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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法院审务进社区的理论与 实践

小编:

审务进社区是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以“执法为公、司法为民”为指导思想,将审判实践与基层社区建设有机结合,融合各种社会力量,共同解决社会纠纷的工作机制。审务进社区的出现有其历史基础和现实必要性。

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遵从儒家“无讼是求、教化为先”的思想,建立了依托宗族、乡保等民间自治组织,将大部分纠纷消化于民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及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权又创造性的建立了被西方学者誉为“东方之花”的人民调解制度,将部分民事纠纷交由广大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来解决。

上个世纪

八、九十年代,当我国刚刚确立并开始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时,我们很自然地把法院和诉讼作为建立法治权威的制度性象征。然而,在这一进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偏差”现象,为权利斗争而走上法庭成为社会“时尚”,人民调解制度等民间的纠纷解决机制被淡化、冷落,过多的诉讼一定程度上扩张并加剧了社会关系的对抗性和紧张,社会的宽容和责任感在简单的权利对抗中出现失落贬值。

XX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单位之一,曾在全国率先进行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但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我们发现一些优良的司法传统逐渐被丢弃,随之而来的是诉讼量猛增,法官疲于办案,同时大量的社会矛盾仅依靠法院也无法解决。

XX法院通过深刻地反思,于2001年提出了以司法为民、亲民、利民、便民、护民为中心思想的审判工作新思路,并在继承我国民间调解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借鉴世界各国ADR(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成功经验,设计了“审务进社区”的改革方案并积极付诸实施。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出发,探讨审务进社区的职能与价值。

第一部分、审务进社区的理论基础

一、审务进社区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现代司法人文主义精神 司法的人文主义精神是现代司法的内在、深层的精髓与内核,是司法的价值追求和终极目标。现代司法人文主义的核心是“司法为民”精神,体现为对主体精神与自由精神地尊重。

而现代司法人文主义的核心之所以表现为司法为民,是因为

一、司法为民是在全社会实现实质公平和个体正义的本质要求;

二、司法为民是司法公正与效率两大主题的基本价值取向;

三、司法为民是检验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准确尺度。

四、司法为民是解决我国现阶段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的有效方法。审务进社区正是司法为民思想的具体实践,它反映了现代型法院对司法人文主义精神的崇尚,对实质公平、个别正义的追求,对人民群众实际利益的关注。

它以审判与人民调解相结合的方式,以追求实质公平、个别正义为目标,在法治的前提下用对话弱化对抗性,求得各种利益的平衡,在秩序中追求整体发展;它以送法进社区的方式,缩短法院与社区居民的距离,增强法官的亲和力;它以简便快捷、当事人参与、具有人性化和人情化的程序设计,用预约开庭、快速审判通道等方式,实现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国家为中心的纠纷解决机制。

二、审务进社区是社会价值和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必然要求 &n

bsp;人类社会充满了复杂的利益冲突,由于冲突的性质、形式和激烈程度不同,解决冲突和纠纷的手段、方式也必然是多样的。与法的发展一样,纠纷解决机制的样式最终是受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发展所决定的,社会主体利益的多元化必然导致纠纷解决手段的多样化。

同时,在一个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远近亲疏之分,在关系较亲密的社会群体中,诉诸法律和诉讼是可以被尽量避免的;而随着关系的疏远,法的作用相应增大;但是当关系距离增大到人们完全相互隔绝的状态时,法律又开始减少。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决定了他们对法律和诉讼的利用频率存在明显的差异,同时也决定了社会必然根据主体之间关系距离设计出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世界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看到了一种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世界各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在接受了规则、实行高度的法治后,人们又开始重新发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协调和对话的价值,对纠纷解决的自主性和机会合理性给予了更多的重视;在国家权力的行使已形成制度的惯性之后,各种非国家的组织、社区共同体或社团的作用,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正在日益受到重视。世界各国的ADR(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勃兴则是最好的佐证。

在英、美两国,不但在社区中、企业里设立了许多调解组织,而且法院也主动的、积极的运用自身的案件管理制度来鼓励、促进甚至指令当事人采取诉讼以外的方式解决纠纷。有鉴于此,我们不能消极地等待其他国家走过的否定之否定的道路,而应该以多元化为制度设计的价值和目标,通过审务进社区实践,将传统的民间纠纷解决方式和社会组织有机地与现代司法诉讼制度融合为一个多元化的系统,以适应各种主体的多层次的实际需求。

三、审务进社区是法官职业化和司法现代化的现实需要 一般认为,法官的基本职能是解决纠纷,事实上大部分法官的大部分时间确也都是在解决所谓“公式型”案件。解决这些在现行法律上有“现成答案”的纠纷,并不需要过多的法律知识,处理这些案件需要的是生活的知识和经验。

法官作为知悉法律的专家,其核心作用应当在于通过解释规则,将法律的抽象规定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使之事实化、具体化、个案化,将粗线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一个个具体的生活现象,这才是法官的使命。因此,法官不应当仅仅停留在解决纠纷的层面上,而应当通过疑难或僵持不下的案件,解说法律真谛,宣告法律是什么,即通过诉讼来产生规则。

