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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师德建设工作评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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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师德建设工作评估方案

为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适应进行培育和弘扬中华民族精神教育的需要,提高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使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的若干意见》(教基38号)、《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和《辽宁省中小学师德建设工作评估方案(试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师德建设工作评估的指导思想

师德建设工作评估工作要以“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的实际,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师德建设工作评估制度,推动师德建设工作,全面提高我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二、师德建设工作评估的原则

1、民主性原则。在师德建设工作评估的过程中要坚持民主公开,充分听取学生、教师、家长、学校和社会等各方面的意见,努力避免主观主义,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

2、实效性原则。在师德建设工作评估的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搞形式主义,不偏听偏信,不能只为评估而进行评估。

3、重建设原则。要把评估作为促进工作的一种手段和方法,着眼于长远发展,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改建结合,重在建设。

三、师德建设工作评估的主要内容

1、组织建设。包括师德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和职能发挥等情况。

2、制度建设。包括师德建设工作规划计划、宣传教育、考核评估、奖励惩处、民主监督、档案管理、经费保障等制度建设情况。

3、工作开展。包括师德建设工作计划和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等。

4、工作成果。主要是指学校师德建设的情况,学生、教师、家长和社会对师德建设工作状况的评价。

详见《锦州市中小学师德建设工作评估指标体系》。

四、师德建设工作评估的方法

1、师德建设工作评估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下进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估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评估学校。评估教育行政部门时要对其所属学校进行抽样评估,评估学校时,要对受评学校的教师的“师德档案”进行随机抽样调查,抽样数应不低于总样本的10%。

2、对教育行政部门评估要采取自评、社会评价与上级评价相结合,定期评估与随机抽样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对学校的评估,在学校自评的基础上每年进行一次,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每年都应进行一次自我评估,并写出书面自我评估报告,存档备查。

五、评估结果及使用

师德建设工作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对优秀单位,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的单位,要限期整改。经再次评估

仍不合格者,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

锦州师专、锦州电大、锦州市教师进修学院、锦州市卫生学校、锦州市财经学校、锦州市机电工程学校、锦州一职专、锦州二职专、锦州三职专、锦州四职专师德建设纳入此次评估范围,评估细则参照《锦州市中小学师德建设工作评估方案(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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