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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小型商场消防规定(优秀5篇)

小编:翰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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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商场消防规定篇一

为加强全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条例》及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商场、超市;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家具城、建材城、灯具城、汽配城和其他各类批发市场等(以下简称商(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小于上述规模的商(市)场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保障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维修维护、设施检测、消防安全教育等经费;

(六)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并定期进行教育培训;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定期组织对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条商(市)场应当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商(市)场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情况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消防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等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配电室安全管理;内部装修工程的管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巡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等。

第五条商(市)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内部装修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不改动防火分区、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等消防设施,并且装修材料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非高层建筑,可不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由商(市)场负责安全的部门审核、备案。

第六条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市)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9000平方米的商(市)场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地下商(市)场,以及高层建筑内的商(市)场,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防防烟、排烟设施。

第七条商(市)场内柜台、货架应合理布置,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疏散门或疏散出口,并保证主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2.4米;辅助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

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超市应在收银台两侧(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超市可在收银台一侧)设置宽度不小于1.5米的无障碍疏散通道,且应保证两个无障碍通道的间距不大于25米,并设置明显标志。

柜台的设置不应遮挡、圈占消火栓、灭火器材以及其它消防设施。

超市应根据营业区疏散通道的面积限定购物车的数量。疏散通道的面积与购物车的数量应保证100平方米不超过10辆的比例,并及时清理停滞在营业区内的购物车。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四)将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平开疏散门占用或堵塞。

第九条商(市)场的营业厅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其它主要疏散线路的顶部、地面或靠近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并保证疏散指示标志明显、连续。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场,除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场是指经销百货、服装、五金交电、日杂土产、副食、粮油、书刊及其他商品的室内场所。

在本市举办展览展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公安消防局是商场消防安全的监督机关。市和区、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商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原因调查和处理。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组织制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知识培训;

(五)组织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

(六)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整改火险隐患;

(七)组织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八)根据营业场所规模及经营商品的火灾危险性,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商场的电工、焊接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工、专(兼)职防火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及从事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管理、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商场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掌握灭火基本方法;

(二)发生火灾时,能及时报告火警,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期火灾。

第八条商场营业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明显“禁止吸烟”标志;

(二)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

(三)柜台售货区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3米,次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四)柜台外不准堆放商品;

(五)敞开售货区应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

(九)每日停止营业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防火检查,做好自查登记;

(十)值班人员应进行消防安全巡逻检查;

(十一)不准留宿无关人员。

第九条商场出租场所、柜台或从事联销活动应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消防责任。

第十条商场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在明显位置悬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售货区与经营其他商品的售货区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不准同柜台出售。

第十一条商场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气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安装、检查、维修;

(二)电气设备选型和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四)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护装置;

(六)未经商场有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使用电热设备;

(八)停电或停止营业后,应切断营业性电源。

第十二条商场内临时安装电气线路,应由商场负责人批准,必须采用绝缘套电缆,使用完毕应及时拆除。

第十三条商场营业场所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需动用明火的,须经商场负责人批准。用火前应清除周围可燃杂物,配备灭火器材,有专人监护。用火后应清理用火现场,清除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商场的配电室、木工室、办公室等非营业场所,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商场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相应种类、数量和有效的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明显易取的地方,禁止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商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火灾报警、自动灭火、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排烟等设施,并定期检查、维修。

第十七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商场,应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下达的《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或《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如期消除火险隐患。

(一)对非经营性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经营性活动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最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风险世界网)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小型商场消防规定篇二

一、仓库安全防火工作非常重要,切实做好以防火为中心的四防工作(防火~防盗~防破坏~防霉变残损),库房必须具备安全防火条件,确保仓库安全。

二、仓库要成立安全防火领导小组,相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培训,检查仓库的消防设备。器材要合理摆放,方便使用,固定位置存放,并设专人保养,检查和维修,严禁挪用。

三、库房货架,货垛要离开电灯,电源60厘米以上,主通道不得少于150厘米,离顶和管道设施不得少于50厘米,离消防喷淋头不得少于60厘米,消防栓及配电箱1.5米范围内不准堆放商品。

四、库内电器设备的增减,拆装要报防损部备案,批准后由专人处理,废旧包装等易燃品要及时清理,堆放在安全地点。

五、库区严禁吸烟、用火,库房机械维修、用电、用火报防损部备案,取得批示后方可操作,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六、商品的各部组负责人就是安全防火负责人,所管商品的范围就是该安全防火范围,负责人要与防损部签订安全防火责任协议书。

