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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借款协议书 借款补充协议书(模板8篇)

小编:雨中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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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借款协议书篇一

地址:;。

联系电话:;。

贷款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担保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三方充分协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做为的补充合同,原合同与本补充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第二条贷款支付方式。

(一)主合同项下贷款按照约定“用途”、交易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等条件,经贷款人同意采用以下方式支付:主合同贷款万元采取支付方式;万元采取支付方式。最高额借款合同。借款人提出用信申请后,贷款人按照信贷政策、规模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批,审批后贷款人依据用信金额、用途、交易对象等条件,经贷款人同意确定具体支付方式。

(二)自主支付即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三)受托支付即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用自主支付方式:。

1、借款人交易对象不确定,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的;。

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使用转账结算方式的;。

3、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签订《授权委托支付书》;向贷款人提供符合贷款用途的交易合同(协议)、凭证及其他证明真实交易的资料,并取得贷款人审核同意。

第三条借款人承诺:

(一)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及信息。

(二)借款人积极配合贷款人进行的面谈和面签。

(三)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向贷款人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如果采用受托支付的,还需向贷款人提供《授权委托支付书》。

(四)借款人在贷款资金支付(受托支付、自主支付)后30日内,向贷款人提供证明交易的资料和凭证,并接受贷款人审核认定。

(五)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或存款、结算等相关规定办理业务。

(六)借款人积极配合贷款人对抵(质)押物进行动态监测和重估。

(七)借款人积极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借款人发生意外事故、家庭婚姻变化、自然灾害、重大开支等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十)借款人变更住所、电话、传真等相关联系信息的,在变更前1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十一)担保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时,借款人积极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

第四条贷款人承诺。

贷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以及《授权委托支付书》支付资金。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四)、(五)项及第三条第(一)至(十一)项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或终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发放的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已发放的贷款、应付利息及其他费用。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款以抵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担保人相应承担提前收回贷款的连带责任。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选择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或协议重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款以抵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担保人相应承担提前收回贷款的连带责任:

1、借款人对其他债权人发生违约情形;。

2、借款人的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担保合同项下的违约事项;。

3、借款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贷款人权益的其他事件。

4、借款人有其他违约情形的。

(三)借款人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按照原联系方式催收的,视为贷款人已送达。

(四)贷款人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认证费、评估拍卖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条本合同未约定的其他事项仍按原合同执行。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借款人、担保人、贷款人、房地产管理机构各一份。

借款人(签字):贷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担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址:

补充借款协议书篇二

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经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三方充分协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做为________的补充合同,原合同与本补充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第二条贷款支付方式。

(一)主合同项下贷款按照约定“用途”、交易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等条件,经贷款人同意采用以下方式支付:

主合同贷款_________元采取__________支付方式;_________元采取__________支付方式。

最高额借款合同。借款人提出用信申请后,贷款人按照信贷政策、规模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批,审批后贷款人依据用信金额、用途、交易对象等条件,经贷款人同意确定具体支付方式。

(二)自主支付即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三)受托支付即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用自主支付方式:

1、借款人交易对象不确定,且金额不超过_________元的;

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使用转账结算方式的;

3、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_________元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签订《授权委托支付书》;向贷款人提供符合贷款用途的交易合同(协议)、凭证及其他证明真实交易的资料,并取得贷款人审核同意。

第三条借款人承诺:

(一)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及信息。

(二)借款人积极配合贷款人进行的面谈和面签。

(三)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向贷款人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如果采用受托支付的,还需向贷款人提供《授权委托支付书》。

(四)借款人在贷款资金支付(受托支付、自主支付)后30日内,向贷款人提供证明交易的资料和凭证,并接受贷款人审核认定。

(五)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或存款、结算等相关规定办理业务。

(六)借款人积极配合贷款人对抵(质)押物进行动态监测和重估。

(七)借款人积极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借款人发生意外事故、家庭婚姻变化、自然灾害、重大开支等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十)借款人变更住所、电话、传真等相关联系信息的,在变更前1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十一)担保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时,借款人积极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

第四条贷款人承诺。

贷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以及《授权委托支付书》支付资金。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四)、(五)项及第三条第(一)至(十一)项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或终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发放的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已发放的贷款、应付利息及其他费用。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河北省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款以抵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担保人相应承担提前收回贷款的连带责任。

