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字典范文网 >> 公路养护作业安全制度版 公路养护安全标语(通用10篇)

公路养护作业安全制度版 公路养护安全标语(通用10篇)

小编:QJ墨客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公路养护作业安全制度版篇一

1、爱护公路树木,建设生态通道。

2、爱路、护路、养路,利国、利民、利己。

3、爱路护路光荣,毁路坏路可耻。

4、安全大道,共同创建。

5、保护公路,人人有责。

6、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7、保护路桥,关爱生命。

8、不辞辛苦,只为振兴交通;甘为公仆,但愿富裕百姓。

9、常在路上行,理解养路人。

10、超限运输,害人害已。

11、超限运输毁公路,依法治理利国民。

12、超限运输是公路头号杀手。

13、创建"和谐畅通路",进一步提升公路养护水平。

14、此路段危险,请用心通过。

15、打击违法行为,保护合法运输。

16、防超治超保畅通,路好车好效益高。

17、非标设置规范一分,地方形象增长十分。

18、公路安全畅通,百姓出行无忧。

19、公路本是大动脉,采砂取土远离它。

20、公路标志很重要,人命关天离不了。

21、公路不是垃圾场,保持清洁最重要。

22、公路畅通,货畅其流。 23、公路畅通,你我共享。

24、公路多一份爱护,交通多一份和谐。

25、公路发展向上攀登,联系职工向下扎根。

26、公路管理千秋业,平安和谐万代兴。

27、公路及用地范围内禁止集市贸易、摆摊设点、搭设棚屋等。

28、公路连接千万家,畅通整洁靠大家。

29、公路连着你我他,爱路护路靠大家。

30、公路连着你我他,和谐管理靠大家。

31、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32、公路两侧要盖房,快请路政来丈量。

33、公路受国家保护,公路需人人爱护。

34、公路通,百业兴;公路畅,百业旺。

35、公路为畅通,畅通为人民。 36、公路养护,群众受惠。

37、共建和谐公路,同享温馨旅程。

38、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公路养护管理。

39、合法装载货物,让路桥更安全。

40、和谐路政,平安咸丰。

1、修公路,架桥梁,致富快,国力强。

2、拆迁修路舍小家,路通业兴福万家。

3、公路人汗洒大地为人民,修公路为了济源再腾飞。

4、公路通畅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百业兴旺。

5、要想发家快致富,勤劳少生多修路。

6、济源大地路通八方,经济腾飞百业兴旺。

7、质量与信誉同在,安全与效益共存。

8、学习陈德华艰苦奋斗、敬业爱岗精神,不断开创公路系统各项工作新局面。

9、玉川公路连接成网,济源经济灿烂辉煌。

10、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努力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11、严禁在公路两旁采石挖土摆摊设点。

12、贯彻“三个代表”思想,做为人民服务楷模。

13、爱护公路,造福后人。

14、国道省道县乡道,都是连心致富道。

15、文明收费树“窗口”形象,务实高效创一流业绩。

16、与时俱进,大办交通,建设畅、洁、绿、美公路画廊。

17、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新贡献。

18、公路通行费取之于车,用之于路,利之于民。

19、公路人汗洒大地为人民,修公路定叫崎岖变坦途。

20、修兴业之路,架致富之桥。

21、乡乡镇镇通油路,四通八达奔小康。

22、解放思想,快速发展,争创全国一流样板公路。

23、创建全省交通示范市,树立济源公路新形象。

24、加强路政管理,保护路产路权。

25、公路联系你我他,管理养护靠大家。

26、打击违法改装车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27、护路光荣,毁路违法。

28、养好公路,保障畅通。

29、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交通事业发展的关心支持。

30、精神文明重在建设,贵在创新。

1.公路安全标语

2.公路施工安全标语

3.高速公路安全标语

4.公路施工安全标语牌

5.年终公路养护工作总结

6.公路养护的年终工作总结

7.公路养护承包合同书

8.县公路管理养护段工作总结

公路养护作业安全制度版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考核,规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拨付,根据《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和青岛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平度市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经市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纳入管理养护计划的县道、乡道、村道(含桥涵)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农村公路进行日常检查、不定期抽查、半年考核评比和年终总评。

第四条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管理养护的组织机构、计划管理、工程管理、养护管理、路政管理、安全生产及其他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五条评分标准: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平度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评分办法》进行评定,总分为100分。其中,不定期检查分数占20%,半年考核分数占30%,年终考核分数占50%。

第六条检查办法:对养护路段采取随机抽查的办法,乡道检查考核的路线长度不少于在册养护总里程的40%,村道检查考核的路线长度不少于在册养护总里程的20%。

对于县道的大中修工程由平度市财政和上级补助按照1:1的比例投资;

对于村道的大中修全部由各镇(街道、园区)自行筹资。

第八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和日常养护补助资金,作为聘用养护人员、工具费、办公费和日常小修工程等费用。

县道的养护成本为每年15000元/公里,乡道的养护成本为每年9500元/公里,村道的养护成本为每年2000元/公里。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小修保养和日常养护,养护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投资。

各镇(街道、园区)负责辖区内乡道和村道的小修保养和日常养护,市财政对乡村道养护按照养护成本的40%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乡道每年3800元/公里,村道每年800元/公里。

县道、乡道和村道的养护里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年报确定。

第九条综合检查考核结果及运用:各镇(街道、园区)目标任务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按照规定数额的100%拨付日常管理养护补助资金;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良好,拨付90%的补助资金;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合格,拨付80%的补助资金;得分在70分以下为不合格,全部扣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条资金管理及拨付

农村公路资金实行统一筹措,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养护计划批复后,县道的小修保养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年度预算按季度拨付到市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专户上,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使用。

乡村道的小修保养补助资金根据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审核情况直接拨付到有关镇(街道、园区),下达养护计划后先行拨付30%,半年考核合格后再拨付30%,年终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对农村公路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市审计部门定期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计划管理

(三)县道的大中修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建设;

(四)乡道和村道的大中修由各镇(街道、园区)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在管理养护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一)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出现责任事故,造成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具有县级行政区域内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直接为农村生产、生活服务,不属于乡道及以上公路的建制村之间和建制村与乡镇联络的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农业、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道、村道建设和养护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建设、养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和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征求沿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村民的意见。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履行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程序。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标准建设;村道和工程艰巨、地质复杂的县道、乡道建设路段,按照本省农村公路相关技术标准建设。

