险业务取消续保无赔款优待的做法是否合理?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这是预付赔款产生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此二条款,说白了就是,一旦雇员发生意外,即使保险公司赔给了受害人,受害人也可以向企业或雇主提出索赔,那企业或单位为职工投保团身险就没有多大意义了,还是投保雇主责任险比较好。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保险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次对《保险法》进行系统性修订,不仅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事件,也是完善我国保险法制、改善保险业经营环境、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本人学习新《保险法》的心得体会:
(一)、体现了国家大力发展保险市场的战略决策。
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对保险业改革发展作出全面规划,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市场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并且指出要“修改完善保险法”。党的xx大报告提出,“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并强调“提高保险业竞争力”。此次对《保险法》的修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保险市场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原《保险法》的重要章节、条文作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体现了国家大力发展保险市场的战略决策。
(二)、保险监管者职责显著强化。
新修订的保险法作出专章规定,强化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法律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险法还特别规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法律还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整顿、接管、撤销清算保险公司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对上述期间监管机构可以对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所采取的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三)、强化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方面。
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保险法在诸多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明确了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问题、进一步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明确了人身保险特殊情形下的理赔原则、明确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新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新修订的保险法还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
(四)、扩大了保险业的经营范围。
为解决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度大的问题,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作出规定,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对于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就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实现与国际完全接轨,如何保障保险资金安全的问题,因此新修订的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五)、新法有助于提升保险业形象。
保险之所以普及率低,主要是由于老百姓还有保了不赔的心理误区,虽然目前保险公司出于维护公司声誉和市场占有的原因,对于保险理赔的审核比较宽松,一般只有一些故意行为才会拒绝赔偿,相信此条款的推出和落实,会大大提高保险公司的诚信度和理赔率,有助于投保者走出保了不赔的心理误区。不可抗辩条款,是国外通行的一种出于保护投保客户利益的保险条款,核心思想是根据保险人弃权和禁止反言的规则出发,来设计出的最大程度公平公正的保障投保客户利益的条款。
综上,新修订的保险法,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充分体现立法“三公”原则的同时还赋予了更多“以人为本”的亲和力。
二、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修订后的保险法,尤其是保险合同法方面的条款修订,在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对各保险公司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尽快决定是否进行产品条款切换、增设格式条款单证、调整业务流程、缩短业务处理期限,以适应“新法”,将是各保险公司目前面临的重要课题;另一方面,修订后的保险法也吸收了部分有利促进保险公司业务发展的条款。
(一)保险合同效力方面对寿险公司的影响及相关建议。
本次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影响:新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联系当前实务,对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后进入核保过程中出现“保险事故”,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先出单、后收费,保险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等问题,新法实施后,均可以名正言顺地通过“合同约定”即条款设计等进行处理。
应对建议:针对新型业务发展的需要,充分完善合同条款等约定,进一步规范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结合公司当前核保实践,进一步完善产品条款关于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等表述。
