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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学刑法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大全17篇)

小编:GZ才子

心得体会是对一段经历、学习或思考的总结和感悟。我们应该重视心得体会,将其作为一种宝贵的财富,不断积累和分享。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学刑法心得体会篇一

有幸参加刑法学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培训,聆听孙国祥教授和刘伟博士对刑法学的教学剖析,收获颇丰。大有耳目一新的感受,深受启发。我是治安学专业教师,对刑法学并不熟悉,由于专业精品课程建设的需要,参加了本期培训。尽管本人所教课程与参加培训课程诸多不同,但这次培训对我今后的教学工作和下一步我校精品课程的建设仍有很大帮助。下面我结合本次精品课程培训学习,谈谈个人对课程教学及教学资源利用的一些肤浅认识和体会。

基于个人教学的体会,以及对一些同仁教学实践的了解,教学上的挑战和困惑可以说是高校教师普遍性的遭遇。此次培训学习,虽然我对刑法学不熟悉,但从孙国祥教授借助刑法学课程对教学的剖析中,也受益颇多,主要有三点:

一是,孙国祥教授特别讲到了教学方法,对刑法学教学中可以使用的方法作了较详细的阐述,比如辩论式的案例计论、撰写学术观点综述的小论文、旁听公审、专题讲座等等。我所任教的治安学课程,虽然与内容与刑法学不同,但从孙教授予的讲述中,我发现有我值得借鉴的很多东西,孙教授提到的诸多的教学方法,我几乎都可以作个尝试。

二是,孙教授提到了刑法学教学中要处理的几个关系,其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对我触动较大,我所就职的公安类院校近年正逐步转向于培养高级技能型人才,在教学中如何做到理论够用,技能够强,各公安院校都在探索之中。在这个过程中,尽管有不少教师已有多年的教学经历,但在教学改革过程中仍然出现了很多问题,甚至有不少人还走了极端。孙教授的观点让我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即不能因为强调实践而割裂理论知识的系统化。对于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必须讲透,为学生建构比较系统的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再强化对学生技能的培养和训练。

三是,孙教授中讲座中多次特别提到教学中必须充分把握学生的已有知识结构和领悟能力。我个人认为,这实质上是对“以学生为主导”、“以学生为本”之类教学指导思想的一条践行途径,也是我今后教学中需要贯穿的一个重要理念。

这次培训,在教学资源的利用上,对我的启发较大,除了日常的教材、期刊杂志外,还可以搜集与本学科知识有关的国内外各知名学校的网站,下载一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获取各种教学资源带来了十分便利的条件。在日常教学工作中,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各种教学资源,丰富教学内容,拓宽教学和科研的视野。只有不断更新、充实教师的知识结构,才可以始终站在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只有教师个人知识的深厚积淀,才能给课堂带去信息含量高的知识内容,才能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形进行有的放矢的教学,也才能实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教学目标。

近年来,各校精品课程的建设如火如荼,不少学校的精品课程建设水准很高,对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具有极大的助推作用。如何使这些的成果能发挥更大的价值。从此次培训中,我个人认为目前对此类教学资源还处于“低共享、高成本、交流不足”的状态。这种状态主要体现为:一是,共享范围极其有限,很多是建设单位内部共享。使很多同仁既使知道某学校的精品课程,也无法获取其内容。二是,高成本有限共享,在一定范围内高成本共享,这里的高成本既指需求者,也包括供给者,最终造成运转不良,难以维持。三是,交流不足。交流可以解决两个问题,即避免重复性建设和取长补短。但个人感觉目前在精品课程建设上,同行专业人员交流机会极少,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交流平台,特别是直接的、动态的交流。当然如果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国家教育部门的支撑。

