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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涉法上访案的思考

小编:

对一起涉法上访案的思考

在今年开展的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专项活动中,固始县检察院在上级院、县委政法委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妥善处理了一起历时8年缠诉不止的涉法上访案,为上访人马俊康、李洪芳解决了“低保”问题,被害人利益补偿问题已通过民事诉讼方式正在解决。上访人表示对案件的处理很满意,不再做无谓的缠访。

该案虽然得到妥善处理,但作为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老大难案件”,其形成的原因值得分析,里面涉及的司法处理程序、各级各部门的处置办法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等问题,都不得不引起深思。

一、案件的具体情况1988年11月15日晚9时许,固始县城关女马文华在县蓼城影院看电影时,被犯罪分子用砖头猛击头部,致昏迷后,拖至该影院电机房下强奸,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侦查,确定城关青年张建军为犯罪嫌疑人。

该移送起诉后,经几级院多次审查,最终因证据不足,信阳市检察院对张建军取保候审,至今没有结论。1997年以来,马文华的父母马俊康、李洪芳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要求公安机关破案,严惩凶手,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曾先后到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高检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市检察院、市法院及县公、检、法部门申诉,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也曾批示复查,但都未能给被害人家属一个满意的答复。

二、马俊康、李洪芳涉法上访案的形成原因

1、被害人马文华案件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是该涉法上访案形成的客观原因。案发后,县公安局曾及时侦查,认定张建军为犯罪嫌疑人,但在审查起诉及庭审阶段,因证据问题,案件被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后,张建军被取保候审至今。

根据调查了解,该案的重要物证即被害人马文华身上的精液及致其死亡的留有血迹的砖块,先后经三个部门进行了鉴定。三个部门均是法律规定可以进行鉴定的机构,但三个部门的鉴定结论却相距甚远。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无法用一个鉴定去排除另外的鉴定,造成司法机关无法采信,使案件搁置。

2、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得不到补偿,是马俊康、李洪芳涉法上访的直接原因。马文华被害后,马俊康、李洪芳的家庭及本人在精神及经济遭受较大损失,但是马文华被害案长期不能结案,凶手未受到依法严惩,上访人认为被害人及家属的心灵不能得到慰籍,精神损失不能得到补偿。

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不能得到解决,经济损失也不能得到补偿。马俊康下岗,李洪芳失业,本来就家庭生活困难,加之多次上访,又加重了经济负担。

二人因此感到冤屈、失望,更加固执地上访,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3、法制观念淡薄是是马俊康、李洪芳涉法上访形成的社会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上访人带有明显的“同态复仇”心理。

认为被害人及家属的心灵不能得到慰籍,杀人偿命,必除之而后快。而没有认识到惩治犯罪是司法机关的责任,在惩治犯罪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标准的基本准则。

虽然马文华被害案没能依法严惩凶手,司法机关有一定责任,但司法机关也不能在证据问题的情况下冤枉一个好人,这是法制社会对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二是上访人认为在案发时公安机关及时破案,而后来凶手没有受到依法严惩,是在检察院及法院,对检察院及法院有意见,在上访时特别提出了这一点。

但是,根据对该案的调查了解,案件的处理在程序上及在实体上都是合法的,也是妥善的和合情合理的,并无不当之处。在法律关系上而论,合法的就应当遵守。

三是在其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只想到上访,而没有根据法律规定的渠道解决问题,比如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经济补偿问题等。反映了上访人法制观念的淡薄和法律知识的欠缺,也反映出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这一问题。

三、关于马俊康、李洪芳涉法上访案的思考回顾该案的处理过程和马俊康、李洪芳的上访历程,有一些问题值得深思。其一,应当进一步普及法治思想,使依法办事的思想深入人心,引导涉法上访人用好法律手段。

涉法上访人的偏激上访,很多是因为他们还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多渠道解决问题,思想仍停留在“依靠青天”的思想阶段。有了这种思想,他们就不会想到案件在法律上如何处理这些问题,而是一级一级的上访,想寻求所谓“青天”的保佑,这种思想不是民主与法制的思想,而是导致涉法上访的落后思想。

应当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用先进的法律思想武装群众的思想,减少涉法上访问题。其二,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涉法上访问题。

涉法上访问题不仅涉及司法公正,而且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在加快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各级党政领导和司法机关领导都要高度重视涉法上访问题,对重点案件的上访人亲自接待,认真研究解决的办法,加强协调和督查,狠抓落实。

这样不但不会降低领导的威信,而且也促进了涉法上访问题的有效解决,得民心,顺民意,也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必将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其三,该案反映出受害人的社会利益救助机制乏力。

被害人马文华的家庭在遭受经济利益损失后,家庭生活困难,而不能得到社会的救助,使其心灵上遭受更大的打击,是其涉法上访 的重要原因。如果我们建立一套有效的利益救助机制,在受害人的利益得到社会的救助的情况下,应当有利于涉法上访问题的有效解决。

其四,鉴定秩序有待法律规范。造成马文华被强奸、杀害案证据发生变化而不能结案的主要是三份技术鉴定。

我国司法机关目前的鉴定机构比较分散,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内部均设有鉴定机构,各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也可进行司法鉴定。各个鉴定机构之间相互独立地进行鉴定,使案件鉴定存在多头鉴定及多次鉴定的现象,使鉴定证据之间相互独立,相互矛盾,莫衷一是。

应当从立法上建立独立的高效统一的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具体内容包括,取消相互独立于各部门内部的分散鉴定机构,在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各科研机构及高等院校的司法鉴定必须在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下进行,并建立终极鉴定权制度。

这样,应当能有效防止因鉴定问题而导致涉法上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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