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字典范文网 >> 最新违规兼职取酬自查报告 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自查报告模板(五篇)

最新违规兼职取酬自查报告 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自查报告模板(五篇)

小编:azure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违规兼职取酬自查报告 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自查报告篇一

根据《xxxxx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工作方案》的有关安排,我办通过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尤其是针对单位津贴发放、食堂公款消费、违规取酬自查违规问题情况进行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在津补贴或福利发放方面,无违规情况。

对照津补贴或福利发放内容,我办无违规发放津补贴,无超范围、超标准发放津补贴及绩效奖励,没有无依据发放奖金、补助、过节费等津补贴,没有发放过加班费,没有以各种名义普遍发放的各种奖金,也无其他违规情况。

二、在单位食堂公款消费方面,无违规情况。

对照单位食堂公款消费方面,我办从没有无接待、无领导审批的接待消费,没有以单位食堂为载体违规发放福利,没有将其他费用在机关内部食堂开支,更没有挪用过财政资金对单位内部食堂进行补贴,也无其他违规情况。

三、在违规取酬方面,无相关情况。

对照违规取酬的内容,我办无人员领取兼职报酬,无违规发放评审费,无其他违规情况。

综上,我办在单位津贴发放、违规取酬、食堂公款消费等方面无违规问题。

违规兼职取酬自查报告 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自查报告篇二

违规兼职、兼职取酬如何追究党纪责任——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系列案例评析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6-10-19 10:50

案情简介

案例一:仇某,党员,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业处副处长。2016年1月仇某私自兼任某建筑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月薪6000元。张某,党员,某市住建局所属事业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副站长(事业编制、副处级)。2016年1月张某私自兼任某工程监理公司副经理,月薪5000元。同年9月,市纪委接到举报,对仇某、张某违纪问题立案审查。

案例二:王某,党员,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处科长(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2016年1月王某私自兼任某市建筑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月薪5000元。同年9月被举报。

案例三:李某,党员,某市国资委财务处副处长。2016年2月,国资委为了加强某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按规定经批准,由李某兼任该国有控股公司副总经理半年,截至2016年8月。李某在该公司领取了半年奖金1.2万元,同年10月被举报。

定性及处理建议

纪律审查人员认为:

案例一中,仇某身为市住建局建业处副处长,违反规定在建筑公司兼职并获取薪酬等额外利益,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张某身为事业单位副处

级干部,违反规定在工程监理公司兼职获取薪酬,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对仇某、张某二人的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案例二中的王某,作为工商局企业处科长,违反规定在建筑公司兼职获取薪酬,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案例三中的李某,作为市国资委财务处副处长,虽经批准兼任该某市国有控股公司副总经理半年,但其违规领取奖金报酬,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评析意见

对党政机关干部违反廉洁纪律等相关规定,违规兼职、兼职取酬问题,党和国家相继出台党内法规及国家法律法规,对该违纪行为作出具体规制,纪律审查人员应严格区分并准确界定。

仇某、张某违犯廉洁纪律,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

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的主体包括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员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及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违规取酬的行为。

根据中央纪委2011年3月印发的《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规定。即违反中央、国务院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党员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违规取酬的规定。

根据《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济实体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凡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各类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或者虽经批准兼职,但领取报酬的,都构成本违纪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应当辞去本职或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案例一中的仇某、张某,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兼职并获取薪酬,均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仇某、张某党纪责任。对仇某、张某所获取的报酬应收缴后上缴国库。仇某、张某应分别辞去兼任职务。

王某违犯廉洁纪律,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

就案例二而言,个别纪律审查人员认为,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主体是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员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王某不在上述主体范畴,因此王某不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

上述观点明显是不正确的。

首先,王某虽然不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其是在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

其次,根据有关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很显然,王某应视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不能用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主体范畴之中“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来界定王某是否构成该违纪行为。

再次,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主体包括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员干部,强调的是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员干部的从事公务性质,不是党和国家机关里具体工作人员的所属编制情形,即是行政编制还是事业编制的问题。

因此,案例二中,王某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兼职并获取薪酬,其行为符合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构成主体要件及其它要件的规定,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对王某所获取的报酬收缴后应上缴国库。王某应辞去兼任职务。

