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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辩护词(模板9篇)

小编:ZS文王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盗窃罪辩护词篇一

网络媒体经常说“内容是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即,所谓的“内容为王”。辩护词与此相似,内容直接决定着是否能够实现其功能。

因为辩护词是法律文书,具有明显的功能性特点,其目的是为表达辩护律师观点,说服裁判者。而要达到这一目的,最核心的就在于辩护意见本身。

要形成强有力的辩护观点,则需要辩护律师对案件进行充分、细致、全面的研究,唯有如此才可能提出有说服力的辩护观点。

有意思的是,律师提交辩护词的时间,一般是在庭审时或庭审后,但辩护词的形成过程却是从第一次会见、甚至是第一次接待委托人开始的。

自接手案件时始,辩护律师的工作无不围绕着形成辩护意见进行。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调查、阅卷、研究证据、检索法律法规等工作,不断了解案情,掌握事实全貌,发现案件中存在的矛盾、疑点、法律适用问题,或者是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

如果把辩护词比作一座房屋,辩护律师在对案件不断进行调查、研究、分析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辩护观点,正是这座房屋的构件。房屋能否立得住、站得稳,就在于这些构件是否可靠,这些构件就是辩护词的“内容”。

因此,辩护律师写好辩护词的核心和基础,在于对案件本身的研究。这需要辩护律师从接受委托时起,就高度关注、全力以赴,认真对待案件办理的每一个过程,慎重对待当事人及其家属提供的每一项信息,仔细分析案件中的每一个证据,深入研究案件相关的每一条法律规定。

只有把案件研究清楚,把核心事实把握准确,才可能写出好的辩护词。

请注意,辩护词不是文学创作,没法靠想像、假设、虚构来分析,也不能脱离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去空谈。仅仅依靠精美的文字、华丽的词藻,是无法说服法官的。

盗窃罪辩护词篇二

一、首先,辩护人需要说明的是,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王某、陈琪在南岗闽江小区某洗车行,将被害人汪某的本田雅阁车钥匙盗走,与事实不符。

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陈琪均供述,是被告人王某自己将汪的车钥匙盗走后,在去华融夜总会的路上,告诉被告人陈琪的,被告人陈琪没有参与盗窃车钥匙。卷宗p8、p14王某的供述,卷宗p40、p44陈琪的供述均能证实这一事实。

二、陈琪没有参与盗窃涉案的银灰色本田车

盗窃罪辩护词篇三

一、辩护人对被告人犯盗窃罪不持异议,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盗窃罪,基本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二、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公安机关在讯问案情时,被告人积极

2、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

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庭审当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

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被告人具有酌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

4、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对受害人    

进行了积极的民事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5、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民事赔付不仅较大程序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而且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现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23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现被告人已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故恳请法庭考虑被告人上述具体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人: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

杨丽虹律师

二o**年**月**日

盗窃罪辩护词篇四

辩护词的书写,要做到这一要求,首先需要在文字表达上注意简洁。

记得大律师张思之在一篇文章中提到宋代词人柳永的词作“杨柳岸,晓风残月”,他认为简单七个字包括了时间、地点、环境、心情,可谓是文字简炼、意境深远,辩护词的文字表达就应当这样。

我们在撰写辩护词时,观点论述清楚即可,无需多言。能用一个句话讲清楚的,坚决不多用一个字。

在写作方法上,也不宜过多地采用铺垫、倒述、抒情、渲染等文学创作手法,或是像学术论文那样,引用过多学术观点,进行大量理论分析。

辩护词的阅读者主要是法官、检察官等专业法律人员,律师的观点基本一看就明白,大量的分析、论述,反而使辩护词重复、啰嗦,不仅浪费时间,也使人生厌。

实践中,检察官、法官工作繁忙,每天处理大量案件、阅读大量法律文书,一份简明扼要的辩护词,不仅方便他们阅读,也更容易使他们记住你的观点。

除了文字表达简洁外,辩护词在内容上需要紧扣案件要点和关键。

实际上,这也是简洁的基础。抓住案件的关键与核心,辩护词自然就简明扼要了。

那么,怎样才能扼住案件的“要”?

还是与案件的研究程度相关,有点类似于禅宗的三重境界:参禅之初,看山是山,看水是水;禅有悟时,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禅中彻悟,看山仍然山,看水仍然是水。

许多复杂的刑事案件,在刚开始研究时,往往关注到的是案件的大致过程和所涉罪名的基本法律规定。此时对案件的思考,还停留在表面。

随着案件研究的深入,开始注意到案件中的许多重要细节、深层原因,以及案件涉及的大量法律规定和法律理论。

等到把案件全部研究清楚后,所关注的就是案件真正的核心和争议焦点。

比如我们曾经办理的一起诈骗案。

刚开始接手这个案件时,觉得这个案子的罪与非罪,主要是被告人有没有诈骗故意和诈骗行为,对案件的认识还只在于刑法关于诈骗罪的法律条文的理解上。等到全面阅卷及多次会见后,发现这起案件,既关系到被告人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又关系到被告人经营行为,以及与此相关的大量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案件中需要研究的事实和规范一下大量增加,需要提出的辩护观点一时千头万绪,不知从何说起。而当我们把案件的全部事实、涉及的全部法律规范完全研究清楚后,突然发现这起案件罪与非罪的决定因素,实际就是一个涉案行为和一个规范性文件的认定上。

