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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请示 增加注册资本的请示(五篇)

小编: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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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请示 增加注册资本的请示篇一

项目资本金和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法律依据、适用领域、概念内涵等存在较大差别。

(一)项目资本金

项目资本金这一概念不仅仅适用于ppp项目,而适用于所有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其法律依据、概念内涵、相对总投资额的占比要求如下:

法律依据:项目资本金概念的主要法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概念内涵:根据国发[1996]35号文的规定: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可见项目资本金在此处被定义为股权类投资。

比例要求:目前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须严格执行国发[2015]51号文的要求,即:

城市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25%调整为20%,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由30%调整为25%,铁路、公路项目由25%调整为20%。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维持20%不变,其他项目由30%调整为25%。

产能过剩行业项目:钢铁、电解铝项目维持40%不变,水泥项目维持35%不变,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多晶硅项目维持30%不变。其他工业项目:玉米深加工项目由30%调整为20%,化肥(钾肥除外)项目维持25%不变。

电力等其他项目维持20%不变。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核电站等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在规定最低资本金比例基础上适当降低。

(二)项目公司注册资本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即项目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金,当前ppp项目公司主要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建立,其法律依据、概念内涵、出资要求如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

概念内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出资要求:在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方面,新《公司法》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故而,根据《公司法》的体系,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可依实际情况任意设定。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项目资本金主要是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要求,而注册资本是对项目公司设立的要求,二者的法律依据、概念内涵等均不相同。但由于项目资本金和注册资本均是权益性资金,而且我国ppp项目均设立项目公司统一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和运营,故而可以说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和项目资本金来源是一致的,两者就像一枚硬币的正反面。当然,也正是因为两者资金来源的相同,但概念和监管体系不同,加上没有上位法规进行合理协调,而导致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混淆不清,给实务带来了一定的技术问题。“

二、实务问题

简单地说,ppp项目的项目资本金和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是不是一个概念、是不是相等的问题,是该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和社会资本方的主要困扰。两者相同自然更为好处理一些,但是为提升ppp项目合同的签约效率,以及达到资本金投资顺利退出的目的,很多情况下参与方会选择“先注册项目公司,而后再补足资本金”的前期操作模式——该模式下一些“财务技巧”也可以较为顺利地运用。但是对监管而言,“相同”、“不同”两种模式的交错使用,会加大流程管理、税务管理、资产管理的复杂性。但是目前看来,行业内将两种模式的混合使用的情况还会延续,综合分析,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

(一)上位政策法律不清晰

由于ppp领域上位法规没有出台,因此对上述问题的处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财政部、发改委部分政策文件中涉及这一问题的相关内容也存在一定的分歧。

1、财政部文件倾向于两者是同一个概念

根据财政部下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股权投资支出应当依据项目资本金要求以及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合理确定。股权投资支出责任中的土地等实物投入或无形资产投入,应依法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价值。计算公式为:“股权投资支出=项目资本金×政府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从上数公式可以看出,该《指引》将项目资本金和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默认为同一个概念。

2、发改委文件可以推断两者可以不是同一个概念

根据发改委和建设部出台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的内容可知建设项目所需要的资金包括自有资金、赠款和借入资金,其中自有资金包括资本金和资本溢价,其还明确了资本金是指新建项目设立企业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资本溢价是指在资金筹集过程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根据《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的内容,项目资本金是指在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可以看出,在该体系下,项目资本金和注册资本的金额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相等,但来源须是股东投资。

(二)政府虽倾向于将资本金和注册资本统一,但缺少法律支持

对于政府方而言,出于考察社会资本方实力和意愿,实现项目顺利建设运营,简化项目公司设立和融资程序等方面的考虑,一般倾向于ppp项目资本金等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模式——从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发布的第三批示范项目信息公开资料来看,绝大部分项目都是注册资本等额于国家要求的资本金。但因为目前尚未有更高级别的法律进行严格约束,也使得很多项目仍采用项目资本金和注册资本不相等的方式进行操作。

(三)降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可满足社会资本方退出环节的利益最大化 对于社会资本方而言,降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资本方前期融资压力,然而最为核心的诉求还是在后续运营期时,资本金部分退出的利益最大化。

