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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干部谈话制度执行情况(通用五篇)

小编:az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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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干部谈话制度执行情况篇一

某某煤矿干部诫勉谈话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是讲正气、履职责、树形象,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落实党风勤政廉政建设责任制,从源头预防和治理消极腐败现象的客观需要和必要手段。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庞庄煤矿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第二条、谈话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关心爱护干部为目的,及时有效地帮助和纠正党员、干部在工作、党风和纪律上可能出现的倾向性问题和不良行为。通过诫勉谈话制度的建立,强化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防患于未然,使各级干部正确运用手中权力,为企业创业发展稳定提供保证。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干部是指全矿科级(含副总和井级)以下各类干部。

第二章诫勉谈话的范围

第四条、凡是在政治立场、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情节较轻微,够不上纪律处分的,经调查取证情况属实,提出警戒,进行帮助教育并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诫勉谈话:

1、缺乏学习热情。不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经常拒绝参加上级或本单位安排的学习、培训或过组织生活;经常缺席上级或本单位通知其参加的各种会议;不认真学习和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积极执行上级指示精神,理论素质和政策水平不适应岗位职责要求的。

2、不注意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放松世界观改造,党性观念淡薄,在关健时刻和大是大非问题上态度暧昧的。

3、作风不民主,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独断专行,造成决策失误;或因工作不扎实,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

4、违背实事求是原则,有虚报、谎报成绩或隐瞒问题不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5、不能很好执行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造成群众不满的。

6、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重视,落实不到位的。

7、工作上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对组织和领导安排的工作阳奉阴违,扯皮推诿的。

8、不讲团结,在领导班子和职工中拉帮结伙、挑拔是非影响干部职工积极性的或造成干群党群领导班子不团结的。

9、事业心、责任心、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强,吃拿卡要,服务态度生硬;纪律松散,经常违反各项规定的;工作马虎应付,业务上出现一定程度过错的。

10、其它问题需要实行诫勉谈话的。

第三章诫勉谈话的程序

第五条、纪委(监察室)、组织人事科根据考核、组织考察、群众来信来访等途径发现干部存在的问题后,在问题查清的基础上,提出对诫勉谈话对象的初步意见,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纪委向诫勉对象发出《诫勉谈话通知书》。

第六条、一般干部原则上由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谈话,纪委、组织部门派员参加并做好记录;副科级干部由分管矿领导进行谈话,科级(含副职主管)由矿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谈话,纪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参加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谈话对象必须在谈话后的七日内,向纪委提交对谈话的认识和整改意见。

第四章诫勉谈话的要求

第八条、负责谈话的领导干部和人员,不得向被谈话者透露举报人情况,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对谈话对象以告诫说理教育为主,谈话要有针对性,突出问题的重点。要耐心听取被谈话人的申述和意见,客观公正地指出被谈话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的具体要求,诚恳地进行批评教育帮助。

第九条、被谈话人要如实向负责谈话的领导干部反映情况和回答问题,不得隐瞒、回避问题或避重就轻;要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意见和组织的教育帮助。如事实存在的,必须按要求在期限内认真整改,凡经诫勉谈话而不在期限内改正错误的,要严肃处理。不得打听、追问举报人的情况,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谈话内容一般应予保密,如需公开必须经矿党政主要领导和纪委、组织部门同意。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矿纪委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煤矿干部诫勉谈话制度》,欢迎阅读煤矿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干部谈话制度执行情况篇二

干部谈话制度

实施干部谈话制度是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和作风建设,提高领导班子战斗力和凝聚力的有效方法,是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的主要途径,是对全系统干部职工实施管理的重要环节。对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股级以上干部每年进行一次谈话,主要由主管领导和党组成员负责,组织人事科、监察室参与;一般干部主要由各单位领导负责进行谈话。

二、实施谈话要有记录,有谈话人、被谈话人的签字,并入卷归档。

三、谈话期间,主要听取被谈话人的思想、工作汇报,同时结合群众反映意见,及时掌握干部的全面情况。

四、通过谈话,发现和培养树立典型,解决领导班子成员及一般干部在工作和思想上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了解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本职业务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德能素质,为干部的使用提供依据。