两天的培训时间很短,所见所闻在短时间内还无法深度消化,我相信这次培训将对我今后的教学起到一次提升作用。

学刑法心得体会篇二

在学习国刑法的过程中,我不仅仅了解了我国刑法的制度和体系,还对刑法的价值和作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通过学习,我认识到刑法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打击犯罪行为的重要法律工具。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学习国刑法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国刑法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控制工具。刑法的设立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它规范了社会公德、道德和行为的底线,防止人们触犯法律红线,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刑法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规定,更是一种社会准则的体现。在我的学习中,我发现刑法紧密地联系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状况,刑法适应性强,能够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和调整。因此,国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次,国刑法强调公正与权利的平衡。刑法要求对于犯罪分子必须进行追究和惩罚,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国刑法也注重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我学习到,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拥有辩护权和申辩权,法官和检察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调查和审判,确保案件的公正和权益的平衡。这不仅体现了人权的尊重,也保证了刑事审判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再次,国刑法以预防为主,注重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在学习中,我了解到刑法的最终目的并不是简单地对犯罪进行惩罚,更重要的是预防犯罪的发生和减少犯罪的危害。刑法通过立法、执行和司法实践来预防犯罪和治理犯罪,希望能够通过严格执法和刑罚的公开、公平、公正,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在刑法体系中,预防和治理是保证刑法的有效执行和社会治安问题解决的基础。

最后,国刑法强调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观念。刑法不仅仅是执法机构约束行为的工具,更是通过教育和宣传来引导公民养成合法行为的意识和责任感。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我认识到每个人都应该有自觉遵守法律的义务,不能违法犯罪。国刑法通过惩罚犯罪和宣传教育等手段,培养和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加强履行社会责任的认知,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和公民责任,从而全面提高社会对法治的尊重和信任。

总而言之,国刑法对于社会的稳定和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学习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刑法的价值和作用。它不仅是一种社会控制工具,还强调公正与权利的平衡、预防和治理犯罪、公民法律意识和责任观念的培养。只有进一步提高法治意识,加强法律教育,加强刑法的宣传和执行,才能保障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的有序发展。

学刑法心得体会篇三

近年来,我国刑法界的发展可谓取得了突飞猛进的成就。与过去相比,现代刑法更加注重对犯罪行为的精确界定与司法效率的提升,给人以深刻的启示。借此机会,我想分享一些自己的心得体会,思考现代刑法对于我国法制建设的价值和影响。

首先,现代刑法的核心价值在于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工具,刑法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惩处犯罪分子,从而保护社会公平和正义。通过对刑法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社会秩序才能得到维护,个体权益才能得到保护。刑法的实施使犯罪分子付出应有的代价,并给予受害者以公正和安慰。刑法以一种积极和激励的方式促进社会进步,为人民创造更加公正的社会环境和安定的生活状态。

其次,现代刑法的科技化进程不可忽视。现代社会以信息技术为核心,迅速发展,并与刑法实施紧密结合,创造出一系列科技手段来提高刑法效果和司法效率。例如,电子取证技术的应用大大便利了刑事调查取证环节,全球定位系统的使用使得犯罪分子更难逃避刑责。此外,刑法也需要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进一步提高预防犯罪、打击犯罪和司法公正的能力。现代刑法通过科技手段的应用,使司法更科学、更精准,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再次,现代刑法强调人权保护与矫治功能。与传统刑法相比,现代刑法更加注重对犯罪分子及其家属的人权保护。在刑法实施中,我们始终要尊重和保护犯罪分子的基本人权,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要注重矫治功能的发挥,倡导与刑罚相结合的严密监管机制,以激发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意愿。通过诸多刑罚与教育的有机结合,现代刑法从根本上阻止犯罪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最后,现代刑法的建设要与国际法和国际人权标准接轨。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现代刑法的发展需要与国际法及国际人权标准相一致。只有以国际法为参照,我们的刑法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正与秩序。此外,刑法的发展也需要广泛借鉴他国的经验和做法,使我们的刑法更加进步和完善。通过与国际接轨,现代刑法能够对全球犯罪问题做出独立的判断和解决方案,为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综上所述,现代刑法在我国法制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对刑法的研究和实践,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刑法的核心价值和作用。同时,我们也要不断学习和总结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使我国的刑法更加符合国情和社会需求。我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刑法必将进一步发展壮大,为构建法治中国贡献更大的力量。

学刑法心得体会篇四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

六、实用性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学刑法心得体会篇五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刑法体系不断完善。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对刑法原则有着浓厚的兴趣。通过学习与实践,我得到了一些关于刑法原则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刑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始终被奉为核心。无论是财富、地位、社会地位、人种、性别、年龄等等因素,在法律面前都应当受到平等对待和保护。通过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我们可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防止法律被滥用,使法律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工具。例如,对于一起侵犯财产罪案件,法律不应当因为被告人的社会地位或财富状况而减轻刑罚,而是根据犯罪性质和情节来判断,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长期有效性。

