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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营业税税收筹划方案 营业税纳税筹划优秀(4篇)

小编:zdfb

为保证事情或工作高起点、高质量、高水平开展,常常需要提前准备一份具体、详细、针对性强的方案,方案是书面计划,是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等。方案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方案呢?以下就是小编给大家讲解介绍的相关方案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营业税税收筹划方案 营业税纳税筹划篇一

一、案例名称:酒店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二、案例适用: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三、案例来源:《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 盖地主编

四、案例内容:

某集团下属的一个酒店是集住宿、饮食、购物和娱乐为一体的服务企业,该酒店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2012年7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客房部收取客房收入80000元;

(2)为某公司提供一间办公用房(每月作价6000元),条件是该公司为酒店提供价值

相当的灯具和装饰画,合同期半年;

(3)集团公司召开会议,租用宾馆会议室、客房5天,租金作价10000元,酒店将其

冲减应上交集团公司的管理费;

(4)餐饮部收取餐饮服务收入60000元,其中附设的外卖点销售烟酒、饮料收入20000

元;

(5)洗衣房为旅客洗衣收费2000元,与客房部内部结算洗床被款10000元;

(6)一楼商品部出售百货收入90000元;

(7)二楼供外商合资企业经营游乐项目,合同规定客房按月固定收取收益50000元;

(8)代客预定飞机票、火车票手续费收入4000元;

(9)收取桑拿浴门票收入30000元;

(10)收取舞场门票收入20000元。

请问该酒店应如何进行核算?

五、筹划分析:

(1)如果按规定实行分别核算各项目,则:

第1项收入应按服务业——旅店业5%计算营业税。

第2项收入应视同出租房屋,按服务业——租赁业5%计算营业税。

第3项收入不能冲减管理费。其冲减的管理费用应作为企业收入,按租赁业5%计算营业税。

第4项餐饮收入应按服务业——饮食业5%计算营业税;外卖点销售的烟酒饮料收入属兼营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第5项收入中内部结算价款,应作为应税收入,与洗衣费一并按服务业5%计算营业税。第6项收入,属于兼营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第7项收取的固定收益,实质上是房屋租赁费,应按服务业——租赁业5%计算营业税。第8项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5%计算营业税。

第9项桑拿浴门票收入,应按服务业5%计算营业税。

第10项舞场门票收入,应按娱乐业20%计算营业税。

该酒店本月应纳营业税为:

80000×5%+6000×6×5%+10000×5%+(60000-20000)×5%+(2000+10000)×5%+50000×5%+4000×5%+30000×5%+20000×20%=17100(元)

应纳增值税为:

(20000+90000)÷(1+3%)×3%=3204(元)

本月营业税与增值税共计20304元。

(2)如果该企业不分别设帐核算,按规定要从高适用税率,则应纳营业税为:

(80000+6000×6+10000+60000+2000+10000+900000+50000+4000+30000+20000)×

20%=78400元

可见,按照分别核算的方法处理,可以少纳税57069元。

六、相关的税收法规:

涉及的税收法规:(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七、筹划点评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税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因此,纳税人应该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

案例二

一、案例名称:建筑业的税收筹划

二、案例适用:建筑业的税收筹划+

三、案例来源: 《中国税务报》

四、案例内容:

(1)建设单位a建造一栋商业大楼,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出包给施工企业b,工程总承包价为3000万元,另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由建设单位a供应,材料价款为2100万元。价款结清后施工企业b应纳营业税额=(3000+2100)×3%=153(万元)。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使得企业b缴纳的营业税税负减少?

(2)安装企业b承包制造企业a设备的安装工程,经双方协商,设备由安装企业b提供并负责安装,工程总价款为400万元(其中安装费60万元)。价款结清后,b企业应纳营业税额=400×3%=12(万元)。b企业应如何节税?

(3)建设单位a有一工程需找一施工单位承建。在工程承包公司b的组织安排下,施工单位c承建了该项工程。a与c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425万元。此外,c还支付给b公司25万元的服务费用。此时工程承包公司b应纳营业税额=25×5%=1.25(万元)。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使得b的税收负担减轻?

