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字典范文网 >> 2023年借款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8篇(汇总)

2023年借款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8篇(汇总)

小编:zdfb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借款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篇一

被告:张a,

被告:张b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a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23679.45元;支付利息及罚息17068.37元(计算至20xx年4月20日);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损失5200元;

上述合计145947.82元;

2、判决被告张b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张a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张a以装修店面为由向原告借款35万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12月23日至20xx年12月23日;月利率为15‰;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息的方式进行还款。为确保债务如期清偿,被告张b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张b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借款,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被告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现原告为维护已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依法支持原告方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人:商业银行

借款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篇二

应计征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范围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也应按合同贴花。借款合同的计税金额为借款金额。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05‰.

1、与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

企业与非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第五条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这些机构不需要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不属于金融机构,该类借款合同不需贴花。

2、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包括企业之间的统借统贷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

3、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展期合同

经过协商仅延长借款合同还款期限签订的借款展期合同,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第七条规定,暂不贴花。

4、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

委托单位与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第六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需印花。

5、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授信合同

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四款,是银行对借款人在一定期间内允许融资的额度计划,与“借款合同”有区别,不需贴花。

6、限额内的循环借款

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根据国税地字[1988]30号第二条规定,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的0.05‰贴花,在限额内发生的循环借款不需贴花。

7、与金融机构的贴现协议

企业办理汇票贴现,提前获得资金,将票据转移给银行,银行扣除贴现利息,曾经山东地税的鲁地税函[20xx]30号文要求按短期借款需要缴纳印花税,但该法规已废止。根据理道的分析,贴现协议不属于借款合同,不需贴花。

8、信用证押汇

信用证买方押汇,是指企业进口货物付汇时,因资金周转、投资成本等原因,要求银行代企业垫付应付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企业需要向银行支付一定利息,虽然具有融资性质,但不属于印花税应税范围,不需贴花。

9、保理合同

国内保理业务是将应收款项转让给保理商(如银行)提前获得资金的业务,虽然具有融资性质,但不属于借款,不需贴花。

10、小微企业的优惠

根据财税[20xx]78号文规定: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要缴纳印花税。即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签订的借款合同,包括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抵押贷款合同,需要按借款合同缴印花税。

借款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篇三

借款人:_______

贷款人:_______

借款人因出口生产需要,向贷款人申请流动资金外汇贷款,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发放。双方为保证贷款的顺利实施,并维护各自的经济权益,特签订本合同如下:

:_____万美元,包括应付利息____万美元。

:____年,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

:1、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流动资金外汇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内利率固定为借款人第一笔用汇之日总行公布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水平。或2、按贷款人自营统筹资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息每___计收一次,结息日为_____。(复息或从存款帐户中扣收要写明)

本贷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____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应付利息部分限于偿付本贷款到期利息,不得作其他支付。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借款人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五个月内应对外签订贸易合同。贸易合同副本需交贷款人,以便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订货的,应事先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订货卡片和签订贸易合同的,贷款人有权撤销贷款。

:根据支付进度,本项贷款提款计划为:

__月____万美元;

__月____万美元;

__月____万美元。

贷款人允许借款人按实际情况调整用款计划。提款期到期,未提用贷款,如借贷双方无其他约定,借款人不得再继续支用贷款。

:借款人以新增出口创汇和人民币销售收入或其他资金归还贷款,借款人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下列计划偿还贷款:

__月____万美元;

__月____万美元。

如贷款项目提前实际经济效益,借款人应提前偿还贷款。如月度还款计划不能实现,借款人应事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并经贷款人同意,否则贷款人将按贷款违约处理;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贷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届时贷款人可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逾期或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贷款,自过期之日起,加收____的罚息。

为有利于还款,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还款准备金帐户,将用于还款的人民币资金先予存入,待外汇额度落实后再结汇偿还贷款。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_____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本贷款项下有关进出口结算业务,应通过中国银行进出口业务部叙做。