(二)增设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对寿险公司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增设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新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影响:保险人解除权的时间限制是本次《保险法》修订对寿险业务最具影响的条款之一。自1995年《保险法》(下称旧法)实施以来,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管控措施,就是通过理赔调查,发现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解除合同,退还保险费或现金价值,旧法赋予了保险人上述合同解除的权利且没有时间限制要求,此点使保险公司对发现的绝大多数逆选择风险得以防范,在保险责任承担、保险金给付等方面,均进行了有效的控制。但新法一旦实施,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必需在上述三十日、二年特定的期限内行使,即使今后客户前来理赔,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发现其存在投保未如实告知情形,但若自合同成立日起已超过二年,保险公司便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而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过近几年的理赔纠纷,经不完全统计,发现寿险业务纠纷的80%产生于不如实告知(即带病投保),而上述80%的纠纷中投保未如实告知至理赔申请时超过二年期限的比例又近80%。如根据新法规定,超过合同成立后二年期限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如此以来,客户逆选择的风险将急剧扩大,且其完全可以等到合同成立过二年后再来索赔,保险公司如不尽早采取措施进行防范,赔付率急剧上升将不可避免,更严重地讲,有可能会影响到寿险公司的正常经营。
应对建议:上述法律变化,使得保险公司必须对业务前期的销售、核保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核保部全面加强核保风险管控力度,严把入口关,已刻不容缓。如:1)尽快处理好“便捷投保”和“加强核保”的相互关系;2)加强销售队伍品质管理,并务必落到实处;3)修订公司现行核保规程,增加生存调查警示指征相关规定;4)落实和加强寿险及重疾险的抽样体检;5)合理设定体检保额及财务核保保额,等等。
(三)索赔时效方面影响。
在此次保险法的修订中,“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索赔需补充提供的材料、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拒赔时说明理由等服务承诺都被明确写入法律条文中。
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
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该项规定对证明材料的提供要求更严格,时限和程序的规定加大了调查工作和理赔工作的难度。
(四)对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时效等增设更高要求。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第三十六条)。
影响:上述条款的增设,对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效、理赔程序、保费催缴等方面提出了较高的法律要求,公司目前的理赔实务、续期流程等与上述法律要求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在新法实施前,必须尽快调整。
应对建议:根据上述法律要求,尽快梳理理赔实务、续期操作等业务流程,尽快修订公司现有制度,制定流程更新。
工作计划。
明确时间进度保障10月1日后公司的“合法”运营平稳度过“过渡期”。
(五)明确人身保险特殊情形下的理赔原则方面。
新修订的保险法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规定。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受益人”这一主体,而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又不是同一个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冲突又是必然存在的,在实际的保险理赔中较易发生争议。比如,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新保险法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也就是说在同时死亡情形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其立法的意图也是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毕竟受益人的权利是来自被保险人的意志和让渡。该项规定在以前的保险法中是没有规定的,对于法律有了明文规定的项目,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情况下只能操作执行对保险公司本身的经营利益影响不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建立其与此相应的各项制度,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即可。
与此规定类似的在修订案规定的还有:增加了关于受益人的有关规定。新法中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和现有的公司规定发生冲突,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适用。法律规定给实践操作提供了明文依据。对此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要加强。
新法中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和现有的公司规定发生冲突,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适用。法律规定给实践操作提供了明文依据。
(六)争议条款解释方面。
将“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修订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三十条)。
影响:之前,旧法的“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法定解释”规定,对保险公司的诉讼争议解决设置了难以跨越的鸿沟,保险纠纷审判法官在案情稍复杂、保险人和投保人利益很难准确取舍或者是“保险公司的解释更为合理”等情况下,为息事宁人,均适用该法定解释原则,判决保险公司败诉,以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导致保险公司承担了大量的“非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给付。新法的修订,无疑是对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改进,进一步推进了保险争议的解决更趋科学、合理及公平。
(七)旧法56条删除“书面”二字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修订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第三十四条)。
影响:之前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规定,在销售环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单促成,新法实施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不一定必须具备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要件,只要公司可以举证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即为有效;在保全环节,旧法规定亦经常被客户钻漏洞,往往在签单后不久便以“未书面同意,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全额退还保险费,导致通融退保现象频频发生。
应对建议:保险公司销售部门、保全部门应立即掌握这一合同无效要件的变化之处,提前做好应对计划;新法实施后,在传统展业及各种新型渠道拓展环节,充分利用该有利规定,促进保单促成;保全部门若再次遇到客户以此为由主张全额退保的,应充分利用新法规定,据理力争,维护公司权益。