七、负责人与员工促销员要经过防损部的安全防火知识培训。

八、进入仓库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火柴、火机等物品。

九、与仓库商品无关的各部人员不准进入仓库重地,外部人员未经防损部或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进入,厂促人员不得单独进入库房取货。

十、库内要加强电源、电线的管理,保持库内清洁卫生,各部组早中班负责人应每日检查库内情况,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并上报防损部。 十一、负责人每日认真检查库内情况,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并上报防损部。

十二、仓库一旦发生火情负责人应积极组织本部组义务消防员进行抢救,并上报店总与防损部,经店长批示后方可报警。

三会: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疏散自救。

小型商场消防规定篇三

1、为了预防火灾,减少或避免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稳定,保障教学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2、处室、年段班级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安全。

3、消防工作由学校领导,校长(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各处室主任、年段长、班主任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各部门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1、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八)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教工住宅区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5、举办集会、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应当在方案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6、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服从学校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7、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小型商场消防规定篇四

1.1 目的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做好防火、灭火及应急救援工作,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酒店安全稳定生产经营。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酒店所有部门。

2.1 总经理职责:对酒店的防火安全负全责。

2.2 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职责:协助总经理开展酒店消防安全工作,并负直接领导责任。

2.3 保卫部职责:

2.3.1 负责组织本酒店消防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有效开展情况。

2.3.2 负责制定并贯彻落实酒店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实现组织健全、制度健全、管理到位、执行有力。

2.3.3 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施设计、施工、验收的“三同时”制度的贯彻执行和申报、审批、验收工作。

2.3.4 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按需及时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可靠。

2.3.5 负责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消防四个能力”建设工作,通过培训,使职工具有:会管理、会检查、会使用、会报警、会救援等五个基本能力。

2.3.6 负责组织开展专项消防安全检查,重点防火部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记录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2.3.7 负责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整改工作,督促消防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的落实到位,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事故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3.8 负责做好志愿消防队员培训,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初期灭火技能。

2.3.9 负责动火作业的审批并监护动火作业施工的消防安全,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2.3.10 负责组织酒店内部一般性火警、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严格落实“四不放过”原则。

2.3.11 协助上级机构对本酒店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2.4 其他部门领导职责:

2.4.1 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2.4.2 认真贯彻执行酒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督促职工遵章守纪,树立强烈的消防安全意识,自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4.3 定期组织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特别是重点防火部位的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或上报协调整改,主动预防火灾事故。

2.4.4 组织本部门志愿消防队员参加消防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紧急疏散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2.4.5 严格管理、检查和维护本部门配置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发现损坏、过期、失压、遗失时,应主动及时报告保卫部,及时整改恢复使用功能。

2.4.6 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申报审批制度、严格定点吸烟管理、严格重点防火部位的监督管理。

2.4.7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通报酒店保卫部。同时,及时组织抢救,注意保护事故现场,参加或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2.5 班组长、安全员职责

2.5.1 负责协助上级领导开展本部门、班组的消防安全工作,认真执行上级布置的防火工作任务。

2.5.2 教育、督促员工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违章行为,监督考核定点吸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5.3 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学习和演练,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技能。

2.5.4 定期组织班组级消防安全检查,特别是电气防火、易燃易爆重点防火部位的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或上报协调整改,主动预防火灾事故。

2.5.5 严格管理、检查和维护本班组配置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发现损坏、过期、失压、遗失时,应主动及时报告部门领导、保卫部,及时整改恢复使用功能。

2.5.6 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申报审批制度、严格定点吸烟管理、严格重点防火部位的监督管理。

2.5.7 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

2.5.8 发生火灾时,迅速向酒店总经理或保卫部报告,并带领员工积极进行抢险救灾,做好抢救伤员、疏散人群、保护现场工作。

2.6 员工职责

2.6.1 遵守酒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工作责任区的防火安全,自觉做好防火检查和整改工作。

2.6.2 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不违章作业。

2.6.3 爱护消防器材,不在消防设施周围乱堆杂物,不得擅自动用或故意损坏消防设施。

2.6.4 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申报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定点吸烟管理制度、严格易燃易爆重点防火部位的管理。

2.6.5 发现火警要及时报警,并积极参加灭火救灾;已用消防器材应及时通知更换。

3.1 消防“三同时”的实施

3.1.1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其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三同时”申报、审批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消防安全设计规范和生产工艺及环境要求,做好消防措施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督促、检查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的实施到位。

3.1.2 项目管理单位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及施工单位参与项目设计和建设,并按有关管理规定与相关方签订确保安全和工程质量的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书,做好统一协调管理工作。

3.1.3 项目管理单位及时将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报上级消防管理部门、公司保卫部审批,并按审批意见组织施工。

