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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某区建设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报告

小编:

一、2009年以来某区建设系统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

二、建设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通过对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发现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权钱交易普遍,贿额与工程造价成正比

在该院查办的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基本上都是贿赂犯罪,如该院近几年查办的均是受贿、行贿案。工程建设中立项审批、招投标和承发包、监理、材料设备采购、资金支付、工程验收等环节均有贿赂犯罪发生。问题主要出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承发包、工程款支付款等环节上,用工程项目的发包权换取金钱,即所谓“要投标先投钱”,这已成为当前建设领域贿赂双方权钱交易的主要特征。而且,贿赂金额的多少几乎与工程的总造价成正比。

(二)犯罪涉及环节广泛,窝案串案突出

工程建设行业分工多,建设工期长,涉及的审批管理环节多,各个环节都可能发生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问题。行贿人为了取得工程,往往是多头送礼,因而形成了以工程项目为轴线的行贿受贿关系。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在传统的“一对一”贿赂犯罪之外,窝案、串案出现了上升的趋势,尤其是标的额较大的重点工程,牵扯制约环节较多,行贿犯罪分子往往是对决策者、主管者、具体办事者环节分别行贿,从而形成查出一件带出一串的现象。查办这类案件时,往往是抓住一个行贿人带出多个受贿人;查办一个受贿人又带出多名行贿人。

(三)犯罪隐蔽性强,作案手段多样化

建筑行业的贿赂犯罪,作案手段、方式日趋狡猾。职务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制裁,不断变换作案手法。有的由配偶、子女、情人出面接受贿赂,一旦案发,佯装不知;有的借逢年过节、婚丧嫁娶之机,大肆收受“礼金”、实物、有价证券;有的以其亲属名义收受行贿人所送的公司“干股”;有的以借款形式,掩盖索贿受贿;有的将受贿的款物放在办公室,甚至将其中的少部分用于公务活动,掩盖其谋取私利的本质。还有的行贿人从长远利益出发,提前行贿,利用一切机会,进行感情投资,联络感情,如该院查办的刘某受贿案中,很多开发商利用刘某儿子结婚、母亲去世等机会,给刘某送去了数十万元。

(四)犯罪主体多元化

从查处的案件来看,犯罪嫌疑人既有主要领导干部,也有行业主管部门人员,既有工程建设单位的主要领导,也有施工企业的法人代表、还有村级基层组织主要干部。

三、建设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

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破坏公平有序、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后果严重。究其原因,主要是:

(一)利益驱动,建筑市场不规范

建筑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竞争十分激烈的产业。近些年,由于省市区对城市建设给予了政策上的优惠和资金上的扶持,投资基建工程和房地产开发成为可以获取高额利润的经济热点领域。建筑企业遍地开花,建筑市场僧多粥少,供求矛盾十分突出。同时,建筑市场存在着许多不公开、不规范的行为,如应公开招投标的而不公开进行。企业为了在建筑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使企业能生存、发展、壮大、必然要采取各种办法甚至是不正当的手段与对手竞争。技术竞争、质量竞争、信誉竞争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变成了贿赂竞争,以致工程建筑领域贿赂之风恶性蔓延,成为贿赂犯罪的高发区。

(二)监督机制不健全,权力失去制约

管理混乱、监督不力是导致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频发的重要原因。一是工程项目发包搞“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约,一些单位和部门有法不依,对按规定应当招投标的工程却以种种理由不搞公开招标,而是采取议标的方式,“暗箱操作”,发包给利益关系人。二是工程验收走过场,监督制约徒有形式。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对工程的综合评定,必须依法严格把关,但有的工程完工后,有关质量监督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敷衍了事。三是工程监理和工程管理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有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虽安排有人参与监理和管理,但是监理人员在承包老板金钱的诱惑下,对建设中的偷工减料行为视而不见,有的甚至同流合污,贪污受贿。

(三)建设领域的工作人员法律观念淡薄

部分建设领域的工作人员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有些涉案人员认为收钱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有些甚至认为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拿一点“好处费”、“感谢费”不是犯罪;尤其是有些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有关置若罔闻,将民主讨论和集体决定变成走过场,使明显违法违规的行为畅通无阻。

