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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时代下的新型复制

小编:

随着3D打印的快速发展,“3D革命”已经悄然影响了我们的生活,使原本只能在科幻电影中出现的场景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3D打印机几乎能够将任何3D模型从电脑里的虚拟物体变成实实在在的存在。[2]

随着3D技术的不断发展普及,一种新型的复制模式将会对现有的著作权法制度造成强烈的冲击。CAD模型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其法律定性是什么?未经许可使用CAD模型进行3D打印是否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这些伴随技术创新而来的法律问题,都是3D时代下亟需解决的难题。

一、3D打印的技术原理

3D打印技术,是一种以数字模型文件为基础,运用粉末状金属或塑料等可粘合材料,通过逐层打印的方式来构造物体的技术。[3]它与普通打印机工作原理基本相同。如今这一技术在多个领域得到应用。

作为3D打印的基础――CAD模型(Computer Aided Design),是一种计算机辅助设计,指运用计算机软件制作并模拟实物设计,展现新开发商品的外型、结构、色彩、质感等特色的过程。[4]CAD模型的基本表达方式是用点、线、面等几何元素通过拓扑关系共同构成的空间几何结构。其中形状特征描述零件CAD模型的结构和外型,装配特征描述CAD模型的装配结构关系。[5]正是基于CAD模型,3D打印机才可以确定打印产品的外形、结构以及装配关系,让3D打印机在一个平面上将“打印材料”打印出一层,然后再对这些可载合的打印层分层加工、叠加成型,通过每一层不同图形的累积,最后就形成了一个三维物体。

由此可见,较之现有的平面设计图,CAD模型将外型的设计与结构、装配关系结合到了一起,既具有美术作品的外型美感,又具有图形作品的科学之美。正是因为其具有的双重属性,使得其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变得异常复杂。因此,本文将首先对CAD模型进行法律上的定性。

二、CAD模型的法律定性

虽然计算机辅助设计被俗称为CAD模型,但其与著作权法上的模型作品毫无关系。我国著作权法上所称的模型作品必须为立体实物。虽然CAD模型也为立体,但其只是利用3D模型软件制作而成,是一种数字文档并非实体的存在,因此不能将CAD模型划分为模型作品。

此外,尽管CAD模型是一种数字文档,但此处的文档与我国计算机软件中所规定的文档也有所不同。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6]但CAD模型是指运用计算机软件创建的产品设计图或工程设计图。因此两个“文档”在此处具有不同的意义,计算机文档所描述的是程序,而CAD模型描述的是产品。

根据上文对CAD模型的介绍,笔者认为其应当被划归为图形作品。从技术层面来看,CAD模型是用点、线、面等几何元素通过拓扑关系描述产品空间几何构造的3D设计图。外型、空间结构和装配关系的设计[7]都是3D设计图中不可分割的部分。若离开了外型设计,打印出的三维物体只是毫无美感的连接组合物;若离开了结构关系设计,外型设计也将无法实现。因此,不能将外型设计和空间构造设计相分离,孤立地将外型设计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结构关系设计作为图形作品保护。

从法律层面来看,CAD模型所包含的点、线、面和各种几何图形的组合,属于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8]同时CAD模型又是“为了生产绘制的产品设计图”,[9]所以应当作为图形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下文也将从图形作品的逻辑起点出发,对CAD模型的立体复制进行深入研究。

三、CAD模型的立体复制

“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一直是著作权法领域内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并未规定复制的具体类型,仅是从复制形式上规定“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制作作品属于复制[10]。从法条文义上看,“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并不明确。

在著作权法立法初期,大部分学者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还处于初级阶段,没有必要对于作品提供高水平的保护。但随着复制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平面到立体”的复制现象出现。因此,大部分学者逐渐转变观点,认为平面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表现为具有美感艺术的造型,根据该平面美术作品制作的立体产品以三维方式体现了相同的艺术造型。[11]该立体产品仅是原平面美术作品的不同表现形式,这种将平面作品转换成立体作品的行为也是复制。

虽然美术作品“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在我国得到了肯定和明确,但在工业设计图上的认识还存在着较大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著作权法只能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对工业设计图进行“平面到平面”的复制。著作权法不能限制他人根据工业设计图建造或制造与之相对应的工程或工业品,否则将使著作权法沦为保护技术方案的工具。[12]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将对工业设计图的保护局限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而应拓展至“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因为,工业设计的使用价值既不在于复制工业设计图形,而在于完成工程建设和批量生产工业品。[13]将根据产品设计图制造产品的“三维复制”排除在著作权侵权范围之外,导致对产品设计图纸的著作权保护有很大的局限性,实际上得不到充分保护。[14]

将该问题延伸到3D打印技术领域,似乎将会变得更加复杂。因为CAD模型同时包含了对产品外型和内部结构关系的设计。一方面,产品内部结构关系属于产品设计图的要素;而富有审美意义的产品外型,属于美术作品。此时,是否应当将CAD模型的复制限制为“平面到平面”的复制,还是为了保护CAD模型的使用价值,将“复制”进行广义的理解?本文将从对CAD模型外型的复制和结构关系的复制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对CAD模型外型的复制

对于外型设计具有独创性和审美价值的CAD模型,应当保护其“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即未经CAD模型制作者的许可,他人不得利用3D打印机将其具有独创性外型设计的CAD模型“打印”成三维产品。若某些物品既具有实用功能,又具有艺术美感,只要其中的艺术成分能够在物理上或观念上独立于实用功能而存在时,就应当作为“实用艺术品”对其艺术成分加以著作权法保护。[15]将该理论应用于3D打印领域,CAD模型对外型的描述具有了美术作品的属性,虽然对结构关系的描述基于不保护功能性的原则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两者具有整体上的统一性。对两者同时进行复制时,只要对外型的立体复制属于复制行为,那么此时对整体的复制就侵犯了CAD模型制作者的复制权。以制作“变形金刚”为例,CAD模型制作者利用3D绘图软件绘制出“变形金刚”的CAD模型。若非用于个人欣赏等用途,他人未经许可将不能利用该CAD模型直接打印出具有相同外型的产品。此种情况下,图形作品就突破了原有的限制,保护了其“平面到立体”的复制。[16]

(二)对CAD模型结构关系的复制

对于外型设计无美感考量的CAD模型,如普通的产品零部件、配件等,只能保护其“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例如,某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从网上下载了CAD模型并打印出了三维产品,此时只能认为下载行为侵犯了CAD模型的复制权,而打印行为不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不保护技术功能的原则,按照产品设计图制造的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工业产品不属于侵犯复制权的行为。

综上所述,若CAD模型描绘的产品外型具有独创性和审美价值,那么对该CAD模型整体的立体打印就属于侵犯作者复制权的行为;若CAD模型的外型设计毫无美感或所包含的艺术成分无法与其实用功能相分离,无论其内部结构和装配关系设计得如何精确和巧妙,都仅限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即对图纸的平面复制。

四、结语

虽然目前国内外尚未出现有关3D打印技术的著作权纠纷的案例,但是可以肯定的是,3D打印作为一项高速发展的新兴技术,势必会渗透到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给我们的生活方式和观念带来重大的变革。因此,如何实现有效保护著作权与促进3D打印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和谐统一,可能将会成为未来立法者主要考虑的课题。笔者认为,我们要采取著作权法与专利法相结合的保护策略,对于CAD模型的“造型美感”与“科学美感”部分,要给予著作法保护;对于“功能性部分”,要基于权利人的申请给予专利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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