(1)下列情况均属借款人违约:①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②未经贷款人同意改变贷款用途或挪作他用。③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私自转卖用贷款购置的物品。④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2)根据违约情况,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①注销借款人未使用的'贷款。②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为___%的罚息。③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并追加贷款。④向贷款人担保人追索贷款。⑤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合同还款责任时,贷款人有权从贷款人和担保人在各金融单位存款帐户中主动扣收还贷款项。⑥采取其他必要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贷款本息及费用。

10、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尽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11、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可选择:

(1)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借款人(盖章) 贷款人(盖章):

企业负责人:_____ 银行负责人:_______

财务负责人:_____ 经办人员: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

借款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篇四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如属自然人则需填写身份信息)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如以银行存单、基金等质押需填写)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此合同可独立于原借款合同,也可合并到借款合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 _____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 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_____元。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货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的价值减少,应当: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 甲方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人乙方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 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十四条 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八条 乙方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后自甲方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法定

代表人 :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_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篇五

借入方:__________________(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借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了在_________事业进一步得到发展,需要_________美元的流动资金,因此,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_____美元。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借款及抵押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借美元_________元(大写:美金_________元整),按甲方实际需要分期贷入。

1.乙方以美元币支付借款;

2.以电汇方式汇入甲方提供的中国境内的美元帐号;

3.乙方同意在提款期内,在接到甲方的书面提款通知后三日内,将美金_________元,汇入甲方提供的中国境内的美元帐号;

4.本笔借款的提款期为本协议生效后一年。

1.利息利率:年利率10%;

2.根据汇率变化,允许利率有20%的浮动,具体由双方当时协商;

3.利息本金:按实际借款金额;

4.利息日期:按实际借入天数计算;

5.还息时间:以实际收到借款日起算,每月计利息一次,汇入乙方指定的帐户。

1.偿还期:贰年;

2.甲方视为经济情况,亦可以提前偿还借款;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全部本息于二年内偿还;

4.甲方在同时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乙方有优先清偿权。

1.甲方同意以自己所有的_________全部产权房及_________全部产权房,共计_________平方米作为抵押,甲、乙双方依法向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2.甲方按时偿还所借的本息,甲、乙双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乙方如延期支付借款,要支付延期时间按上述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2.甲方如延期偿还本息,除非乙方同意,否则要支付双倍利息;

3.如甲方不能偿还上述债务,该抵押房乙方拍卖时,应优先偿还乙方的债务,不足部分仍由甲方偿还。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在执行中友好的协商;

2.如发生纠纷,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3.本合同自签署后,经外汇管理局登记后生效,本合同项下还本付息,事先经外汇管理局批准。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篇六

典权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和出典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当事人签订金钱借贷典权设定契约书,内容如下:

第一条贷主____________(甲方)以下列条件借给乙方_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如数收到。

第二条本件借款还债期订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条甲方不得请求本件借款的利息。

第四条本件借款偿还地以甲方当时所居地为主。

第五条乙方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所有下列不动产办理典权设定登记予甲方。

记:土地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物门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构造:__________________。

面积:地面层 _________平方米;二层_________平方米。

以上不动产所附带的______、______、______等皆保持现状。

第六条甲方可按原状使用前条不动产,从而获取利益,然需负担前条不动产的管理费用及一切税赋。

第七条本件不动产典权存续期限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本契约书正本两份,经签名盖章后各执一份为凭。

注:不动产典权存续期限不超过三十年

典权人(签字):_______ 出典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篇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xx)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51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上海运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窦世春,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晨,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星宝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池某某。

被告池某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江苏华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景公司”)、星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宝公司”)、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于20xx年11月15日、20xx年12月21日组织了证据交换,并于20xx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陈某、被告华景公司委托代理人窦世春、王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华景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某借款合计人民币34,950,480元,星宝公司和池某某作为担保方对华景公司所借款项进行担保,后王某某与被告华景公司就退还已购房屋和购房款一事达成调解协议,依据江苏省灌云县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被告华景公司应归还王某某购房款人民币70,731,384元,王某某、华景公司在随后签订的确认书中约定仍继续按照20xx年3月3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来履行还款义务,即双方同意将购房款转为借款继续履行权利义务,后王某某与华景公司、星宝公司、池某某(以下统称“三被告”)在20xx年3月30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二》中明确约定华景公