总之,新《保险法》修订并实施后,对寿险公司的影响之大、之深远将是不争的事实,寿险公司应未雨绸缪,如何应对新法“挑战”、抓住新法“机遇”,顺利度过法律变更的过渡时期,也将成为衡量各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水平高低的重要表现。
保险法心得体会篇四
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九十六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
(一)分出保险;。
(二)分入保险。
第九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第一百零二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第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第一百零七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前款规定的保险销售人员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一百一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保险法心得体会篇五
最近,我参加了一次关于“保险法治”的课程学习,这个课程不仅深化了我对保险行业的了解,还让我对保险法治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在这堂课上,我学到了很多新知识,也对保险行业中的法治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以下是我对于保险法治课堂的体会和心得。
首先,保险法治课程生动有趣,引人入胜。老师在课堂上通过举实例、解读案例等方式生动地讲解了保险法律法规,并帮助我们理解这些法规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这种教学方式使得枯燥的法律知识变得生动有趣,让我们在学习过程中更易于理解和接受。
其次,保险法治课程教育实用性强。在课堂上,老师特别强调了保险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并向我们介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和实践应用。通过学习,在实际工作中,我能够更好地了解和把握保险法治框架,合理利用法律知识规避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此外,保险法治课程让我对保险行业的法治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在这门课程中,老师详细解读了保险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和规定,并结合实例进行了案例分析。通过这些案例分析,我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保险法律法规,同时也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保险行业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风险和问题。这无疑对我今后从事保险行业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另外,保险法治课程还让我认识到了保险行业发展中的一些问题和困境。在课堂上,老师向我们介绍了一些保险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例如虚假陈述、保险合同的解释和履行、保险争议解决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和解决对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十分重要。因此,作为保险从业者,我们应该时刻关注保险法治问题,并在实践中积极应对和解决这些问题,为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最后,保险法治课堂让我意识到个人法治素养的重要性。学习保险法治知识,不仅让我了解保险行业中的法律法规,还培养了我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在保险行业中,法律风险常常涉及到巨额赔偿等问题,如果不够重视法律法规,很容易陷入纠纷和诉讼。因此,作为保险从业者,我们应该时刻强化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守法经营。
综上所述,参加保险法治课程让我对保险法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这个课程不仅提升了我的保险法治素养,还为我今后在保险行业发展中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我深信,只要我们不断学习和实践,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保险行业的法治建设必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保险法心得体会篇六
保险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尤为重要。为了提高市民的保险法律意识和保险责任意识,近期,在我所居住的社区开展了一次关于保险法普法的课程。通过参加这门课程,我深切体会到了保险法的重要性和其对个人和社会的价值。下面将从知识普及、法律意识、实践应用、风险防范和合法权益保护五个方面,总结我在这门课程中的心得体会。
知识普及是普法课程的首要任务之一。通过这门课程,我了解到保险法的体系结构和基本原则,掌握了保险交易的基本要素和合同要件。我还学习到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定。通过详细的解释和案例分析,我对保险法的内容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在日常生活中,我将积极运用所学知识,提高自身的保险法律素养。
参加保险法普法课程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就是提高法律意识。通过学习保险法,我深刻认识到保险法是为保险交易双方提供保护的法律规范。作为保险消费者,我在购买保险时需要仔细了解保险责任、免赔额、保险金赔付等相关条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保险公司,也要依法履行诚实信用原则,明确保险责任,及时支付保险金。只有增强了对保险法的认识,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实践应用是保险法普法课程的重要环节。在课程中,我不仅了解到保险合同的各种形式和内容,还学习到如何根据不同的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在一些实际案例的分析中,我们还学习到了如何制定保险计划、如何理赔以及如何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和纠纷解决。通过这些实际操作的练习,我掌握了保险法律的实际运用技巧,增强了个人的风险意识。
风险防范是保险法普法课程的重要内容之一。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和分散的方式,对个人和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保险法普法课程,我了解到了各种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明确了其不同的风险防范意义。无论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都有助于降低个人和企业因意外风险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因此,通过合理选择和购买保险,可以更好地预防和应对各种风险。