五、筹划分析:

(1)若b企业对该工程进行纳税筹划,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材料由施工企业b自行购买,b企业利用其业务优势以2000万元买到所需同样材料。这样总承包价为5000万元,此时b企业应纳营业税额=5000×3%=150(万元),从而少纳3万元。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而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收入只是安装收入,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2)若b企业对该安装工程进行纳税筹划,协商好设备由a企业自行采购提供,b企业只负责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60万元,则a企业应纳营业税额=60×3%=1.8(万元),与筹划前相比,可节税10.2万元。

(3)若b与a直接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425万元,然后b再把工程转包给c,签订转包合同,合同金额为400万元。完工后,b向c支付价款400万元。这样承包公司b应纳营业税额=(425-400)×3%=0.75(万元),应纳印花税额

=425×0.03%+400×0.03%=0.2475(万元),通过签订合同,b工程承包公司节税总额=1.25-0.75-0.2475=0.2525(万元)。

六、相关的税收法规:

涉及的税收法规:(1)《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2)《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七、筹划点评

建筑施工企业作为营业税纳税主体之一,其应纳税额是按营业额乘以税率计算缴纳的,而营业税率比较单纯,节税余地不大,但营业额极富弹性,有相当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对于从事建筑、修缮工程的企业,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但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将材料的供应纳入施工企业的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虽然使用同样的材料,但由于材料的供应渠道不同,必然会使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不同。建设单位一般是直接从市场上购买,价格较高,会使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过高,而施工企业一般与材料供应商有长期合作关系,购进材料价格相对便宜,这样就直接降低了计入营业税依据的原材料价值,达到节税目的。

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而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收入只是安装收入,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应按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率的差异为建筑工程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操作空间。

除此之外,我们还能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筹划。税法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施工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实行合同完成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于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根据以上规定,施工企业收到预付备料款和预收工程价款时不是施工企业营业税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因此,施工企业在选择结算方式时,要在保证款项按期到账的前提下不将预收款的时间作为结算时间,且将结算时间尽量往后推迟,这就使得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向后延迟。因税款缴纳时限的暂时延缓,增加了施工企业的运营资金,使企业获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从而为施工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了便利。

案例三

一、案例名称:从业务模式变换中寻找筹划空间

二、案例适用:转让无形资产与销售不动产的税收筹划

三、案例来源:《中国税务报》

四、案例内容:

东方集团是国内知名品牌,集团位于中原腹地,不断整合和优化电机研发、制造、销售的价值链,在国内拥有多家生产销售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现东方集团(文中称甲方)与沃马商贸公司(文中称乙方)就甲方拥有的一座商务大楼的经营租赁达成合作协议草案。为了规避相关财税风险,更好地发挥资产的经营效益,集团聘请税务专家对该项目进行分析评价。经过细致分析和实地调研,税务专家为东方集团设计了两个不同的纳税方案:方案一:资产租赁经营方案双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在资产租赁经营合同中应严格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条款安排如下:

(1)主体资产所涉及的合同价款为租赁收入,甲方按照租赁业务开具发票给乙方。

(2)为了保证经营过程中资产的完整性,甲方向乙方收取资产经营押金,并约定所委托资产的维修费用(包括对房屋、电梯、供电设施定期安全检查,电梯、房屋主体结构、给排水设施等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为了便利操作,甲乙双方就维修费设立定额制。

(3)为了保证资产的合理使用,所委托经营资产的物业费应由乙方负担。乙方还须承担经营期内的水、电、空调、通讯及而产生的费用,并按单如期缴纳。

(4)出于管理的需要,甲方派驻管理人员协助乙方对委托经营资产进行管理,由乙方负担该派驻管理人员的办公费用及相关费用。

(5)甲方拥有大楼顶部部分广告位所有权,但甲方对外出租大楼顶部部分广告位时,须征求乙方意见。乙方有权提出有偿使用该部分广告位,并享有优先权,所需费用双方协商确定。凡涉及该广告位有偿使用的,须另行签订独立协议约定。

(6)甲方人员对乙方在经营、销售、管理等方面为乙方提供劳务或其他帮助的,乙方应以劳务费或佣金的形式支付相关报酬。反之,乙方人员对甲方在经营、销售、管理等方面为甲方提供劳务或其他帮助的,甲方也应以劳务费或佣金的形式支付相关报酬。

(7)甲乙双方在资产委托经营中出现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并可通过调整交易价款和交易条件的办法予以解决。若确实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诉诸法律。

