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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捉奸举证合法吗

小编:

一、案情

今年39岁的桐乡市灵安镇建福村村民钱玲秋,1986年与同乡的退伍军人许某结婚,1987年生下儿子许某某。婚后的十余年里,一家人和和睦睦,感情很好,还被村镇评为"五好家庭".然而,这样幸福的日子随着前年许某的工作调动而终结了。

在这种情况下,钱玲秋又找到了南日镇政府,向领导反映许某长期不回家,在外包"二奶"等情况。南日镇的有关领导同志告诉她:"你说人家在外面有了女人,是要有证据的。"

今年6月,许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桐乡市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准许其与钱玲秋离婚。

"捉奸举证"合不合法?被告反诉索赔15万元

今年4月,新《婚姻法》的颁布给了钱玲秋很大的鼓舞。她想到南日镇领导跟她说的话,决心找出许某与他人同居的证据。从去年开始,她与兄弟姐妹一起跟踪许某,终于在今年6月3日晚11时许,在佳磁宾馆将许某与廖某捉奸在床,并拍下了不堪入目的照片。

在法庭上,钱玲秋向法庭出示了这些照片。许某对这些照片的来源给予了否认。他说,这些照片是钱玲秋等人强行将其脱去衣服拍下的,不能作为证据。他说,如果这样的照片可以作证据的话,我也可以给她拍下同样的照片。

二、审判

6月27日上午8时40分,嘉兴市桐乡法院民事庭开庭审理了国内首例举证"第三者"的离婚案。丈夫在外包了"二奶"并在庭上提出离婚,而妻子当庭出示了丈夫与"二奶"非法同居的证据,对丈夫提出了索赔反诉。

法庭对妻子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尚没有予以认定。丈夫提出申请,法庭没有公开审理此案。经过近4个小时的调查取证,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三、评析

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或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但要证明对方有过错,必须拿出证据。新《婚姻法》对相关证据的采集和使用无配套规定,立法上还存在空白点,取证难的老问题依然存在;新法对离婚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亦无明确规定,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

钱玲秋出示的照片是否能作为有效证据呢?如果私人取证可以作为证据的话,那么以后必然会导致"捉奸成风"的情况,很多人会用不合法的手段来取证。现在也有些人聘用所谓的"私家侦探",以至这个未得到法律认同的行业悄然升温。这样,一方面是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另一方面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的权益。

据了解,每年都有大量的妇女投诉,反映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不幸,但许多都因为缺乏证据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无形之中,促使了"捉奸"风气的形成。

"捉奸"本身就是一种情绪化的、对抗性的行为,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受害者若要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最难的就是缺乏证据。不少人为拿到配偶"通奸"的证据,跟踪、偷拍,无所不用其极,但这样的证据是否有效?而且某种程度上,这还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对于法院来说,如果因为保护一方的利益而损害了另一方,有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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