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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执行申请书交给谁(优质11篇)

小编:薇儿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恢复执行申请书交给谁篇一

申请人:______,男,19___年___月___日生,住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电话: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男,19___年___月___日生,住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小区___号楼___楼___户。

请求事项:

依法恢复强制执行______区人民法院作出的(______)___民初字第___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经______区人民法院作出(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书。20___年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但因被执行人当时无力还款,贵院于20___年___月中止执行。现被执行人经济条件较好,有房、有车,已具备偿还能力。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恳请批准。

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20___年___月___日。

恢复执行申请书交给谁篇二

申请人:xx,男,19xx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xx省汉川市马口镇南港中村160号。

被申请人:xx,男,19xx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xx省汉川市南河乡沥山村5-11号。

一、强制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及利息人民币69535元,并加倍支付该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垫付的`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0元。

三、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受理,于xx年3月10审理完结,该院依法对本案作出(xx)硚经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及利息人民币74535元,并向申请人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无。

第224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继续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年xxx月xxx日。

恢复执行申请书交给谁篇三

尊敬的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申请执行人xx与执行人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贵院以无法处置为由于xx年12月24日作出温龙执民字第12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现已查明被执行人将贵院查封的房产出租,用于开办幼儿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此申请贵院立即恢复执行,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

20xx年x月x日。

恢复执行申请书交给谁篇四

尊敬的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申请执行人xx与执行人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贵院以无法处置为由于xx年12月24日作出温龙执民字第12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现已查明被执行人将贵院查封的房产出租,用于开办幼儿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此申请贵院立即恢复执行,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

时间:

恢复执行申请书交给谁篇五

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马口镇南港中村160号。

被申请人:付宗兰,男,195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南河乡沥山村5-11号。

一、强制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及利息人民币69535元,并加倍支付该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垫付的'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0元。

三、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受理,于1999年3月10审理完结,该院依法对本案作出(1999)硚经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及利息人民币74535元,并向申请人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无。

第224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继续给予强制执行。

申请人:

恢复执行申请书交给谁篇六

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

被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

请求恢复执行贵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___与被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__________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终结,并下达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___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_______________元及其人民银行同期利息(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始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_______________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

判决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贵院申请执行。执行_______________元案款后,贵院以被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中止了本案的执行。现经申请执行人调查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恢复执行申请书交给谁篇七

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马口镇南港中村160号。

被申请人:付宗兰,男,195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南河乡沥山村5-11号。

一、强制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及利息人民币69535元,并加倍支付该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垫付的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0元。

三、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受理,于1999年3月10审理完结,该院依法对本案作出(1999)硚经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及利息人民币74535元,并向申请人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无。

第224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继续给予强制执行。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恢复执行申请书交给谁篇八

申请人:__,男,汉族,__年__月__日出生,__职业,住__市__区__小区幢__室。

被申请人:王__,男,汉族,__年__月__日出生,__职业,住__市__区__小区幢__室。

恢复__市__区人民法院__合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益(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26个月,年利率6.0%的双倍,计利息__元)。

申请人诉蒋、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__区人民法院__合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生效。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__年__月__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在两年之内付清18万元,即到__年__月__日前将18万元全部付清,如果未在__年__月__日前付清,申请人仍按生效判决连同逾期利息全部主张。达成和解协议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履行,未能在__年__月__日前付清18万元。因此,其应按生效判决承担逾期利息。

为此,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已被贵院查封的位于__市__区广场商业楼3层的非住宅门面房一套,房产登记号为:__。强制被申请人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致

市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__月__日。

恢复执行申请书交给谁篇九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20日生,汉族,住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18日生,汉族,住______。

一、强制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及利息人民币______元,并加倍支付该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垫付的本案诉讼费人民币______元。

三、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受理,于______年3月10审理完结,该院依法对本案作出______第______号民事判决:判令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及利息人民币______元,并向申请人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______。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向申请人履行,申请人于当年向你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你院的执行下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人民币______元,此后,被申请人再未遵照生效判决向申请人继续履行且一直下落不明,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重新出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4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继续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恢复执行申请书交给谁篇十

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申请事项:请求恢复执行贵院(xxxx)xxxx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贵院申请执行。执行xxx元案款后,贵院以被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中止了本案的执行。现经申请执行人调查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长沙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恢复执行申请书交给谁篇十一

申请人:

赵养安,男,汉族,1964年12月3日出生,山西省永济市张营乡东吕村人,身份证号:14270219641203425x。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联合经纬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三村裕泰办公楼4楼法定代表人滕胜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事项:请求恢复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理由:申请人赵养安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联合经纬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终结,并下达了(2006)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深圳市联合经纬运输有限公司与刘石泉偿付申请人损害赔偿314164.4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并裁定中止执行。现经广东省高级人名法院判决,维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南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养安。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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