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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视域下对“三公”经费公开的法律制度构建

小编:

一、“三公”经费公开与知情权之间的关系

二、“三公”经费公开的法理依据

(一)知情权概述

“知情权”发展成为一项权利,这一过程是相当漫长的。西方国家从自由资本主义逐渐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的过程中,西方政府不断强化政府职能,使得政府与公民在社会公众信息的占有方面逐渐处于不平等地位。在二战爆发以后,西方政府为了控制民众的思想,许多关系国计民生的信息被限制传播。随着二战的结束,许多国家都对人权进行了宪法保护,真正保障人权。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我们已经步入到信息时代,公民为了更好的实现个人发展、追求幸福生活,对信息的需求量不断扩大,对知情权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因此国家对知情权的立法保护,拓宽保护的范围、深化保护的程度,丰富权利的内容并增强可操作性是社会发展、国家进步的必然要求。

(二)各国对知情权的具体规定及我国现状分析

我国的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中包含有公民自由表达的权利之意。即“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可见我国的宪法关于知情权的规定与国际是相接轨的。但是我国对于知情权保障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的差距也是不能否认的。

“三公”经费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部分,对公民知情权的行使、政府服务职能的建设、国家法律体系的构建有很重要的意义,但当前我国公民知情权的相关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笔者认为,当前我国“三公”经费公开有几点需要改进的地方:首先,应明确知情权独立的宪法性权利的地位,而且缺乏对公民的知情权行使的实体、程序、救济等具体的规定。第二“三公”经费的信息公开范围不明确,没有区分普通公共信息和国家秘密的界限。第三,缺乏独立的部门统一的数据库对“三公”经费公开的申报、审批、使用、监督进行管理和统计。第四,缺乏规范的程序对有误、不实等“三公”经费信息的更改加以管理。

三、知情权制度构建及其对“三公”经费公开的影响

知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推动“三公”经费的公开已经显示出其不可轻视的作用。

我认为继续深入推动“三公”经费公开,首先就要明确知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的宪法性地位,即应将其在宪法中明确的列出。其次,要明确知情权的独立地位,即制定独立的知情权保护法,对公民的知情权行使的实体权利、程序权利、救济途径等加以具体规定。在相关法律下,首先应对公民获取“三公”经费信息途径加以规定,从公民主动获取和政府机关主动公开两方面加以规定。其次从客体角度明确普通公共信息、特殊公共信息即国家秘密二者不同的获取方式,对于国家秘密的类型应做出明确规定,对国家机密的保护期限作出规定。第三,建立独立的机构和数据库,负责“三公”经费以及以后各类政府财政信息的审查、核实、监督、处理。通过构建数据库,及时发现异常的行政开支,从而提高行政效率。第四,确立知情权受侵犯的救济程序,明确对责任人的处罚标准,使职务行为与政绩、福利津贴挂钩,强化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最后,要制定针对有误、不实等信息的复查和更正程序。

“三公”经费公开体现了我国政府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是以实际行动为实现依法治国做出的努力。同时,公民主动行使知情权也是每个公民以个人之力,为国家的法治发展、廉政建设贡献力量。但是,政府和公民在信息量占有上的不平衡状态是不可否认的。因此,政府应增强主动性,更深入、更细化、更全面的对“三公”经费进行公开,让百姓能真正读懂“三公”经费,监督“三公”经费,通过最大化的监督实现最大化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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