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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不可任性

小编:

一、“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

(一)含义

大道至简,源自老子的道家思想。老子的《道德经》中提到:万物之始,大道至简,衍化至繁。道,道理。大道,指事物的本质。大道至简的意思是最真实的道理其实是最朴素的道理。也就是说,良好的政府治理在于精兵简政,高效务实。

“有权不可任性”要求“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句谚语源于西方,并为现代法治所认同和吸收。所谓法无授权不可为,指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不能超越法律的边界。其意义不仅仅是限制公权力,也是对公民私权利的一种保障。

(二)“有权不可任性”的实质

“有权不可任性”的实质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职责必须为。这里的权力指公权力,即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阶级利益并且建立一定的统治秩序而具有的一种支配性力量。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

二、对“有权任性”的思考

(一)“有权任性”的原因

1放权不彻底与权力截留

随着中央逐步简政放权,地方官员的主动性增强,不仅拓宽了官员的成长空间,也给了他们有权任性的土壤。政府公布审批目录清单,实际上是对“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进行探索。如此强调放权与限权,其目的是为了坚决打掉寻租空间,以权力“瘦身”为廉政“强身”。

2权力高度集中,缺乏有效监督

近年发生的腐败案件中,落马贪官有权任性并陷入腐败的沉沦之路各不相同,但从权力运行的角度来看,共同点都是权力高度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公安巨贪”李荣飚的腐败之路,就是“有权就是任性”的生动案例。仇和曾因为“一路被举报,仕途却一路惊喜”而得意忘形,最终还是难逃落网的悲剧。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有权也不可随意任性”。如果权力边界清晰,各种监督机制完善,他俩也难以“任性”到这种程度。

(二)“有权任性”的表现及后果

表现之一:乱作为。

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不依法行使权力,而是决策任性、作风任性。虽然其做事是基于合理性,但也不能成为政府突破法律界限的理由。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合法性才是第一位的。对于生活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政府部门权力乱伸手的负面效果远远大于这些不合理现象。因此政府部门应该恪守本分,依法行政,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表现之二:不作为。

领导干部在其位不谋其政,无所作为,这与当前改革过程中所暴露出的懒政、怠政是相一致的。而“有权不可任性”要求法律职责必须为。行政权力的运行不是完全被动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积极有效地实现社会管理,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

作为政府,无论是乱作为还是不作为,都会影响到公法和私法之间的和谐与统一。一方面,鉴于公权力潜在的破坏性,以及公法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地位的悬殊性,公法领域中的权力法定原则严厉地约束公权力活动,以免公权力被滥用而戕害私权;另一方面,政府部门“有权任性”,会极大地影响政府的公信力,不利于政府权威的树立。

三、如何制止“有权任性”

权力是把双刃剑。如果用得好,可以造福人民。一旦被滥用,则会滋生腐败,贻害无穷。因此我们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权力不能“任性”,无法“任性”。

首先,彻底进行权力瘦身。在简政放权的改革中,明晰公权力边界,明确法律授权。国务院已针对不同主体形成了相对明确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希望各级政府能有效约束自我,对下不截留,对上接得住,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政府应该在简政的过程中,做好定位转变、理念转变、方式转变、效用转变,从而促进行政权力的有效运行。

其次,完善立法法。如果立法法修正案表决通过,地方的限行、限购命令将是违反立法法的规定的。这就倒逼政府部门改变简单化甚至是粗暴化的行政行为,作出科学、民主的决策,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

最后,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政府部门要实施政务公开,积极利用新媒体,及时发布涉及公众重大关切的公共事件和政策法规方面的权威信息。同时,还要切实保障公民的监督权。

总之,我们要建立健全绩效管理、表彰奖励、行政问责等相结合的机制,整合各类监督资源,形成“有权不可任性”的惩戒机制、防范机制和保障机制,真正实现“有权不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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