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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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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暂行) 党务公开工作是党的建设和党务管理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把党务公开工作作为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结合上级有关规定及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深入开展党务公开工作探索和实践,切实建立、落实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并逐步形成党务公开工作的长效机制。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共泉州市委关于在农村、街道社区党组织开展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试行)》及《中共石狮市委关于在全市基层党组织推行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要广泛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特别要注意发挥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全市各级党组织都要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条 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应兼顾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风廉政监督员及符合岗位要求的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代表,离退休党务干部或普通党员群众代表中选聘。

聘期一任3年,聘书由聘用单位党组织颁发。第三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选聘条件:自觉践行“xxxx”重要思想,充分发挥在党的建设和党务公开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完成市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法律知识,以及与党务公开监督工作相关的知识,参政议政能力强,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原则性,善于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较高威望,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身体健康,有参加监督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坚持完成党务公开监督工作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对本单位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收集和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向党员、群众宣传本单位党务公开的内容,监督和协助本单位党组织更好地做好党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定期召开党务公开监督员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互相及时通报党务公开工作有关情况。

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党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二、党务公开内容审核制度 第六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必须确保真实、可靠。 第七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限由相关工作负责人提出,由分管领导把关,领导小组办公室归纳、整理,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党组织负责人批准。

未经批准的项目,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 第八条 党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由提供公开内容的相关工作负责人负责。

第九条 党组织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党务公开工作:督促相关工作负责人按要求和时限准备好党务公开内容,根据内容的性质和事件的特点拟定合理化的公开方案,交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呈党组织负责人批准后公开。公开方案应根据保密原则,合理确定公开范围,做到内外有别;根据层级不同,合理确定公开程度,做到适度有别。

需要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核的事项,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第十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办理及反馈制度 第十一条 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分别负责市委及市人大、政府、政协党组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

基层各级党组织负责同级党组织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通过设立意见箱、公布监督电话、组织座谈走访等形式,经常性地收集广大党员、群众对本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馈,对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必须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党务公开意见箱、监督电话可与原事务公开意见箱、监督电话合并使用。有条件的党组织,也可分设监督电话。

第十三条 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特别是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应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进一步听取其意见;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十四条 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办理情况的反馈时限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 第十五条 意见和建议的收集整理及办理情况要详细记载,记载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工作内容进行考核。

四、党务公开资料整理归档制度 第十六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应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归档内容:在公示栏、触摸屏、局域网、互联网上公开的内容,包括文字、图表、图片、音像资料等;通过各种形式收集、归纳、整理的意见、建议及整改意见;通过文件、会议等形式公开的内容。

第十八条 党务公开内容归档保存工作,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九条 党务公开内容归档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除在党内文件中对保管年限有明确规定的外,党务公开档案的保管时限一般为3年。

五、党务公开督查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全市各级党组织要结合事务公开检查,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督查,重要事项及时督查,常规性工作定期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总结典型做法,抓好工作落实。第二十二条 督查落实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二)公开的形式是否注重实效;

(三)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

(四)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

(五)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办理和反馈。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务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要与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创优、奖惩及领导干部个人提拔使用结合起来,考核结果要装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各级党组织和个人,要参照党内有关规定,针对下列违纪情形,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或给予组织处理:

1、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2、未按全市党务公开工作统一部署,未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

3、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群众要求解释或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或说明的;

4、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单位、本部门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领导不力的;

5、应实行公开而拒不公开的,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搞形式主义的;

6、其他违反规定不够纪律处分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对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

2、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履行党员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损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侵犯党员群众民主权利,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不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督促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

4、对管辖范围内严重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

5、其他违反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三)因违反党务公开规定引发重大恶性案(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对党群干群关系造成较大破坏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内除名、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石狮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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