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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纠纷上诉书(汇总9篇)

小编:曼珠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合同纠纷上诉书篇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男,x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xx省庆城县马岭镇x村二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号:x1010x5x0。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号xx市场x幢x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xx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x10000x1x43。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二路号xx室。

法定代表人汪,经理。

上诉人赵因买卖纠纷一案于x0年xx月1日收到未央区法院(x0)未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现依法上诉如下: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陕西xx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被上诉人西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万元。

2、判令被上诉人陕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一审、二审案件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该判决适用程序不当

上诉人赵不具有主体资格。x年x月25日,上诉人赵向西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出具欠条一份,内容载明:“陕西xx公司欠西安xx公司货款500万元正(五百万元)”。该欠条内容明确载明双方主体是陕西xx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和机电公司,且该欠条内容并没有利息约定。机电公司收到欠条后,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xx公司也没有提出异议。这充分说明xx公司和机电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且xx公司和机电公司之间的欠条内容不涉及上诉人赵。机电公司将上诉人赵列为被告属于主体不适格、程序不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x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x条的规定。

二、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原审法院于x年xx月xx日向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查询机电公司给xx公司开具的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情况,经询上述两份增值税发票已于x年x月x日由xx公司进行了申报抵扣。这也充分印证了机电公司和xx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另外,xx公司和西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于x年x月xx日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而该买卖合同的标的正是机电公司和xx公司于x年x月x日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标的。由于xx公司并不生产买卖合同的标的,为履行其与实业公司的合同,所以才与机电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也就是说xx公司购买机电公司货物的目的是转卖给实业公司。在整个过程中,上诉人赵始终没有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机电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赵是合同的主体。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赵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并由此认定上诉人赵应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属事实不清。

三、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机电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更不存在约定利息的问题,机电公司将上诉人赵列为被告且原审法院判令赵向机电公司支付欠货款及利息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应该依法驳回对xx公司的诉请。

最后,该判决仅凭赵手写的一张欠条而认定上诉人赵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免失于草率。该证据并不能完全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敬请中级人民法院慎重考虑。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程序不当、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赵现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xx年六月十日

合同纠纷上诉书篇二

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安丘市郚山镇_______________村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玲,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黑龙江省鸡西市________________人,系刘__________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临朐县__________医院。

地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院长。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依法撤销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20__________)临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

二、

三、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认定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__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纠纷上诉书篇三

上诉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二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主张利息的诉请,实属欠妥,具体理由如下:

1、双方约定货到付款,被上诉人二并未依约行事。上诉人考虑到维持合作,故允许被上诉人二在收到货物后迟几天付款,该事实可从已付几笔货款中得到印证,但上诉人并未同意可以无限期延迟付款,且与一般交易习惯不符。

2、上诉人曾采用多种方式,不断向被上诉人二追讨货款,并通过借高利贷(月利2分)维持生意,对此被上诉人二亦已明确知晓,且其曾承诺在xxxx年11月底前将全部欠款结清,但事后依旧没有履行。

综上,被上诉人二应当支付上诉人同期贷款利息,以弥补违约造成的利益损失,否则有失公平。现上诉至贵院,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请求。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合同纠纷上诉书篇四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纠纷上诉书篇五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写明提出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写明上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附:_________________本上诉状副本______份(按被上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合同纠纷上诉书篇六

上诉人程某某(一审原告),女,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汉族,徐州市第_____中学学生,住徐州市丹桂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

法定代理人老程,男,195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上诉人程某某之父。

被上诉人徐州市某某工人医院(一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_________________院长

上诉人因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云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真相、明辨法理、保护弱者,依法改判,还上诉人一个公平与正义,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合同纠纷上诉书篇七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2、责令原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原审以被上诉人为被告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解释五十九条是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地位的明确,但该条文并不否认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作为一般自然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被上诉人可以个体工商户(字号)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也可以一般自然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个体工商户(字号)为诉讼主体的情况,要看争议是否在登记经营范围内产生,要看民事活动是否是以个体工商户(字号)的名义进行的。