李某违犯廉洁纪律,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

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行为方式包括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同时也包括经批准兼职但违规取酬的行为。

2013年10月,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在案例三中,李某虽经批准兼任该市某国有控股公司副总经理半年,但却违规领取奖金报酬,属于兼职合规、取酬违规的行为方式,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对李某所获取的奖金报酬收缴后应上缴国库。

需要强调的是,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不能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纪委副书记 齐英武)

违规兼职取酬自查报告 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自查报告篇三

后山小学教师兼职取酬自查报告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开展中小学兼职取酬情况专项督导的通知》文件精神,我校立即召开校务会,传达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

一是加强领导。我校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的教师兼职取酬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分工,校委会成员要积极关注社会舆情,强化正面宣传,通过专项整治活动,提升教育整体形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是提高认识。李小明校长及时将《确山县教体局关于教师兼职取酬违规典型问题的通报》发到学校微信群,增强依法从教、自觉抵制有偿家教的自觉性,引导全校教师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践行师德,创先争优,不为利所惑,自觉远离有偿家教,维护教师形象,争做人民满意的教师。

三是自查自纠。我校积极开展教师兼职取酬自查自纠活动,重点对“六大违规家教”进行排查,即严禁在职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所教学生参与课外辅导并向学生收费;严禁在职教师违规利用在校内给学生补课或以各种名目租赁校外房屋举办“提高班”、“辅导班”等收取费用的教学行为;严禁在职教师以家属名义违规开办补习班,或以亲友为由接受学生在家寄读并收取费用;严禁学校教师相互之间介绍家教生源、为退休教师和社会其他人员介绍生源、为社会各类短期培训班和其他常设教育机构组织生源从中获利;严禁在职教师私自在社会各类短期培训班代课和在其他常设教育机构(包括民办学校)或社会团体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兼职兼课并领取报酬;严禁学校领导指使、默许、授意、纵容班主任和科任教师在校内、外收费办班补课,或将校舍和场地出租、出借给校外人员开展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习活动。

通过自查,没有发现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树立和维护学校及教师的良好形象,提高了社会满意度。为了不让有偿家教现象出现“反弹”,我们将继续努力,接受社会监督,纯洁教师队伍。

后山小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后山小学教师兼职取酬自查报告

2018年9月

违规兼职取酬自查报告 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自查报告篇四

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本月20日前限期整改清退

——市有关部门就集中清理工作作出答复

李川

本报讯(记者 李川)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本市自5月13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开展集中清理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问题工作,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开展第一阶段清理自查工作,基本摸清了底数。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强调,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整改清退工作务必于8月20日前完成。为做好整改清退工作,确保集中清理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就清理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出答复,明确政策界限。

1.集中清理工作所指“领导干部”的范围?

答复意见:集中清理工作所指的领导干部包括所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以及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既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也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不满三年的领导干部(截至2014年5月13日)。

2.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的领导干部是否要进行清理登记?

答复意见: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的领导干部,没有兼职的可不填写《领导干部兼职(任职)情况个人登记表》,有兼职的应当填写《领导干部兼职(任职)情况个人登记表》,并按要求进行清理规范。

3.领导干部清理登记情况如何保存?

答复意见:清理范围内的领导干部,无论是否兼职,均要如实填写《领导干部兼职(任职)情况个人登记表》,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审核和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分级保存备查。市管干部由市委组织部保存备查。所有《领导干部兼职(任职)情况个人登记表》均要形成电子文档上报,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和各区县汇总,分别报市纪委(径报党风政风监督室)和市委组织部(径报干部监督处)。

4.领导干部可否在企业(含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

答复意见: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含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不仅限于兼任(担任)企业领导职务,也包括兼任(担任)顾问等名誉职务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退(离)休三年后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必须符合规定并经过严格审批,且不得领取报酬和各种名目的补贴。违规兼职(任职)取得的报酬应当清退上缴。上市公司按规定必须支付的报酬,党政领导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缴。

除正处于撤并过程中、即将退出注销、国(境)外上市子公司以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一律不得在本企业投资、控股、合作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任职),有兼职(任职)的,应当辞去一头职务,违规兼职(任职)取得的报酬应当清退上缴。

5.领导干部可否在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职(任职)?