其次,在刑法领域,有一项重要的原则是法无专行。这意味着刑事司法不应当轻视其他法律体系的权威,而是应当与其他法律体系形成有机衔接和协调。比如,在处理刑事案件的同时,我们可以通过民事法律机构和行政部门的支持和介入实现更好的刑罚执行和犯罪预防。这种法无专行的原则有助于提高刑法的执行效率,为刑罚执行提供更好的保障,同时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刑法领域应当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刑罚的程度应当与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相适应。在刑法领域,刑罚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惩罚,更是通过惩罚和预防措施来保护社会的方法。刑罚过轻可能导致犯罪人得不到应有惩罚,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秩序。而刑罚过重则可能侵犯到被告人的人权和个人尊严。因此,我们必须在刑法执行中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确保犯罪行为得到适当的制裁和防范。

此外,刑法原则中还需要坚持证据排除原则。这个原则是基于无罪推定的核心价值观,要求判决应当只依赖于得到法庭认可的合法证据。在证据排除原则的指导下,我们可以确保刑罚的执行基于真实可靠的证据,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证据排除原则有助于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过度的刑事制裁和司法错误。

最后,刑法领域需要坚守善意为本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不仅要着重考虑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还要注重犯罪人的改造和恢复。善意为本的原则不仅仅关注对犯罪人的惩罚,而且更加注重对犯罪人的帮助和引导,以便他们能够改变自己的错误行为,回归社会。通过执行善意为本的原则,我们可以为社会创造更和谐稳定的环境。

综上所述,刑法原则是指导刑罚执行的重要准则。通过对刑法原则的深入研究和实践,我认识到刑法原则在保护国家和社会安全的同时,还要尊重和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只有通过坚持刑法原则,我们才能够建立一个公正迅速的刑事司法体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的安全和幸福。

学刑法心得体会篇六

近年来,随着社会问题的增多,刑法的实施和执行成为了解决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作为一名从事刑法工作的法律工作者,我深感这一职业的重要性和责任感。在实践中,我有幸参与了一系列刑法工作,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体会。

首先,在刑法工作中,最重要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但我们不能忽视其中的人道主义精神。在实施刑法时,我们要确保被告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尽力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我们也需要关心和关爱每一位罪犯的生存和改造问题。为此,我们加强与社区、家属和相关机构的配合,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找到回归正途的机会。只有兼顾人权与社会秩序,刑法的力量才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其次,在刑法工作中,科学有效的证据是确保正义的关键。作为刑法工作者,我们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收集和分析相关证据。只有确定可靠的证据,才能确保判决的准确和公正。了解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培养专业素养和判断力,也是我们必不可少的能力。同时,我们也要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提高自己的调查和审判能力。刑法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只有经过不断的实践和磨砺,才能做到审慎公正,不辜负人民的期望。

再次,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是刑法工作的重要环节。在犯罪侦查和司法实施过程中,我们往往需要与警察、检察院和司法机关等多个部门进行紧密合作。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案件协作机制,我们能够更加高效地处理案件,降低工作成本。同时,也能够避免因信息不畅或处理不及时而造成的犯罪分子逃脱或冤案发生。因此,我们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犯罪,守护社会安宁。

最后,刑法工作者要时刻保持健康的心态和职业道德。刑法工作涉及到社会矛盾和人的悲欢离合,很容易让人感到疲惫和沮丧。因此,我们需要时刻关注自己的心理健康,避免工作压力对身心造成过大的负担。同时,我们也要时刻保持职业道德和公正原则,不受金钱和权力的干扰。只有坚守职业底线,才能做到判案公正,使每一位当事人和社会都能够得到应有的公平对待。

总之,刑法工作是一项充满挑战和责任的职业。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关爱人民群众,保障被告的权利,切实维护社会秩序。我们要加强专业学习,提高调查和审判能力,确保证据的科学有效。我们要与相关部门紧密合作,形成合力,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我们要保持良好的心态和职业道德,避免失去初心和走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刑法工作的职责,为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的幸福贡献自己的力量。

学刑法心得体会篇七

刑法是民众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不仅涉及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涉及到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的保护。作为普通人,我们需要了解刑法的基本知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维权,以此来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和生活质量。在我的日常生活中,我也学到了很多有关于刑法与法律的心得体会。