合法权益保护是保险法普法课程实现的最终目标之一。保险法的核心作用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通过参加保险法普法课程,我了解到了如何合法维权、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保险纠纷。同时,我也意识到了保险法的权威性和适用性。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之下,我们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最大化的保障,个人和社会才能真正受益于保险的发展。
总之,通过参加保险法普法课程,我受益匪浅。这门课程不仅提高了我对保险法的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更重要的是增强了我对保险法的法律意识和实践应用能力。通过对保险法的深入学习和探讨,我更加明确了保险法的价值和优势。我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保险法将在我日常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帮助我更好地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
保险法心得体会篇七
保险作为一种风险转移的方式,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作为一项专业的知识领域,保险法律规定复杂繁琐,给人一种难以理解的感觉。近日,在一次保险法治课堂中,我深切感受到了保险法治的重要性,并对其产生了许多体会。
首先,通过保险法治课,我深入了解了保险法律的基本原则。在保险领域,法律的存在和实施是必要的,它不仅保护了投保人的权益,也保障了保险公司的正常运作。了解这些基本原则,对我今后进行保险交易时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此外,通过进一步了解法律原则,我也能够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条款,防止自己在不了解的情况下被其侵害。
其次,保险法治课程还对我加深了对保险欺诈行为的认识。保险欺诈是一个在保险市场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对于保险公司和消费者都带来不良影响。在课堂中,我了解了欺诈行为的定义以及它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这让我明白,保险欺诈不仅在道德上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行为。作为一个有责任心的市民,我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秩序。
此外,保险法治课程还教会了我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保险争议。在保险交易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纠纷和争议。而了解保险法律,就是了解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些问题。在课堂上,我们学习了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保险争议的具体步骤和程序。这使我明白,作为一个消费者,我有诉诸法律的权利和途径,可以通过法庭来对自己在保险交易中遭受的不公正行为进行申诉和维权。这不仅提高了我在保险交易中的底气和自信,也让我认识到法律的力量和保护作用。
最后,保险法治课程还加深了我对保险市场监管的认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有相关的监管制度和法规来引导和规范。了解保险法律,我明白了监管机构在保险市场中的作用和责任。监管机构的有效运作,能够确保保险公司遵守合法规定,提供合理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保险法治课程让我深刻认识到,有相关的法律监管,才能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通过保险法治课堂的学习,我对保险法律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保险交易中的风险和权益保障有了更清晰的认知。我将遵守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到保险市场的监管和维权中去。同时,我也将继续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以更好地适应和应对保险市场的挑战和变化。
保险法心得体会篇八
近日,我参加了一门关于保险法的讲解课程,通过学习和实践,我深刻体会到了保险法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和应用场景。以下是我对这门课程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课程的开篇,我们学习了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保险法是一门规范保险合同和保险业务的法律。通过学习保险法,我了解到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同时,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如订立保险合同要遵循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通过学习这些基本概念和原则,我对保险法的体系和框架有了初步的了解。
接着,我们深入学习了保险合同的要素和内容。保险合同的要素包括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通过学习,我了解到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核心,是保险人承诺保险责任的对象,可以是财产、责任、人身等。同时,保险合同还有一些特殊的内容,如条款、条款解释、免责条款等等。了解这些内容对于保险消费者非常重要,可以帮助我们在购买保险时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避免因不了解合同内容而产生纠纷。
另外,我们还学习了保险合同的成立和解除。在成立方面,保险合同需要满足合同订立的一般要求,如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等。同时,在保险合同的解除方面,保险法也规定了保险合同解除的几种情况,如撤销、解除、终止等。通过学习这些内容,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在保险合同的签署和解除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事项,避免因合同成立或解除失误而导致利益的损失。
最后,在课程的总结部分,我们学习了保险纠纷的处理办法和保险法的法律责任。当保险纠纷发生时,我们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与此同时,保险法也明确了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通过学习保险纠纷处理办法和保险法的法律责任,我们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避免因保险合同纠纷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通过这门保险法讲解课程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保险法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和应用场景。保险法是保护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我们作为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要认真阅读和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合法维权。同时,作为保险从业人员,要依法经营,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合法合规。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并应用保险法,为个人和社会创造更多的保险价值。