五、实施谈话之后,应及时将谈话情况向主管领导和党组汇报,以供党组适时决策。

六、本制度适用于系统内全体人员。党风廉政建设学习制度

完成地税各项工作,建立一支高效、务实的地税队伍要有坚实的思想基础做保证,而行之有效的学习制度是提高人的思想素质的根本。因此,各单位在抓党风、廉政建设学习中必须做到:

一、单位一把手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并要有分管副局长具体抓。要根据工作、任务、形势的变化适时地分析廉政建设工作形势,分析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状况,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学习教育计划。

二、在制定学习计划时,要有详细的学习内容、针对问题、实施方法。并要按规定留好学习记录,记好学习笔记。

三、组织学习时要做到内容保证、人员保证、时间保证、效果保证。在学习时间上,除平日每周五下午安排一定的时间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材料外,每季度要按计划安排一次较大的学习教育,时间不少于一天。

四、注意抓好学习反馈,认真听取干部职工对学习教育的安排和学习后的反映,并及时根据干部职工对学习的反映调整学习的有关问题,保证学习的效果。

五、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问题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学习计划,安排形势多样、内容丰富的学习,使学习切实起到以人为本、教育为先作用。

六、注重抓好学习中的典型,及时向市局上报通过学习后涌现的典型事例,起到以点带面,促进全局的作用,使学习更加引向深入。

请各单位按照学习制度,制定出详细的学习保障措施。返回》》

莱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地方税务系统“垂管”的新体制,根据省局和烟台市局的指示精神,结合莱州地税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贯彻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 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地税系统干部的管理,要按本办法严格执行,力争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执法严明、廉洁奉公、文明高效的地税干部队伍。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干部管理实行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党组和同级党委双重管理,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党组管理为主的体制。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第六条 本级地方税务机关党组的职责是:

(一)下一级地方税务分局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

(二)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

(三)干部的考察、考核、任免、交流、工资待遇、奖惩;

(四)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培训;

(五)政治审查;

(六)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

(七)干部队伍的管理。第七条 职务的管理

(一)本局党组管理的职务范围:本系统股级以下职务工作;

(二)本系统的人事科长、监察室主任职务的任免,须事先征得烟台市局的同意。第八条 职务的任免

(一)按照本系统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股级以下干部主要采取组织推荐、个人自荐、竞争上岗、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二)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系统组织人事部门组成二人以上党员干部进行严格考察。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及征求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部门的意见以广泛了解情况;考察干部必须形成书面材料,内容包括: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评议情况。

(三)干部的选拔任用,按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任免初步意见,提交局党组研究,集体讨论决定。未经考察的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不得提交党组研究。任免须事先征得上一级地税局同意的职务,要呈报党组的请示、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二份)、干部考察材料、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等。

(四)任免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同干部谈话,一次变动较多的,也可采取集体谈话方式。

(五)作免决定作出后,应以正式文件予以公布,任免文件的格式、用语在规范、严肃,任免的职务要明确。晋升为上一级地税局管理权限内职务的,还应及时将干部档案报送上一级地税局组织人事部门。第三章 考核

第九条 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第十条 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十二条 在年度考核时要设立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考核工作。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国家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第四章 奖励

第十四条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第十五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第十六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市局可给予股级以下人员嘉奖以下的奖励。其他人员的奖励须经烟台市局和省局审核同意。第十八条 组织实施奖励在提出奖励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审批。第五章 纪律

第十九条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的各项纪律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分由任免机关决定给予;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要报上级地税机关备案。对党员违纪的,要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的决定要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人。第六章 培训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国家公务员培训。第二十四条 培训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为全面提高系统国家公务员素质服务。

第二十五条 系统国家公务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第二十六条 参加培训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力和义务。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七章 交流

第二十七条 实行有计划的交流制度。每年应有一定比例的进行交流。第二十八条 异地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在一地从税工作五年地上人员。

第二十九条 对异地交流的人员一旦组织决定,本人应无条件服从,凡不服从组织决定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的,一律按有关干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第八章 回避

