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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强化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思考

小编:

党的十七大确立了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当前提倡的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正是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公安部长孟建柱同志在公安部直属机关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上曾指出:“要把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衡量和检验学习实践活动成效的最重要标准。”消防部队作为承担维护社会稳定、保

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能部门,其工作任务从根本上说就是服务群众。为此,消防部队要从自身抓起,狠抓部队建设,强化为民服务意识,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逐步真正建立起适应消防工作需要的、符合时代特征的“警爱民、民拥警、警为民、民助警”的新型警民关系,努力为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一、新时期公安消防部队和谐警民关系的定义

警民关系是受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和特定时期政治法律制度的影响的,历史背景赋予了警民关系的表现形式,社会现实决定了警民关系的新内涵。从这个意义上说,警民关系的发展变化不是孤立和静止的,而是各种社会因素的综合反映。公安消防部队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在新的历史时期被赋予了鲜明的时代印记和阶段性特征:

一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为消防部队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新时期党中央做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部署,特别是党的十七大以来,全党上下把科学发展观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科学发展首先是安全发展,有安全才有稳定,有稳定才有发展,谋求安全发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深远的指导意义。消防安全作为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在党和国家重视科学发展、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公共安全的社会环境下,消防工作保障国民经济稳定运行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作用日益凸显,面临的发展环境前所未有。各级党委、政府对消防工作更加重视,社会民众关注消防、认知消防的氛围日益浓厚,这为消防部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二是消防法定职责的不断拓展为部队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提供了良好的平台。新修订的《消防法》提出公安消防部队除承担消防监督检查和灭火救援职责外,还明确规定“要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部队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作为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部门,随着法定职责的拓展、延伸,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日趋多元,向社会和民众展示“公信力”和“亲和力”的平台更加宽广,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更为广泛密切,在民生至上的社会大环境下,拓展了改善民生工作的空间,为消防部队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三是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需求的提升为消防部队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提供了动力优势。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当前人民群众的温饱问题已经解决,与之相关的安全问题便成广大人民群众新的期待和需求。公安消防部门的一切工作,都是以解决人民群众公共安全需求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衡量成效的根本标准,从这个层面看,消防工作顺应了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符合人民群众的新要求,为消防部队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优势。

四是是人民群众对消防部队的满意度为消防部队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消防部队肩负着保护人民、服务群众、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在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火灾多发易发、社会救援任务艰巨等复杂的社会形势下,维护社会稳定面临着严峻挑战。如何赢得广大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更有效地发动、组织、依靠群众共同做好消防工作,更广泛地利用群众的力量和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稳定。这是新时期消防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新发展和具体体现,是坚持专群结合、推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夯实消防工作根基、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有效载体,是加强队伍建设、树立部队良好形象的重要途径,无论是对加强部队“四个能力”建设、提高部队实战能力,还是对促进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提升执法水平乃至推动整个消防工作的全面发展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新时期公安消防部队和谐警民关系的定义就是:消防官兵在执行任务中与人民群众之间基于法律所形成的一种水乳交融、相互尊重、彼此信任、互助合作、和睦协调的社会关系。

二、当前公安消防部队警民关系分析

一是部分执法者能力素质不高,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消防监督是一门科学,其内容涉及电工学

、水力学、机械学、土建学、火灾调查等学科的知识。既然是科学,就不是短时间内能够熟练掌握的,而现在的防火监督干部,虽然在

文凭上大多数是本科以上,但大多数防火干部从事防火工作的时间不长,或是从战训、政工、后勤等岗位交流过来的干部。从防火监督方面来讲,掌握的知识仍显不够,这就导致不少防火监督干部在检查过程中,不能够从深层次上较好的发现火灾隐患,也缺乏为单位出主意,想办法解决火灾隐患的能力。如我支队共有消防监督员27人,虽然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监督员有23人,但无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取得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也仅有4人。

二是虽然执法为民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少数执法者“官本位”思想还是根深蒂固。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政府职能已从过去的以管理为主的“全能政府”、“无限政府”向“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提供服务”的“服务政府”方向转变。消防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其少数执法者以服务公众为导向的警务理念尚未确立或得到切实贯彻,“重监管、轻服务”的传统执法理念痕迹犹存,部分官兵角色定位不清,很大程度上不是定位于服务者而是以管理者自居,极少数执法者仍有特权思想,对待群众态度冷漠,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生硬、作风粗暴,以民为本,为民服务的观念淡薄,仍然习惯于“命令式”、“审批式”的工作方式,忽视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呼声意愿”,往往造成“越位”、“错位”、“缺位”的问题,既无益于警民双方的互动,工作效益的提升,也无助于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