一、法律知识要多学习

了解法律与刑法知识可以让我们在面对问题时可以更好的自我保护。比如,在我一次的路途中的时候,有一位不良青年试图将我抢劫。当时,我迅速地想起了法律对于“紧急防卫”的规定,紧急防卫是可以使其不负刑事责任的。关键是我还清楚的记着刑法条文,因此,在紧急情况来临时,我拿起物品强力反抗了他们的抢劫行为。在这之后,他们没有了进攻我的欲望,于是逃走了。我明白的体会到,在日常生活中,做好安全防范与提高法律素养至关重要。

二、数据需要多途径收集

如今,网络上有很多法律相关的知识,但有时候这些资料经不起考验,更不可能让我们熟练掌握法律条文,理解其中的含义与细节。因此,去法律法规官网寻找最新的法律条文,读解法律案例可以让我们进一步了解法律,从而在现实生活中更好的解决问题,抵御犯罪行为。

三、注意法律与实际操作的区别

了解理论知识是很好的,但是我们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测试,从而调整我们的实际操作与策略。例如,一次我在街头接受了一份派发的广告,在抄写过程中有民警前来带离。后来,我查阅法律条文发现没有接受广告的行为是非法行为。然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方式绝不是直接跟相关责任人对话,而是通过维权,向相关机构反映,这样才能最安全、最公正得到自己解决。

四、遇事不冒进,及时与律师联系协助

在遇到了各种困难和纠纷时,很多人都会自行解决。事实上,如果不能妥善处理一个深入的法律问题,通常的处理结果很可能带来更多的麻烦。因此,在遇到重要的法律问题时,我们不应该犯愚蠢的错误,而是要及时联系专业的律师协助。律师们是非常有经验的,他们知道如何处理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并且通常会有非常准确的策略。

五、理性思考,合理维权

遇到一些纠纷很难处理,时常会涉及到很多的人与机构。这个时候,我们不能只依赖关系的力量,而要依据法律逐一分析情况,并且理性地思考,从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法律)方式。这样,即使在面对复杂问题的时候,也能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实现我们的维权。

在总结完以上的心得体会后,我认为刑法法律的学习与掌握跟人类的生存息息相关。每一个人都有责任关心、了解、适当遵从法律。而在我们成为法律的“助手”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坚定自信,深入思考,并时刻检验自己,这样我们才能避免纷争、进一步完善法制,确保社会、经济、国家发展的健康方向!

学刑法心得体会篇八

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学习法律,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同时,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事就是法制经济。使自己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等。

在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很大的变化。开始比以前更自觉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也更坚定的确立了正确的政治方向。这对我自己以后的发展是有很大帮助的。也让我更加明白了入党的积极意义。由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这些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读完这本书,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争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水平。

近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都发现了重大变化,我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我们更应该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学刑法心得体会篇九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实用性

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

学刑法心得体会篇十

在长期接触柜员刑法的工作中,我深深体会到了该刑法对于金融机构和社会的重要意义。柜员刑法不仅是一项法律法规,更是一种保护金融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在工作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下面将从法律依据、工作方法、团队合作、风险防控以及应对压力五个方面展开叙述。

首先,柜员刑法在工作中给予了我们充分的法律依据。作为柜员,在处理客户问题、维护银行利益时,我们必须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我们要理解和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金融领域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在实践中不断把握运用。只有依法办事、严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我们的工作才能顺利进行,客户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其次,工作中要树立良好的方法论。柜员刑法特别讲究方法,只有掌握了正确的方法,我们才能更好地对待工作中的问题。在日常工作中,柜员要保持高度的警惕和敏感度,对待事物要保持客观、公正、严谨的态度,不能因为个人喜好而对客户偏颇。同时,我们要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交流,分析和解决遇到的问题,以此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团队合作也是柜员刑法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柜员这个岗位上,我们往往需要与其他同事紧密合作,共同完成一些任务。团队合作需要我们在工作中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攻坚,共同迎接挑战。只有形成团结对外的合力,才能更加稳定地保障金融机构的运作和客户的利益。

在工作中,柜员还要时刻关注风险防控。金融行业是一个高度风险的行业,尤其是在现代金融业普及的今天,各类金融犯罪层出不穷。作为柜员,我们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并时刻关注和预防风险的发生。只有及时防范,才能避免损失的产生,保证金融机构的稳定运行。