第十条县道、乡道建设应当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保护环境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村道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应当妥善处置农村公路建设废弃的沙、石、土,用于土地整理利用等,防止破坏农村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技术标准为四级以上的公路工程、中型等级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达不到四级的公路工程和小型桥梁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应当进行招标。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监理达不到招标条件的,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或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技术人员组成监理组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施工安全和建设质量的监督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聘请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以外的技术人员参与农村公路施工安全和建设质量的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和建设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事项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由项目设计审批单位组织进行,或者由其委托的项目法人组织进行。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工程档案,工程竣(交)工后应当及时移交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障公路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里程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工作,县道、乡道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村道在乡(镇)交通运输管理站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建议性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在农村公路事故多发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警示标志等安保工程项目,应当纳入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计划,并逐步实施。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建设,并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照路段或区域通过招标或者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严重损毁危及行车安全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必要时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二十二条根据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行道树栽种、公路标志设置、路基巩固等需要,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县道和乡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土地纳入公路用地管理范围。

第二十三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县道、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和考核结果作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排、资金安排和实施有关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实行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资金由县级财政安排,公路管养里程或管养成本增加的,财政安排的资金相应增加。省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视财力情况安排相应资金投入。

农村公路管理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资金由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标准安排,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省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视财力情况安排相应资金投入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

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不得破坏、损害或者非法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害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公路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负责村道的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村规民约中有关村道保护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 在村道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二)在村道及村道用地范围内进行损坏、污染和影响村道畅通的活动;

(四)在村道用地范围内修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在村道上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三十二条公路违法行为发生在县道、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在村道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村道阻断或危及桥梁、隧道、渡口安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养护作业安全制度版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促进全区道路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区、乡(镇、街)、村(居)联合或自行建设的公路。

本暂行办法所称公路,是指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经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认定的区、乡(镇、街)、村(居)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边沟、用地和设施。(办法中街、居,是指含有农村公路的街道、居委会,下同。)

第二条  公路是区、乡(镇、街)、村(居)公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以及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三条  公路养护管理贯彻“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分级负责”的原则。区公安、规划、土地、建设、环保、水利、林业、市容、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民有遵守公路养护管理法规、爱护公路的义务;有检举、揭发违章侵占、破坏公路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养护职责

第五条  做好公路养护工作,是法律赋予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之一。区交通局是全区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乡(镇、街)人民政府做好公路养护计划的安排,培训、考核公路养护人员,推广应用养护新技术、新材料。

(三)开展经常性的公路养护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纠正。组织开展全区性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比活动,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全区公路养护情况。

(四)组织区建和指导乡(镇、街)、村(居)自建公路工程验收,做好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健全公路养护台帐。

(五)根据公路性质、技术等级和使用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公路交通标志。

(六)依法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和破坏公路的行为。

第七条  乡(镇、街)人民政府的职责是:

(一)加强公路养护-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提高广大群众自觉爱路、护路、惜路的意识。

(二)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域公路养护的组织与实施工作,编制年度养护计划,督促、指导村(居)做好公路养护工作。

(三)组织乡(镇、街)、村(居)自建和参与区建公路工程验收。

(四)经常进行公路巡查,制止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和破坏公路的行为。

第三章  公路管养

第八条  公路养护的实施,贯彻“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和“谁受益、谁养护”的原则,有计划地提高路面等级。

第九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街)、村(居)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现有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条  乡(镇、街)人民政府要把公路养护资金作为经常性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村(居)从村级集体经济资金中安排一定支出,并根据公路养护里程和路面状况逐年适当增加。

第十一条  乡(镇、街)人民政府、村(居)应明确分管责任人,确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并结合公路养护里程,选配适当的养路人员,配备必要的养护机具,或采取专业队(户)承包的方式养护。

第十二条  乡(镇、街)人民政府、村(居)要保证公路养护取土、用水的需要,区域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十三条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该路养护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对公路登记造册,建档保存。

第十五条  严禁在公路边沟外5米内和公路平交道口、弯道内侧边沟外10米内(系城市规划公路的,按城市规划公路有关规定执行)新建房屋和其它永久性设施。

上述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一律不得在原地扩建、改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不得在公路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焚烧秸秆、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排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因国家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采取防护措施情况下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系铺装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必须经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铺装砂石路面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在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下,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第十八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四级公路不超过10吨、三级公路不超过15吨、二级以上公路不超过20吨。

第十九条  机动车制造厂、修理厂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公路,造成公路损坏的,要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报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林业采伐许可证,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四章  监督考评

第二十二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公路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综合考评。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公路养护以奖代补资金制度。

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以奖代补;乡(镇、街)财政每年也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公路养护以奖代补。

乡(镇、街)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三六一机制”,经省、市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按在册里程每年给予一定的专项资金补助。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以奖代补资金坚持养护里程和质量相结合的分配原则,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乡(镇、街)、村(居)、承包专业户养护公路的积极性。

第二十五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并加强对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依法处理其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因养护管理不力,造成区域内公路失养、路面损坏严重,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对该路段责任单位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并相应扣减以奖代补养护资金。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为了搞好我县县道养护管理工作,依据《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1、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必须服从上级的各项工作安排部署,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做好公路养护工作。

2、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必须保持所管护的路段畅通、整洁,定时对管护路段路面进行彻底清扫、路肩进行除草整理、边沟进行清理等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同时,积极配合上级搞好农村公路创建等工作。

3、养护管理人员要随时检查管护路段路面、桥梁、隧道、涵洞、路沿带、挡土墙、防护坡、道路交通标志等附属物等损坏情况和水毁塌方情况,及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做好管护路段各种报表填写和上报工作,所有填报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不得瞒报、虚报。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及时做好5方以下的塌方清理工作,排除管护路段的各种险情,在最短的时间内消除安全隐患。

4、坚决制止侵占、损害公路及公路设施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及时上报单位,交给所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及时进行处理,依法维护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

公路养护作业安全制度版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小修保养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修补,是公路养护的基础性工作。

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的内容包括:路面、路基构造物、桥涵隧道、沿线设施、绿化及其它附属设施的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

保养和小修具体工作范围依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界定。

第三条  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要结合gbm工程和文明样板路建设加强养护管理,不断提高养护质量。

第四条  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要坚持管理与生产分工、小修与保养分离的管理模式,并逐步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国省干线公路的小修保养工程管理,县乡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公路局是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的业主,负责小修保养费用的筹集,招标文件编写,标底编制,招投标组织以及养护质量监督控制和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县级公路局是市公路局授权的公路小修保养管理的业主代表,协助市公路局筹集资金和养护招投标工作,主要承担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以及计量支付等工作。

第八条  公路站是公路养护的基层生产单位,在道班合并的基础上组建而成。

第九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积极组建企业建制的各级公路养护公司,充实人员、调整和配备机具、申办养护资质,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市公路局根据公路养护里程,依据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定额及编制办法,结合两个系统(gpms和cbms)运行结果进行资金测算,制定年度小修保养投资建议计划,报送省厅公路局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市公路局下达的年度计划要把保养和小修工程区分开,费用分别下达,实行计量支付。