方案二:内部承包经营模式

甲方在项目前期运作的基础上,对于不动产物业部分进行剥离,注册成立一家独立运作的商业公司,然后对该商业公司采取内部承包经营方式,即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并使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最后经过运作,乙方经过一定程序后成为承包方。

五、筹划分析

根据方案一第(1)、(6)条,甲方商务大楼的部分运营和维护支出则没有体现在乙方支付的租金部分,从而用租金分解的方式节约了部分营业税。但是须注意方案一第(1)条中,租赁方式为经营租赁,不要与融资租赁混淆,一定界定为经营租赁方式。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承包方支付承包费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根据方案二,如果乙方以内部承包经营模式经营甲方拥有的商务大楼,乙方向甲方交纳的承包费不缴纳营业税。

六、筹划点评(点评人:中国税网企业涉税风险研究室于蕾)

操作方案一须注意两点。一是所分解的费用存在被界定为“价外费用”的风险,因此一定要与当地主管地税局进行良好的政策沟通。二是应按照房产余值合理计算缴纳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1)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本文中,甲方应注意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而不仅仅依据账面固定资产的记载。

在方案二操作时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承包费可以不征收营业税。但在满足文件所列条件的基础上,沃马商贸公司如何取得应得利益,带有一定的困难,值得商榷。二是按此设计,由于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经营,乙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甲方的财务会计核算,甲方就需要对乙方开展租赁活动产生的租赁收入承担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08号)文件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甲方在方案设计、执行中,既要注意履行各种涉税义务,又要在核算中能够合法、合理区分实际应由乙方负担的各项税款,以避免自身利益遭受损失。

案例四

一、案例名称:捆绑式销售 巧纳税多获利

二、案例适用: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

三、案例来源:《私人理财》 吴昕

四、案例内容:

每一个流通领域的小老板都想尽可能多的提高自己的销售业绩,同时还希望尽可能多的减少纳税负担。

赵源是广州的一家服装品牌店的小老板,闲时总爱到广州各大商场“游逛”,以调查各个商场服装的销售情况和促销手段。2005年11月,赵源在中华广场手机专卖区又见到某大型移动电信公司“1元购机”活动,该电信公司打出了“

1元手机+1年话费=话费同等价值手机”的广告语,只要是该公司的银卡以上用户在预存话费后,可以最低1元的价格购机。

赵源使用的手机通信网络正是该运营商的,频频使用手机联络业务的他早已经是该移动电信公司的“金卡”用户,预缴话费又能获得低价手机这么超值的活动吸引了赵源的眼光。当时赵源看中了一部索尼爱立信s700c,其市场价格为3967元,金卡用户预存3720元话费后可以1元购买,购机预存的话费分12个月平均返还,每月必须消费310元,如果当月消费不足,仍按规定金额收取。以市场价九折的价格买下该手机,又可以获得与手机价格相当的话费,可谓是手机、话费两兼得,而赵源一个月的手机费远远要超于该规定数额,这便十分划算。在调查市场的同时,赵源又买下一部超值手机,他心里十分愉悦。

但是,赵源在买下该手机后又想了这么一个问题:为何该电信移动公司要采用捆绑式的销售方式来促进销售?精明的商家肯定会计算好促销时的得失,但商家的算盘是怎么打的呢?

五、案例评析:

(1)税法规定:电信单位销售无线电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的,缴纳营业税。

(2)假若广告上只是单纯打出广告语“预缴话费,送手机”,那么在企业缴纳税款的时候便包括了:该公司收取的3720元电话费要按3%征收营业税3720元×3%=111.6元;对于赠送的手机要视同销售,也要交纳3%的营业税,手机价值3967元,那么公司应负担的营业税为3967元×3%=119.01元这样,企业一笔业务要负担111.6元+119.01元=230.61元的税。同时,企业还要为得到手机的个人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3967元/(1-20%)×20%=991.75元。

虽然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财务并不一定是按照“预交话费,送手机”的这种方式进行处理的,但是由于企业在促销时是这样宣传的,这就给企业造成很大的纳税风险,一旦税务机关按照宣传材料到公司收税,公司就只有按照实际销售方式补缴税款,这就会给企业造成很大损失。可是如果将电话费和手机捆绑销售,即:“1元手机+1年的电话费=3720元”,这样该公司就可以按3720元来交纳3%的营业税111.6元。每部手机可节约营业税119.01元,为个人节约个人所得税991.75元。如果该公司一年销售20万部,一年可为企业节省营业税119.01元×20万=2380.2万元,因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个人不可能负担,只能由企业负担,所以还可以为企业每年节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91.75元×20万=19835万元。合计可为企业节约2380.2万元+19835万元=22215.2万元。

思考案例:

1.甲企业欠乙企业贷款2500万元,由于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偿还这部分贷款。双方商定甲企业以一栋原购置成本为1000万元、账面价值为800万元的房产作价2500万元抵偿这部分欠款,甲企业如何筹划最节税?