最后,柜员刑法工作对于我们来说是一项具有一定压力的工作。尤其是面对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我们的工作要随时随地面临巨大的压力。因此,我们要具备一定的心理素质和抗压能力。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我们都要学会化压力为动力,以积极的心态应对问题和困难,保持良好的心态和情绪,才能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通过这些年的工作经验,我深深感受到柜员刑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这项工作需要我们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准确的判断能力以及高度的团队合作精神。只有牢记使命、勇挑重担,才能更好地履行柜员刑法职责,为金融机构和社会的稳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学刑法心得体会篇十一

工商银行是中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作为金融机构,其经营活动与法律关系紧密相连。为了确保银行业务的安全和规范,工行不仅需要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还需要深入了解和应用刑法。本文将从个人工作岗位的角度出发,分享在工行工作中对刑法的理解和体会。

二、了解刑事责任和法律风险

在工行从事金融服务工作时,我们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的刑事责任。金融领域存在很多犯罪行为,比如贪污、受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一旦我们与这些行为有关联,就会涉嫌违法犯罪,面临法律风险和刑事追责。因此,我们需要深入学习刑法知识,了解刑事责任的界定和承担,以避免犯罪行为。

三、合规与制度建设

在工行,合规和制度建设是严肃认真的。法律是保障员工行为合规的基石和依据。员工需要遵守公司内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还要遵守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这就需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严守银行业务的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确保自己的行为合规。只有法律意识深入人心,才能真正做到守法经营。

四、法治思维与风险防控

在金融行业,风险控制是至关重要的。刑法的运用可以帮助我们建立风险防控的意识和思维模式。科学的刑法思维可以帮助我们识别和预防犯罪行为,提高风险识别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此外,刑法还能帮助我们加强内控建设,提升企业的防范能力和处理能力。只有在法治思维的指引下,我们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确保风险的有效控制。

五、刑法的力量与社会责任

刑法不仅是保护法律秩序的有力工具,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力量。作为工行员工,我们不仅要履行个人的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社会责任。只有从法律角度审视自己的行为,保持与法律和规章制度的一致,才能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对社会的正面引领作用。通过合规经营,职业操守的坚守,我们才能帮助银行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为金融业发展做出贡献。

六、总结

工行刑法心得体会旨在引导工行员工加强对刑法的学习和理解,提高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员工要时刻牢记自己的刑事责任,遵守法律规定,以免涉足犯罪的边缘。同时,员工应注重合规与制度建设,树立法治思维,加强风险防控能力。担负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做到守法经营、合规经营,为工行和金融行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学刑法心得体会篇十二

学习《刑法》是每个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它是法学学习中的重要基础。通过学习《刑法》,能够更好地了解犯罪和刑罚的相关知识,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思维能力。本文将分享我在学习《刑法》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认真学习与阅读

认真学习和阅读是学好《刑法》的前提,只有通过深入学习与阅读,才能掌握更多的知识和技能,更好地理解其背后的原理和价值。通过不断的学习和阅读,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刑罚、法律程序等各方面内容,从而更好地适应法律运用的现实。此外,在学习过程中,我们还应该注重案例分析和思考。

第三段:深刻理解法律精神和价值

通过学习《刑法》,我们不仅可以了解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也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背后的精神和价值观。例如,《刑法》所强调的“一个罪犯,两重人格”的概念告诉我们,在犯罪行为之后,罪犯不仅需要受到应有的惩罚,也需要重新接受社会的教育和改造,从而回到正常的社会生活。此外,《刑法》所包含的公平、正义、人权等价值观也与我们的现代社会有着深刻的联系。

第四段: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学习《刑法》能够帮助我们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使我们更加了解法律规定和责任,也意识到个人行为与社会法制的紧密联系。例如,当我们发现身边的人犯罪行为时,我们将积极报案,不但履行公民义务、守护社会安全,也有利于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第五段:结论

通过学习《刑法》,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和作用,也提高了我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思维能力。学习一门学科并不是为了为其而学,而是为了更好地应对生活和工作中的挑战,掌握更多的实用技能和知识,助力自己的发展和成长。因此,我坚信:只有不懈地努力学习、深入实践,才能更好地结合《刑法》的知识,为实现法治创造更美好的未来。