司应于20xx年10月7日前将所欠王某某借款归还给王某某,但约定日期到后经王某某催告华景公司无还款行为,因三被告均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严重违约,为此,王某某将三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三被告偿还所欠王某某借款本金34,950,480元;二、三被告支付王某某投资补偿费6,696,677元(上述数额为暂时计算得出,其中本金分为两部分,6,200,480元从20xx年10月1日起算投资补偿费,按照20xx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875万元从20xx年3月31日起算投资补偿费,按照20xx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上述利率均应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为计算方便,王某某同意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即对于借款本金6,200,480元的投资补偿费仅要求从20xx年1月1日起算。

原告王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20xx年3月31日《借款协议》,以证明华景公司向王某某借款的事实。2、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出具的149份调解书,以证明华景公司应返还王某某购房款项的事实。3、《确认书》,以证明原告与华景公司双方将调解书中的购房款转为借款的事实。4、20xx年10月7日《补充协议》,以证明三被告应当归还借款的数额。5、20xx年3月30日《补充协议二》,以证明三被告应当归还借款的数额。

被告华景公司针对上述证据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3、4真实性均无异议。但《确认书》中已经明确,调解书仅作解除合同之用,不做他用,故王某某以此证明借款来源没有事实依据。《确认书》中并无调解书载明的款项转化为借款的约定,充其量只是华景公司再一次确认了借款。无论被告华景公司确认多少次,王某某方仍需要证明自己的借款资金来源,否则就是高额利息的贷款。王某某至今无法提供除1,149.9万余元之外任何的借款资金来源。对证据5,华景公司认为该证据上加盖的华景公司公章并不真实,而且在该证据上作为华景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池某某,在20xx年3月30日签字时实际上已经不是法定代表人,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为董某某。该证据上使用的张某某印鉴亦非华景公司预留的印鉴。

被告华景公司辩称:1、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王某某、华景公司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受法律保护。20xx年9月11日,王某某、华景公司自愿订立《温州商贸城预留房协议书》。约定:王某某预约购买华景公司座落江苏灌云县城温州商贸城五号楼一、二层房间,面积5,892.34平方米,约定需要由王某某交纳预约金1,065万元。20xx年11月30日,王某某、华景公司补充协议将预留房由5号楼改为7号楼约15,000平方米。王某某先后于20xx年7月12号,9月11号,9月2l号

和08年5月15日汇款人民币11,499,234元。至今王某某所购房屋还在。王某某、华景公司商品房买卖关系成立,王某某不能单方要求偿还欠款,本案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2、王某某的诉请不能成立。(1)王某某、华景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协议,房子还在,若王某某毁约,也不应以欠款名义主张权利。(2)双方协议约定若王某某放弃购房,按预约金33.2%支付投资回报和20%支付赔偿金,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违约金不超过损失30%的规定,王某某诉求除本金外只能主张30%的投资回报及赔偿金。(3)王某某、华景公司在预留房协议之后五份补充协议中所约定王某某增加借款金额均未实际履行,答辩人也未收到约定的增加借款,补充协议不能作为权利凭据。(4)20xx年3月30日《补充协议二》上使用作废法人印鉴,其真实性,合法性均不成立。综上,请求法庭驳回王某某的不当诉求。

被告华景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l、20xx年9月11日王某某、华景公司签订的《温州商贸城预留房协议书》,以证明王某某购买华景公司房地产。2、20xx年10月30日王某某、华景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以证明购买房由5号楼改为7号楼。3、20xx年9月至20xx年5月王某某四次汇给华景公司购房款计11,499,234元。4-7、补充协议及借款协议多份,以证明增加借款协议书,但未收到增加借款。8、华景公司在银行的变更印鉴卡,以证明《补充协议二》使用的是变更前作废印鉴,该证据真实性不成立。庭审过程中华景公司还提供了证据9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调解笔录一份,以证明在调解时王某某与华景公司并没有约定具体的数额。