三是人民的法制意识离法制社会的总体要求上还有差距。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是社会的进步的一个重要体现,法制观念的加强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趋势。公民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为消防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许多便利,表现在:一方面,群众守法、用法、维权意识比以往强烈,能够自觉地遵守消防法律来提升安全意识;另一方面,群众法制、民主意识强烈能够有效地制止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们懂得了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如何保护自己,这对我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也是十分有益的。但是我们在看到群众法制观念不断增强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部分地区,特别是六盘水这种经济欠发达地区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仍然不强,离法制社会的总体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五是消防为民服务领域在具体实践中尚存在一些不和谐因素。从执法实践看,消防行政审批、建审验收、自由裁量等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环节的执法随意性较大,相关程序和规范有待完善,执法公信力有待加强。部分单位执法简单化,程序复杂化,态度冷硬横推,执法执勤中存在不严、不公、不廉的问题,导致人民群众对消防执法执勤产生抵触情绪。从队伍建设看,个别基层单位从严治警能力不强,管理松懈、纪律松弛、作风松散,在与地方群众接触交往的过程中,时有一些违规、违纪或滋生矛盾的事件发生,伤害了群众感情,败坏了部队形象。从警务勤务看,受各种复杂因素影响,一些地方消防部队参与非警务活动的问题仍然非常突出,不仅挤占了有限的警务资源,加剧了警力不足的矛盾,而且损害了消防部队的形象,成为影响警民关系的重要因素。另外,由于受历史“欠账”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经费投入不足已成为消防事业发展的一大瓶颈,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极少数基层单位为弥补消防业务经费不足,乱拉赞助、乱摊派,严重影响了消防部队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三、新时期公安消防部队构建和谐警营民关系的思路与对策

(一)以新《消防法》实施为契机,大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一是减少行政审批,提高工作效率。 新修订的《消防法》只要求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特殊建筑工程及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三方面实施许可,而对一般工程及大型群众性聚会均取消了行政许可,从而使消防部门的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对单位和部门消防工作的监督指导上,从而能够更多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将火灾隐患消除在事故发生之前,切实做到防范于未然,不断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是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新《消防法》是适应依法行政和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现实需要。新法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着力规范和约束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权力的行使,强化了对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这对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依法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法取消了部分行政处罚所设定的限期改正的前置性条件,增加了行政处罚后续的行政强制性措施,配套解决了消防执法乏力和保障问题,使得消防违法行为能得到有效制止,保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从机制了加大了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力度。

三是依托公安派出所,全面增强基层消防监督执法力量。 公安派出所是由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保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也是消防工作在基层最直接的抓手,理应培训好,利用好。新《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也即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派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和消防教育培训的职责,这对于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安全、防范火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积极争取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支持,结合即将施行的《消防法》,及时创新改革现有的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将消

防监督工作推向纵深发展。要依托派出所点多面广,警力在基层的优势,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现有的治安巡逻队伍,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派出所工作范畴,切实形成“消防为主、多警联动、覆盖城乡”的消防安全监管局面。同时,为切实抓好派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工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积极行动起来,主动下到基层派出所开展消防业务培训,使其掌握消防法律法规知识,从而尽快履行新《消防法》所赋予的消防监督职责难,进一步夯实消防监督力量。

四是提升消防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打造过硬消防执法队伍。 要以学习新《消防法》为契机,调动各方能量,发挥各方主观能动性,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消防执法队伍建设。一方面要通过加强培训,采取组织集中学习、岗位轮训、晋职培训等各种手段和方式,引导消防执法人员突破传统的思维模式,学习理解新的消防理论和知识,督促全体消防监督人员深入学习、正确理解、熟练掌握、严格执法,不断优化执法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推动消防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进程。另一方面要严格落实执法考评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各种执法考评机制,定期对各单位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同时建立起与执法人员相对应的个人执法档案,将执法考评结果与干部的晋职晋衔、任免、奖惩挂钩,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建立起执法过错追究责任制,对执法不公正、执法不严谨或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有关领导及责任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

总之,新《消防法》的修订和重新颁布实施,对加强我国消防法治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紧紧抓住这次机遇,把构建和谐的消防安全环境作为消防工作的最高追求,将原来的消防监督模式由“管理型”转向“服务型”,加强对社会、群众的服务职能,拓展服务范围,增加服务意识,不断密切警民关系。

(二)紧抓“亲民、爱民、为民”核心,做好“三个定位”,树立“三种意识”。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关键是紧紧扭住“亲民”这个核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牢固树立服务行政理念,坚持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自觉做到思想上“亲民”、感情上“爱民”、行动上“为民”,最大限度提升人民群众对消防部队的满意度。

一是要在职责职能上定位,树立服务于民的意识。人们常常用“养兵千日,用兵一时”的词语来形容部队,但消防部队却是“养兵千日,用兵千日”,尤其在和平年代,消防部队的职责和功能正在不断拓展,服务领域不断延伸,地位和作用不断得到重视。因此,要赢得人民群众的消防工作理解和支持,我们首先对自己的职能要进行准确定位,树立起“服务型消防”的工作理念,站在护卫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利益的角度定位,只要对人民群众有益的事情,只要人民群众对消防部队有需求,都是我们的职责使命所在,我们都要把它做实、做好。当前开展“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的意义也正是如此,就是要积跬步而致千里。只要我们心中装着百姓,自觉地做好本职工作中的点滴小事,人民群众心中就会有我们的地位,就会真正地拥护和支持我们。