学刑法心得体会篇十三

随着社会的发展,水资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保护水资源和治理水污染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水利刑法作为涉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的法律,自2008年起开始实施。通过学习和了解水利刑法,我深刻认识到了水是生命之源,水资源保护必须加强。以下是我的水利刑法心得体会。

一、学习水利刑法鼓励我从个人做起,爱护水资源。水利刑法对涉及水污染的行为做出规定,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但是,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我们是否真正做到了保护水资源,减少水污染?通过学习水利刑法,我清晰地认识到保护水资源是每个人的责任。同时,我也意识到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从小开始做起,从自身做起,少浪费用水,多节约用水,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环保。

二、深入了解水利刑法有助于我认识到水污染治理的重要性。水污染治理是保护水资源的重要举措。水利刑法对于水污染的治理作出了严格的要求,规定了污染排放和环保标准。同时,法律还给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了解水利刑法让我认识到水污染治理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了我对环境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三、通过学习水利刑法,我进一步认识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必要性。作为一种法律,水利刑法明确规定了涉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的行为和规范,并明确了依法惩治的措施,这是对人们生命和生存环境保护的必要措施。了解和学习水利刑法,不仅可以为人们提供法律保障,也可以提高人们遵守法律的意识和意愿。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需要对违法行为说“不”,坚决抵制任何危害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让我们的社会更加文明和健康。

四、水利刑法的实施必须与其他政策和规定相适应。水利刑法和其他有关的政策和法规之间相互影响和補充,进一步确保了法律的切实可行。例如,我国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等,都与水利刑法相互联系和落实。在学习水利刑法的过程中,我认识到要从各方面做好水污染治理,配合和推动党和政府的政策。

五、水利刑法的实施需要全员参与。水利刑法是责任的体现,实施和执行涉及到全社会的合作和参与。宣传水利刑法,提高人们保护水资源的意识和责任感,必须依靠各社会组织、各阶层人民和广大公民的共同努力。面对水污染和水资源保护,我们必须积极参与和宣传,共同落实水利刑法,构建美好的水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

总之,水利刑法是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的必要法律文件。学习和了解水利刑法不仅扩展了我们对水环境保护的认识,更鼓励和推动我们全力参与,切实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自觉性提高,水环境将更加优美、健康和能源更加丰富。

学刑法心得体会篇十四

作为一位学法律专业的学生,在我眼中,《刑法》这门课程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一门课。它不仅是我们了解法律主要条例的基础,同时也是我们担任未来律师或法官的入门课程。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刻地认识到,学《刑法》不仅需要全面深入掌握法律知识,更需要对法律背后的精神内涵有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以下是我对学习《刑法》这一过程中的一些个人感悟。

第一段:理解《刑法》的重要性

《刑法》属于必修课程中的一门,这门课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每个国家或地区都会有其自身的刑法体系,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的实现。在《刑法》这门课程中,我们需要从很多方面来理解其重要性,比如它对于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和法律体系是非常重要的,在犯罪预防、尤其是打击犯罪活动上亦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等等。因此,我们在学习此课程时,应该学会认识到其重要性,增强其学习意义和价值。

第二段:掌握《刑法》的基本概念

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掌握其基本的概念。法律中关键的词语如犯罪、罪、刑、判罚等等,都需要我们理解和记忆。要学好《刑法》,首先得擅长看清楚法条的字面意义,并且能够将其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加深对其内涵的理解。我们还需要认识到《刑法》是一门非常特殊的课程,它既重法条阅读,又注重法律理念、规范意识的培养。这些基本概念的掌握是很重要的,因为只有达到它们的理解和掌握程度,才能更深刻地了解和适应《刑法》。

第三段:学习《刑法》的难点与疑难问题

《刑法》这门课程内容繁杂,且涉及面广,很多同学会在学习过程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和疑难问题。例如,法条的理解还有法律相关的名词解释,都可能会给我们带来学习上的困难。因此,在学习本课程时,我们应该注重课后学习和实际练习。我们可以通过参加相关的讲座或研讨、与老师进行交流和讨论等方式帮助我们更好的学习《刑法》。

第四段:《刑法》的内涵与精神

作为一个法律专业的学生,我们不仅要掌握法律知识,更要理解法律的内涵和精神。在《刑法》这门课程中,我们应该注重的不仅仅是对法律条文的掌握和理解,而是要认真了解法律背后的内心和精神,即了解其背后的道德和伦理,了解其对社会正义和包容性的要求等方面。这些基础性和深刻性的内涵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学习并体会《刑法》的真谛。