本案装修施工不是在登记经营范围内产生,相关证据上又是以一般自然人“李某某”的名义签字的。更重要的是,双方20__年10月到20__年2月签订、履行(口头)合同时,“__________商务酒店”尚不存在(酒店核准日期20__年5月28日)。因此,相关责任应该由被上诉人以一般自然人的名义承担。

二、退一万步讲,原审以被上诉人为被告就算显属不当,原审法院也不应该直接驳回上诉人起诉。

从立法本意上讲,最高法院将个体工商户字号列为当事人主要是为了诉讼方便的考虑。就算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为被告显属不当,原审法院也可以通过向上诉人进行释明或者直接予以更改,而没有必要直接予以驳回起诉来制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综上,原审裁定严重错误,望二审法院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纠纷上诉书篇八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北新民初字第883号判决,特提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北新民初字第883号判决书,并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适用法律错误。

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供一组照片,证明帝景嘉园小区内存在以下问题:1、停车位与业主窗户距离不足3米,噪音及尾气污染影响业主正常生活,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及伤害费1000元;2、单元门损坏,无法使用。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600元及租房损失元;3、电压过高,业主自行安装稳压器。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及损失3345元;4、外墙渗水,要求被告给付抹灰产生的费用800元;5、室外落水管损坏,原告自购材料更换,要求被告给付材料费200元,以上费用合计7945元。

以上事实,有《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照片、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诉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审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在卷为凭。

对于以上证明帝景嘉园小区内存在问题的事实,原审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但对这一事实是否系被上诉人责任且对上诉人造成财务损失,被上诉人是否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原审一审法院并未释明。原审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因管理园区公共区域部分不善给原告造成损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此判决“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也未释明。按照《合同法》,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赔偿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事实上,帝景嘉园小区内存在问题的事实,既是被上诉人对本园区公共区域部分管理不当的事实,原审一审法院有意规避这一说法,为被上诉人规避违约事实。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帝景嘉园小区内存在问题的事实均在物业合同委托管理事项之内,以上事实分别对应违反本园区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6之(车辆行驶及停泊);事项1之(门厅);事项2(配电系统);事项1之(外墙面);事项2之(落水管)规定,已构成违约事实。按照《合同法》,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构成对《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的部分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审一审法院却没有依此判决被上诉人违约,并支付赔偿金,而且被上诉人更没有提供可以对上述物业违约事实免责的证据,所以原审一审法院的判决缺乏事实依据,与情与法均无法自圆其说。

关于赔偿金在原审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已经说明《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单方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物业费承担违约责任既缴纳滞纳金,却没有约定物业方违约的惩罚措施,这是很显然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在《合同法》、《民法》中对此显失公平的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原审一审法院应按照《合同法》、《民法》的规定要求物业承担违约责任。另外,9月,帝景嘉园并未交付业主使用,业主又怎么会与物业签订《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故原审一审法院所称“故帝景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错误的,到底是谁的真实意思表示?209月的业主委员会又在哪里?显失公平的合同又怎么可以据此不存在的“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而免责。

具体抗辩如下:

1、法理上,物业管理公司依据《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内配套服务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对小区内配套服务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承担用水、用电、供暖、人身安全保障职责是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首要职责,物业管理公司必须采取对小区内配套服务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等有效安全保障措施,保障业主在用水、用电、供暖、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安全,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否则,即应对业主因为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况下,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使本可以避免或降低的损害发生或者扩大,因此其应为受害人向直接责任人求偿不能的后果承担一种风险责任,这种责任的性质属于补充赔偿责任。实施加害行为的侵权人是损害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人是补充责任人,两者构成责任竞合,在直接责任人无法确定或无资力赔偿的时候,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责任大致可分为两类,即物的安全保障责任和人的安全保障责任。物的安全保障责任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采取措施确保被管理小区内的设施安全、设备安全,否则,因设施、设备不安全使业主遭受损害,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人的安全保障责任要求物业公司采取措施确保小区的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在小区实施侵权行为,否则即应承担法律责任,对此,物业管理公司不得预先免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物业方没有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业主单元对讲门公共设施安全,并对业主造成侵权;没有对小区配电系统进行安全维护管理,造成业主损失;没有对车辆行驶及停泊采取管理措施,甚至知法犯法,侵害业主休息、学习安全权利;没有对公共外墙及落水管进行安全维护,造成业主损失。物业方虽不是直接侵害人,但作为补充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按照《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在庭审前,业主将一份请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调查证据申请书》交与原审一审法官,请求原审一审法官调取保存在物业手中的7月-业主的报修记录,此记录本可以证明业主就以上损害事实多次向物业申报维修,但物业现在拒不交出此记录本,还谎称业主从未报修过,借以推脱责任。业主询问原审一审法官调查取证结果时,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说:物业方无法提供业主报修记录本,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业主不能提供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证据为由判决业主证据不足,此判决为适用法律错误。业主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与本案相关联的重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应调查取证。原审一审法院以物业方无法提供业主报修记录本,进而推断业主没有报修,明显是在偏袒物业方,原审一审法院疑似存在司法不公行为。

二、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原审一审法院犯有有证不认、无证妄认,对事实认定不准的错误。

原审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中说:“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因管理园区公共区域部分不善给原告自身造成损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付违约金及财务损失费794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既然原审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那么“原告的损失”又是谁造成的?“现有证据不足”,“不足”在哪里?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实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原审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中对此疑问均没有任何解释,原审一审判决又依据什么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上诉人认为原审一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对上诉人提交的并以确认的证据及损害事实不去认定是被上诉人违约所致,认定事实不准。庭审中及庭审后,被上诉人也未提供上诉人的损失不是被上诉人管理不当造成的证据,但原审一审却认定被上诉人不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而上诉人依据《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物业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原审一审法院却不予认定。

1、停车位与业主窗户距离不足3米,噪音及尾气污染影响业主正常生活,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违约金及伤害费1000元。物业公司违规私划车位且违反《物权法》相邻权原则,造成对业主休息权及身体健康的侵权。

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造成对业主侵权的是第三方机动车拥有者,是机动车的噪音和尾气对业主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违法在业主窗下不足三米处私化车位,对小区车辆行驶及停泊管理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且知法犯法。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不确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6之(车辆行驶及停泊)的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小区车辆行驶及停泊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和月24日《沈阳晚报》及证人证言。

2、单元门损坏,无法使用。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违约金600元及租房损失2000元;

对讲门自20开始就不能使用,春秋楼道内灌风灌土,经常有杂物吹进楼道内,且常有外来闲杂人员,更有甚者在楼内拐角处小便。冬天灌风灌雪,卫生、取暖条件极差,因自来水水表被冻,停水事件时有发生。夏天蚊虫爬满进户门,业主一开门,蚊虫跟随进入,半夜经常被蚊子叮醒,严重影响睡眠以致神经衰弱。对讲门已严重丧失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及保持楼道卫生清洁功能。业主自家门口如此脏、乱、差环境,已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业主在此种环境下无法安心舒适居住,现已在外租房居住。因此问题,此房屋以低于本园区其他同类型房屋的价格出租,差额损失2000元。

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恶化业主外围居住环境、造成对业主侵权的是第三方大风和冷空气、尘土杂物、外来闲散人员、蚊虫及上冻的水表,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园区公共区域部分既单元对讲门的维修维护职责,致使单元对讲门腐烂变形,玻璃尽碎,为防止破碎的玻璃伤害到老人孩子,物业用大石块将单元门顶开至墙边,单元门成完全开放状态,致使大风和冷空气、尘土杂物、外来闲散人员、蚊虫长驱直入,甚至冻坏水表,造成停水事故,并冷空气严重影响楼道内业主家墙体的温度,致使与此墙体相连的客厅温度不达标,以上事实致使此房屋以低于本园区其他同类型房屋的价格出租,差额损失2000元。