第十二条 县级公路局要在年底前对所辖公路编报分项小修保养建议计划,并报送市公路局核查。

第十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养护投资计划,保养及小修工程资金按完成工程量实行每月计量支付。

第四章 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 公路养护质量(好路率)是考核小修保养工作的主要指标,年初逐级下达。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养护资金和养护质量指标及工程项目,安排落实养护生产任务,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五条 公路养护保养与小修工程分开管理,保养工作采取分路段承包的方式。市公路局应根据保养工作内容科学合理地切出保养资金,由县级公路局包干使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完善的.检查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六条 县级公路局负责对保养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按照合同条款对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做好检查验收,确保达到质量要求。防汛期间和雨雪特殊时期,要采取各项预防性措施,发现灾毁要及时进行抢修、维修工作,确保公路畅通。

第十七条 市公路局对养护小修工程实行项目管理,县级公路局负责小修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并实行合同管理。养护小修工程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降低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 养护小修工程管理要做好下列工作:编制维修方案和工程预算,选择施工单位,审批施工组织计划,搞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理竣工资料,进行竣工验收等。

第十九条 小修保养工程施工中要制订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加强上路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着安全标志服,施工中按国标设置安全标志。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小修保养工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奖惩办法,按月、分项考核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工程。

第二十一条 路基养护要以《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原路设计标准为依据进行质量管理。通过对路基各部分的日常巡视和定期检查,发现病害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维修和加固,消除病害根源,使其经常保持路基坚实、边坡稳定、排水畅通,公路线型顺适。

第二十二条 路面养护必须采取经常性、预防性保养和维修措施,对于影响行车安全的路面病害如:沥青路面坑槽、沉陷、拥包等要当日及时修复,非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天,以保证路面的平整度完好,横坡适度,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抗滑性能。

路面修补要根据破损情况确定处理方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选择适宜的结构类型,所用材料和结构配合比要通过试验确定。施工过程中各工序间要做到衔接良好。

第二十三条 应加强现有桥涵及附属构造物的经常性检查和保养,做到桥涵各(构)部件完好,河床应适时疏浚。沿线设施及绿化等,应按照各工程项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小修工程要建立各道工序施工检查验收制度,认真填写各项施工原始记录、质量评定表等;市公路局应定期、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小修工程进行质量抽查;县级公路局要严格控制小修工程质量,每道工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变更设计及调整施工计划要经市公路局批准,县级公路局负责每月向市公路局报送工程进度统计、质量评定等有关报表。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县级公路局要制定小修保养检查评比办法,根据《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在每月月底前对本月的生产完成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实合同工作内容、工程数量和工作质量。

第二十六条 市公路局要对小修保养生产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并进行不定期抽查,根据抽查结果奖优罚劣。

第二十七条 省厅公路局要对公路养护质量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第七章  水毁工程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汛期公路巡查,备好、备足抢险物资和抢修预备费,发现隐患及时修复。对中型及中型以上水毁采取逐级上报制度,并积极做好抢修准备工作,切实保障公路畅通。

小型水毁:路基及边坡零星坍塌在50m3/km以下;路面局部破损;人工构造物勾缝、抹面剥落、个别砌块松动等局部损坏5m3/km以下及单项工程修复工作量在一万元以下者均属小型水毁工程。

中型水毁:路基路面损毁一处长度在20米以下,构造物等其它单项工程修复工作量在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者属中型水毁工程。

大型水毁:路基路面损毁一处长度在20米以上及单项工程、修复工作量在二十万元以上者均为大型水毁工程。

第三十条 公路水毁坚持先抢通、后修复,先干线、后支线,先路基桥涵、后路面工程的抢修和修复原则。

第三十一条 因水毁造成公路交通阻断的,由市公路局制定抢通方案,县级公路局具体负责实施,首先要保证道路通行,其经费原则上由市公路局在水毁抢修费中解决。

第三十二条 公路水毁工程修复方案一般应由市公路局确定,其经费在市公路局水毁抢修费中解决。大型水毁工程,由市公路局上报修复方案,经省厅公路局审定后安排补助经费,市公路局负责组织实施。凡当年安排的水毁工程修复项目,一般应当年竣工。确因工程量大等原因当年不能完成的修复项目,经省厅公路局批准转入下年度工程计划。

第三十三条 对于大桥和技术复杂的水毁预防修复工程,其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应报省厅公路局进行技术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开工。

第三十四条 大、中型公路水毁预防及修复工程一般应经过勘测设计、报批、施工、验收等程序。水毁修复工程应经有关人员现场确定抢修方案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同时做好现场记录,以备查验。

第三十五条 公路水毁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小型水毁工程由县级公路局组织进行验收,大、中型水毁工程由市公路局组织验收,必要时省厅公路局可派员参加,大桥或技术复杂的工程由省厅公路局组织验收或由省厅公路局委托市公路局组织验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解释。

公路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点多、面广、线长、任务十分繁重、搞好安全生产,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避免工伤事故,减少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极为重要,为保障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道班的工作车辆应有由驾驶证的人员驾驶,严禁酒后开车作业,严禁车辆在危险处停留。

1、凡在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工作服或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背心,若发现道班上路作业人员无穿着安全标志服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每人每次罚款50元。

3、作业人员操作特种养护机械。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5、严禁在作业时乱丢火种;不准穿高跟鞋、拖鞋和赤脚上路作业。 

7、当养护维修作业区处于视距不良的路段时,应在维修作业区前后明显位置设置施工标志。当对整个路面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应修筑临时交通便道,以保证车辆通行。

第三条:清扫 绿化养护作业应注意事项。

1、严禁在能见度差(如夜晚、大雾天)的条件下进作业。

2、凡需占道进行绿化作业的,必须按作业控制区布置要求设置有关标志。如遇大风、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必须停止清扫、绿化养护作业。

第四条:公路巡查应注意的事项 . 