从会计处理角度来看,ppp项目资本金主要转化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随着项目进入运营期,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或者无形资产摊销的方式留存在项目公司账面上。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这部分现金流不属于利润,不能向投资者进行分红,且在项目公司成立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因此这部分资金主要通过到股权出让、政府到期回购和项目公司减资三种方式退出。股权出让会带来较大的税收成本,且受到政府方面的严格管控,目前交易体系也尚未明确;政府到期回购则时间较长,ppp项目一般在10年以上,会形成大量的资金占用,故而会带来较高的资金成本;此外,逐年频繁的减资流程操作,则可能不被政府所接受。因此,减少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同时项目资本金的补足以“股东借款”的形式进行操作,就成为社会资本方最为理想的选择。当前,这种“理想方式”的推进也会有一些来自于监管与市场方面的障碍,后续将在实务操作中做进一步说明。“

三、实务操作

整体来看,项目资本金等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以及项目资本金大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两种模式各有利弊,故而通常以不同的财务理念进行操作。

(一)项目资本金等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

项目资本金等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这种模式是目前大部分示范项目采用的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按照股权比例在项目公司成立时即将资本金全部到位,而后项目剩余建设资金通过银行贷款的形式进行解决,在这过程中社会资本方解决资本金来源的主要途径是自有资金、引入财务投资者等方式。不过,虽然这种模式与国家任何政策都不存在冲突,但是因为财务投资者多以明股实债的方式提供资本金,且财务投资者一般会要求股权投资部分以固定收益的模式逐年获得回报,但在不减资的情况下,项目公司现金流入可能不能覆盖流出,这给项目公司带来短期内资金偿付压力,如果项目公司不能通过施工利润或者其他途径平衡资金需求,项目运营阶段起初提出融资需求的社会资本方可能会面临或违约、或现金流断裂的风险,尤其是对于项目投资较高、财务投资者所占份额较大的项目,这种项目要注意做好项目的资金平衡分析并安排应急措施。故,虽然此模式最为合规,但在当前股权流转和资本金退出模式尚未明确之际,还是不太适合于资金综合实力较弱的社会资本方采用。

(二)项目资本金大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

单从资金角度来看,项目资本金大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模式其实与两者相同的模式一样,都是由项目公司股东方按比例出资,使项目资本金达到符合国家要求的数额,但差别是,此模式下是先有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再有项目资本金,而非同时到位。此外,该模式的一个会计操作重点是将股东补足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和项目资本金差额部分纳入资本公积还是股东借款?

实际上,从当前市场环境来看,对规范性要求较高的银行而言,面对项目资本金大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模式,通常会要求项目公司将股东补足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和项目资本金差额部分纳入资本公积——因资本公积可用于转增股本,但不可用以分配,故而可以近似地认为该方式和直接将项目资本金等同视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做法相同。而在提供配套贷款的银行要求不太“严格”时,项目公司通常会直接将股东补足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和项目资本金差额部分完全视为股东借款,放在“其他应付”科目下,以便于社会资本方项目资本金投入的退出——但需要强调的是,如果为项目提供贷款的银行尚未确定,在会计处理上采用“股东借款”的方式补足项目资本金,很有可能会造成项目公司债务融资的困难,影响项目的落地实施乃至造成项目流产,所以需严格把握好审计和申报节点,如有必要,做好及时调整工作。

综上所述,目前来看,监管层有意向将项目资本金和项目公司注册资本视作等同,且部分管理模式较为严谨的银行也以此为目标对项目公司进行要求。不过从激发ppp市场活力的角度来看,引导两者具有一定的差额且允许股东以“股东借款”方式补足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和项目资本金差额部分或许反而是好的——因为在目前ppp项目层面面临的投融资问题主要就是资本金的筹措问题,若股权投资回款方式及股权资产流转模式已设计成熟,那资金方介入项目公司股权的可能性就会很大,但是目前各类股权退出模式仍停留在研究阶段,测试、应用尚需时日,而债权退出的模式相对成熟,且对社会资本方而言税收成本较低。同时,财政部也于今年六月开放了ppp项目公司股东以相关资产作为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大门,而对交易所而言,债权收益的比股权收益更易于评判和计量,所以将项目资本金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差额视为股东借款,一方面有利于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公司运营期内直接退出,一方面也有利于未来ppp项目资产进入二级市场的操作,不过,这必然也会导致一定的监管风险,所以若采用此模式,具体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与项目资本金允许的差额范围还需监管层商议确定。最后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因银行投资项目公司贷款是依据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及到位方式放款,所以前期参与项目公司组建的社会资本方需要谨慎使用财务技巧,不要弄巧成拙,最终使项目陷入“被搁置”的困境。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请示 增加注册资本的请示篇二