第五段:学习《刑法》的启示

在学习《刑法》这门课程的过程中,我得到了诸多启示。首先,我们应该注重实际操作、注重实践与理论相结合,不能只是单纯地对法条进行解读。其次,我们应该从法律内在的精神、思想、价值观入手,这些能够对我们有更多的帮助,同时激发我们的思考和探索。最后,学习《刑法》也告诉我们,无论我们身在何处,都应该尊重法律,做一个遵守法律的公民,在每一个行为和抉择中都要体现出法律的尊严和恪守法律的自觉性。

总之,《刑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基础课,我们需要全面系统地理解该课程的知识,通过实际操作去将其贯穿到实际生活中。而在学习过程中,我们不仅要掌握其基本概念,更要认真理解和体会其背后的价值、精神和意义,以便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能够更好的应用到实践中。而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全面遵守法律,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让法律成为我们行为和选择的指导原则。

学刑法心得体会篇十五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xx、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

学刑法心得体会篇十六

我作为一个即将走向社会的,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然而许多人不懂公民基本法,所以即使有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也不懂利用这些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用法也有实际的必要.

通过《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只是很表面理解,很感性的认识,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理性的认识,通过学习使我的法律意识产生了质的转变。学习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参照课本,对照笔记,联系一些法律事例,以及观看普法宣传节目,感觉到在法制建设方面,我还有很多需要学习,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考虑。

法律知识是我们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平交易,平等……,在生活过程中,遵守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

由于我们专业的知识体系过于单一,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己综合素质提高的知识。而这门课很好的弥补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知识视野扩大。对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很有好处。比如:在找兼职做的时候,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等。

在这一个学期的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其中实体法部分对我以后很有帮助,它主要介绍我国几大基本的部门法和几个重要的单行法的相关内容,,使大家了解包括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的立法目的、原则及基本规定和精神,培养大家的知法、守法、护法、用法的自觉意识。

总之,在本学期学习的这门《法律基础》课上,我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了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了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通过这门课,我还了解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了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会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也能够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并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我深刻的理解到了我们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在日后的学习工作生活过程中正确的行使我们的权利,正确的履行我们应尽的义务。在学习工作过程中,更能正确地遵守法律规定,更能够在工作生活中免受困扰,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初步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 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实用性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学刑法心得体会篇十七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 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 ,并给予犯罪嫌疑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刑法的学习心得体会,欢迎大家阅读。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 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实用性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x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枪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杀人、抢劫、奸、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

在上学期学习刑法总论时,曾老师讲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各方面理论上的指导,为分则学习作出一个先行的铺垫。然而到了这学期上陈老师的课,我方才发现,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准确,知识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例如故意杀人罪,这是我首次有勇气上台“讲课”的一个罪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很透彻的时候,最终的案例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一个犯罪形态上,究竟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这暴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具体个案的判决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总论知识体系的极度不完善,需要在学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加以弥补。现在时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较理解何以判断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判断,问题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实质区别:犯罪有没有得逞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实质区别: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动放弃的话就是中止。后三者比较容易混淆,鉴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各异,当司法实践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是,犯罪形态的不同对罪刑法定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

刑法分则主要规定具体罪名与罪状,数目繁多,在如何把握刑法分则的问题上,我认为应该从理解以及掌握各个罪名的主要内容和行为方式上出发学习。刑法分则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具体条文来确立各种犯罪行为,条文的内容包括罪状和法定刑。通过罪状设计来描述犯罪行为,确定打击犯罪的范围,是各国刑法的通行作法。罪状的内容主要是对社会现实中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需要由刑罚方法来处置的事实加以记述,这是罪刑法定,在认识论上是定性认识。法定的罪刑设计要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司法定量,具备可操作性。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考虑,满足可操作性的最佳状态是:立法对每一个问题的规定不仅有定性因素,更为关键的是有定量因素。只有在定量的意义上才可以说能够将可操作性落实,仅仅停留在定性阶段而不考虑定量因素,不符合“实事求是”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面对具体个案,处理具体案件时,对刑法的适用解释只能是具体的,根本原因是案件之间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正如我们高考英语作文经常用的一句话:every coin has two sides。 每一枚硬币都有两面,更何况是一个案件,又何止两面呢。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件事物是完全相同的。每个案件在其所具有的特殊之处都是独一无二的。一个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方,他们永远不可能重复在他们之间引起纠纷的那种行为。我们可以用足以涵盖不同时空下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不同纠纷的一般术语,去描述一个案件中的诸般事项。我们也可以用仅仅能够包含在一时一地的这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的特定的法言法语,对他们加以描述。无论我们怎样描述案件,每一个案件都只发生一次。例如杀人罪是定性描述,具体的杀人行为分别有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基于故意和过失的程度所反应出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在各个案件中均有差异。