1、各道班的养护人员每天要坚持上路巡查,巡查的次数每天不少于一次。公路巡查必须做到定时、定向、线路进行检查时,必须做好检查记录。

2、各道班养护人员要把当天巡路的情况汇报班长,并认真填写好《道班巡查日志》,记录员和班长应签名,认真做好《道班巡查日志》的归档工作。

3、全面检查公路路面及沿线公路设施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发现问题,按职责范围及时处理超出范围的应及时上报县局处理,防止公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公路养护作业安全制度版篇五

为了切实落实农村养护工作的各项任务,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一、 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

1、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

2、吸收和采用新方法,不断改善生产手段,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延长公路的使用寿命。

3、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害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4、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二、 养护人员工作职责

2、应及时清理、清扫路面上的散落物。

3、应随时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

4、应及时清理排水系统堵塞物,雨季前对全线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排水畅通。

5、每天对公路进行巡查,对公路构造物,如挡墙、桥涵、公路标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增加。

6、边坡塌方处理:应及时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数量较大须及时设置警告标志,1小时内应向所在交所汇报,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通。

7、构造物损坏处理:应及时修复少量损坏构造物;出现较大构造物损坏,并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及时设立警告标志,同时1小时内所在交管所汇报。

8、每位管理人员应完整做好统计工作,对管养路段出现的路面病害,如露骨、断裂等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9、对在公路范围内的违章事例,如违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积物品、超重超限车辆行驶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交管所汇报。

10、完成交管所临时交办的养护任务。

三、安全生产制度

1、上路作业必须穿戴防护用品,穿戴安全标志服、标志帽,不得穿硬底、高跟鞋或赤脚作业。

3、养路材料要靠一边整齐堆放。做到桥头不堆、弯道内侧不堆、狭路不堆、行车密度大的不堆,尽可能堆在路基外。

4、傍山和在陡坡作业时,要戴安全帽,坡过陡要系安全绳索。清除塌方要从顶部向下清理;上方作业,下方不得同时作业或站人,注意来往的行人及车辆安全。

5、台风、暴雨、冰冻、雷雨季节应经常巡视公路,遇有道路损毁、中断及毁坏迹象,要立即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

6、文明养护,在养路作业中不设障、不阻车,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通告和自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时,工地两端要设立“施工路段,车辆慢行”标志。

7、在山岭陡坡地段,如果用手拉送料时,要有二人同时操作。上坡前拉后推,下坡前顶后拉慢行。

8、冬季清除水沟、柴草时,严禁野外用火。

9、在清扫路面时,要面对车辆正向行驶方向相对作业。

四、合同制度

2、劳动报酬:经检查合格者按合同给予拨款。

3、对保洁公司管理较差者,交管所建议并汇同公路处协商有权予以辞退,并不再续签订合同。

五、资金使用制度

1、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养护人员工资支出、机具购置、管理支出等。

2、设立养护资金应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3、上年度养护资金余额滚动下年度养护资金内使用。

六、检查制度

1、公路处与交管所每月组织管理人员对所辖农村公路进行检查并评分,并且交管所负责所辖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检查及考核。

2、公路处与交管所组织有关人员分半年度对全乡农村公路大检查各一次。

3、随时接受县交通局等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市干线公路养护工作检查评比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大力促进我县干线公路养护工作向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目标迈进,进一步提升养护工作管理水平,提高公路养护质量与投资效益,延长公路使用寿命,结合我县干线公路养护工作具体情况,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养护工作必须贯彻“ 建养并重、强化管理、深化改革、调整结构、依靠科技、提高质量、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服务观念,为社会提供“畅、洁、绿、美、安、舒”的公路运输环境。

第三条 小修保养工作的整体要求是: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桥涵及隧道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扎实抓好预防性、经常性养护,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二章 养护机制

第四条 公司小修保养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以专业化道班为基础模块,实行固定保养按需小修,形成分工明确,互相协作的养护生产机制。

第五条 公司成立以巡路保洁、路基养护、桥涵及沿线设施保养为主要任务的路基道班,以路面维修为主要任务的机械化道班,以绿化管护为主要任务的绿化道班;按照市局下达的小修保养工作目标,将目标计划分解至各专业道班,对道班实行目标考核、成本核算;组织实施路况评定、桥梁检查、数据整理上报、道路抢险及其它突发性、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六条 道班实行班长负责制,道工、机械由公司统一调配,在班长带领下集中作业,形成合力,将道班建设成顽强的战斗堡垒。道班长必须做到以班为家、身体力行,做好职工表率。

第七条 道班根据公司下达的养护作业目标,以旬为单位制订养护作业计划,经公司审核同意后,班长带领全班职工组织实施。道班在做好日常养护的基础上,要有计划、有步骤的对分管路段进行高标准综合整治,不断改善路容路貌。

第三章 考核与激励

巡路、养护生产、作业质量、施工安全、班务管理、内业整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月根据检查结果及养护目标实现情况对道班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合格的道班职工除可获得全额岗位补贴外还将给予季度奖。连续三个月考评为不合格的道班将进行整顿。

第九条 为了增强道班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发养护一线职工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工作热情,公司落实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收入分配机制,采取提高岗位补贴及奖金比例等措施,重点提高一线职工的'工资待遇,从而保持养护职工队伍的稳定,为养护工作目标的实现奠定坚实基础。

第四章 装备建设与人才培养

第十条 公路养护工作的发展与进步必须依靠作业手段的科技化、机械化来实现。公司根据技术发展情况及养护工作需要为道班更新、配备各类先进、实用的养护机械设备,基本实现路面清扫、挖补机械化,不断提高养护作业质量与效率,降低劳动强度,使更多的人力可以投入到精细化养护上来。

护工人更快的成长起来,建设一支老中青结合、新老衔接的养护职工队伍。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安全一票否决制。

第十二条 公司以道班为单位配备齐全配套的施工安全设施,道班长做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与落实;公司将安全生产工作做为道班及班长考核的重要内容,与相关人员经济利益挂钩,形成长效化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促进全区道路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区、乡(镇、街)、村(居)联合或自行建设的公路。本暂行办法所称公路,是指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经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认定的区、乡(镇、街)、村(居)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边沟、用地和设施。(办法中街、居,是指含有农村公路的街道、居委会,下同。)

第二条 公路是区、乡(镇、街)、村(居)公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以及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三条 公路养护管理贯彻“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分级负责”的原则。区公安、规划、土地、建设、环保、水利、林业、市容、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民有遵守公路养护管理法规、爱护公路的义务;有检举、揭发违章侵占、破坏公路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养护职责

第五条 做好公路养护工作,是法律赋予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之一。区交通局是全区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乡(镇、街)人民政府做好公路养护计划的安排,培训、考核公路养护人员,推广应用养护新技术、新材料。

(三)开展经常性的公路养护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纠正。组织开展全区性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比活动,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全区公路养护情况。

(四)组织区建和指导乡(镇、街)、村(居)自建公路工程验收,做好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健全公路养护台帐。

(五)根据公路性质、技术等级和使用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公路交通标志。

(六)依法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和破坏公路的行为。

第七条 乡(镇、街)人民政府的职责是:

(一)加强公路养护-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提高广大群众自觉爱路、护路、惜路的意识。