2.a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9年1月份开发一栋写字楼。公司售楼部与该市环保局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将写字楼的二至五层共6000平方米办公用房,按照环保局的要求装修后销售给环保局,每平方米售价4000元,合计2400万元。a公司将装修工程承包给b装修公司,承包总额1000万元。a公司应如何筹划?

营业税税收筹划方案 营业税纳税筹划篇二

企业营业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我国现行营业税的基本规范是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实施细则》),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营业税的纳税筹划,应从纳税人身份的界定、计税依据以及税率3个方面来考虑。由于营业税的税率是按行业设置的,不同的行业适用税率不同,只要行业确定,税率的筹划空间并不大。同时,由于对各地各部门的减免权限一律取消,因此税率的筹划更加受局限,因而纳税人身份的界定和营业额的筹划便成为营业税纳税筹划的重点内容。

1纳税人身份的界定的筹划思路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而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应税行为就不属于营业税的税收管辖范围,也就不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因此,纳税人完全可以通过各种灵活办法,将其行为转移到境外,从而避免成为纳税人。

通常情况下,一项劳务的提供,一般由两个环节构成,即劳务的提供环节和劳务的使用环节。

所谓“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是指应税劳务的使用环节和使用地在境内,而不论该项应税劳务的提供环节发生地是否在境内。由此可以确定,境内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劳务,其行为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使用的其行为也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而境内纳税人提供劳务在境外使用的,其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

例如,国内某施工单位到俄罗斯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原因是劳务发生在境外,尽管他们是国内的施工单位,但发生的安装劳务行为不属于我国营业税的管辖范围,因而避免了在国内缴纳营业税。

凡是发生在我国境内的运输行为,属于我国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凡是发生我国境外的运输行为,就不属于我国营业税管辖权范围。

2营业额的筹划思路

营业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础,在纳税筹划中的基本思路应是尽量降低金额,尽量推迟入账时间。

营业税法规定,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同时,对服务业等部分行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做出了具体规定,如广告代理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利用营业税的优惠政策的筹划思路

(1)利用起征点。对于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个人,营业税规定了起征点。在纳税人的营业额接近起征点时,通过降价、少收费用或者歇业就可以避免缴纳营业税,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营业税起的征点,是指纳税人的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幅度规定如下: ①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②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利用减免税政策。

营业税的征税所涉及的行业较多,其减税、免税的规定也比较多,利用减免税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要充分了解减免税政策的基本内容,二是掌握获得减免税优惠必须具备的条件,三是企业的减免税做法要得到税务局的认可。

现行营业税的减税、免税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在实际的操作中,可以加以充分考虑利用:

①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

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

③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

④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

⑤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

⑥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

⑦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除上述规定外,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减税、免税项目。

利用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需要注意3点:

① 充分了解优惠政策的基本内容;

② 掌握取得减免税所需的条件;

③ 争取税务机关的认可。

4对特殊经营行为的筹划思路

(1)兼营行为

营业税的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既有营业税应税行为又从事营业税非应税劳务的行为或从事多项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经营。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由于分别核算营业额和不分别核算营业额所导致的税收上的结果是不同的,而且这种是否分别核算营业额是纳税人可以选择的,因此,这就为纳税人进行节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如果企业存在兼营行为,不论是对增值税应税货物或者劳务的兼营,还是对增值税应税货物或者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兼营,都必须分开核算,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减轻企业税负。当然,分别核算也会产生会计成本和人员成本,这一点也是应当予以考虑的,但是这些因素数据难以收集、预测,同时也可能与企业管理者的管理风格以及企业文化有关,难以合理预测,相对节税数额,企业成本的增加数额可忽略不计。

(2)混合销售行为

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既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销售行为。

《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力,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企业性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主营业务的不同而征收不同的税种,而不同税种的税率是不同的,因此,这就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人,应当考虑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性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或者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如果属于上述两种类型,则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均不属于,则需要缴纳营业税。当然,企业也可以根据缴纳两种税所导致的税收负担的不同而进行适当调整,从而可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