(四)对行贿源头惩治力度不够,为贿赂犯罪埋下伏笔

贿赂犯罪的源头在于行贿,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更加重视对受贿犯罪的打击,出于策略考虑,大多把行贿者看成受贿犯罪的证人,对其网开一面,一般情况是查得多处理得少,即使处理也比受贿人轻得多。因此,为贿赂犯罪埋下伏笔,那些为了承揽工程的行贿人更加有恃无恐地实施行贿犯罪。

四、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规范工程建设市场,工程建设实行“六个公开”

一是建设项目申报和审批权公开。通过项目申报、审批的公开,防止“偷报”、“私批”、“私建”现象,通过公开同时让更多的建筑企业及早做好投标计划和资金等方面的准备,处于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是招标环节公开,具体包括招标、投标、议标、决标“四标”环节公开。招标公开就是要按公开招标项目和信息、招标标准;投标公开就是公开投标企业事业信息,接受资质监督,清除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建设企业或个人,让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参与到市场竞争;议标公开,统一议标标准,防止“多重标准”、“私下定标”现象、同时通过及时公开议标环节还能防止议标过程中议标人为私利泄标并帮助投票人篡改投标标的和内容现象;决标公开,就是当场公布投标结果,使决标环节透明化,保证招投标环节的公正。

三是工程采购环节公开。通过公开采购物品的品种、数量、价格定位,加强对采购环节监督,监督供应方供应的物质质量和价格的监督,重大采购仍要进行招投标程序公开进行。

四是工程款划拨公开。防止建设不按合同规定,过早、过多或拖延工程款,以达到工程建设中从承建方为自己捞取私利。

五是工程项目增减公开。防止一些承包方与发包方勾结在竞标中降低竞价,排挤他方后通过中标后增加项目为名增加工程造价,从而为已牟利。大的建设项目增加应当重新按招标程序发包。

六是工程决算公开。防止决算人员在工程决算中做“文章”,“虚列”项目或“虚加”数额等,为自己谋得私利。

通过规范工程建设市场,建立公平、公开、有序竞争平台,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运作,防止“暗箱”操作以及招投标过程中的“关系标”、“形式标”和“轮流陪标助标”等弄虚作假现象发生,使所有工程建筑施工企业能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中自由竞争,净化工程建设市场环境,做到有效预防建设腐败。

(二)加大工程建设监督力度,健全“四个方面”制约机制

一是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基本上包括,建设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监督、审计和财务监督、以及本单位群众监督。通过内部监督,对重大决策、大型设备采购、建材产品采购、大项经费开支等实行事务公开制。

二是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机制。主要包括主管行政审批部门监督、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监督以及工程质量监测等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上级监督应形成立体监督机制,特别是加强对下属单位“一把手”落实监督措施。

三是社会监督机制。主要包括三种途径的社会监督:社会群众、相关业务单位、竞争单位监督机制。在社会监督中要全面畅通举报监督机制。

四是司法监督。检察机关预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监督特别是国家或地方重大工程,开展工程专项预防,即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同步的监督。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建设领域工作人员法律意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使党员、干部永远保持清醒的头脑,防止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最根本的是要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要结合建设领域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法纪廉政教育,特别是以案释法,加强惩治腐败案例宣传,利用展板、观看警示片、听取法制讲座等多种形式,从正反两个方面的宣传教育入手,开展对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做到“四个强化”:一是强化主题教育,结合建设系统工作特点,举办专题讲座,营造浓厚的廉政教育氛围;二是强化警示教育,通过腐败案例警戒党员干部吸取教训;三是强化廉政文化建设,设立廉政文化室,为促进廉政建设提供宣传、学习场所;四是强化“一把手”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机关各股室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进行思想信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教育,构筑思想道德防线和法纪防线。

(四)加大对行贿犯罪打击力度,推行工程建设廉政准入制度

检察机关在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还要加大对行贿犯罪打击的力度,特别是要坚决追究那些主动送、多次送、送多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行贿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扭转对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的情况,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力,从源头上净化建筑市场。同时,在建设领域大力推行工程建设廉政准入制度,把向检察机关查询投标单位及个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前的一项必经的程序,并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作为对其资质、信誉度认定的一项重要依据,切实把好关口,为工程建设构筑职务犯罪的预防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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