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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物业管理费协议书(精选8篇)

小编:梦幻泡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物业管理费协议书篇一

大家好!

感谢广大业主一直以来对(物业公司名称)的关注与支持!正是有了大家的支持,才使我们的物业服务品质不断地提升。物业管理费收入是物业公司提高服务的基础和各项开支的来源,是小区治安秩序、环境绿化及卫生、房屋公共设施配套管理的根本保证。

(催费年限)年工作已接近尾声,至今仍有部分业主未能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如果物业管理费不能按时缴纳,将会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造成严重的影响。同时,严重侵犯了已交费业主的切身利益,为此我们再次郑重提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名称)物业服务协会或(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义务向物业管理公司按(交费周期)在首季(交费日期)交纳物业管理费,逾期未缴纳,从逾期之日起将产生违约金。

请拖欠多年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在(规定的日期)前,将拖欠多年的物业费一并交齐。对逾期不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物业公司将秉公办事,按照《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追缴拖欠的全额物业费,并从逾期之日起收取违约金。

物业管理费应缴金额您可前往物业管理处或致电(服务电话)查询,如您平时工作繁忙,也可通过汇款的方式缴纳。

最后,祝您及家人生活愉快!

北京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6月18日

物业管理费协议书篇二

尊敬的xxxxxxx公司:

您好!

从20xx年11月15日开始,我管理处从未收到贵公司的物业费。

按时交纳物业费是每位业主的义务,也是物业公司维持日常运营的基本保障。物业费是园区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公共区域维修,以及电梯、配电、公共照明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转的根本保障。如您不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将会对园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造成严重的影响。同时,也侵犯了已交费业主的切身利益。

至20xx年3月30日,贵公司欠款总额为:xxxxxxxx元。

在此,我管理处郑重提醒,请贵公司尽早缴纳欠款,如再拖延,我管理处将按双方签订《物业管理规约》相关条款收取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且将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物业管理规约》等相关规定,诉诸法律,采取诉讼、强制执行等方式,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您的法律责任。届时,您不但要全额支付拖欠的物业费本金及滞纳金,还要按照诉讼风险承担相应的诉讼费、保全费以及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请您慎重考虑诉讼可能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及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以免我物业采取不必要的措施。

谢谢配合!

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管理处

20xx年x月x日

物业管理费协议书篇三

本站后面为你推荐更多物业管理协议书!

甲方:安徽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尔夫物业服务中心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1、乙方需携带《租房合同书》,公司法人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相片等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该登记备案手续不得视为或替代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乙方在物业登记备案后应积极协调出租方按照《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2、乙方如有留宿人员必须持有效合法证件,并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3、乙方在进驻时必须和出租房及物业公司结清该房屋的物管、水、电、气等费用。

4、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气费、垃圾清运费、等相关费用,按照乙方和出租方签定《租房合同书》中的约定方承担,并按期向物业服务中心缴纳。

5、根据《合肥市住宅装修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或指定的机关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外貌或进行扩建、拆建者,除责令停工、责令恢复原貌赔偿经济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乙方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应携出租方书面许可书提前到物业服务中心申请。

6、乙方应与物业中心密切配合,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小区有关规定,共同管理住宅区,使住宅区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对于违反以上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交公安机关处理。

7、住宅出租只限合同约定的用途,乙方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不得利用出租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8、以上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安徽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高尔夫 物业服务中心

经办人:

年 月 日

乙方:

经办人:

年 月 日

物业管理费协议书篇四

乙方(业主方):

为了保证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现就小区物业管理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信守。

一、乙方(业主)要按照国家规定,参照地方收费标准,根据物业方确定的时间(与其他两栋楼交费时间同步)交纳取暖费、水费及物业管理费,任何人不得拖欠。如有任何一户发生拖欠,将停止对整栋楼的供热、供水、卫生清洁等服务。

二、锅炉房内取暖、供水设施与设备质保期内由甲方负责联系原施工单位负责维修,质保期过后,维修费用由所属住户平均分担。

三、该楼所属其他公共设施(如楼梯扶手、共用照明、上下水管道、该楼取暖所属主管道、配电设备、楼内消防设施等)均由乙方与开发商协商管理,甲方概不负责维修与维护。

四、因生活需要,小区内需要增添增建、改扩建的公共设施设备,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五、乙方无论是否居住,必须按时交纳取暖费,甲方不提供取暖关阀服务。