案例分析:

(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或非应税劳务,即企业在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同时,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增值税的应税劳务行为。

华孚色纺2013年年报营业税及附加:

项目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合计本期发生额115,714.6610,761,431.638,404,155.2019,281,301.49上期发生额34,445.474,553,538.103,333,104.007,921,087.57计缴标准房屋租赁收入 5%应纳流转税额7%、5%、1%应纳流转税额 3%、2%--

假设华孚色纺2013关于房屋租赁收入的具体情况为:

将1000平方米的办公楼出租给某公司,双方签署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160元,含水电费,每月租金共计160000元,每月供电7000度,水1500吨,电的购进价为0.45元/度,水的购进价为1.28元/吨,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则华孚色纺房屋租赁行为应缴纳营业税为:

160000*5%=8000(元)

而该企业提供给公司的水电费,由于是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对该企业购进的水电进项税金应作相应的转出。

即相当于缴纳增值税:7000*0.45*17%+1500*1.28*13%=785.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为:(8000+785.4)*7%=614.978(元)

教育费附加为:(8000+785.4)*3%=263.562(元)

合计:8000+614.978+263.562+785.4=9663.94(元)

纳税筹划:假设华孚色纺2014年更改2013房屋租赁的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与公司分别签订转售水电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分别核算水电收入、房屋租金收入,并分别作单独的帐务处理。转售水电的价格参照同期市场上:转售价格确定为:水每吨1.78元,电每度0.68元。房屋租赁价格折算为每月每平方米152.57元,当月取得租金收入152570元,水费收入2670元,电费收入4760元。

则房屋租赁与转售水电属相互独立且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两项经营行为。

应分别缴纳营业税:52570×5%=7628.5(元)

应缴增值税:2670×13%+4760×17%)-785.4=370.9(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7628.5+370.9)*7%=559.958(元)

教育费附加:(7628.5+370.9)*3%=239.982(元)

合计:

7628.5+559.958+239.982+370.9=8799.34(元)

两种方案税负相差:

9663.94-8799.34=864.6(元)

筹划效果:进行纳税筹划后,则华孚色纺在房屋租赁收入上每月节税864.6元,全年节税10375.2元。

筹划思路:两个方案差异在于对转售水电这—经营行为的处理方式不同。2013年的方案,双方只签订一个房屋租赁合同,把销售水电视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一并征收营业税,而相应的水电费进项税额又不得扣除;而2014年,双方分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转售水电合同,并分别核算租赁收入、水电费收入,这样水电费收入就应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获得正当的税收利益。

(二)利用营业额进行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华孚色纺子公司中九江中浩纺织有限公司主要产品或服务为:纺织品、针织品、印染品、服装及相关产品的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业务(以上项目涉及无行政许可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假设华孚色纺公司2014年向某实业公司出售a型生产线一套,同时进行技术转让,设备款为1800万元(其中专有技术费500万元,专用技术辅导费为100万元)。

销售a型生产线应该按17%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为:

1200*17%+(500+100)/(1+17%)*17%=291.18(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291.18*7%=20.3826(万元)

教育费附加:291.18*3%=8.7354(万元)

合计:320.298万元。

假设华孚色纺公司向某实业公司出售g型生产线一套,同时进行技术转让,合同总额为1800万元,其中设备款为1200万元,专有技术费500万元,专用技术辅导费为100万元。①销售g型生产线应该按17%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为: 1200*17%=204(万元)。②应纳营业税为:(500+100)*5%=30(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204+30)*7%=16.38(万元)

教育费附加:(204+30)*3%=7.02(万元)

两项合计:257.4万元。

筹划效果:进行纳税筹划后,税收负担减少62.898万元。

筹划思路:纳税人的营业额即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营业额是利用应税项目定价的营业税节税筹划的关键。

关于转让无形资税收筹划的其他思路:

其一,销售设备的企业是商业企业,并且是增值税小规模缴纳人。因为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4%,所以,如果小规模商业企业在销售设备的同时,转让有关设备的专用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服务费用,将其合并在设备价款中收取时,可以比分开收取低1%的营业税税收负担。但是这种情况比较少,操作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