(二)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域公路养护的组织与实施工作,编制年度养护计划,督促、指导村(居)做好公路养护工作。

(三)组织乡(镇、街)、村(居)自建和参与区建公路工程验收。

(四)经常进行公路巡查,制止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和破坏公路的行为。

第三章 公路管养

第八条 公路养护的实施,贯彻“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和“谁受益、谁

养护”的原则,有计划地提高路面等级。

第九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街)、村(居)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现有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条 乡(镇、街)人民政府要把公路养护资金作为经常性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村(居)从村级集体经济资金中安排一定支出,并根据公路养护里程和路面状况逐年适当增加。

第十一条 乡(镇、街)人民政府、村(居)应明确分管责任人,确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并结合公路养护里程,选配适当的养路人员,配备必要的养护机具,或采取专业队(户)承包的方式养护。

第十二条 乡(镇、街)人民政府、村(居)要保证公路养护取土、用水的需要,区域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十三条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该路养护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对公路登记造册,建档保存。

第十五条 严禁在公路边沟外5米内和公路平交道口、弯道内侧边沟外10米内(系城市规划公路的,按城市规划公路有关规定执行)新建房屋和其它永久性设施。

上述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一律不得在原地扩建、改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不得在公路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焚烧秸秆、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排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因国家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采取防护措施情况下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系铺装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必须经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铺装砂石路面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在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下,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第十八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四级公路不超过10吨、三级公路不超过15吨、二级以上公路不超过20吨。

第十九条 机动车制造厂、修理厂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公路,造成公路损坏的,要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定,报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林业采伐许可证,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四章 监督考评

第二十二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公路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综合考评。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公路养护以奖代补资金制度。

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以奖代补;乡(镇、街)财政每年也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公路养护以奖代补。乡(镇、街)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三六一机制”,经省、市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按在册里程每年给予一定的专项资金补助。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以奖代补资金坚持养护里程和质量相结合的分配原则,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乡(镇、街)、村(居)、承包专业户养护公路的积极性。

第二十五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并加强对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依法处理其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因养护管理不力,造成区域内公路失养、路面损坏严重,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对该路段责任单位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并相应扣减以奖代补养护资金。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一、 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

1、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

2、吸收和采用新方法,不断改善生产手段,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延长公路的使用寿命。

3、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害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4、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二、 养护人员工作职责

养护人员须按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技术要求操作确保所养路段路面平整、横坡度适顺、路肩整洁、边坡畅通、构造物、沿线设施完好。

1、养护人员上路作业时间每月不少于3天。

2、应及时清理、清扫路面上的散落物。

3、应随时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

4、应及时清理排水系统堵塞物,雨季前对全线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排水畅通。

5、每月公路,巡视不少于2次;对公路构造物,如挡墙、桥涵、公路标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增加。

6、 边坡塌方处理:应及时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数量较大须及时设置警告标志,1小时内应向乡养护站汇报,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通。

7、 构造物损坏处理:应及时修复少量损坏构造物;出现较大构造物损坏,并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及时设立警告标志,同时1小时内乡养护站汇报。

8、 每位管理人员应完整做好统计工作,对管养路段出现的路面病害,如露骨、断裂等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9、 对在公路范围内的违章事例,如违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积物品、超重超限车辆行驶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10、完成乡养护站临时交办的养护任务。

三、安全生产制度

1、上路作业必须穿戴防护用品,穿戴安全标志服、标志帽,不得穿硬底、高跟鞋或赤脚作业。

2、 不挖“神仙土”,不挖“对头锄”,不打“对面锤”。

3、 养路材料要靠一边整齐堆放。做到桥头不堆、弯道内侧不堆、狭路不堆、行车密度大的不堆,尽可能堆在路基外。

4、 傍山和在陡坡作业时,要戴安全帽,坡过陡要系安全绳索。清除塌方要从顶部向下清理;上方作业,下方不得同时作业或站人,注意来往的行人及车辆安全。

5、 台风、暴雨、冰冻、雷雨季节应经常巡视公路,遇有道路损毁、中断及毁坏迹象,要立即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

6、 文明养护,在养路作业中不设障、不阻车,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通告和自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时,工地两端要设立“施工路段,车辆慢行”标志。 7、 在山岭陡坡地段,如果用手拉送料时,要有二人同时操作。上坡前拉后推,下坡前顶后拉慢行。

8、 冬季清除水沟、柴草时,严禁野外用火。

9、在清扫路面时,要面对车辆正向行驶方向相对作业。

四、合同制度

1、公路养护人员属临时季节轮换农民性质,合同期为一年。

2、劳动报酬:经检查合格者每月42元/公里,优秀者另加奖励。

3、对工作表现较差者,乡养护站有权予辞退,并不再续签合同。

五、资金使用制度

1、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养护人员工资支出、机具购置、管理支出等。

2、设立养护资金应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3、上年度养护资金余额滚动下年度养护资金内使用。

六、检查制度

1、乡养护站每月组织管理人员对全乡农村公路检查并评分。

2、乡养护站组织有关人员分半年度对全乡农村公路大检查各一次。

3、随时接受县交通局等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公路养护作业安全制度版篇六

公路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点多、面广、线长、任务十分繁重、搞好安全生产,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避免工伤事故,减少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极为重要,为保障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道班的工作车辆应有由驾驶证的人员驾驶,严禁酒后开车作业,严禁车辆在危险处停留。

1、凡在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工作服或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背心,若发现道班上路作业人员无穿着安全标志服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每人每次罚款50元。

3、作业人员操作特种养护机械。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5、严禁在作业时乱丢火种;不准穿高跟鞋、拖鞋和赤脚上路作业。 

7、当养护维修作业区处于视距不良的路段时,应在维修作业区前后明显位置设置施工标志。当对整个路面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应修筑临时交通便道,以保证车辆通行。

第三条:清扫 绿化养护作业应注意事项。

1、严禁在能见度差(如夜晚、大雾天)的条件下进作业。

2、凡需占道进行绿化作业的,必须按作业控制区布置要求设置有关标志。如遇大风、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必须停止清扫、绿化养护作业。

第四条:公路巡查应注意的`事项 . 