此时,我们提交的辩护词,就能紧紧围绕案件的重点进行论述,与案件无关的枝节,自然就不会出现在辩护词中。

最后,在辩护词的文章结构上,还要注意结构明晰。

复杂的刑事案件,往往时间跨度长、涉案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辩护意见往往涉及到案件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许多方面。

有些案件仅在事实分析上,可能就会涉及不同类型、不同时间、不同主体的多项事实,特别是涉黑类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等案件。

比如笔者办理的一起合同诈骗案,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被告人的同时,其名下的两家公司也都是被告单位。案件的被害人又包括两家公司和九家银行。在这十四个主体间,涉及到买卖合同关系、担保合同关系、票据承况关系、保理关系等等多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和经营行为。这些法律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认定,又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问题。

对这么复杂的案件做无罪辩护,辩护词必然复杂。在撰写辩护词时,就一定要注意文章内容的结构、层次的设计与安排。

辩护意见先谈哪起案件,再谈哪起案件;每个观点、观点中的相关内容,应当按照什么样的顺序或线索安排;整篇文章结构是否层次分明,有无重复、混乱、跳跃。这些都是撰写辩护词时,需要反复思考、推敲之处。

上述的诈骗案件,我们就按照先讲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资产情况、案件背景,再分别针对每家银行的贷款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进行论述;在论述每家银行贷款行为时,我们按照先分析该银行贷款合同的法律性质,再分析公司的贷款行为过程,最后分析该笔贷款的抵押担保情况。辩护词最后,对公司整个贷款行为的特点、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归纳。

通过这样的体系结构,力求使人看得懂、看得明白,切忌让读者在阅读辩护词时如坠云雾、不明所以、不知所云。

盗窃罪辩护词篇五

_______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

我认为:

_______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

盗窃罪辩护词篇六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一、辩护人对被告人犯盗窃罪不持异议,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盗窃罪,基本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二、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公安机关在讯问案情时,被告人积极

2、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

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庭审当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

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被告人具有酌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

4、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对受害人    

进行了积极的民事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5、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民事赔付不仅较大程序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而且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现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23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现被告人已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故恳请法庭考虑被告人上述具体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人: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

杨丽虹律师

二o**年**月**日

盗窃罪辩护词篇七

法庭辩护词的主要结构: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

【前 言】

(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

(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

(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

年 月 日

盗窃罪辩护词篇八

具体的案情如下:1997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陕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某证券营业部委托交易柜柜员期间,发现可利用营业部证券交易系统软件存在的漏洞套出现金。同年9月,王某将这一秘密告诉崔某和任某,3人共同预谋套取营业部现金,商定由崔某、任某偷看该证券营业部委托交易柜其他柜员的上机密码,由王某用该密码上机,在崔某的股票账户上操作,套出资金、买入上海交易所的上市股票,再由崔某在另一证券营业部另开账户取出现金。后被告人王某于1997年9月12日、10月28日、11月18日分三次利用偷看来的其同事的电脑操作密码上机,将营业部的万元资金划入崔某的股票账户,买成沪股四药股份、青岛海尔和四川长虹(当时上海股票交易所未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由崔某在另一证券营业所售出,共提取现金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某分得20万余元、崔某分得37万余元、任某分得6万元,其余赃款共同挥霍。

看完这个案情之后,对本案中3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人共谋,利用其担任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巨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

而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犯罪过程中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只是利用其在单位工作中知悉的电脑操作系统存在的漏洞及容易接近犯罪对象的方便条件,即利用熟悉作案环境易于接近犯罪目标的工作之便,秘密窃取了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而在我看来我还是比较同意第二种看法:

具体理由如下:首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虽然同属侵犯财物所有权的犯罪,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二罪在犯罪构成上的根本区别是客观行为不同。构成职务侵占罪,客观上首先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其次,前者必须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盗窃只是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之一。而盗窃罪的行为表现是采取秘密窃取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人始终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本案被告人王某的岗位职责是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沪、深两地股票交易,并同时进行有关证券方面的咨询业务。虽然他的行为侵害了本单位的资金所有权,但他在犯罪过程中,始终没有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即没有利用其担任证券委托交易柜柜员的职责之便,在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股票交易过程中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王某只是利用了在工作中发现的证券营业部电脑交易系统存在的漏洞、熟悉营业部的工作操作流程和易于接近犯罪对象的方便条件,侵害了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本案中3被告人的行为是利用王某熟知证券营业部交易系统存在的技术漏洞,盗用其他柜员的上机操作密码,冒用其他柜员之名进入交易系统进行操作,进而套出单位资金,且犯罪数额巨大,所以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盗窃罪辩护词篇九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量刑有三个幅度:一是三年以下,并处罚金;二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三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当场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量刑有两个幅度:一是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是、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1)入户抢劫。(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3)抢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7)持枪抢劫。(8)抢劫军用物资、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罪的特别规定:(1)盗窃转化为抢劫。(2)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定罪处罚。(3)入户抢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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