其二,销售软件的企业,在销售有关设备的同时销售相关的专有技术和其他无形资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软件企业增值税的税收负担超过3%时,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这显然比专门进行无形资产转让缴纳5%的营业税要优惠。

其三,境外转让无形资产。如果国内企业销售设备,而与此相关的专有技术和辅助技术的转让活动是在中国境外发生的,或者技术服务包括境内和境外服务时,由于境外服务收入可免营业税,因此,应尽可能在合同中分清楚境内外收入,否则税务机关有权划分境内外比例或全部视同境内劳务征税。对于这种情况,只要有关企业操作得适当,与转让无形资产有关的流转税收是可以避免的。

其四,如果是旧设备的出让,与之相关的专有技术或者辅助技术的转让可以合并在设备价款中销售。因为我国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旧设备转让,按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实际的税收负担率为2%,这比无形资产的转让适用5%的营业税率低3%.对于符合三个条件且

低于原值固定资产的转让,免征增值税,如果将与此有关的专有技术或其他无形资产的价值包含其中,则可以免除该环节的税收负担。

营业税税收筹划的风险分析:

(1)一般来说,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成正比例关系,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计税依据越大,应纳税额越多。在决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两个因素中,营业税税率比较固定,从税率上进行税务筹划的可能性很小。

(2)营业额的确定则要灵活得多,因此,营业税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营业额的筹划。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2]翟继光.企业纳税筹划优化设计方案(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

[3]李政.税收优惠最优方案设计与点评(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9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126

[5]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161-162

营业税税收筹划方案 营业税纳税筹划篇三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利用应税项目定价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从事营业税规定的应税项月,与从事增值强、消费税规定的应税项目,在价格的确定上是有所不同的。前者多是经营双方面议价格,后者多是明码标价。这样,就为营业税纳税人以较低的价格申报营业税、少缴营业税提供了可能。营业税约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纳税人的营业额即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营业额是利用应税项目定价的营业税避税筹划的关键。

例1.某歌舞厅二月份取得门票收入为50000元,出售饮料、烟、酒收入为100000元,收取献花费为10000元,收取点歌费为150000元,则该月应纳营业税为:

(50000+100000+10000+150000)×10%=31000(元)

假设该歌厅将门票取消,改为全面提高内部服务收费,这样就使50000元门票消失在营业额之中,由此一项避税5000元。

营业税税收筹划方案 营业税纳税筹划篇四

营业税税收筹划――建筑业营业税的筹划方法

2003-4-4【大 中 小】【打印】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九个部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税率为3%。

由于目前建筑业中分包与转包现象非常多,形式也不尽相同,而采取不同的合同形式对税收有很大影响。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

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内容与税法规定内容相符。

分包工程合同的筹划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营业额包括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对建筑业规定了分包或者转包扣除。《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在签订分包

或者转包合同时要注意此条款的运用。

156号)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具体而言,若承包公司与发包单位签订的是工程承包合同,适

用建筑业3%的税率;

否则,将适用服务业5%的税率。

例如:甲单位发包一建设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乙的协助下,施工单位丙最后中标,于是,甲与丙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1100万元。乙公司未与甲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丙支付乙公司服务费用100万元。

乙公司应纳营业税为:100万元×5%=5万元。

如果乙公司直接和甲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1100万元。然后,乙公司再把该工程转包给丙公司,分包款为1000万元。这样,乙公司应缴纳营业税(1100万元-1000万元)×3%=3万元。通过

税收筹划,乙公司可少缴2万元的税款。

筹划要点:与工程相关合同应避免单独签订服务合同。同时,注意总包与分包合同条款的完整性。

合作建房的筹划

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建房。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

156号)的规定,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为“以物易物”方式,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

例一:甲、乙两企业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提供资金。甲、乙两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1000万元,甲、乙各分得500万元的房屋。

在此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

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甲乙各方应纳的营业税为:500

万元×5%=25万元,合计共缴纳50万元营业税。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

利润不征营业税。

因此,在上例中,若甲乙双方采取第二种合作方式,即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乙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上述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在建房环节双方企业免缴了50万元的税款。

此外,工程设计合同中包括境内和境外服务时,由于境外服务收入可免营业税,因此,应尽可能在合同中划分清楚境内外收入,否则税务机关有权划分境内外比例或全部视同境内劳务征税。总之,企业应充分了解税法,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总体筹划,在合法的前提

下使企业总体税负降至最低。

此外,《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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