1、各道班的养护人员每天要坚持上路巡查,巡查的次数每天不少于一次。公路巡查必须做到定时、定向、线路进行检查时,必须做好检查记录。

2、各道班养护人员要把当天巡路的情况汇报班长,并认真填写好《道班巡查日志》,记录员和班长应签名,认真做好《道班巡查日志》的归档工作。

3、全面检查公路路面及沿线公路设施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发现问题,按职责范围及时处理超出范围的应及时上报县局处理,防止公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考核,规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拨付,根据《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和青岛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平度市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经市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纳入管理养护计划的县道、乡道、村道(含桥涵)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农村公路进行日常检查、不定期抽查、半年考核评比和年终总评。

第四条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管理养护的组织机构、计划管理、工程管理、养护管理、路政管理、安全生产及其他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五条评分标准: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平度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评分办法》进行评定,总分为100分。其中,不定期检查分数占20%,半年考核分数占30%,年终考核分数占50%。

第六条检查办法:对养护路段采取随机抽查的办法,乡道检查考核的路线长度不少于在册养护总里程的40%,村道检查考核的路线长度不少于在册养护总里程的20%。

对于县道的大中修工程由平度市财政和上级补助按照1:1的比例投资;

对于村道的大中修全部由各镇(街道、园区)自行筹资。

第八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和日常养护补助资金,作为聘用养护人员、工具费、办公费和日常小修工程等费用。

县道的养护成本为每年15000元/公里,乡道的养护成本为每年9500元/公里,村道的养护成本为每年2000元/公里。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小修保养和日常养护,养护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投资。

各镇(街道、园区)负责辖区内乡道和村道的小修保养和日常养护,市财政对乡村道养护按照养护成本的40%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乡道每年3800元/公里,村道每年800元/公里。

县道、乡道和村道的养护里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年报确定。

第九条综合检查考核结果及运用:各镇(街道、园区)目标任务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按照规定数额的100%拨付日常管理养护补助资金;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良好,拨付90%的补助资金;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合格,拨付80%的补助资金;得分在70分以下为不合格,全部扣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条资金管理及拨付

农村公路资金实行统一筹措,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养护计划批复后,县道的小修保养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年度预算按季度拨付到市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专户上,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使用。

乡村道的小修保养补助资金根据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审核情况直接拨付到有关镇(街道、园区),下达养护计划后先行拨付30%,半年考核合格后再拨付30%,年终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对农村公路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市审计部门定期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计划管理

(三)县道的大中修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建设;

(四)乡道和村道的大中修由各镇(街道、园区)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在管理养护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一)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出现责任事故,造成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公路养护作业安全制度版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和《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养护,包括高速公路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高速公路改建工程根据规模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机制和制度,加强监督指导,不断促进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高速公路养护由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和利用贷款、有偿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及非收费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 负责。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标准,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

第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环保的养护技术、材料和科学的管理方法,重视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在养护工作中的应用,提升养护科技含量,大力推进机械化养护,不断提高养护效率和养护质量。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 高速公路应当实行经常性、及时性、预防性和周期性养护,保障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桥涵、隧道构造物及沿线设施完好,标志、标线齐全、规范等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七条 高速公路机电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供配电系统)、服务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应当遵循“保障安全、优化服务”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部件,保持系统、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八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明确高速公路养护与检查标准,建立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定期评价制度,每年对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进行评价认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结合高速公路运行年限、交通量状况和实际运行情况等因素,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提出养护意见。

第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管理体系,落实养护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养护设备、经费, 保证养护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养护计划管理、养护工程管理、日常巡查与检查、桥涵与隧道专项检查、病害处治、养护作业现场管理、科技推广应用、技术档案管理与数据报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制度,并规范相应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高速公路技术状况,结合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目标,经征求省公路管理机构意见,编制年度养护计划,并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养护计划,安排相应的养护经费,满足养护需要。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每季度评定一次 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 )。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应当达到《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规定的良以上等级。

高速公路桥梁技术状况应当保持《公路桥涵养护规范》规定的一、二类等级。高速公路出现a 级隧道和危险涵洞的,应当及时消除危险。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结合经营管理需要,建立包括高速公路养护数据库、路面管理系统(pms )和桥梁管理系统(bms )等在内的高速公路管理系统,并及时做好相关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协调,逐步实现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联网管理,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做好重大自然灾害和高速公路重大突发性损毁的路网信息发布、抢险协调、技术支持等应急处置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抢险和应急养护的需要,落实必要的抢险和应急养护材料、设备,及时组织清除冰雪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通行障碍,修复损毁的高速公路,并做好突发性事件的其他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高速公路上重要、特殊结构型式桥梁以及互通立交、隧道应当作为保障畅通的重点部位单独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从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养护资质,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后上岗。

从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有与高速公路养护相适应的施工、维修、检测、清扫、冰雪清除、巡查等机械设备。

第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誉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设置、完善交通量调查站点,配备自动化监测设施,并做好有关数据上传和设施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更新、报送高速公路养护基础数据和统计、检测评定、交通量调查等资料。

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 )季度评定结果应当在下季度的首月10 日前报送;桥涵与隧道技术状况年度评定结果和交通量统计年报应当于次年1 月底前报送。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养护文件、台帐、巡查记录、检查记录、交通情况调查、路况基础数据、年度养护计划、养护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文件、图纸等应当真实、齐全、有效,并按照规定分类、归档。

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并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高速公路绿化工作。

第三章养护巡查、检查及处置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养护巡查和检查制度,并按照养护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养护巡查和检查。

养护巡查分为日常巡查和夜间巡查,日常巡查每天不少于一次,重点是路面、交通安全设施和路障;夜间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重点是照明和标志、标线。

养护检查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 发生洪水、台风、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和有可能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破坏的异常情况时,应当进行特殊检查。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养护巡查和检查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病害和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处置意见。特殊检查结束后,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人员应当及时提交专题检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 经营管理单位应 当 按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规定,对桥梁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重要、特殊结构型式桥梁和隧道的结构安全、耐久性监测等检查制度和维护机制,并专门制定养护技术手册。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桥梁养护技术管理工作,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巡查和检查中 发现的高速公路病害和问题, 应当 及时处理。对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的病害和问题,应当 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在24 小时内修复病害、解决问题;难以在24小时内修复和解决的,应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被评定为四、五类的桥梁以及严重影响桥梁结构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相应临时处置措施,报告省公路管理机构,并组织制定大修、加固、改建或者重建方案。

对确需保持通行的四类桥梁,应当制定专门的监测方案,于每月15 日前向省公路管理机构报送监测结果。四、五类桥梁,应当自评定之日起,中、小桥一年内完成维修改造;大型、特大型桥梁一年内完成维修改造方案论证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 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养护巡查、检查以及应急处置时,发现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第三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其他技术规范规定,组织养护作业、实施养护工程。

养护作业需要占 用行车道的,养护单位 应当选择在车流量较少的时段进行,避开交通高峰时段,避免造成交通阻塞。

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报省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批准,在施工前五日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情报板发布养护作业路段、时间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相关入口处设置公告牌。

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兼顾养护作业的内容与要 求、时间与周期、交通量等因素合理布 置施工控制区 。