六、楼内上下通水管道发生堵塞,由乙方与各所属住户协商解决,主管道发生堵塞,疏通费用由共用住户平均分担。化粪池清理由甲方负责,所需费用由业主平均分担。

六、其他约定:

1、乙方入住后,在用电、使用液化气等方面,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严防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因乙方违规使用电、火设备或管理不慎造成火灾等安全事故,一切后果及连带责任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2.乙方驾驶车辆出入小区,要根据小区现有条件,严格按照小心谨慎、慢行的要求行驶,严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肇事者自行承担。

七、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画押):xxxx 乙方(签字画押):xxxx

xx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物业管理费协议书篇五

一 目的

完成物业管理服务费收缴的计划目标,加强催缴工作,除欠费业户有特殊原 因及遗留问题外,催收未达计划目标情况下实行责任到人,按照公司制度处理, 以确保物业管理服务费正常收取。

二、职责及适用范围

适用于一期服务中心全体员工。项目经理牵头并负责监督员工的催收、服务 行为。全体员工按照本规程开展催缴工作。

三、催收时间

2011年11月23日-12月31日,全天不间断持续开展催缴。12月25日前联系好并完 成律师函模板,12月10前发出所有律师函,12月20日前完成法律诉讼准备开庭。

四、具体方案

1、项目经理根据欠费单元数量及欠费单元催缴疑难程度,具体欠费情况等对服 务中心全体员工合理分组组成催费小组,小组由公司领导、财务部、部门主管、 主办、管家、物业助理等组成,并明确每组催缴工作量。

2、催缴前,催费小组必须查询费用是否交清,以免误催,招致业主反感。必须 将分配到各自负责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欠缴户进行全面了解,核查其欠费原因是 否存有历史遗留问题或特殊情况。

五、具体欠费情况的催收措施

1、被盗情况:根据具体情况由服务中心主管层及管家与业主进行沟通。向业户 讲清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中治安防范管理的区域与工作范围及相关法律条款。 沟通后仍拒交的依照具体情况发律师函催收,必要情况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2、整改拒交:由服务中心主管层与业户进行了解整改情况及过程,对整改过程 及结果等各种造成拒交原因与业户开展协调沟通,告之业户房屋整改过程中物 业公司是一个协调的角色,将会继续协调维修施工方继续开展维修服务,与业 户交付物业管理费是不发生冲突的。并通过持续上门做工作与解释达成催收目 标,必要情况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3、恶意欠缴:根据具体情况由服务中心主管层及管家与业主进行沟通。仍拒交 户发律师函催收,必要情况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4、无法联系:针对此种欠缴费用业户,服务中心查找紧急联系人联系业主,如 果仍未能联系业户,服务中心对业户所留地址采取发ems快递的形式发送收费通 知单,并在其单元门上张贴留言条提示,并将该户水电等全部关闭(理由:防 爆水管及安全用电)。

5、持续上门催缴:在白天持续开展电话及进行上门催缴,必要情况采取停水、 停电措施。

六、上门准备工作:

1、着工装,携带鞋套,挂好工牌;

3、同时更新业主电话是否改变,登记第二通信地址。

七、奖惩措施

1、各责任组必须达成基准值90%(商业部分、水电费100%)的目标,这是 必须完成、应当完成的一项重要本职工作。

2、超过基准值90%(商业部分、水电费100%)的目标,给予责任人年终奖 加薪及岗位加薪。

3、每低于基准值1%扣除责任人年终奖5% ,当低于85%,给予责任人调岗、 降薪处理。

物业管理费协议书篇六

委托人(业主): 栋 层 号 电话:

受委托人/公司: 电话:

管理公司:

一、负责庄园楼内的装修管理。

二、保证装修期间正常水电供应。

三、协助业主定期对室内装修进行质量、安全的检查。

四、合理收费,严禁向施工队吃、拿、卡、要、乱罚款。

五、投诉电话:

装修负责人/装饰公司:

一、开工之日起,采取必要防火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自备灭火器,确保户内的安全,并接受管理分公司检查和指导。

二、破坏建筑结构,不擅自拆改水、电、暖气、电信等各种住宅配套设施。

三、厨房、厕所等部位需要改造时,严格按施工规范操作,避免造成漏水、渗水等质量问题。

四、装修、装饰住宅时,不得影响建筑物整体外观及周边环境,不得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装修、装饰住宅时,所产生的废料、杂物渣土等垃圾应自行及时清运,不得倒入垃圾桶,不得堵塞排水道。