原告王某某针对上述证据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3载明的数额有异议,实际上王某某支付的款项远远超过11,499,234元。一部分系上海迪昆天极化工有限公司转来的,另一部分是王某某从其他公司取来的票据直接交给华景公司。由于时间久远,并非保存所有的单据,另外,由于经过法院调解书确认,足以证明借款数额。调解笔录没有记载数字是正常的,因为使用于多个案件,实际上双方的收据与买卖合同可以证明具体数字。

被告星宝公司、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发表任何书面意见。另案外人星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为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新华(该公司员工)向本院陈述称,据称池某某被有关机关控制,无法联系。目前去向不明。 经质证后,本院对于双方均认可的协议与相关事实,本院认可其真实性。对于《补充协议二》,华景公司提到的印鉴更换,并不涉及《补充协议二》所涉及的公章。对于《补充协议二》所使用的华景公司公章真实性,尽管华景公司否认,但亦未提出鉴定申

请,而且华景公司在答辩时亦将该份协议作为自己的证据材料提供,并在庭审中援引该协议的条款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据此本院认定《补充协议二》的真实性。

综上,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1、20xx年9月11日,王某某、华景公司签订《温州商贸城预留房协议书》。约定:王某某预约购买华景公司座落江苏灌云县城温州商贸城五号楼一、二层房间,面积

5,892.34平方米,预留房总价为16,894,983元,预约金为10,650,000元。双方还约定了交房前王某某可选择获得房屋或者放弃购房,并且约定了不同情况下的具体补偿条款。20xx年11月30日,王某某、华景公司达成协议将预留房由5号楼1、2层改为7号楼约15,000平方米。

2、20xx年3月31日,王某某、华景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由王某某出借给华景公司款项,经借款、补款、结算后,华景公司欠王某某34,950,480元,对此双方约定分两期还款,其中20xx年9月30日归还6,200,480元,20xx年3月30日归还28,750,000元。如未归还,则华景公司应按未偿还数额以每日千分之1.5支付投资补偿费。双方另约定,该协议生效后,华景公司抵押给王某某的温州商贸城部分商业用房11,847.96平方米退还给华景公司以投入市场销售。此外,星宝公司、池某某对本协议的执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协议由王某某签字,华景公司、星宝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3、20xx年,华景公司在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某及其配偶蔡仲璋,理由是王某某、蔡仲璋未能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各方当事人于20xx年4月达成调解协议,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出具了149份民事调解书(案号为20xx灌板商初字第101-250号),内容为确认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相应的149份合同解除,并由华景公司返还王某某、蔡仲璋相应的购房款共计70,789,207元。

4、20xx年5月4日,王某某与华景公司达成《确认书》一份,载明由于《借款协议》及调解书的履行,现双方进一步确认,双方《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数额及还款计划不变,调解书仅作解除双方合同的依据,不做他用。任何一方不得以调解书所确认的内容再向对方提出债权债务主张。

5、20xx年10月7日,王某某、华景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载明由于华景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协议》的款项,经王某某进一步补充现金后,双方再次确定如下还款内容:1、华景公司应于20xx年4月7日归还7,205,423元。2、原《借款协议》中第二笔即20xx年3月30日归还28,750,000元不变。除此之外,原《借款协议》其他条款及担保责任不变。担保方星宝公司及池某某亦对此签字确认。

6、20xx年3月30日,王某某、华景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二》一份,载明由于华景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协议》的款项,经王某某进一步补充现金后,双方再次确定如下还款内容:1、华景公司应于20xx年10月7日归还8,286,236元。2、华景公司应于20xx年9月30日归还33,062,500元。除此之外,原《借款协议》其他条款及担保责任不变。担保方星宝公司及池某某亦对此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辩诉意见,庭审中华景公司亦认可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故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以下几点,逐一分析如下:

1、本案《借款协议》所对应的借款本金是多少?