1、借款人对其他债权人发生违约情形;

2、借款人的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担保合同项下的违约事项;

3、借款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贷款人权益的其他事件。

4、借款人有其他违约情形的。

(三)借款人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按照原联系方式催收的,视为贷款人已送达。

(四)贷款人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认证费、评估拍卖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条本合同未约定的其他事项仍按原合同执行。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借款人、担保人、贷款人、房地产管理机构各一份。

借款人(签字):__________贷款人(签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签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补充借款协议书篇三

抵押人(甲方):

抵押权人(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支行。

因甲方原抵押乙方贷款的期房已竣工,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甲乙双方就竣工的房产重新办理抵押登记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原以期房抵押变更为已竣工的房产抵押(房产证号:钦房权证钦城区字第。

二、抵押房产位于钦州市人民路38号“翰林福第”栋单元房(房产建筑面积平方米),抵押贷款金额(小写:元)。

三、房产贷款期限为原期房贷款期限。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本协议系对编号为兴银桂钦州支行房抵(保)字()第号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五、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章)后,经房地产抵押登记生效。

抵押人(签字)抵押权人(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补充借款协议书篇四

抵押权人(甲方):

抵押人(乙方):

因乙方原用于抵押贷款的期房已竣工,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双方就竣工的房地产重新办理抵押登记达成如下协议:

一、期房抵押变更为已竣工的房地产抵押,房屋产权证号:钦房权证城区字号,于钦州市人民路38号翰林福第栋单元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贷款金额为:元整。抵押金额为人民币元整。

二、双方约定已竣工房地产抵押期限为原期房抵押期限,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到还清借款本息注销止)。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章)后,经房地产抵押登记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借款人:

贷款人:

经借款人与贷款人友好协商,就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日签署的编号为_____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有关贷款利率及罚息利率相关条款,达成如下变更协议:

1.自____年____月_日起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浮动比例由(上浮/下调)%调整(上浮/下调)%。该利率自_年__月__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依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及上述调整后的上浮/下调幅度,在合同约定的每个利率调整日调整一次。

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补充协议生效后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贷款利率按照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3.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本补充协议生效后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_%。贷款利率按照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合同中借款逾期是指借款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前足额偿还任意一期借款本息的行为。

第一条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按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确定。

5.合同项下贷款的利率调整日为每年的'1月1日。

6.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新利率政策,对于贷款利率商业银行在一定幅度内可自行决定适用标准的,贷款人有权在该规定幅度内选择某一利率标准适用于本合同,借款人同意遵守该标准,按该标准履行义务。即在签订本补充协议后,如遇人民银行调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后出现贷款人能够执行的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最低下浮比例低于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下浮比例,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书面同意,有权随时按人民银行新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政策和贷款人的相关业务规定调整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浮动比例。

利率风险特别提示:在签订本补充协议前,借款人已充分了解以后可能面临人民银行上调贷款基准利率或调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导致借款人利息负担加重的风险。

本补充协议经借款人签字、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协议未涉及内容仍按原合同执行,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签字):贷款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个人名章):

年月日年月日。

贷款人(全称):。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现将编号为。

一、借款人的借款资金通过/委托)方式进行支付。

二、当借款人选择自主支付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要定期报告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

(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当借款人选择委托支付时,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时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收款人户名、账号、金额和汇款用途。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四、本补充协议一式二份,借贷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效力相同。

借款人签字(盖章):贷款人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借方:(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借款协议基础之上,经过协商,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补充协议,双方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自愿以权属自己作价人民币抵押给甲方,乙方到期不还款,除乙方按借款协议履行之外,如乙方逾期十天不还款,乙方则自愿将该抵押物以作价价格卖给甲方并双方不再签订买卖协议,此协议即产生买卖协议的效力,甲乙双方不再重新签订该物权的买卖协议,该物权所有权随之协议的效力而转移给甲方。

二、如该抵押物乙方卖给甲方以后,仍不足以偿还甲方借款及利息不影响甲方再向乙方追偿的权力。

三、本补充协议与借款协议具有同等法律上的效力。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抵押人(甲方):