****【2012】26号签发人:**

关于****************有限公司

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请示

**********有限公司***分公司:

根据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发布的《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一款规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供气规模3万户 1

以上或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

元;供气规模3万户以下或日供气低于10万立方米的企业,注册

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

我公司现供气规模为1.58万户,在3万户以下;但是日供

气约为58.76万立方米,高于10万立方米。现注册资本金1987

万元,根据上述规定的要求,无法满足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

办法年审换证要求。

我公司经研究并与股东方商议,建议将上年未分配利润

3200万元其中的1013万元转为股本,增资后股本为3000万元,各股东出资比例不变。增加注册资本金共1013万元,分配比例

如示——******燃气有限公司(51%):******万元;***********

有限公司(30%):****万元;*****总公司(19%):******万元。

如分公司同意按此操作,我公司将以会签形式,补办股东会

及董事会决议,以便向政府部门报审更换燃气经营许可证工作。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附件:1.《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股东会签书

(此页为签章页,无正文)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联系人及电话:********************)

主题词:增加 注册资本金 请示***************有限公司2011年11月18日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请示 增加注册资本的请示篇三

****【2012】26号

签发人:**

关于****************有限公司 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请示

**********有限公司***分公司:

根据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发布的《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一款规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供气规模3万户 1

以上或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供气规模3万户以下或日供气低于10万立方米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

我公司现供气规模为1.58万户,在3万户以下;但是日供气约为58.76万立方米,高于10万立方米。现注册资本金1987万元,根据上述规定的要求,无法满足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年审换证要求。

我公司经研究并与股东方商议,建议将上年未分配利润3200万元其中的1013万元转为股本,增资后股本为3000万元,各股东出资比例不变。增加注册资本金共1013万元,分配比例如示——******燃气有限公司(51%):******万元;***********有限公司(30%):****万元;*****总公司(19%):******万元。

如分公司同意按此操作,我公司将以会签形式,补办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以便向政府部门报审更换燃气经营许可证工作。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附件:1.《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股东会签书

(此页为签章页,无正文)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联系人及电话:********************)

主题词:增加 注册资本金 请示

***************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18日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请示 增加注册资本的请示篇四

安徽市场财产险公司注册资本金排名

1、平安产险 170 亿

偿付能力持续保持较高水平平安产险增资至170亿

近日,中国平安集团旗下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产险”)获中国保监会核准同意,注册资本增加50亿元人民币,至此平安产险注册资本金达到170亿元人民币。此次变更注册资本金,将使平安产险资本金更加充裕,扩大承保能力,并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为未来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和保证。

平安产险表示,公司一直按照《保险法》和保监会监管规定的承保能力与偿付能力水平高标准进行资本管理。本次考虑到2010年业务快速增长及2011业务发展预期,增资50亿元人民币,使总资本金达到170亿元,确保在业务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满足《保险法》关于承保能力的要求,同时使偿付能力持续保持在充足ii类标准150%以上的水平。

公开数据显示,2010年平安产险总保费收入621.16亿元,同比增长61%,市场份额居行业第二,达15.4%;综合成本率和盈利水平达到历史最优;尽管业务发展迅猛,但至2010年底平安产险偿付能力充足率仍然达到了179.6%,按照中国保监会分类监管的要求,达到了较高类别的偿付水平。

业内人士观察,2002年,平安产险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6亿元人民币,当年的保费收入为82.3亿元;经过多年的迅猛发展,2010年保费收入达621.16亿元,保费收入较2002年增长约7.5倍。2010年120亿的注册资本金也与保费增速同步。今年以来,平安产险继续保持高速增长,今年前5月总保费收入达336.9亿元,同比增长36%,“再度增资可以理解”。

2、安邦财险 120亿

2011年9月6日...昨天,保监会发布公告,批准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下称“安邦保险”)增资至120亿元,资本金规模一举超过人保财险,跃居财险业第二位。

3、人保财险 111.418亿

4、国寿财产 80亿

2011年7月1日...增资前,中国人寿和集团公司各持有财产险公司40%和60%的股权。此次增资,两者将分别出资16亿元和24亿元,将财产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由40亿元增至80亿元。.5、太平洋财险73亿

6、大地财险 47.2亿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大地保险注册资本金变更为47.2亿元,其中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比92.26%,宁波市电力开发公司占比4.65%,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占比2.62%,北京松联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占比0.47%。

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增加,进一步增强了公司的实力,公司偿付能力大幅提升。据测算,目前公司偿付能力超过260%。

