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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反腐风暴”看我国法治反腐之路径探索

小编: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与快速发展时期,随之而来的是层出不穷的腐败现象。面对这一态势,十八大以来在全国范围内掀起的一股强烈的“反腐风暴”已取得较好的反腐成效,但欲达到“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之状态,则我国法治反腐形势仍十分严峻,法治反腐任重而道远。

一、法治反腐及其现状的认知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近年来,一些国家因长期积累的矛盾导致民怨载道、社会动荡、政权垮台,其中贪污腐败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按照新一代领导集体的要求,我们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反对腐败,推进对腐败的治理进程。简单说,法治反腐就是指党和国家把反腐败纳入到依法治国的理念中来,通过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手段,有效制约和监督公权力的行使,严厉惩治腐败分子的一种反腐败方式。

据《北京青年报》提供的有关数据,“十八大以来全国已有99名副部级以上官员和军级以上军官落马”。高官落马的数字,表明了党和国家法治反腐的决心和严惩腐败分子的力度;同时,腐败行为的猖獗则反映了我国法治反腐形势的严峻性和任务的繁重性。反腐败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任务,应以更坚定的决心和更有力的举措,坚决同腐败做斗争,推动法治反腐向纵深发展。

二、我国法治反腐面临的困难

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存在,我国法治反腐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思想认识程度不够高

人们对法治反腐的思想认识不够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我国公民总体上法律意识淡薄。第二,很多人对法治反腐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法治是一项涵盖多方面的系统工程,与人治存在着根本区别。反腐不仅仅需要人来领导和整治,更需要运用法治的方式和法治的手段进行反腐,需要法治作为根本保障。

(二)反腐败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到目前为止仍未制定出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律。且我国惩治腐败所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法条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和漏洞,这对查处腐败案件以及定罪处罚带来极大困难。从各国实践和经验来看,我国的反腐败立法存在着缺乏前瞻性、实用性,难以在法治反腐中发挥规范和约束作用。

(三)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腐败行为与权力具有天然联系,而权力失衡又为腐败行为提供了机会。权力失衡主要表现在权力的垄断和权力的无序运行方面。此外,日臻完善的监督机制在社会转型期也暴露出许多弊端,比如监督乏力、重视事后检查而忽视事前和事中检查、缺乏全社会共同监督腐败行为的模式。

三、法治反腐之路径探索

面对困难就应迎难而上。笔者认为,反腐要顺利运行则必须要探索一条法治反腐的良径,即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构建一套健全的法治反腐配套机制:

(一)不断提高法治反腐的思想认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摆在重要位置,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法治反腐的思想认识。首先,要注重思想教育在克服官僚主义和拒腐防变中的重要作用。倡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帮助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观念。其次,要注重法制教育对法治反腐观念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的作用。努力开展对公职人员的法制教育工作,且不断加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强调法治反腐之重要性。

(二)逐步健全反腐败的法律制度

“有法可依”是法治反腐的前提。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主要包含如下两项内容:首先,尽早完善现行《刑法》。要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到贪污贿赂犯罪中的犯罪对象当中;要降低受贿罪的入罪标准,不再以“为他人牟取利益”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要加大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为行贿罪和受贿罪合理设置一个惩罚程度基本相当的刑罚。其次,加快《反腐败法》及各类专门反腐败法律的立法进程,从立法源头上为反腐败斗争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三)加快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权力有界,故有制约。法治反腐就要控制公权力,防止公权力任性。首先,要有效限制公权力滥用。通过各项法律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的权力界限,减少政府因过多干预

社会活动而产生各种权力寻租的机会。其次,要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公权力应自觉接受来自全社会各种监督力量的监督;监督部门要加强各监督主体的事中和事后监督,细化监督环节,增强监督力度。

四、结语

“反腐风暴”不仅展示了我国反腐败的强力度和取得的丰硕成果,还反映出目前我国法治反腐面临的严峻形势。反腐败斗争任重道远,除应有壮士断腕的勇毅外,还应有效利用法治反腐这一锐器,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进反腐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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