在社会活动中,各种纠纷有多种解决的途径,法官不应当成为纠纷的唯一解决人。通过审务进社区,法官应当将部分纠纷的解决权让渡给民间组织,让大量的民间纠纷能化解于社区,只有这样,法官才能集中精力完成生产规则的职责,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职业化法官。

随着世界各国司法的现代化,法院功能的重心也正在从纠纷的解决向参与社会利益和价值的调整,即向参与决策的方向转化。社区组织参与纠纷的解决,既为法院分流了简单民间纠纷,使法官有可能集中精力通过疑难案件的审理来解释法律,弥补法律漏洞,同时法院向社区组织让渡部分纠纷解决权,让社区居民直接参与纠纷的解决,也体现了现代司法的民主性,增强民众对法院的信任度。

四、审务进社区是应对当今社会诉讼“*”有效措施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各级法院总收案数全面持续上涨,诉讼“*”的直接后果是法院积案居高不下,这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威信和国家法制的形象。同时,诉讼“*”还间接导致了裁判质量长期低迷,上诉率不断增加,二审维持率逐年下降以及执行危机。

诉讼*,不仅是中国司,他们之间矛盾较大且由来已久,本案之前双方也曾为赡养问题在法院诉讼过,但双方之间实质性的问题一直未得很好解决。为彻底化解这起家庭纠纷,主审法官邀请该社区中两位了解情况的民调员在开庭前对双方反复进行调解,拿出多种协商方案,解决了原、被告之间的主要问题,达成了赡养老人的协议。

因其中一名子女请求法院以判决的形式明确各人的权利和义务,主审法官又聘请两位民调员担任特邀陪审员,在社区中开庭,以双方已达成的协议为基础,当庭作出判决。判决后,石某的四个子女自觉地履行了赡养老人的义务。

3、实行人民调解协议公证、执行一体化机制。在人民调解员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协作,通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拒不自动履行协议的,只要债权人提出申请,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4、设立快速审判通道。指定专门独任审判员,以更简捷的程序、更快的速度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通过审判,强化人民调解协议的约束力,支持和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5、全面推行预约开庭和调解。对于一些外地当事人,以及在正常工作时间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根据申请,预约在节假日进行开庭、调解。

对于老、弱、病、残的当事人,各业务庭承办人及时上门服务,办理立案手续或就地开庭、调解。2002年2月,一位住在郊区的当事人打电话来说由于工作原因,自己只能在中午赶到法院,下午还要赶回上班,希望能在中午开庭,该案的主审法官放弃了午餐和休息,利用中午时间开庭,并当庭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同时,快速地审结了案件。

6、社区人民调解员协助送达法律文书机制。请人民调解员参加法律文书留置送达,在送达回证上证明有关情况,必要时还可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送达。

据不完全统计,由于人民调解员的协助,2002年中一次性送达成功率提高40%。

7、实行社区服务令和监管令。整合家庭、学校、社区和法院的力量,让未成年犯在社区中参与一定的无偿劳动,悔过自新,加强责任意识,用劳动弥补犯罪行为对社会带来的危害,并预防其重新犯罪。

法院与条件成熟的社区签订协议,在全区建立若干社区服务基地,并协助教育基地成立帮教小组。法院向被暂缓判决以及被缓、管、免的未成年犯发出社区服务令,命令其到指定的社区服务基地服务。

社区服务基地与未成年犯及其家庭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未成年犯在基地帮教小组的监督下进行三至六个月的社区服务劳动。

帮教小组对未成年犯的社区服务情况进行考评,表现良好的,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暂缓宣判的未成年犯,由法院向未成年犯家庭或所在学校发出监管令,家庭或学校尽了监管了职责,未成年犯表现良好的,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目前,已有五名少年根据社区服务令在社区中服务。少年周某因交友不慎而参与抢劫,了解该少年本质较好且以往无不良行为,少年庭对其依法宣告缓刑,并为其选择一社区履行社区服务令。

经过二个月的社区服务及帮教,周某不仅经历了抗击“非典”的考验,协助社委会为居民提供服务,还代表社区参加了运动会取得了较好成绩。社区工作人员对他人热情的服务及无私奉献精神,对周某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净化了他的心灵。

在其最近一次思想汇报中,他写道:“到社区的二个月是我有生以来过得最充实,也是最有意义的二个月……。”

8、策,宣传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更好的体现法治与德治的互动关系。

(三)“审务进社区”在新形势下形成了社区中解决各类纠纷更加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要将法院对社区组织的法律业务指导职能与社区组织的调防功能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解决社会矛盾的作用,实行优势互补,形成齐抓共管地化解民间纠纷、进行法制宣传的社会大网络,及时、高效、经济、快捷、便利地将各类民间纠纷化解在初始状态、预防群体性矛盾发生与激化。

(四)“审务进社区”促进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工作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之间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将有效地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

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统一,在各自不同的阶段、以不同的特点发挥着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人民调解工作的完善,需要人民法院在业务上给予指导;同时,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也能为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审判案件奠定良好的基础,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

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建立和完善与人民调解工作相衔接的简捷、经济的诉讼程序。 总之,“审务进社区”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依托社区民调网络,将司法审判工作与基层社区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化解纠纷,真正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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