第三十条 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者,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十一条 凡有第三十条所列亲属关系的,按省人事厅鲁人[1998]133号文件办理。第三十二条 应回避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应采取行政措施予以调整。第九章 辞职 辞退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辞职是指本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单位的任用关系。辞退是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单位与其的作用关系。

第三十五条 辞职辞退按任免权限审批。第十章 退休

第三十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当退休,由任免机关办理退休手续,并报上一级机 关备案: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二)丧失劳动能力者。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本人提出要求,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后,提前退休:

(一)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满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第三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和其他各项待遇。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机关、基层工作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局负责解释。返回》》

机关人员学习制度

一、学习时间:每周五下午为政治业务学习日,学习时间无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请假。

二、学习内容:政治学习除按上级局和市委市府布置的学习内容外,还要结合税收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江泽民同志的七一讲话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重大会议的有关文件。具体内容由政工科负责安排。业务学习:税收基本知识,税收改革的有关文件和规定,计算机知识等。具体内容由业务科拿意见,政工科安排时间。

三、采取灵活有效的学习方法,根据不同的学习内容,选择生动有效的学习形式,如:研讨式、交流式、学习提问式等重点培养和开发税务人员的创造思维能力。

四、对学习情况及学习笔记要定期进行专题检查。

五、实行学习考勤制度。建立学习考勤点名册,学习时间达不到90%取消评先资格。返回》》

莱州市地税局工作制度

1、各单位对每个工作岗位职责都要建立岗位考核制度,每

个工作人员都要按照各自的岗位职责认真负责、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2、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全局坚持执行双休日和规定的节假日(如不休则事先通知),各基层单位的休假,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所在乡镇的统一安排,在不超过规定节假日天数内,由分局自行安排。

3、工作时间不准看电视、下棋、打扑克和进行其他娱乐活动,不准大声喧哗、闲谈、串门,影响他人工作,严禁进行任何赌博活动。

4、工作时间不准擅离职守,办私事。如临时有事,必须向领导请假。

5、单位领导、市局各科室负责人、一般工作人员外出办公、开会、下乡及因事请假等,按照市局请假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的视为旷工论处。

6、干部职工工作调动,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报到,凡不按时报到的,视为旷工。

7、各分局、机关必须建立“考勤记录簿”,纪录好每人每月的出勤情况。

8、参加市委、市府、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其他部门统一组织的会议和学习班,必须由领导安排人员参加。参加的人员要准时到会,不准确席和中途退席。

9、对工作的交接,一般工作人员由本单位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监交,分局长的调离审计工作由计会、监审科负责。

10、各分局要按月份工作规程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并建立记录和建立“工作大事记”,并由专人负责纪录,市局建立的“工作大事记”由办公室负责纪录。

11、凡接上级局和市委、市府及其他部门召开的会议和其他各项通知,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安排,局领导不在时,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凡参加会议或办理的有关事项必须向领导汇报,各分局也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12、地税干部要遵守各种保密制度,一是对国家、市委、市府规定的各种机密和地税系统不许公开的政策、会议纪要等保密。二是不信谣,不传谣。返回》》

莱州市地税系统干部诫勉暂行办法

1、为了不断加强我市地税系统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增强干部免疫功能,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把全系统各级地税部门建设成为“守纪、务实、文明、高效”的战斗集体,促进整个地税系统两个文明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局建立并实行干部诫勉制度。

2、干部诫勉实行的目的。

干部诫勉制度,是针对存有突出问题的干部进行告诫,全面、郑重地向其指出问题,促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错误解决问题的一种干部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并实行这种制度,旨在督促地税干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廉洁勤政、秉公办事、知错必纠,不断进步。通过诫勉,强化地税干部的公仆意识,促其尽可能减少错误,少犯错误,保证各项税收任务圆满完成。

3、干部诫勉的原则。

干部实行诫勉,要始终不渝地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严格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4、干部诫勉的事由。

凡干部具有下列表现之一,又不宜给予党纪、政绩处分的,应给予诫勉:

(1)不能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和法规或由于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缺乏组织观念,自由散漫,放任自流,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

