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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间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作用探讨

小编:

民间组织是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从事非营利活动的社会组织。自愿性、非营利性、非政府性,是民间组织的主要特征。农村民间组织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村落或村落联合体为单位的由农民自发组成的服务组织,即互益型组织,又可称为村庄组织;另一类是专门从事农村各种服务活动、协助农村发展的专业性服务组织,又可称为乡村发展机构。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

,重视社会建设和管理。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新农村建设要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民间组织作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在新农村建设中能够发挥巨大作用。

促进支农资金高效使用。能否高效使用支农资金,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成效。以满足农民的需要为前提,妥善安排支农资金,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需要农村民间组织的参与。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能够增强农民与涉农服务组织的谈判能力,增加农民的选择余地和自主空间。各类村庄组织和乡村发展机构可以通过竞标取得涉农服务资金,用于新农村建设。农村民间组织对支农资金的使用要接受政府和村民的双重监督,这有利于高效使用支农资金。

提升农村基层政府服务水平。建设新农村,需要农村基层政府转变职能,更好地加强监管、提供服务。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使其更有效地发挥监督、管理与指导作用。村庄组织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它提供公共设施、管理公共事务;其组成人员经过选举产生,是乡村发展与治理的有生力量。村庄组织和乡村发展机构提供涉农服务,要接受市场的检验和农民的选择,接受政府及农民的双重监督,因而必须注重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准,切实保障农民的权益。农村基层政府也可以因此从那些能由市场解决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

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核心问题是协调政府与民间、人与人、群体与群体、阶层与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农村民间组织是我国社会组织化的一种重要形式,其发展是我国社会组织化程度提高的一种表现。作为农民自己的组织,农村民间组织对形成新农村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乃至全社会的和谐关系,具有积极意义。农民是我国最大的一个社会群体,由于组织化程度较低,其意愿缺乏充分的表达、合法权益缺乏充分的保护。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能够把农民有效组织起来,增强农民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推进农村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自愿性及行为自由是公众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前提和保障。近年来,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很快,但在自愿性和自由参与以及公开性、透明性等方面还存在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村庄组织和乡村发展机构是村民自愿参加的民间组织,它们从事农村公益慈善事业,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趋势,可以弥补国家资源投入不足或者覆盖不到的地方,使更多的农村困难群体受益,从而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农民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主体。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需要积极探索广大农民参与的途径。农村民间组织是村庄内部联系的纽带,是乡村民主生活的平台,也是乡村民主的有效组织形式。农村民间组织因为具有民间性和可监管性及其财务管理的透明性、公开性,因而容易取得社会和农民的信任;又因为具有民间性和自愿性并具有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等内部机制,因而成为进行农村民主教育的有效形式,成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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