华景公司认为,本案借款的本金仅为1,149万余元,王某某无法提供除此之外的其他资金流转证据。而王某某认为,经过多次协议确认以及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借款金额已经明确,故借款金额应以《借款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确认金额为准,无需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本院认为,首先,本案的借款行为有一个历史变化过程,王某某与华景公司之间从20xx年的房屋预约购买行为最终变更为借款行为。在这一过程中,王某某与华景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确认欠款金额与日期,明确载明了“经借款、补款、结算后”,另外,双方当事人还签订了多份补充协议,并有法院调解书为证,华景公司现欲推翻,不符合诚信原则。其次,房屋预约购买行为以及资金流转发生在20xx年,距今已经有5年,王某某未必能保留全部资金流转凭证,故本院不能苛求王某某提供当时所有的凭证。再次,双方当事人并非单纯借款,原先的房屋预约购买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投资,投资会有风险及收益。因此,还要适当结合20xx年至今的房屋价格变化因素来考虑借款本金的认定。双方当事人从投资转为借款时,结合双方当事人关于“经借款、补款、结算后”的表述,即便本案中借款本金并非完全对应王某某所主张的34,950,480元,也不能推翻当事人在《借款协议》中的意思表示,即王某某的投资回报有可能转化为了借款本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本院采信王某某的观点,认定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确定的借款本金合法有效。

2、本案借款合同是否为企业借贷而无效。

华景公司认为王某某支付的大部分款项是通过上海迪昆天极化工有限公司转来的,故构成企业之间借贷,应认定无效。王某某则认为,要根据合同相对性而不是款项流转过程来认定借款的当事人。本院认为,款项的流转仅仅是合同的履行行为,还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缔结合同的主体、内容来认定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从《借款协议》表述来看,借款系发生在华景公司与王某某之间,而未涉及上海迪昆天极化工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篇八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用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乙双方拟以甲方名义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贷款人)贷款,贷款总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对上述贷款甲方实际用款额为人民币____万元;乙方实际用款额为____万元;

3、甲乙双方分别提供相应财产对上述贷款进行担保。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借款途径及种类

1、本协议所述借款系以甲方名义向贷款人的贷款,并由甲乙双方实际共同使用。

2、甲、乙双方使用本协议所述借款应严格按照甲方与贷款人所签合同约定的借款种类及用途使用。

二、借款金额

以甲方名义向贷款人贷款_____万元,其中____万元归甲方实际使用,剩余____万元归乙方实际使用。

三、借款利率:

本协议借款利率均按照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所约定的

贷款利率执行,各自根据实际用款数额承担各自应当承担的利息。

四、借款发放:

甲方在收到贷款人的贷款到账之日起日内,将归乙方使用的

_____万元款项汇至乙方指定账户,甲方的汇款凭证将作为乙方使用借款的有效凭据。乙方指定账户:

开户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借款期限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

期限将借款本息全额汇至贷款人指定账户。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适用于甲方与贷款人所签订的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违约责任。

2、因贷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用款额度及实际产生的违约状况,向贷款人承担违约责任。若甲方因贷款行追究先行向贷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属于乙方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3、甲、乙双方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的,因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罚息、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一切损失,均由逾期方自行承担。

4、若甲方在收到贷款人的贷款到账之日起日内未将应归乙方使用

部分款项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则甲方应支付乙方违约金____万元。

5、本协议生效后,任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欲变更、解除本合同的,需经各方同意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若因擅自变更或解除使他方利益受损的,应赔偿受损方的实际损失。

七、合同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看,任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并在甲方与贷款行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生效后,乙方实际收到贷款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任一方发出的通知、告知等书面文件均可采用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任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因未及时通知对方导致送达不能的,通知方所发出的通知仍视为有效,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违约方承担。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电话: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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