2009年3月27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09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再集团等四家股东向公司增资的决议》,中再集团、宁波电力、大唐国际、北京松联四家股东共注资9.07亿元人民币。

据了解,今年以来公司坚定不移地贯彻“调整转型、效益发展”方针,防风险、调结构、增效益的各项措施得到较好落实,主要经营指标再创历史最佳,承保利润位居行业前列,呈现了“三增三降”的良好态势。所谓“三增”,就是保费收入稳定增长;承保利润、投资收益和现金流大幅增加,一举扭转了承保多年亏损的不利局面;业务结构继续向“发展有效益”转型,非车险、人身险合计占比达28.8%,业务质量显著改善。

所谓“三降”,就是综合费用率、赔付率、应收保费率均创历史新低。其中,综合费用率同比下降8.9个百分点,2009保单应收保费率同比下降17个百分点,精算赔付率同比下降10个百分点,其中车险、非车险、人身险三大类险别精算赔付率同比分别下降了4.8%、41.1%和8.8%。

7、华泰财险 30.426亿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缩写为“华泰财险”)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股份制财产保险公司,1996年由 63 家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在北京发起设立,公司注册资本金30.426亿元人民币。公司开展财产损失、责任、意外伤害、健康四大类保险业务,到2009年,已在全国60多座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形成面向全国的经营布局。2002年5月,世界著名保险集团─—美国ace集团参股华泰,为华泰带来了先进的经营理念和全球性业务支持网络。2005年,以华泰财产保险公司为投资主体的华泰资产管理公司和华泰人寿保险公司开业,经过几年来的发展,两家公司均已成为业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秀企业。华泰已于2009年正

式启动了集团化改组,2010年,公司将继续推动这一进程,按照集团化战略部署的要求成立华泰保险集团,在资源整合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公司综合实力,建立起新的市场竞争优势。

8、中银保险 30.35亿

2011年2月23日...网难财经2月17日讯网难财经获悉,外国保监会核准了外银平安外银平安无限公司删资申请。外银平安注册本钱变更为30.3508亿元。

9、紫金保险 25亿元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在江苏省委、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由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共同发起成立、首家总部设在江苏省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人民币25亿元,注册地江苏省南京市。2009年5月18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南京市金陵饭店隆重举行开业庆典。紫金保险的成立,弥补了江苏长期以来法人保险机构缺失的空白,并与华泰证券、江苏银行、省再担保公司一起,形成了江苏金融服务业四足鼎立的“地方军”,极大地丰富全省金融服务产品,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为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提供更坚实的金融支撑。

紫金保险成立以来,秉承“始于责任,成于精细”的核心价值理念,以“追求价值保障,致力社会和谐”为使命,以“成为最具责任感的保险企业公民”为愿景,弘扬“勤俭信廉”的创业文化和创业、创新、创优的“三创精神”,实现了平稳起步和良好开局。截至2011年9月,公司下辖各级分支机构73家,实现了跨省、跨区域经营。其中,在江苏、北京、上海、浙江、河北、广东、山东、四川、河南、安徽、湖北、湖南、福建、宁波、青岛、内蒙古、天津、辽宁、广西、山西等20个省(市)设立了(含在筹)分公司,在江苏省内实现了13个地市全覆盖。公司员工队伍达刭2195名,平均年龄34岁。公司开业以来,累计实现保险业务收入超过17.5亿元,累计提供保险保障总额超过2万亿元。公司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积极开办农业保险,开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安居投资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主动介入中小学生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成为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受托管理人,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展望未来,紫金保险将按照江苏省政府服务业提速计划的部署,借江苏省政府支持紫金保险等龙头企业加快发展之东风,立足江苏,着眼全国,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深厚的江苏文化为基础,吸引优秀人才,创新经营模式,台规稳健经营,培育竞争能力,服务经济建设,把紫金保险建设成“诚信、规范、专业、特色”的财产保险公司,并努力把紫金打造成“江苏有优势、华东有影响、全国有特色”财产保险品牌。

10、天安保险 21.72亿元

北京1月12日电(记者 朱瑶)今日,保监会批复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请示,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4,344,552,596元人民币。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于2004年12月24日经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准筹建,主要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于2005年7月28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金21.5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北京。

12、英大泰和财险 21亿元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国家电网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21亿元,总部设在北京。

13、太平财险 20.7亿

2011年9月1日...近日,太平财险收到了中国保监会批准其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批复,注册资本金由15.7亿元增加到20.7亿元。