抵押权人(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支行。

因甲方原抵押乙方贷款的期房已竣工,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甲乙双方就竣工的房产重新办理抵押登记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原以期房抵押变更为已竣工的房产抵押(房产证号:钦房权证钦城区字第。

二、抵押房产位于钦州市人民路38号“翰林福第”栋单元房(房产建筑面积平方米),抵押贷款金额(小写:元)。

三、房产贷款期限为原期房贷款期限。即从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四、本协议系对编号为兴银桂钦州支行房抵(保)字()第号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五、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章)后,经房地产抵押登记生效。

抵押人(签字)抵押权人(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补充借款协议书篇五

抵押权人(甲方):

抵押人(乙方):

因乙方原用于抵押贷款的期房已竣工,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双方就竣工的房地产重新办理抵押登记达成如下协议:

一、期房抵押变更为已竣工的房地产抵押,房屋产权证号:钦房权证城区字号,于钦州市人民路38号翰林福第栋单元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贷款金额为:元整。抵押金额为人民币元整。

二、双方约定已竣工房地产抵押期限为原期房抵押期限,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到还清借款本息注销止)。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章)后,经房地产抵押登记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补充借款协议书篇六

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

经借款人与贷款人友好协商,就双方于____年_____月____日签署的编号为___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有关贷款利率及罚息利率相关条款,达成如下变更协议:

1、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浮动比例由(上浮/下调)%调整(上浮/下调)%。该利率自_年__月__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依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及上述调整后的上浮/下调幅度,在合同约定的每个利率调整日调整一次。

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补充协议生效后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贷款利率按照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3、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本补充协议生效后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_%。贷款利率按照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合同中借款逾期是指借款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前足额偿还任意一期借款本息的行为。

第一条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按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确定。

5、合同项下贷款的利率调整日为每年的1月1日。

6、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新利率政策,对于贷款利率商业银行在一定幅度内可自行决定适用标准的,贷款人有权在该规定幅度内选择某一利率标准适用于本合同,借款人同意遵守该标准,按该标准履行义务。即在签订本补充协议后,如遇人民银行调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后出现贷款人能够执行的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最低下浮比例低于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下浮比例,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书面同意,有权随时按人民银行新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政策和贷款人的相关业务规定调整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浮动比例。

利率风险特别提示:在签订本补充协议前,借款人已充分了解以后可能面临人民银行上调贷款基准利率或调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导致借款人利息负担加重的风险。

本补充协议经借款人签字、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协议未涉及内容仍按原合同执行,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个人名章):_____________。

补充借款协议书篇七

借款人:

贷款人:

一、借款人同意对《冲还贷确认表》所列编号年_____字第 ________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项下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二、贷款人从中心审批确认次月起逐月自动提取《冲还贷确认表》账户内的公积金归还借款人中心审批确认当月借款人仍需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以免逾期。 上述当贷款正常扣款日为每月18日时,中心审批确认次月的冲还贷偿还金额包括当前应还款额(含逾期未还金额)及下一期的应还款金额(即当月19日至下月18日的应还款金额)。公积金存款不足以归还当前应还款额的,贷款人在《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日期,从借款人的委托扣款账户代扣差额部分,借款人应及时在委托扣款账户存入对应金额以免逾期。

三、借款人同意如下事项:

(一)从本协议签定的下一个月起,借款人逾贷累计达3次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停冲,贷款人停止办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恢复原《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方式。

(二)借款人愿意自行承担因冲还贷造成提前归还每期应还款或导致贷款逾期的损失。

五、本协议不影响借款人在前述《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约定账户的公积金无法提取用于归还贷款或不足以归还应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仍应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即在扣款日之前将当期应还款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否则由此出现贷款逾期或其他损失的后果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有权根据前述《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补充借款协议书篇八

合同编号:

借款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贷款人:中国银行分(支)行。

保证人:

身份证件号码:

抵押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特别提示:

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认为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借贷条款。

第一条贷款金额。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以下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第二条贷款用途。贷款用于.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就挪用贷款部分自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计收罚息。若遇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则分段计收罚息。

第三条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确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利息从贷款放款之日起开始计算并按月结息。借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前述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无论法定利率是否调整,均执行本合同的约定利率,不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前述贷款利率一年一定,于每一年度的贷款发放日根据当天的法定利率确定应执行的利率,贷款人将在营业场所对法定贷款利率调整情况进行公告。