答复意见: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同意后,可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不得超过1个,兼职不得超过两届,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违规兼职(任职)取得的报酬应当清退上缴。

现职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任职)。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兼职(任职)。违规兼职(任职)取得的报酬应当清退上缴。

6.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领导干部可否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等机构中兼职(任职)?

答复意见:领导干部本身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未脱离实际教学、科研岗位的,可以在相关机构从事与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活动,但一律不得兼任领导职务,有兼职(任职)的,应当辞去一头职务。

7.领导干部可否以“补差”、“返聘”等形式获取报酬?

答复意见:领导干部不得以“补差”、“返聘”等形式在原任职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以及投资、控股、合作的企业继续工作,有“补差”、“返聘”等行为的,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办理终止工作手续,《工作方案》印发后以“补差”、“返聘”等形式取得的报酬应当清退上缴。

8.对违规兼职(任职)问题如何进行整改规范?

答复意见:对属于清理范围内的违规兼职(任职)问题,领导干部应当主动向所兼职(任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出辞呈,领导干部保留兼职的辞去本职,相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人事管理程序履行免职或者罢免手续。本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提出辞呈,相关单位在集中清理工作结束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人事管理程序直接履行免职或者罢免手续。

9.领导干部确需兼职(任职)的,如何进行审批?

答复意见: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社会团体兼职(任职)的,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填写《领导干部兼职(任职)审批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市管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审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确需在社会团体、企业、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的,由本人申请,原任职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填写《领导干部兼职(任职)审批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前为市管干部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或者备案。

在清理工作前已经兼职(任职)的,经审核符合规定,需继续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重新履行批准手续。

10.对违规兼职(任职)取得的报酬如何清退处理?

答复意见:对未经批准兼职(任职)取得的报酬或者经批准兼职(任职)但违规取得的报酬,一律清退并收缴。在5月13日前领导干部任职单位对兼职(任职)问题作了清理,并已将违规取得的报酬上缴本单位财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财务的,视为已经收缴;5月13日后清理出的领导干部违规兼职(任职)取得的报酬,一律清退,上缴专项清理工作专设账户。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要求,将领导干部违规所得报酬由组织人事部门登记造册,列出明细,由纪检监察机关(未设纪检监察机构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负责办理上缴手续。

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集中清理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问题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纠正“四风”问题的具体措施,是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工作,切实改进党员领导干部作风的具体内容,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对领导干部违规兼职(任职)取酬的,做到该清理的清理到位,该免职的落实到位,该清退的清退到位。整改清退工作务必于8月20日前完成。对清理工作落实不力,打折扣、搞变通、弄虚作假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对领导干部隐瞒违规兼职(任职)、违规取酬,或者有意拖延不按规定进行清理清退的,一经查实按顶风违纪处理,并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对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逐一核查处理。市纪委监督举报电话:12388;市委组织部监督举报电话:12380。

违规兼职取酬自查报告 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自查报告篇五

聊城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关于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企业兼职取酬情况

自查报告

市政管理局:

根据聊纪发【2010】6号文件精神,按照上级有关工作部署,我处对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企业兼职取酬问题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了自查领导小组:

我处及时召开了班子成员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成立了以处长靳春燕同志为组长的自查清理领导小组: 组长:靳春燕

副组长:潘玉强、李 涛

成员:张群、郑胜伟、王一勋、康

一、杜玉孝、周建亭、张玉峰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一)及时下发了关于成立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企业兼职取酬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对兼职取酬工作进行集中清理的通知,处属各单位认真进行了自查并形成了自查报告。

(二)要求全处在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退休事业人员、内退或离岗事业人员认真如实填写了“聊城市清理兼职取酬个人登记表”,并加盖各单位公章,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经过自查,除了养护所副所长郑胜伟同志兼任鲁西市

政公司经理职务但未在该单位领取任何工资、补贴、津贴等薪酬外,未发现其他违规现象。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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