施工控制区内的工程材料应当分类堆放整齐,不得将工程材料、工具、建筑垃圾等置于施工控制区以外。

第三十二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管理,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保障作业安全。养护作业时,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着安全标志服。

养护作业区的施工标志、交通安全标志和设施应当始终处于良好的状态,养护作业未完成前,不得随意撤除或者改变其位置、扩大或者缩小控制区范围。养护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三十三条 养护作业单位在高速公路上进行不良地质土石方开挖、高边坡处理、高空作业、高大支架模板搭设、构造物拆除或者爆破等具有较大危险性作业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论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三十四条 高速公路养护大修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合同管理、招投标、监理、质量监督、交竣工验收和工程审计。

第三十五条 高速公路养护大修工程应当进行方案设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方案论证。

(一)需要中断交通的项目;

(二)重要、特殊结构型式桥梁和隧道的加固项目 ;

(四)其它有重大影响的特殊项目。

第三十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组织高速公路养护大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省公路管理机构参加。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贯彻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规范、规程和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完善的意见,及时书面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省公路管理机构。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省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和《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和养护管理规范化检查,并将检查评定结果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通报;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应当逐步向社会公示。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将检查评定结果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将发现的有关病害及问题通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养护技术指导,推进养护工作技术进步,并创造条件,建立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交流平台,促进高速公路养护水平的提高。

第四十一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并做好高速公路养护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四十二条 对养护工作规范、养护质量优良、完成年度养护目标情况良好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省交通运输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高速公路养护招投标,按照《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落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保障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设备以及车辆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划分为维修保养、专项工程和大修工程。具体规定依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公路局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履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行政管理职责;

(二)审查养护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并负责监督高速公路

经营业主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养护施工组织方案施工;

(三)与高速公路经营业主签订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负责监督实施;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报市交委备案。

(四)及时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信息。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二)依照本规定审查交通组织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及时查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受市交委委托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查处养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按有关规定选择具备安全施工作业条件的养护施工作业单位;

(四)依照本规定组织编制和报送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

(七)监督落实养护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作业。

第六条 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作业规程培训和教育。

设置养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按业主要求设置养护工程施工安全设施;

(四)确保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设备的安全;

(五)保证养护工程施工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

(六)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申报养护施工作业方案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维修保养和养护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日的养护施工工程,应由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分别向市公路局和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申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市公路局应会同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审查施工组织方案,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应会同市公路局审查交通组织方案,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二)凡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24小时以上10日以下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应征得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的同意。

(三)高速公路抢险作业应按有关规定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执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包括交通组织方案)由经营业主负责编制,报市公路局和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备案。

第八条 高速公路路面大修、10日以上的养护工程施工或者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应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按规定时限组织施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

第九条 高速公路养护与抢险作业的作业控制区和安全设施的布置,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驾驶养护工程施工作业车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出施工区域不主动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

(二)在施工区域外随意停放;

(三)将物料、泥土带出施工作业区域污染路面;

(四)穿越中央分隔带;

(五)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

(三)乘坐施工单位车辆进出施工现场;

(四)不得在作业区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和物料置于作业控制区以外;

(五)不准擅自变更控制标志和区域或扩大作业范围;

(六)不得随意横穿高速公路;

(七)不得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路面养护施工作业必须按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由养护施工作业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市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应给予积极协助。

(二)断道施工三公里以上的,在车辆运行高峰期,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应及时到施工现场指挥交通,会同经营业主和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当发生严重交通阻塞时,应利用可变信息板等信息渠道及时发布限流、分流信息。发生严重交通堵塞时,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应实施交通管制,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业主,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养护施工作业时,施工作业单位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

(四)在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抢险)作业时,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设专人观察险情。

第十三条 桥梁、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桥梁、涵洞、隧道养护现场要专门设置养护施工作业时的交通标志。桥面养护应按作业控制区布置要求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由养护施工作业单位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

(二)桥梁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首先了解架设在桥面上下的各种管线,并注意保护公用设施(煤气、水管、电缆、架空线等),必要时应由经营业主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三)在桥梁栏杆外进行作业时,须设置悬挂式吊篮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四)桥墩、桥台维修时,应在上、下游航道两端设置安全设施,夜间须设置警示信号,必要时应由经营业主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4.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对养护施工作业机械、台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在机械上设置明显的反光标志,在台架周围设置防眩灯,以反映作业现场的轮廓。

(七)在隧道内进行登高堵漏作业或维修照明设施时,登高设施的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八)对隧道衬砌局部坍塌进行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九)隧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或取暖。

(十)电力设施等维护有特别要求的,应按有关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四条 在夜间或隧道内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的,养护施工路段内的照明应满足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雾天不得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确需雾天进行抢修时,经营业主应报告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封闭交通后方可作业;所有安全设施上须设置黄色施工警告灯号。

(一)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异常气候等造成险情时,经营业主应及时组织修复。

(二)抢险作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工作区两端设置安全设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

(三)设置抢险作业控制区后应尽快消除交通障碍和不安全因素,恢复公路畅通。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加强对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不按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与规程施工、违反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清退出场以及列入不良履约企业名单等措施。

第十八条 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应监督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施工;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纠正和查处养护施工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

发现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可能产生工程事故隐患的,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应立即责令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和施工单位纠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除作业人员,责令停止施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九条 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和违反安全生产义务,造成事故的,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高速公路施工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渝交委法〔2001〕306号)同时废止。

公路养护作业安全制度版篇八

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安全管理,预防施工事故及其引发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事公路养护维修施工人员和过往司乘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处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凡在管理处管辖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和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管理范围包括管理处管辖高速公路主线、匝道、隔离栅以及公路设施等。

3 职责

3.1 河北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宣大支队负责养护工程施工过程对行车安全的影响等方面的安全监督。

3.2 工程养护科及宣化、阳原养护工区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4 管理规定

4.1.1 养护工区、养护项目经理部和施工单位要加强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成立养护施工安全领导小组,设置施工现场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安全教育培训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4.1.2 日常养护维修作业必须到路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4.1.3 施工单位要在施工前,持下列材料和项目经理部公章到路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养护计划或施工委托书);施工方案;施工图纸;施工安全防范措施。

4.1.4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施工现场应有明确的安全负责人,改道分流时,应设专门的交通疏导人员。

4.1.5 上路施工前,需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相关教育记录须报安全管理部备案。没有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的施工单位,不得上路施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如车辆驾驶、电气施工、起重等)必须持证上岗。