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对安全保障义务、对本园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既单元门管理不当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1之(门厅)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本园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既单元对讲门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证人证言及在一审庭审中物业方陈诉的对此单元门多次返厂维修的笔录和在物业处保存的维修记录薄。

3、电压过高,业主自行安装稳压器。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违约金及损失3345元;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造成对业主侵权且造成财产损失的是第三方电压,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园区公共设施配电系统既小区自维配电箱的维修维护职责,年7-8月,业主多次向物业反应电压高造成业主家电器损坏,要求物业及时维修维护,物业也曾派人测过电压,电压表指针瞬间达到最高值270v,物业方将电工拖走后,再无音讯。直至今日本单元电压一直在240v以上,严重超过国家标准。在与物业长期协商要求供给合格电压未果后,为保护业主用电安全及防止火灾发生,业主自行安装了稳压器,这是业主自救的合理行为。

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对安全保障义务、对本园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既配电系统管理不当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既电压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2之(配电系统)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本园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既配电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证人证言、保存在物业手中的2008年7-8月业主报修记录薄、电话录音、沈北新区社会管理服务网96129“3月28日关于编号c201403140004”帝景嘉园电压高诉求的回复。

4、外墙渗水,要求被上诉人给付抹灰产生的费用800元;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造成对业主侵权且造成财产损失的是第三方是外墙,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园区公共部位既外墙的维修维护职责,2008年-20业主就此外墙渗水的问题多次向物业反映,物业也曾在外墙做打胶处理,但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渗水问题,后业主自己购买了外墙防水胶,先后两次自己和雇佣工人进行维修,渗水现象不再发生,但目前仍有裂缝,这是合理的业主自我救济行为。

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对安全保障义务、对本园区公共部位既外墙管理不当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既外墙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1之(外墙面)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本园区公共部位既外墙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业主维修费用明细、保存在物业手中的2008年-年业主报修记录薄。

5、室外落水管损坏,上诉人自购材料更换,要求被上诉人给付材料费200元。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造成对业主侵权且造成财产损失的是第三方是室外落水管,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园区公共部位既室外落水管的维修维护职责,业主要求物业更换,物业推脱说没有原材料,换不了,因业主心力交瘁,无力再与物业抗争,遂业主自己买了落水管自行更换。这是合理的业主自我救济行为。

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对安全保障义务、对本园区公共部位既外墙落水管管理不当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既外墙落水管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2之(落水管)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本园区公共部位既外墙落水管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业主维修费用明细。

综上,由于被上诉人疏于管理,未能尽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业主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安全保障职责及公共设施设备及公共区域部位的管理维修维护职责,导致了上诉人财产受到损失,因而被上诉人的疏于管理、应急不力的行为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四要素:具有过错、行为违法、上诉人具有受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同时,上诉人自身并没有过错(上诉人已缴纳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损害事实从2008年7月开始发生,缴费期间业主多次要求物业解决,但物业方至今也没有彻底解决损害事实,故自2008年12月1日起,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依法行使抗辩权)。因而被上诉人应对其过错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原审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适用法律不当、认证事实不清的错误,严重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想其中关系,但是上诉人及其愤怒,恳请二审法院依据事实,主持正义,依法撤销原审一审法院的判决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同纠纷上诉书篇九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53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被告徐__________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两次向原告李__________借款总共人民币1153000元,第一次于20__年11月2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28000元,第二次于20__年12月3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5000元;被告徐__________出具两份“借据”,在借据上双方约定“如20__年1月25日不能付清,借方愿意付日千分之1.4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双方在借据上约定所谓“违约金”即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部分利息原告不予诉求,20__年1月份商业银行二年期贷款年利率为5.40%,20__年1月25日开始计算利息至起诉之日止,暂计利息为人民币48771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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