(2)缺乏上进心和进取意识,工作态度不够端正,服务态度不够认真的,业务学习不够积极,业务技能不够熟练,工作消极被动,不能较好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综合考核评定为差的。(3)违犯廉政勤政制度,为政不廉,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作风不民主,致使领导之间不团结,影响工作的;缺乏求实务实作风的,工作飘浮,弄虚作假,掩盖隐瞒事实真相的。

(5)因在其他问题造成不良后果,影响地税形象的。

5、干部诫勉的组织领导及程序。

干部诫勉在局党组领导下,由人事政工科组织实施对干部实行诫勉,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1)有关科室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经调查属实后,研究出诫勉意见。(2)诫勉意见报局党组研究,做出诫勉意见。

(3)有关领导同志与被诫勉干部谈话,说明理由,进行批评教育,指出努力方向。

(4)干部主管科室将诫勉通知书送交被诫勉干部本人和工作单位负责人,被诫勉干部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党组写出改正错误的计划;局党组研究制定对被诫勉干部的帮教措施,并在全局内部通报情况。

6、干部诫勉的期限。干部诫勉的期限为三个月。

7、干部诫勉的处置结果。

(1)诫勉期内,被诫勉干部要每个月向局党组写一次书面思想汇报,所在单位党组织要落实帮教措施,做好帮教工作,诫勉期满,干部主管科室对被诫勉干部进行全面考察,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已改正错误,纠正问题的,对被诫勉干部给予鼓励,解除诫勉。

(2)诫勉期内,只发基本工资,不享受其他待遇;其年终岗位目标责任制等奖金按诫勉时间计算扣发。(3)年度内出现一次被诫勉的,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4)年度出现两次被诫勉的,本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5)两次诫勉后,认识仍不够端正,态度消极未改正错误的,报请主管部门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返回》》

请销假制度

1、单位主要领导外出(莱州市境外),必须向市局主要领导请假。

2、市局各科室负责人外出办公事、开会、下乡办公,需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在征得分管局长同意后,向办公室通知其去向,以便工作联系。

3、工作人员因事请假,请假在两天以内的,由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请假超出两天的,基层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报经市局政工科批准,市局机关人员必须经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离岗。

4、因病休假,应持指定医院出具证明,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按医生建议的休息时间休假,序假要经过申请或再次提供证明,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延长休假时间。

5、严格销假制度,不论事假、病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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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国家,“公务员”一般是指通过非选举程序而被任命担任政府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员一词最早译自英文“civil servant”,其原意是“文职人员”。英国的公务员一般是指政府中常务次官以下的所有的文职人员。他(她)们经公开考试择优录用,不与内阁共进退。经选举或政治任命的工作人员不是公务员。法国从中央到地方的所有公职人员统称为公务员。包括三大类:一类是国家公务员;另一类是地方公务员;还有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务员。德国的公务员包括一般职公务员和特别职公务员。前者适用于联邦公务员法;后者不适用联邦公务员法,如总理、国务秘书、部长等。日本的公务员分为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这两类公务员又有“一般职”和“特殊职”之分。一般职公务员经公开考试优录用产生;特殊职公务员经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前者适用公务员法,后者不适用公务员法。美国公务员的念概念界定复杂,与公务员含义较相近的是“政府雇员”。大致包括职类公务员、非职类公务员和军事人员三部分。

我国1993年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建立了公务员制度。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队伍界定:我国的干部身份很复杂。公务员队伍的确和一些网友所说,其实公务员队伍是一个相对并不是十分庞大的队伍。很多人都把事业单位和具有一定行政职能企业的工作人员收入作为公务员收入比较高的论据,因此,我就把他们全列进来了。

在我国真正具备公务员身份也并不是所有党政机关。党政机关里的工作人员也有干部身份、工人身份,干部身份里分行政编制、事业编制,而公务员就是党政机关里具有干部身份的那部分人中,具有行政编制的一部分人,具有行政编制的也未必全是公务员。