至于刑法上所说的行为方式,我们在学习的时候经常会进入这样的一个思维误区,法条说什么即是什么,抠字眼,只在于字面上的分析以及在语句上的剖析,而忽视了其中的内涵以及各个不同的行为方式所导致的不同的行为结果以及判决结果。经过学习,我发现刑法总论和分则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总论的指导,单看分则,确实难以作出正确的判决,由此可知,无论是总论还是分则,在学习的时候必须融会贯通,不可厚此薄彼,构建自身完整的刑法知识体系,对分析案件时很有帮助。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把握刑法法条上所提到的各个行为方式呢?当然,语义理解是最基础的一方面,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法条上没有明确写上、规定上的其他行为,那些特殊的行为方式该如何定性的问题。法条不可能涵盖所有有可能的犯罪行为方式,人的创造力是无限大的,可是路走偏了,就成了人的犯罪手段及方式是无限多的。因此,当出现于某些特殊的行为方式时,一是可以依照法条总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而不必关注与其他具体行为方式的关系;二是可以依照刑法总论上一些基本的、原则上的规定,再结合相类似的具体罪名,由法官进行自由心证。

刑法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正如广州许霆的恶意提款案件,从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的有期徒刑,然而同一性质同一行为方式的“云南许霆”则从无期徒刑改判为八年的有期徒刑,且是借鉴广州许霆案的先例进行上诉。“云南许霆”表示:“2019年7月的时候,我有一次减刑机会,要减两年零六个月。结果报上去,法院说我不认罪,这个减刑就没有批。”直到广州许霆案引起了一系列涟漪,方才让这个“云南许霆”有了提前步出监狱的机会。为什么不同的法院检察院的判决会有不同的结果,为什么法律规定的上诉在实际操作中那么难实施,甚至对于写了很多遍的申诉材料上交到法院,依然是无人问津,这是司法实践的失误还是司法机关办事效率的低下,不得而知。我记得当初本科专业选了法学的时候,不少人告诫过我,从法学院毕业出来以后,会发现大学四年所学到的跟职业会大相庭径,无论你是作为律师还是检察官。其实个人认为,不是学的东西大相庭径,而是作为一个人心中那份正义以及法律理想已经在社会的大染缸之中被染得失去了本来的颜色,看不清其本来的面目,因此才会造成大相庭径的局面。司法实践当中,理论上的东西相信是相差无几的,由于法院、检察院以及辩护人的不同而容易造成判决结果出现差异,这也是刑事立法的一个不足之处,也是刑事司法的一个缺陷所在。

通过这学期学习刑法分则,我深深体会到,要学好刑法这一门课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这需要理论联系实际,过于理想化的思维会导致刑法的学习道路出现偏差,批判性的思维反倒会让自身更好地认清事实,看清法律不只是维护人的权利,而且牵涉到的还有很多很多或正或邪的方方面面。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律学科,且与其他部门法比起来,刑法是“第二道防线”,没有刑法做后盾、做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贯彻实施。因此我们不是为了学习刑法而学习刑法,而是为了把法律知识融会贯通,将学到的知识更好地应用到实践中去,解决实践中具体的问题而学习刑法。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不能闭门读书,忽视联系实际,那是高中时候明确高考高分为目标的学习方法,我们应当把理论学习跟我国的司法实践,特别是刑事审判实践结合起来。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还要了解、关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带着新问题去学习刑法理论,同时也要关注犯罪学、心理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方面的相关学科。这样不但为学习刑法提供了动力,而且也能使所学的刑法学知识得以检验、充实和提高,并能提高分析问题和认识问题的能力。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三:

在这个月的读书学习过程中,我主要对司法考试教材中的刑法学进行了有计划的学习,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法律解释对我启发很大,现在我就把这一解释向大家介绍一下。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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