保险法心得体会篇九
保险法普法课程是近年来被高度重视的一门法律教育课程。通过学习这门课程,我深刻体会到了保险法对于个人和社会的保护作用,也认识到了自身在保险消费中应该具备的权益保障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下面我将从课程内容、实践应用、法治教育、法律素养和社会效益五个方面,分享我在保险法普法课程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课程内容丰富全面,涵盖了保险法律的基本知识和相关实践案例。通过对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保险责任等重要概念的介绍,我对保险法律的基本原则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同时,通过对一些真实案例的分析学习,我对于保险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例如,通过学习交通事故中的保险赔偿案例,我明白了保险法的其中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人负责的原则,也就是说,保险人在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保险合同内约定的免除责任的情形下,应当承担对被保险人的责任。
其次,实践应用是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课程中的案例分析、模拟考试等实践活动,我不仅能够将理论应用到实际问题中,还能够提升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对保险合同争议案例的分析,我了解到保险消费者在进行保险购买时应注意合同的条款和保险公司的资质等问题。同时,课程中的模拟考试也帮助我提高了对于保险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让我能够更好地应对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保险法普法课程不仅是法律教育,更是一种法治教育。通过这门课程,我认识到法律的权威和必要性。保险法作为一种特定领域的法律,对于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学习保险法,我明白了法律的约束力和社会共识的重要性。保险法普法课程教会了我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提醒我在保险交易中要履行自己的义务。
其四,课程的学习不仅需要掌握法律知识,更需要提高法律素养。保险法普法课程教会了我如何理解法律,如何解读法律与合同条款中的各项规定。同时,课程中也注重培养学生对于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能力。通过分析法律文本,学生能够更快地抓住法律中的关键要点,更好地阐明自己的观点。这种培养法律素养的方式,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逻辑思维能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最后,保险法普法课程的实施对于社会的效益也是不可忽视的。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消费者具备相应的保险法律素养和风险防控能力。通过开展保险法普法课程,不仅能够提高消费者对于保险法律的认知程度,也能够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失。同时,通过对保险法律的宣传普及,也能够提高整个社会对于保险市场监管的重视程度,维护整个市场的良性发展。
综上所述,保险法普法课程给予了我很多关于保险法律知识和实际应用的启发,提高了我在保险消费中的意识和能力。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不仅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能够为整个社会的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希望今后越来越多的人能够接受保险法普法教育,提高法律素养,让保险市场更加健康、稳定发展。
保险法心得体会篇十
保险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经济活动之一,具有保障个人和企业利益的功能。然而,保险法作为保险业监管的重要法律法规,其内容繁杂,对于普通人来说并不容易理解。为了更好地掌握保险法的相关知识,我参加了一期关于保险法的讲解课程。通过这次学习,我对保险法的内容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并且对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障个人利益的重要性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第二段:课程内容的概述和收获。
在这期讲解课程中,我们系统地学习了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和核心内容。讲师通过生动的案例和实践经验,将枯燥的法律条文变得易于理解。课程内容包括了保险合同的订立与解除、投保人义务与责任、保险人义务与责任等多个方面。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保险合同是一个双方自愿达成的法律约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有着特定的义务和责任。同时,我也了解到保险公司在赔付时应该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并且合理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三段:对个人利益保障的认识提升。
通过这次课程,我对个人利益在保险合同中的保障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保障个人利益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其中包括了保险公司在理赔方面应该给予被保险人及时、准确的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也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按时缴纳保费等。通过这次课程,我进一步认识到保险合同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文件,更是一种保障个人和家庭利益的方式,它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经济保障,使我们的生活更加稳定和安心。
第四段:对保险业的发展趋势的思考。
作为一门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对于社会健康有着重要意义。通过这次学习,我了解到保险业正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于保障需求的增加,保险产品将迎来更多的创新和发展。同时,新兴技术如人工智能的应用也将对保险业产生重大影响。作为一个学习者,我深感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适应保险行业的快速变革。
第五段:课程总结和展望。
通过这次保险法讲解课程,我对保险法的相关知识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同时也加深了对个人利益保障的认识。这门课程不仅让我具备了更好地解读和理解保险合同的能力,还使我对保险业的发展趋势有了更多的思考。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继续关注保险法的最新动态,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为社会的保险业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