二是要在业务执法上定位,树立执法为民的意识。作为一名执法人员,我们首先要给自己定好位,要搞清楚手中的权力是谁赋予的,从思想根处解决好“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个核心和要害问题,从观念上正本清源,从行动上除弊兴利,在工作上推陈出新。在执法过程中,无论是想问题、办事情都必须首先考虑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是否符合人民的意愿,既要亲民、爱民,又要严格、公正执法,不能因为我们的“执法疲软”而导致一小撮违法乱纪分子得益而损害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三是要在廉洁从政上定位,树立勤政为民的意识。古往今来,贪欲一直都是廉政建设的大敌,“关系”始终是廉政建设的软肋。身处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的执法者更是无时不在受到“糖衣炮弹”的诱惑,受到“关系”的影响,从呱呱落地到寿终正寝都一直受到这些因素的诱惑和影响。因此,我们要构建警民和谐关系,就必须要注重廉政建设,在廉政建设上定好位,解决好执法是为公还是为私,为民还是为己的问题。一方面,执法人员要注重自省、自警、自励,时刻筑牢廉洁自律的防线;另一方面,要注重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结合新《消防法》颁布,进一步健全执法制度,尤其是要抓好对行政审批、建审验收、自由裁量等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树立消防部队勤政廉政的良好形象。

(三)加强工作创新,适应新时期发展要求。

一是要开展执法方式创新。要大力推行网上执法,把现行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系统、火灾隐患网上追踪系统和消防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接入警务综合应用平台,修改完善消防监督业务系统,实现社会消防管理和内部监督执法的网上对接、运行和数据汇集。通过警务信息运行平台公开监督对象,公开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公开消防咨询和举报投诉方式,曝光消防违法行为,让群众广泛监督,增加执法工作透明度,让消防执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二是要开展监督机制创新。要建立上下内外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执法权进行监督,实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上级监督、内部监督相结合,严格落实倒查问责、动态跟踪监督机制,使监督常态化、制度化、正规化。要整合资源,建立纪检、督察、审计等部门的联合办案机制,开展明查暗访,着重加强对违反“五条禁令”、“四个严禁”行为的查处,并与地方纪检、检察、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违法违纪大要案件的查处力度,着力查处一批典型的违法违纪案件,起到敲山震虎的功效。要建立群众来信来访的联合处理机制,与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协调,理顺关系,加强沟通,明晰职责,相互支持,特别是对有些涉及面广,矛盾多,处理难度大的缠访问题,要政府牵头,多部门配合,联合办案,齐抓共管,共同解决,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四)全力加强消防宣传工作。

我们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常常听到一些监督员抱怨企事业单位不重视消防,一些群众不支持消防工作。这些现象的形成,正是宣传工作没有做

到位的体现。“消防工作宣传系于一半”,社会和谐的基础,是人与人之间的理解,警民和谐的基础在于警与民的相互沟通与宣传。因此我们必须按照“让社会知道消防做什么?让人民群众知道自己该怎么做?”的总要求大力加强消防宣传工作。

一是加强政府层面宣传与沟通,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新《消防法》提出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原则。因此,消防部队作为政府领导下的一个职能部门,就要充分发挥好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一方面要加强请示、汇报,引起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特别是在城市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上要赢得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不断提高城市共同消防安全水平;另一方面,我们要利用消防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宣传,及时汇报辖区消防安全形势与消防部队履职尽责情况,让消防工作“齐抓共管”,不断提升消防工作在党委政府心目中的地位。

二是加强对被监管场所的宣传与沟通,充分发挥指导督促作用。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但总整体上来讲,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特别是贵州这种经济欠发达省份,各类被监督场所在消防投入上,往往都不会很自觉。因此,我们要大力加强宣传沟通工作,让被监管场所从根本上认识到安全是发展的前提,没有消防安全就是没有经济发展。一方面,要在不断提升消防工作效率的基础上向被监管场所解释消防工作的规范和程序,不能因为我们的沟通不足出现对消防工作有关口多、程序烦、效率低的误解;另一方面我们要加强对被监管场所员工的消防安全技能培训,提高单位场所自防自救的能力,在发生火灾事故时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三是加强群众层面宣传与沟通,发挥拥护支持作用。社会的主体是人民群众,消防工作如果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支持,仅仅依靠消防部门自身的力量,那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势必会事倍功半。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大局的稳定,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对消防工作来说是一个十分有利的条件。因此,在党中央构建“大安全”环境的背景下,我们要充分借助人民群众对安全的新期待、新要求的有利契机,通过加大对消防知识的宣传,加大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使人民群众从消防安全的“被动”行为转化为“自觉”认识,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发人民群众参与消防积极性,最大限度地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消防工作的支持,最大限度地构建社会消防安全大环境。

总之,警民关系和谐建设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中的一个主题。为此,作为消防部门的一员,我们必须踏实工作,公正执法、加强沟通、注重宣传,在本职范围内为人民群众热情服务,才能不断营造警民和谐建设的良好氛围,为和谐社会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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