3.1.4 施工中,施工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部门、职能部门及监理方的监督检查和统一协调管理,确保消防技术措施的实施到位。

3.1.5 竣工时,项目管理单位应通知公司保卫部、工程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进行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准予投入使用,否则,财务部不予付款。

3.2 动火作业的审批

3.2.1 各部门及外来施工方在本企业范围内实施动火作业时,必须向保卫部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并填写《动火作业申请单》,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3.2.2 保卫部接到动火作业申请后,消防管理人员应到现场查看确认,根据动火作业审批意见,认真做好现场巡检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动火作业监护工作。

3.3 电热器具的管理

3.3.1 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的电热器具,应按规定到保卫部申请备案,自觉接受监督和指导,预防火灾和触电事故。未申报的,一律不准使用。

3.3.2 工程部接到电热器具安装申请后,应派人现场确认,并指导、协助安装。

3.4 消防设施的检查与维护保养

3.4.1 各部门应对消防设施做好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工作,禁止在消防设施周围摆放杂物,不准擅自动用或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已用消防器材应及时通知保卫部更换。

3.4.2 保卫部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做好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工作,做好消防器材定期年检、换新、演练工作,确保消防系统设施能正常使用。

4.1 当火警发生时各单位应严格按火灾应急救援预案执行,及时开展初期救护和灭火、疏散人群、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及时上报救援。

4.2 应急报警电话:

保卫部:

工程部:

办公室:

社会救援:治安110 火警119 交通122 医疗救护120

4.3 应急准备:

4.3.1 配备消防水栓、自来水水源,其供水应充足、水带、水枪应齐全完好。

4.3.2 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主要有: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麻袋、沙土、石棉毯、铁铲等灭火器材。

4.3.3 配备应急照明灯、通讯工具、交通工具、软木塞、防毒面具、口罩、手套、防护服、防护鞋、绳索、强制通风设施等。

4.4 应急响应:

4.4.1 迅速切断电源、气源,扑救初期火灾,开展自救和互救,避免混乱、防止烟气吸入、及时报警、保护现场。

4.4.2 抢险救灾人员及时出警,专人指挥,迅速抢救伤员、疏散被困人员、抢救贵重物资、评估灾情、上报救援。

4.4.3 坚持先救人后灭火,先控制后灭火,先重点后一般原则,防止事故扩大。

4.4.4 正确选择灭火技术和方法控制火势,灭火时尽量选择上风位或侧风位、正确着装及个人防护,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救援工作。

4.4.5 医疗救护队做好现场急救或转院急救,注意救援人员身体状况和健康。

4.4.6 做好清场工作,清点抢险救援人员,评估灾情,并及时汇报。

5.1 发生无人受伤、烧毁财物损失小、使用灭火器就可扑灭的明火,事件调查处理由事故部门召集相关人员针对火警事故的发生原因、责任、防范措施进行调查、分析、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办事,并记录建档保存,上报酒店保卫部备案。

5.2 发生有人受伤或烧毁财物损失或部门不能立即扑救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保卫部召集相关人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原因、责任、防范措施进行调查、分析、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办事,并记录建档保存。

5.3 发生酒店无能力控制的火灾,保卫部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办事,并记录建档保存。

5.4 奖惩办法按《安全绩效考核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6.1 新入职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培训,保卫部做好消防基本知识及企业消防管理制度、灭火技能的培训和演练 。

6.2 外来人员由接洽单位召集,保卫部实施培训、教育,并做好对相关方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6.3 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酒店组织的消防培训或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灭火或紧急疏散演练,提高火灾初期的补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7.1 本制度由保卫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7.2 本制度自印发施行之日起执行。

小型商场消防规定篇五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确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专业人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志愿消防队,具体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每日防火巡查是否落实,是否发现并及时消除隐患;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六)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管理情况;

(八)厨房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情况;

(九)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二)有无违规用电,使用电热毯、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热器具;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值守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六)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每月出具维保记录,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在值班时间严禁脱岗、擅离职守。

自动消防设施的各种联动控制设备应当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系统应当设在自动状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应当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消防控制室应当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警报后,应当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确认火灾后,立即确认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并立即启动单位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针对特殊服务对象特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并标明操作使用方法。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对所有员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员工应当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负责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对特殊服务对象制定专门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及其职责,并配备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定期组织演练并及时修改完善预案。除组织有自理能力的服务对象有序疏散外,对无自理能力或者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原则上应当安排在建筑较低层和便于疏散的地点,并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

(一)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建筑、场所;

(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四)严禁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吸烟、使用明火;

(五)严禁在起居室内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六)严禁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

(八)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九)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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