也就是说我们看到的,比如说史志办(政府)、党史研究室(党委)、考试办、编办、人才交流中心、毕业生分配办(人事局)、电教中心(组织部)等这些部门都是党政机关的下属事业单位,这里的工作人员肯定不是公务员。再就是政府办、组织部、财政局、人事局这些具有明显党政机关特征里的工作人员也未必全部是公务员,里面相当一部分人只是具有干部身份,是事业编制,事业编、行政岗。就是领导干部里面也未必全部是公务员,大家一注意就能明白,看组织部或政府的红头文件任命书里,凡是任命的,一般是公务员,而聘任,则肯定不是公务员。就这么说吧,类似财政局、人事局、经贸局、环抱局这样具有典型性特征的行政机关,真正具有公务员身份也就是所有工作人员的40%—50%。

再说其他事业单位,比如说学校,虽然说学校是事业单位,但是学校也具备一定的行政职能,所以学校里面也有人具有公务员身份,而学校里的教师(除了临时工),统统都是干部身份、事业编制(吃财政拨款);卫生局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行政机关,受它管理的比如说防疫站和少数没有改制的医院,都是事业单位,而部分医院改制后,虽然成了企业单位,但是里面的工作人员都保留了原有的身份,或者是干部身份或者是工人身份,或者是行政编制或者是事业编制。再就是粮食局,这也是个比较特殊的机关,因为这个部门的行政职能日益减少,很多地方把粮食系统进行了改制,所以说粮食系统的工作人员也大部分不是公务员。

再说具有行政职能的企业单位,比如说电业公司、电信公司、药材公司、房地产交易中心(也有的地方是事业单位),这些单位虽然说经过改制全部变成了企业,但是因为这类企业在2002年以前都是事业单位或者行政机关,因此这里面的工作人员大都是事业编制或者行政编制。很多人认为事业单位改制,里面的工作人员也由原来的公务员变为工人了,事实上,这是错误的,单位改制了,但人没有改制。况且,这类单位的领导干部,大都还是经过组织部门任命,基本上都是事业编制或者行政编制。(当然,除了少数聘任的)

再说银行,现在正进行银行系统的改制。也可以说,银行是具有企业性质的,但是银行里面的工作人员(除了临时工),大部分也是事业编制,而银行的领导,从中央到地方,都是组织部门任命的,基本也都是行政编制。

再说企业,比如说烟草公司、旅游公司(少数地方还叫旅游局)、石油公司,这类企业也比较特殊,特殊在哪里呢,就是他们在市场没有全部放开的情况下也具备一定类似行政职能的职能,所以,这些公司里面的领导层,也几乎全是行政编制或者事业编制。

最后再重申一点,事业编制的虽然是干部,但肯定不是公务员,行政编制的也不一定是公务员;真正的公务员只是具有行政编制的一部分。因此说,公务员队伍是一个相当数量不是很大的队伍。

而真正队伍庞大的是具有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领的是职称工资,具有本科学历的,就是拿初级职称工资,而中级、高级职能通过考试、评议也能容易获得,所以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相对比较高。

而真正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拿的是职级工资,同样是本科学历,如果不是领导干部,就得能科员或者办事员工资,那样工资就很低了。与事业单位(包括教师)相比,那些具有中级支撑的就相当与公务员里的正科级领导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就拿公务员里的县处级工资。因此说,一个地方,能拿到县处级工资的公务员只有3个(县长、书记、政协主席),而事业单位就数量很多,高级教师有10来个、高级农艺师、会计师、经济师都很多。而大部分的公务员都是比不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回答者: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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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词语由来

国外公务员分类

公务员待遇

公务员定期考核结果有何作用

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

公务员的职业道德

定义 释义 词语由来 国外公务员分类 公务员待遇

公务员定期考核结果有何作用 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 公务员的职业道德

 公务员的级别

定义

中国国家公务员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利、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国家公务员分为政务和业务两类。政务类公务员,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进行管理,实行任期制,并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业务类公务员按照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实行常任制,国家公务员执行宪法、组织法和国家公务员法以及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的职责。

释义

1.指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学校中从事普通事务性工作的人员。

徐迟《精神分析》:“此刻时间虽然还早,已经有公务人员和学生们到街头来了,因为政府机关和学校今天都放了假。” 巴金《寒夜》一:“这是住在他隔壁的公务员张先生,手里还抱着两岁的男孩。”