4.1.6 进入高速公路的施工作业人员和现场检查、指导工作等其他人员(包括保洁、绿化人员)必须穿着反光安全标志衣帽,注意观察来往行驶车辆,不准在行车道上停留。

4.1.7 不得随意在非封闭区域坐、卧、行走或嬉戏玩耍,需要跨越行车道时,应观察车辆行驶情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迅速通过。

4.1.8 一般夜间不得安排施工。必须在夜间施工时,需按相关规定在上游过渡区内设置黄色频闪灯,作业区内应设置照明设施,照明必须满足作业要求,并覆盖整个作业区域。

4.1.9 养护维修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各种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

4.1.10 养护维修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应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严禁使用。作业现场的机具设备、器材、材料、废料等物资应放置在封闭区域内或不妨碍正常交通的钢护栏外,不得放置在非封闭区域的行车道和紧急停车带。

4.1.11 养护维修作业车、交通管理车、清障车等确需紧急停车时,需靠右停在紧急停车带内,并必须亮尾灯、频闪灯。

4.1.12 当发生两处及两处以上相同车道封闭作业时,两处断面间距1000m以内可作为同一控制区;间距大于1000m时,应单独设置控制区;连续作业时,除第一个作业控制区外,后续的作业控制区可适当简化。

4.1.13 同一方向不同车道的不同断面不宜同时进行养护施工;如果必须在同一方向不同车道的不同断面同时进行养护施工的,两个作业控制区的间距应不小于1000米。

4.1.14 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违反安全规定进行施工或不服从管理,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指导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工整顿。待完善安全措施和端正作业行为后准予复工。

4.1.15 监控中心应利用电子情报板及时发布有关的施工警示信息。对交通有重大影响的施工,应及时通知沿线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4.1.16 工程及路政主管部门要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下达《宣大高速公路施工安全检查表》,要求其进行整改。对屡教不改或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施工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公路养护作业安全制度版篇九

道班是公路部门最基层的生产单位,道班日常的生产状况直接影响着公路的使用质量,使用寿命和行车的安全。为使各道班的日常生产有章可循,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特制订道班巡路抢修制度,供各道班日常生产作指导和依据。

1、各道班要根据各自管养路段的实际情况,实行承包责任制,分组或定人定段,做到任务落实、责任明确,人员到位。

2、各道班的养护人员每天要坚持上路巡查,巡查的次数每天不少于一次。公路巡查必须做到定时、定向、线路,进行检查时,必须做好检查记录。

3、各道班养护人员要把当天巡路的情况汇报班长,并认真填写好《道班巡查日志》并做好归档工作,记录员和班长应签名。

4、每月道班班长要组织一次路况质量查评工作,总结经验,查找存在问题,并做好下一月度的养护生产计划。

5、除日常巡查养护外,各道班每年要组织对所管养路段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排水系统、防护构造物及其他沿线设施等进行一次以上的`专项检查,并把检查的情况汇报县局生产技术股。

6、在雨季(指下大雨、暴雨、大暴雨期间)、台风和汛期间,应坚持上路巡查,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县局汇报灾情。

7、在汛期、台风、雨季期间,各道班要成立抢险抢修小分队,上路查巡,及时排除边沟、路肩、路面等障碍物,保证公路畅通。对发现较大的公路水毁事件和其它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县局。

8、道班在日常巡路中,对有以下情况的,必须当天给予排除,确保路面整洁、行车安全。

(1)   路面破碎严重、坑槽深度较大,影响着行车安全的。

(2)   路面泥土、砂石及其他杂物。

(3)   路面积水严重。

(4)   边沟、排水沟、急流槽、涵洞、桥梁泄水孔堵塞。

(5)   公路各类安全设施损坏,影响着行车安全的。

(6)   发现公路被他人侵占、挖掘、破坏等情况,应及时上报县局。

9、当公路发生严重毁坏危及行车安全时,来不及排除的,应立即在两端设立危险警告标志或禁止通行标志,并及时上报县局。

10、全面检查公路路面及沿线公路设施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发现问题,按职责范围及时处理,超出范围的应及时上报县局处理,防止公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公路养护作业安全制度版篇十

更多精品来源自 报告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是稳定大局的重要保证,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更好的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任务,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各中心及各作业点必须明确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为确保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凡是在公路上从事养护工作的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公路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穿戴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帽进行养护作业。

2、养护人员修补坑槽或在行车有效路面进行其他作业时,应在作业范围区前后一定距离放置好安全作业牌(墩)或设立其他明显标志。

3、养护范围内出现的路基缺口和塌方,滑坡路段,必须及时填补或清除,如一时难以填补的,应在两端设立明显标志(或采取堆放土、石等紧急措施)。

4、上下班乘坐车辆时,车未停妥严禁下车,严禁在车上打闹嬉笑。

5、在路上作业时,应注意观察,避让来往的车辆和行人。

6、在路上作业休息时,必须在公路水沟外,面向公路休息。

7、采料取土时,严禁挖神仙土,清理塌方时,应注意观察边坡的松土和落石。

(二)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

1、驾驶员必须具有有效的b照,方准上车驾驶,驾驶车辆时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2、驾驶员要坚决做到不开疲劳车、英雄车,要礼让三先,宁停三分,不争一秒,做到不酒后驾车。

3、驾驶员必须落实班前检查,班中观察,班后保养的制度,做到勤保养、勤维修,及时做好车辆的例保工作,始终将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决不带病作业。

4、未经分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更不准私自带徒,无证驾驶,私自出车。

5、严禁超负、超坐、超载,严禁携带与公路养护无关人员。

(三)机械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1、机械操作手必须具备操作技术资格,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机械。

2、机械操作手必须做到专人专机,严禁随意将机械交他人操作,不准私自带徒。

3、操作手在操作过程中,必须集中精力,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室、工作区,更不允许打闹嬉笑。

4、操作手必须爱护机械,做到班前、班后检查,清洗保养,并做好日常的例保工作,确保机械设备的完好。

(四)油库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1、油库人员要加强安全学习,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2、负责对油库每个角落、每个部位进行经常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3、做好油料等材料出入库工作,对库里的易燃易爆物品应认真进行经常性检查。

4、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配备足够的性能完好的灭火器材,防患于未然。

5、油库人员应坚守岗位,杜绝无关人员入内,严禁与无关人员闲聊。

(五)后勤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安全生产思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食堂人员要妥善将油、气、煤等易燃易爆物品分类放置和安装,严禁霉烂食物供给,做好消毒工作,并加强对厨房的巡视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后勤人员要负责办公区、生活区的防火、防盗工作,配备足够的、性能良好的灭火器材,做好预防保护工作。

热点推荐

上一篇:2023年风险评估报告由谁出具十(汇总9篇)

下一篇:三十天冲刺中考演讲稿 30天冲刺中考演讲稿范文5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