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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要件

小编:

一、关于主观要件三种不同观念的概述

明知某厨师已经被确诊患有甲类传染病,饭店餐饮部门主管人事的经理仍然准许其继续在饭店厨房从事烹饪工作,这可能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那么,关于人事经理这一行为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还是过失?或是兼具故意和过失?对此,我国刑法学界的观点各异,上述三种不同的观点都有其支持者:

持故意说的学者认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罪过形态,具体到案例,即经理明知自己的准许行为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的严重危险,仍然希望或者放任(本案是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

持过失说的学者指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是过失,上述案例中,人事经理对自已的准许行为可能引起的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有传播、流行严重危险)这种危害结果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但是轻信能够避免。当然,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则可能是明知的。

持混合说的学者表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要件兼具故意和过失,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具体到案例,人事经理是故意违反传染病防治法,但是过失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混合说认为故意和过失都是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

二、对上述三种不同学说的评析

为了理清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真正的主观罪过,下面通过分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立法原意和本罪构成要件的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国理论上对主观罪过故意和过失含义的理解,对上述三个不同学说进行评析:

第一,持故意说的论者认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故意犯罪,完全否定了过失罪过形态。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质疑的。因为,行为人虽然可能故意违反传染病防治法,但是对其行为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的严重危险)这一严重后果,行为人完全可能是因为“应该预见却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避免”的心态,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并不一定是希望或放任的心态。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罪过是过失,再结合有关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相关刑法条文,在过失的心态下其行为仍然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这就说明,过失本应属于该罪的罪过形式。在此意义上,故意说完全否认了过失形态,这显然与刑法的相关规定相去甚远,因此故意说不足取。

第二,支持混合说的论者认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心态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由过失构成。根据上文的分析,过失心态本来就应该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罪过形式,所以,只需要讨论故意心态是否是该罪的罪过形式。支持混合说的学者理由又有所不同,主要分为以下两种:第一种理由是认为行为人往往是明知传染病的防治要求,相关刑法条文也明确要求其作为或不作为,却故意违反相关的规定,不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结合本罪行为方式的相关规定,行为人故意违背该规定的姿态昭然,可见,主观心态必为故意。第二种理由是认为刑法所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四种行为方式本身就已经包含故意犯罪的内容。行为人在实施本罪法定的危害行为时,不能排除行为人已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该罪法定的的后果,却继续实施该危害行为的情形。这一行为当然应认定为故意。其实,这种观点混淆了对行为本身的主观心态和犯罪的主观罪过。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无论是犯罪故意还是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后果的主观心态,而不是对其行为本身所具有的主观心态。很多时候,行为人对实施危害行为的主观心态与行为人对行为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态是不一致的。例如,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对实施违法肇事行为一般都是故意的,但是对造成交通事故这一危害后果就很难说是故意的了。而具体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方面,虽然相关的卫生防疫机构会在某些特定的传染病(甲类)爆发或者流行的时候,进行大量的宣传教育和预防工作,一般人理应对该类传染病扩散的严重后果有所认识,但是,可能因为现实的种种原因或特殊情况,并不可能完全排除行为人在行为时确实没有认识到相关严重后果的可能,即应该预见却没有预见;另一方面,行为人即使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质和严重后果,但如果行为人是出于过于自信,轻信自己能够避免严重后果,即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两种情况都应当成立过失犯罪。混合说论者指出,只要行为人已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客观上却仍然继续实施这种行为,就构成故意犯罪。实际上,这就成了犯罪故意理论中“认识说”的翻版。刑法通说认为,故意的概念包含了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两个方面的因素,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在主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认识和意志因素,才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故意罪过形态,构成故意犯罪。具体到上述案例,认识经理明知某厨师患有甲类传染病,仍准许其继续在厨房从事烹饪工作,对这一准许行为的主观罪过定性,餐饮部门主管人事的经理只是明知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只是具备了认识因素,经理对“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传播、流行的严重危险”这一法定严重后果不可能是希望或者放任,我们并不能认定其构成故意犯罪。

第三,过失说的论者认为过失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观要件,该罪不包括故意罪过形式。过失说给出了两个方面的理由:一方面,依据我国刑法14条、第15条关于犯罪故意和过失的规定,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是以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后果的认识和态度而不是以行为人对行为本身的认识和态度作为标准的。具体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区分故意和过失是以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严重危险)”这一危害结果的认识和态度为标准,而不是以行为人对法定的四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的认识和态度作为标准的。因为行为人故意实施违反有关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而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是故意,明显是混淆了区分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标准。另一方面,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不可能是故意。虽然行为人对其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主观上可以是出于故意,也可以是出于过失,但是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有传播、流行严重危险)这一危害结果主观上则只可能是出于过失,如果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出于故意,则可能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常强、危害性大且传播速度快,一旦其大范围的传播开来,便会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甚至生命,行为人明知这种后果而故意为之,自应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从法定刑的角度,刑法对本罪配置的法定刑比较低,最重也只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这从某种意义上反证了本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如果主观上出于故意,法定刑却这么低,这显然会造成罪刑不相适应。笔者也赞成过失说。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成立过失危险犯

综合上述的分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要件为过失罪过形式。结合该罪的基本概念,即“行为人(包括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的规定,实施法定的行为,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传播、流行的严重危险。”当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危险时,该罪成立过失危险犯。

何谓过失危险犯?过失危险犯一般是指行为人严重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规定,过失地使重大法益处于严重危险的状态,由于一些偶然因素介入而没有发生严重实害结果的犯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否构成过失危险犯,刑法理论界也存在争议,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看法。

肯定说认为,甲类传染病是一种传染性强、传播速度快、流行广并且会严重危害人们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的疾病,在这其中,像鼠疫、霍乱等典型甲类传染病,死亡率非常高,一旦传播流行开来,就会对人们构成普遍的巨大威胁,需要适用刑法尽最大可能将这类危险行为控制住,因此,对于行为人过失引起甲类传染病严重传播危险的行为也应处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典型的过失危险犯。

否定说不承认本罪构成过失危险犯。持过失说的学者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观要件立场是支持混合说论者的,即认为本罪主观罪过形式兼具故意与过失,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由过失构成。是故意犯罪时,只要行为本身有危险就可构成本罪;是过失犯罪时,只有行为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才可构成本罪。否定说认为实害结果是限制过失责任过大的尺度,脱离了实害结果这一标准,会导致犯罪过失范围的无限扩大,对犯罪过失的认定也会丧失客观依据。所以,否定说只承认故意行为犯和过失实害犯,不承认本罪过失危险犯的存在。

其实,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分歧跟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观要件认定的不同观点相联系。笔者认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是过失,该罪构成过失危险犯。根据我国《刑法》第330条有关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行为人实施法定行为(四种),构成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看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其结果危害性相近的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相比较,二者法定刑在轻重程度上相差很大。该罪的法定刑不仅比故意实害犯的法定刑低,而且比故意危险犯的法定刑低。同时,该罪的法定刑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法定最高刑相同,因此,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只能为过失,由于本罪法定的严重后果包括“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和“有传播严重危险”这两种情况,在后一种情况下,本罪成立过失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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