2.指在机关团体做勤杂工作的人员。

韦君宜《忆郭小川写诗》:“原来的机关公务员、司机、木工等向来不大读诗的都跑去看这首诗。”

3.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在现代人眼中,公务员就是:拿着高薪,坐在办公室喊:“我好累!,然后享受带薪休假的一个群体。”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党团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如人事部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包括7大类:全国及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成员、政协成员、检查机关、民主党派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共产党各级领导。

公务员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务员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综合表现。

公务员因其具有的双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一方面,公务员是公民。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另一方面,公务员是国家的公务员。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往往会发生冲突。在发生某种法律责任的承担时应当准确加以划分。词语由来

“公务员”一词,是从外文“civilservant或者civilservice”翻译过来的。英文原意是“文职服务员”、“文职仆人”,有人直译为“女王的仆人”,有人意译为“文官”或者“文官制度”,也有人译作“公务员“”公务员制度”,有人译作“文职公务员”,或许这种译法更符合原意。美国则称为“政府雇员(”governmental employee);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称“文官”,战后改称为“公务员”;法国直称为“公务员”;联邦德国称为“联邦公务员”或“联邦官员”。当今世界,许多发达国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都纷纷仿效英美等国,建立起自己的公务员制度,把政府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称为“公务员”。

国外公务员分类

在国外,公务员的概念有大有小,范围不尽一致,大致说来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小范围的,公务员仅指中央政府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由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这种范围同国家公务员法规的适用范围相一致,英国及许多英联邦国家基本属于此类。在英国,公务员是指那些不与内阁共进退,经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没有过失 可以长期任职的文职人员。

第二种是中等范围的,中央人民政府的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政务官与事务官都称为公务员,但适用于国家公务员法规的只是事务官。美国基本属于此类。美国把公务员称为“政府雇员”,“政府雇员”是范围很广的一种称谓,它包括了除军事人员以外的所有政府雇员。

第三种是大范围的,把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国会除议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统称为公务员,并由“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之别,有“特别职”与“一般职”之分。“一般职”公务员是指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是国家政府系统中的事务官,即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员,适用于国家公务员法规的,只是“一般职”的国家公务员。日本、法国基本那属于此类。法国公务员是指在中央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被任命为常任官员的工作人员。

以上三种,不难看出,我国基本属于第二种概念的划分。

公务员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以上内容属法定内容,具体而言,各省的公务员待遇有很大差别,主要还是取决于各地的经济状况。

公务员定期考核结果有何作用

第三十六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七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解读:

考核等次是对公务员实际表现优劣的一种高度概括性的评价形式。《公务员法》将公务员考核等次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一般来说,优秀的基本要求是: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表现出色,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称职的基本要求是: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达到任职的要求,很好或者比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基本称职的基本要求是: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勉强达到任职的要求,勉强完成工作任务;不称职的基本要求是: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较差,达不到现任职务的要求,或在某一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在实际执行中,各个等次的具体标准,应根据公务员的不同类别、不同部门、不同层次和不同岗位加以具体化,分别作出规定。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这体现了公务员权利保障原则和考核的公开性,使公务员能够了解机关对自己的基本评价,看到自身的优点和不足,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此外,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个别人的好恶恩怨、单纯主观印象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考核结果不公平不合理,公务员法还赋予公务员对考核结果申请复核和申诉的权利。对此,本法第十五章专门作了规定。

《公务员法》把定期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使考核作用的发挥有了法律保障。《公务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第七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要予以辞退。

对于公务员的很多管理环节,即使没有像上面所说的那样明确规定某一考核等次作为某项管理事项的直接依据,实际上也要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如对公务员的培训,可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长处和短处,有针对地组织实施;又如公务员的职务调整应当根据考核情况进行,以达到扬长避短、合理使用公务员的目的,等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上有关考核结果使用的规定只是原则性规定,具体操作要通过配套法规予以明确。

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2年10月15日至1990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公务员的职业道德

现在,国家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正在走向规范化,从传统上讲,它依然属于党政干部职业 道德范畴内,但某些方面已经具有自己的特色:

第一,国家公务人员直接从事国家某项公务活动,其行为代表国家的法律工条例,因而公务 员的职业道德首先就是强烈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

第二,必须具备与其承担的公务活动相适应的知识和素质,才能保证良好地处理和解决公务 活动中遇到的问题,保持高效率。

第三,要有严格的党性意识和政策水平,不徇私舞弊,把国家赋予的权力与为人民服务的宗 旨统一起来。

公务员的级别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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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在汉英词典中的解释(来源:百度词典):

1.a public servant;a public official;a person with official function;a civil service worker;(am.)an office holder

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干部谈话制度执行情况篇三

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为加强全镇党员干部的管理,完善廉政谈话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谈话制度,是镇党委从全镇廉政建设的实际出发,对镇属党员干部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管,着眼于防范,立足于教育,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应当注意的问题给予提醒,已经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明确提出改进意见的监督教育制度。通过谈话,增加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前移反腐关口。

二、谈话形式及内容

谈话包括任前谈话、任中谈话、诫勉谈话。任前谈话是对新提拔任用和调配任用的干部所进行的岗前教育性谈话;任中谈话是对现任干部任职期间内所进行的经常性谈话;诫勉谈话是对有问题苗头的干部所进行的劝诫性的谈话。

(一)任前谈话由党委成员负责。重点围绕如何贯彻民主集中制,团结务实;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执政为民;如何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廉政勤政;如何自觉接到监督,透明办公;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等有关内容进行的谈话。同时要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二)任中谈话由党委不定期进行。主要与各站所办、服务中心负责人谈话。了解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各项指示、决定情况;改进、转变工作作风;支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党内监督及廉政勤政;了解依法行政、严格审批程序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对今后工作重点和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

求。

(三)诫勉谈话由党委成员和纪检人员随机进行。发现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在了解和澄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提出诫勉要求,指出存在的问题或错误,告诫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序,警示发展下去的后果和危害,要求应有的改错态度。对确有问题需要纠正的,责成其限期改正;对构成错误事实的,在开展批评的同时,征求其对组织处理的意见。

三、谈话程序

进行谈话前,党组成员应根据谈话对象和内容,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有针对性地宣传党纪条规,有针对性地对违纪苗头性问题进行告诫等方面的要求。

谈话对象确定后,须提前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书》等形式,通知到谈话对象本人。谈话对象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

主谈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任前谈话由党组成员主谈,分管组织人事工作人员参加。

(二)任中谈话由党政正职主谈,或由其委托其他党委成员和组织人事工作人员进行。

(三)诫勉谈话,由分管主管领导主谈,纪检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谈话人一般不少于二人。对澄清的问题,要明确告诉谈话对象,使其解除思想顾虑;对证实需要纠正的问题,要明确提出纠正意见;

发现的一般性错误,要批评教育,帮助提高认识,改正错误。对谈话对象需要纠正的问题以及需要改正的问题,由纪检组负责跟踪回访。

谈话过程中,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谈话结束后,要整理出谈话记录,由组织人事工作人员存档。

四、谈话要求:

(一)谈话要以关心爱护干部为出发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

(二)在诫勉谈话中,谈话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有关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不准怀疑、追查、报复举报人。如有违纪,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谈话对象不接受谈话,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和问题,甚至弄虚作假、隐瞒错误事实的,一经查实,按有关党纪、政纪从重处理。

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干部谈话制度执行情况篇四

中共相公镇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共长武县委组织部关于印发长武县村级干部

谈话预警制度》的通知

各基层党支部:

现将《中共长武县委组织部关于印发长武县村级干部谈话预警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加强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相公镇委员会

2011年7月20日

中共长武县委组织部文件

长组发(2011)060号

中共长武县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长武县村级干部谈话

预警制度》的通知

各镇党委、党工委:

为全面加强对村级干部的监督管理,县委组织部研究制定了《长武县村级干部谈话预警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镇党委、党工委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附:谈话预警人员登记表