五、对其他业主和公共设施设备(建筑、电气、给排水、采暖、空调、消防、电梯、门禁系统、监控系统等)造成损坏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额度按受损失的设施或零部件的市场价及安装价格的和来考虑),设施恢复期限及赔偿期限从事发之日起计三日内结束,事故第一责任人为装修负责人,如业主和装修负责人有约定的,按约定的责任人执行。因设施设备被损坏而且影响其它业主的正常生活及给物业管理造成的不良影响而带来损失的赔偿问题由物业公司、业主、装修负责人三方来协商解决。

一、按规定对住宅进行装修,并事先对装饰公司进行全面评价。

二、对受委托方的行为负有连带责任。

以上各项双方认真遵守,如有违反,请按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授委托人/公司(签章)通达别墅庄园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管理费协议书篇七

为规范本物业的管理程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同时在享受质、价合理的物业服务情况下,根据"人人平等"的原则,请拖欠多年物业费的业主在20xx年10月30日前将拖欠多年的物业费一并交齐,使物业中心能够更好的做到改善业主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建设和谐小区的目的。

对逾期不交物业费的业主,物业中心将秉公办事,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诉诸法律程序解决,追缴拖欠的全额物业费,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

望广大业主周知。

物业管理处

20xx年5月12日

物业管理费协议书篇八

在日常生活中,业主经常会遇到诸如小区车位问题、住宅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问题、空置房屋的物业费缴纳问题等许多难解之题,特别是在遇到纠纷时,往往不知所措。现结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律师实务操作经验,将这几个常见的焦点问题进行简要解析。

根据《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配套的司法解释规定,这几个焦点问题都可以找到具体的解决方法。

焦点一,小区车位的配置问题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这里“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现实生活中,有的开发商把所有的规划车位出售给跟开发商关系密切的一个业主,然后再通过这个业主把车位零散地高价出售给其他业主。这使得单个业主的权益受到损害。规划确定的配置比例具有法定性和确定性,司法解释规定必须按比例分配给业主,使得每一个业主都将有机会按比例取得车位,这使车位分配更加公平。

焦点二,住改商须整栋业主同意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所称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现实生活中住宅区里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不在少数,《物权法》虽然规定了必须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但并没有确定利害关系人范围和同意的程序。现在的实际做法往往是,住改商只须征得大部分的.近邻同意即可。现在可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使得在实际操作和司法实践中更易于掌握和操作,这也使得住改商的难度加大,只要有1名利害关系人向法院主张不同意,就可以“1票否决”。

如果出现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也与民宅商用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则该业主应证明其利害关系的存在。

焦点三, 房子空置也要交物业费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了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而不缴纳物业费的,将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实践中,有的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主提出其因出国、房屋空关而未享受过物业服务)或者业主认为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提出抗辩从而不缴纳物业费的,也将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物业合同不可能与每一个业主单独签订,但合同的效力仍然对单个业主有效。即使某个业主一段时间不在小区居住,房屋空闲,但物业服务使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仍然间接地为业主提供了服务。根据法律精神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全体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除非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

焦点四,物业公司未获续聘,即便存在事实服务,也无权再向业主收费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不少小区,物业合同到期,或业委会聘请了新的物业公司,但老的物业公司以种种借口不搬离,甚至诉至法院,要求业主继续缴纳物业费。现行司法解释取消了事实服务这个概念,并据此解决此类纠纷。

焦点五,物业承租人、借用人不缴纳物业费,业主将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就是说,即便业主与物业的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约定,由实际使用人缴纳物业费的,如果实际使用人没有缴纳的,业主仍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也避免了因业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以存在约定为由对抗物业费的缴纳,当然,业主实际缴纳后,可依约定向实际使用人进行追偿。

焦点六,没有取得房产证的人同样可成为业主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也可以认定为业主。

当前业主的认定,基本上是指产权证上的人,这使得一些因夫妻关系、继承遗产等取得产权的人,或者正在办理产权的人,无法行使表决权,影响小区管理。而现实生活中,房屋买受人在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情况下,仍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情形大量存在,如果仅以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为由将其排除在业主群体之外,则将与现实生活产生冲突,并有可能对前述人群应当享有的权利造成损害。根据司法解释明确,此类人群亦应具备业主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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