14、都邦保险 20亿

都邦保险经过多次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加到20亿元,股东也增至19家。

15、华安财产 14亿

中国保监会今日批准了华安财险变更注册资本的申请,该公司注册资本金将由9亿人民币升至14亿元,增加5亿元人民币资本金。

据悉,从2009年9月至今,华安财险已增资两次。增资前,特华投资控股和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分别持有1.8亿股和1.7亿股,分别占比20%和18.89%,为公司第一和第二大股东。

此次保监会发布的增资公告中并没有对华安财险股权结构变动作出说明。

华安财险成立于1996年10月,总部设于深圳,注册资本9亿元,主要经营各种财产险、责任险、信用保证险、农业险、意外伤害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

据报道,截至去年底有6家险企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其中就有华安财险,起偿付能力充足率仅为79.4%。

今年1月,保监会批准了华安财险发行次级债券的申请,允许其募集10年期次级定期债务,募集规模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截止3月底,拟8亿次级债中已有3亿元到账,使其一季度偿付能力提升至119%。

16、永诚财险 12.5亿

18、渤海保险 11亿

19、浙商保险 10亿

20、民安财险 10亿港币

21、国元农险 8.9亿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请示 增加注册资本的请示篇五

公司注册资本金的相关规定和检查办法

最低注册资本金

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新《公司法》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法定资本金为3万元。

原《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新《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500万元。特殊行业,法律、行政法规对最低注册资本金有较高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注册资本的分期缴付制度。

新《公司法》修订采用了有期限的分期缴付资本制。

第一,允许股东首次缴付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其余的部分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第二,关于出资形式方面,法律调整了原来的表述,除货币外,把过去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扩大为“知识产权”,这就包含了著作权、版权等智慧财产权,并且增加“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为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其他种类的有价财产的出资如采矿权、股票等有价证券等预留了法律的空间,对过去限制技术出资不超过注册资本20%的规定,修改为以货币出资的部分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对抽逃注册资本的规定

一、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资本抽回或者变相转移等行为。企业抽逃注册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验资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将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货币部分补账;

4、用虚报利润的方法,不担或少担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而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

5、在利润分配上,采用利润“先后分配”的方法,来代替按出资比例分配,从而以先分利润的名义达到抽逃注册资金的目的;

6、通过对投资主体的反投资、捐赠、提供抵押担保等形式来掩盖其抽逃注册资金的目的。

二、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抽逃资金行为购不上犯罪的,除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罚款。

新《公司法》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

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增减资

减资: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如何检查公司抽逃资本金

1首先是寻找突破口,查看验资后的银行对帐单,一旦发现验资后有大额资金流出的企业,要及时展开进一步调查。这样,既免去了大量查阅审计报告、会计账册、会计凭证的繁琐,又可以抢在企业利用合法形式掩盖抽资行为之前开始调查。其次,确定调查重点,尽管抽资形式多样,但实质都是资金所有权的转移。由于抽资企业大多采取合法形式掩盖抽资行为,资金流入公司前及流出公司后的过程调查就成为检查的关键。

2经营中虚假挂帐实现抽逃出资。把抽逃的资金挂在往来账户,财务上处理为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银行存款”。检查的方法是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记下对方单位和所汇款项的时间、数额、笔数,然后到对方单位核对往来账户即可查明是正常往来,还是抽逃出资。检查被投资公司、出资人的财务账,查被投资人账目的“实收资本”及明细账,以明确投资主体、投资额,查“利润分配”科目及明细,以明确收益人是否与出资人一致,查出资人的“对外投资”科目及明细,明确投资的真实性;同时还要注意个别股东擅自抽走资金,可能有侵犯公司财物的嫌疑。要认真检查出资方的财务账,看其“对外投资”科目是否发生变化,比如“对外投资”科目中“货”方记载有与投资额相当的金额,则就有抽回投资表现。

虚假出资

不交付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的虚假出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是股东在有真实出资意愿的前提下,与其他出资人签订出资协议,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交付财产所有权,但在公司成立后,出资人因为种种原因未转移所出资的财产所有权,造成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出资不能到位的事实。这种情况下,应检查被投资人财务账的“实收资本”科目及明细账和出资人 “对外投资”科目的财务记录。但在以须登记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和车辆等出资方式进行出资的情况下,股东未办理财产权转移的相关登记,即使股东和公司的财务账都反映实收资本的到位和投资行为的实施,也不能认定财产权发生了实质性的转移,同样可以认定为虚假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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