中共长武县委组织部2011年6月13日

长武县村级干部谈话预警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村干部勤政廉政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发现和纠正农村干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预防和避免出现重大失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村干部谈话预警的对象为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以下简称定补干部),主要对象为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第二条 谈话预警对象的确定:凡村定补干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确定为谈话预警对象.(一)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1、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能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安排部署、贻误工作,作风漂浮,工作消极,造成重大失误或群众意见较大的;

2、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及时处理解决,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不良后果的;

3、全局意识不强,组织观念淡漠,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行其事的;不维护班子团结搞内耗,闹无原则纠纷,组织纪律性差,不坚守工作岗位,不履行正常请销假手续,屡教不改的。

(二)推行工作不力的行为:

1、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中有较大失误;

2、引发矛盾纠纷被镇党委、党工委及以上部门调查处理的:○1非因工作关系,与群众发生民事、刑事纠纷的;○2虽因工作关系,由于本人原因产生民事、刑事纠纷的;

3、在目标责任考核中得60分以下或在民主测评中不满意票数超过三分之二的;

4、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1、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主要产业发展中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2、搭车收费或巧立名目收费,加重群众负担的;

3、因经济手续不清妨碍工作正常开展的,因个人经济手续问题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4、被群众举报查证属实或经组织检查有经济问题的。

(四)其他有重大责任的行为

对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理不力,误导群众情绪,负领导责任或工作责任的。因其他问题,组织认为需要谈话预警的。

第三条 村干部谈话预警的方法和程序:

(一)一般由镇党委、党工委班子成员或包村领导向镇党委或党工委提出确定谈话对象的书面建议,镇党委、党工委召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列为谈话预警对象。

(二)列为谈话预警对象的,由镇党委、党工委班子成员或包村领导填写的《谈话预警人员登记表》。按其错误性质,由镇党委、党工委主要领导同预警对象约谈,相关领导干部参加,做好谈话记录。

(三)镇党委、党工委主要领导和预警对象谈话结束后,将预警对象的问题梳理归娄,对问题比较严重的,召开镇党委会或党工委会研究后,报县委组织部进行重点预警谈话。对于在全县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村干部,县委组织部直接进行点名谈话,指出问题,限期整改。县委组织部领导进行重点谈话后,谈话预警人员7天内向镇党委或党工委、县委组织部提交书面自查。自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问题的认识和整改措施等。

第四条 同镇党委、党工委领导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要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谈话对象所在党支部要对其加强政治思想教育,谈话对象要深刻反思,认真整改,每月向镇党委、党工委书面汇报一次整改进展情况。镇党委、党工委要及时跟踪考察,对问题改正的情况进行考核,提出处理意见,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不彻底者,整改期延长期三个月。

第五条 同县委组织部领导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要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谈话对象所在的镇党委或党工委、村党支部要对其加强政治思想教育,谈话对象要深刻反思,认真整改,每月向县委组织部书面汇报一次整改进展情况。县委组织部将不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不彻底者,可建议县纪委(监察局)按照《党章》、《党内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处理。

第六条 整改期满后,谈话对象要将整改情况向镇党委、党工委或县委组织部写出书面报告,并做出承诺。

第七条 谈话对象在整改期间取消各项评优资格。

第八条 实施谈话预警制度主要目的是提前干预,防范预警,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错误,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干部谈话制度执行情况篇五

工商局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一、实行诫勉谈话是纪检监察工作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对干部进行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保障,应坚持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是群众反映有违纪苗头或有轻微违纪和不廉洁行为,以及其他需要谈话诫勉的干部。

三、纪检监察和人事教育股在干部考查、年终考核、民主评议以及信访工作中,经核实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建议,并组织进行诫勉谈话:

(1)、事业心不强,缺乏责任感,工作不求上进,得过且过,自身要求不严,群众反映大的。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3)、有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有损党的干部形象的。

(4)、在廉政状况民主测评中,职工意见较大,不信任票超过40%的。

(5)、在考核中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6)、在领导班子考核中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7)、为涉嫌违法人员说情开脱的,故意包庇违纪违法人员的。

(8)、有其他应予诫勉谈话内容的。

四、诫勉谈话由纪检组向党组提出建议,经党组研究同意后,由纪检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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