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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法律规定 委托合同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5篇)

小编:zdfb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委托合同法律规定 委托合同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篇一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四百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四百零五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八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九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二条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四百一十三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委托合同法律规定 委托合同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篇二

甲方(托运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浙江

电话:

传真:

乙方:(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电话:

身份证号码:

客户方联系人:丁

联系方式:023-、136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运人必须是经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运输工具、司机进行管理,明确职责,以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

第二条: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

承运货物:产品(详见清单)

起运地点:____省____市

到达地点:____市

货物运输时间:个工作日。

第三条:违约责任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乙方应及时操作转运货物,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发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2.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持,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及时回报给甲方。

3.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丢失概由乙方负责。

4.由于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货物的运输问题,甲方不承担事故责任。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5.出库备件缴纳运输保险费,运输中出现缺损备件,由承运商全额赔偿。

6.因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7.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货物过期到达,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采取必要措施。

8.乙方有责任保护甲方的产品安全,如有丢失、被雨水淋湿或损坏等情况造成甲方损失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乙方应承担甲方的全部损失。

第四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结算及付款方式为:

结算时间为:抬头为:浙江xx公司

结算时,乙方需要提供地税局开具的运输,税款由乙方支付。第五条:文本及时效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将作为发货依据。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5天。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合同法律规定 委托合同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篇三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下,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招商 项目(以下称“本项目”)一事,达成本合同。

一、双方共识:

(1)、 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作为该项目的整体招商代理商。

(2)、 乙方在对甲方负责的总原则下,竭诚为甲方提供服务。

二、合同标的:

本项目名称:项目。

本项目规划商业面积(简称mls)为 平方米。

三、委托事项:

甲方兹将其投资于本项目中mls全权委托乙方招商。

四、委托期限:

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本项目招商全部完毕。

五、委托内容:

指甲方委托乙方对本项目规划的mls制定招商方案,并具体实施;

六、工作流程:

1、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即就本项目的招商成立项目组展开作业。

2、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定期向甲方提交本项目招商方案,并在提交方案时对方案内容予以解释。以上方案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实施,根据情况变化,甲方有权对方案提出调整要求。

3、本项目的招商方案制定及招商执行:在本项目工程开工后,即进入此阶段。乙方负责对该项目作细分计划,为甲方提供市场调研信息,协助甲方制定租金价格,派驻专业招商人员进驻现场,开展具体品牌招商工作。

七、费用划分

1、甲方承担项目推广费用,包括推广费、招商道具、现场运行费、宣传资料印制费以及双方书面认可的其他费用;

2、甲方负责的招商现场部分运行费包括现场服务、电费、水费;甲方将设备完好状态交与乙方使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损坏,耗材及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承担现场(不包括甲方人员)及场外招商人员工资福利、业绩提成;

4、乙方承担现场部分运行费用(包括电话费,办公用品及耗材);

5、日常客户活动及招商资料邮寄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招商佣金:

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该项目招商的费用按本项目可售部分销售均价乘实际招商面积计提招商佣金:

a、租赁期1年以上的,按1.3%计提;

b、租赁期1年以下的,按实际租赁月数计提(1.3%为年租金总数);

c、如本项目中mls进入第二轮招商后,按1个月租金计提;

(2)、招商的费用按以下四个时间节点分别结算:

a、签约后一周内支付该项目预计招商佣金的20%的费用作为前期相关费用;

b、根据招商计划与进度,在意向商户达到50%时支付应付招商佣金的40%

c、招商率达到80%时支付应付招商佣金的20%

d、如其开业,支付剩余款项(全部应付佣金减去上述三项佣金的余款)

九、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

a、审核乙方提供的招商及招租方案;

b、在招商及招租过程中所涉及的招商定金和客户租金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收取,全部进入甲方指定帐户,由乙方代为开具甲方收据。

c、享有乙方开展本项目作业中所有资料的索取权利;

d、拥有乙方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策略及商业行为的最终决策权;

2)、甲方义务:

a、向乙方提供本项目的相关合法文件;

b、根据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权利:

a、根据本合同约定,按时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b、及时向甲方汇报工作内容。

c、根据乙方的招商需求,对物业进行适当改造。

2)、乙方义务:

a、保证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商及招租;

b、根据相关资料、相关条件、相关情况提交本项目的相关方案供甲方审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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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确认后予以实施;

c、负责该项目招商及招租过程中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d、承担本项目的广告宣传费用和办公费用;

e、协助甲方与客户签订本项目相关合同;

f、未经甲方书面承诺,对社会和客户承诺的事项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g、对所涉及甲方商业机密予以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外公布甲方的经营、招商策略及企业动态;

h、未经甲方书面承诺,不得向他人转让、泄露、扩散该项目的资料、图纸、文件及相关经济指标。

十、税金:

甲、乙双方因该项目而产生的税金及其他费用按国家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十、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认真遵守,如一方未发生违约情况,另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2)、本合同项下:如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本合同项下:如因甲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十二、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1)、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由双方合法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委托合同法律规定 委托合同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篇四

甲方委托人: (艺术家本人)

乙方受理人: ( 公司)

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签订以下合作协议条款,以供共同遵守。

1、甲方委托乙方作为艺术作品市场销售的合作伙伴,须双方签订本委托协议,并认真填写作品“委托销售清单”,甲方同意给予乙方最优惠待遇,委托销售订单价格必须低于甲方同期向市场直接发售的成交价(否则视为甲方违约)。本协议及“委托销售清单”是甲乙双方业务往来的合法依据和结算依据。

2、甲方保证所委托乙方推广及销售的艺术作品应为书画家本人的精品、力作(合创作品须加以注明),如因甲方提供劣品伪作而影响乙方经营信誉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的执行,并要求退回艺术品成交金额和赔偿损失。

3、甲方可选择艺术品自己保管或委托乙方保管,甲方自行出售作品应当天内告知乙方删除记录。

4、甲方在移交作品时须在作品认证书上,以确保作品为真迹。

5、甲方同意在方便时间作为乙方客座教授出席任教(或参加甲方承办的展览会),薪酬为 天。

1、乙方负责把甲方的艺术作品信息及销售信息及时地向国内外的书画收藏界、艺术画廊及全国特许加盟店进行推介,并可根据甲方的书画作品“委托销售清单”的受理书画作品,进行直接的市场销售。乙方代理佣金:

(1)乙方收取甲方作品市场销售总额的 %作为工作佣金。

(2)乙方按甲方提供“委托销售清单”的委托发售价自行计增代理佣金。乙方作品市场销售价不得低于甲方委托价(否则视为违约)。

2、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网络宣传平台,为书画家设计、制作个人艺术作品展厅,提供能够满足书画家市场宣传、推广、销售等的艺术作品展示空间(20—100幅作品空间数据库),为书画家的宣传提供个人专用网页。负责做好个人艺术网页的修改、维护工作,并及时有效地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3、乙方负有为甲方委托销售的艺术作品的保管、销售、结算及未出售的艺术作品的完整性的义务和责任。如因乙方人为原因造成甲方艺术作品损害或损失的,应由乙方按双方的约定进行赔偿,以确保书画家的经济利益。

4、乙方发售艺术品二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四个工作日内付清属于甲方的全部款项。

5、乙方协助甲方向交流会及其国际市场联盟机构推介甲方的作品。

甲方同意作品销售后乙方根据成交金额交纳税金和扣除约定佣金,余款按本协议约定返还甲方。

双方经签订委托销售协议后,甲乙双方责任义务即产生法律效力。“委托销售清单”是双方业务往来结算的合法依据。

双方在协议生效期内,任何一方的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都应按实际损失价值给予另一方赔偿。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方便甲乙双方异地签约,除本协议签约交换印信外,补充协议和“委托销售订单”传真件具有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以本协议签名和印信为识别)。

本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有效,签约地点为乙方公司办公室。

甲方(盖章): 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盖章): 执照准号: 电话:

委托合同法律规定 委托合同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篇五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xxxx

传真:

电子信箱:

受委托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xxxx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xxxx

传真:

电子信箱:

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整体部署要求,甲方委托乙方研究

1、技术目标:完成《___有限公司数字化应急预案系统》

2、技术内容:开发《___有限公司数字化应急预案系统》

1、前期规划:业务需求调研、业务需求分析、确定主体功能及数据

2、项目开发设计:系统设计、页面制作、程序编码、集成测试

3、项目验收:以双方开发项目要求为标准

1、软件开发费:

2、本合同的研究开发经费由乙方以xxxx自行支配xxxx的方式使用。

3、付款方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完整实现合同目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给别人。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内容

2、涉密人员范围:甲方所有员工

3、保密期限:合同执行期内

4、泄密责任:按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内容

2、涉密人员范围:乙方所有员工

3、保密期限:合同执行期内

4、泄密责任:按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上门安装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系统开发完成后于甲方机构所在

3、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甲方实施的技术侵权,乙方应当独自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1、本项目的软件产品版权属于乙方所有。

2、甲方不得对本项目提供的软件产品进行复制、传播和更改;

3、甲方不得对本项目提供的软件产品进行反向项目、反编译或反汇编;

4、甲方不得出租、租赁或出借本项目提供的软件产品给第三方开展相同

5、未明示授予的一切其它和版权相关的权利均为乙方所有。

1、技术服务和指导内容:系统的维护、由于用户少量需求的增加而对系统内容做较小改动、系统bug修改、系统功能版本升级。

2、地点和方式:现场技术支持、电话技术支持、远程联网维护。

3、本合同服务项目的免费保证期为壹年,《项目验收报告》确认签字起计算。在合同保证期内,方式均为免费。本合同服务项目保证期以外,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双方另行约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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