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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本人过错”是否应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一

小编:

一、引言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有着明确规定,表见代理是一种等同于有权代理的有效代理,其归属于无权代理。然而从其本质来看,其的类别无权代理与其的效力有权代理使得表见代理这一代理制度具有十分特殊的本性。而在表见代理的特殊构造上,学者们发展出了两种不同的观点流派。经过多年的研究经验与深入分析后,相比于占据主导地位的“单一要件说”作者更倾向于新颖创新的“双重要件说”理论体系。因此,“本人过错”应当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一。

二、放弃“单一要件说”支持“本人过错”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的观点解析

为了更好地解析“本人过错”是表见代理的构建要素之一这一观点,作者将从“本人过错”的历史发展、价值作用、立法实例、社会影响这四个方面对这个问题作深入的分析与解释并对表见代理的立法内容作出完善。

(一)“本人过错”在表见代理制度中的历史发展

(二)“本人过错”在表见代理制度中的价值作用

“本人过错”在表见代理中可以确保交易双方的公平公正,从而维护到社会经济体制的合理快速的发展。

表见代理制度是在交易双方具有一种信任与信赖的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其是通过对善意相对人进行授权考察才得以实施,只有这样才可以确保交易活动正常温度的进行下去。表见代理是在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构成的代理关系,在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代理事务做出合理的解决与安排后,代理人的利益也就得到了保障,但是与此同时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有关法律的保障,但是如果认为“本人过错”不是构成表见代理实行的要素之一的话,就会在道德程度上违背了代理制度的开创主旨与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例如就有这样的一桩案例,清楚地展示了被代理人的权益在表见代理中遭到损害违反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某当事人甲为某建材厂的业务员,因从朋友乙那得知丙正在修建一项巨大的工程项目,便从朋友乙处主动联系到丙,表示愿意从建材厂内提供优质的建材货源给丙且价格较市场相比较低,丙欣然接受,双方约定好在半个月内甲将建材运往丙,于是第二天就将建材汇款30万元打入甲的账户中,半个月后,丙并没有如期受到甲承诺汇给他的建材,丙随机打电话询问建材厂,结果另丙大吃一惊,建材厂并没有收到过丙汇出的货款,且甲给丙提供的账户户名是假造的。随机丙就赶紧报警,并向人民法院对建材厂提起公诉要求赔偿货款。案子到此远远还没有结束,一审法院判决当事人甲诈骗事实系个人伪造单位公章,账号所为应由其个人独自承担责任,建材厂与其无关所以不应该进行有关的损害赔偿。丙得知一审判决后表示不服并向所在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建材厂承担对自己的损失赔偿责任,庭审中建材厂态度坚决认定甲某此举与建材厂无关,中级人民法院给出的判决却是支持丙的诉求判决建材厂对丙的损失进行有关的损害赔偿。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甲的行为是对建材厂的表见代理,但是由于代理人即建材厂的过错使得善意第三人遭到损失,这其实已经形成了表见代理制度,那么被代理人也需对善意第三人进行有关的损害赔偿,这样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快速发展,对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有一定的促进与推动作用。所以在现如今法律法规完善的今天,表见代理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合法代理关系以及进行的代理交易行为时,最终的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也是对于“本人过错”是构成表见代理成立的要素之一的观点的确定与补充说明。在经过历史的发展与沉淀后,这种观点会展现出其具有的独特魅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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