第四条贷款期限为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后,以借款人名义将贷款以转帐形式划入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开户行:;帐号:),以支付本合同第二条所列用途之款项。上述行为视为借款人提用了借款,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六条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商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一次性还本付息除外),还款日为每月日。借款人自愿按下列第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如放款日与扣款日不同,首期、末期还款金额按实际天数计算):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归还本息之和元;。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首期归还本息之和元,利息逐月递减;。

(三)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四)其他:

第七条借款人在中国银行开立帐户,户名,帐号,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贷款人于每月还款日从该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果该帐户内资金不足偿还当期款项,贷款人即可将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其他帐户内的资金与贷款债权相抵销。帐户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的,按抵销当天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汇率折算。贷款人为上述扣收行为时,应通知借款人。

第八条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本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计收罚息。若遇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则分段计收罚息。借款人以长城信用卡归还贷款本息发生透支,应立即无条件归还透支本金,并按信用卡透支利率支付透支利息。贷款人有权按追偿信用卡透支款办法直接向借款人催收。

第九条借款人需提前还款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贷款人,经贷款人确认后即不可撤销。同时,贷款人有权按提前还款金额的‰计收损失补偿金。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出《提前还款函》,要求借款人在《提前还款函》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

(二)借款人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

代管人或受遗赠人;。

(四)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五)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以信用卡透支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六)借款人挪用借款的;。

(八)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贷款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的借款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人贷款本息的情形。

第十一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借贷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同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订立、执行本合同所需有关费用,按照以下方式承担:

抵押条款。

第十三条抵押人自愿将其享有处分权的财产抵押给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作为偿还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之借款的担保,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抵押物详细情况见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

第十四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所计收的罚息、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所计收的罚息)、因偿还贷款而引起的信用卡透支款本息以及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

第十五条抵押期间从抵押登记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完毕止。抵押人在本合同抵押设定并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抵押权人保管。

第十六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抵押物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应由抵押人承担责任,抵押人应在三十天内或贷款人规定的期限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不能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选择提前处分抵押物以行使抵押权。

第十八条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须通知贷款人;抵押人以变卖、抵偿债务、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有权的,须征得贷款人同意。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引起贷款人的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设定抵押物需要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抵押人应与贷款人、保证人合作。

第二十条因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所述情况,贷款人宣布提前收回贷款而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须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并以抵押权人为保险第一受益人。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消保险。为防止保险中断,贷款人可以代替借款人投保,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保险权益属贷款人。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用于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二十二条本抵押条款所设立的担保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抵押条款将不因其所担保的借款条款的无效或可撤销而无效或可撤销。

保证条款。

保证人根据借款人的请求,同意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承诺并遵守本合同的如下条款:

第二十三条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承诺按贷款人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四条保证责任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所计收的罚息、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所计收的罚息)、因归还贷款本息而引起的信用卡透支款本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债务最后一期还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借贷条款中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务,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若保证人不按合同履行保证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保证人追索,而且仅需通知,贷款人即可将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内的资金与担保债权相抵销。帐户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的,按抵销当天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汇率折算。

第二十七条保证人承诺督促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并按贷款人的要求,帮助贷款人追收借款人的债务。

第二十八条贷款人与借款人、保证人商定,在贷款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贷款人仅需通知借款人,即可将债权转让给保证人或第三人。保证人同意接受转让的债权,转让的价格不低于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及罚息、罚金、违约金等之和。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由于国家利率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保证人的同意。第三十条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其他条款。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一)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二)向下述第项所列人民法院起诉。

1、被告所在地;。

2、合同履行地;。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自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签字或盖章之后生效,本合同中的抵押条款在办妥抵押登记之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按期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债务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告终止。贷款人将协助借款人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退还借款人。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不依本合同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贷款人享有追索权。贷款人因行使上述追索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违反本合同时,贷款人可以采用下述第方式进行强制执行:

(一)通过公证直接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二)经司法机关裁决后进行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贷款人有权向有关个人征信系统提供贷款信息;借款人严重违约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时,有权通过向社会公告的形式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登记、公证机构各存档一份。

第三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贷款人(盖章):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借款人(签章):抵押人(签章):

保证人(盖章):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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