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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代理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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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代理服务管理办法

乡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代理服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在全县农村推行“三资”代理服务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村民委员会是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行政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规章制度。

2、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工作。

3、指导、监督村民小组的集体资产资源使用管理。

4、接受上级的指导和监督 。

二、当资产资源发生变动时,报账员要及时向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报告,进行变更。每年要按照规定填报集体资产统计表,报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建立资产、资源台账,随时掌握资产、资源的变动情况。

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新建开发项目和原有资产的承建,租赁及固定资产的报废、变更等,应先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报农村“三资”代理中心审批备案,由“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指导村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招投标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招、投标10日前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故意损坏、挥霍浪费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

四、责任追究制度

1、故意对集体资产、资源瞒报、少报、漏报或故意对集体资产、资源压级、压价,要对当事人追究经济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2、对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故意损坏等非法动用集体资产、资源,由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擅自变更、终止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及不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或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的,以及私自决定应由民主讨论决定事项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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