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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培养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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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就为领导干部强化法治思维、提升法治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对加强党的干部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法行政,自觉担当法治中国的历史重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法治思维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本前提

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离不开法治思维。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正处在转型时期,这客观上就决定了政府的行政权力在资源的配置中必须逐渐弱化其作用,而公权力与利益之间必须脱钩。只有这样,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才能发挥其决定作用。为此,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学会并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充分运用法治手段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各种现实问题。

法治思维是依法行政、科学决策的现实基础。行政效能的高低以及行政质量的好坏,取决于政府的行政决策是否科学,这是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关键。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并将依法行政作为决策的首要条件加以部署,这在客观上就要求领导干部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进行科学决策、依法决策,以此避免因决策失误所造成的重大损失,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因此,具备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手段是当前领导干部调控领导行为,规范领导决策的重要途径。

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是化解矛盾,协调利益关系的重要途径。当前,随着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利益格局也相应发生了重大改变。各种不同的利益诉求和利益群体相继涌现,并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现实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是当前形势、任务所需;也是领导干部应对各种复杂矛盾问题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新形势下领导干部履行领导职责的内在要求。领导干部只有不断提高法律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能理性地把握形势,协调和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也才能真正提升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能力。

人治思维在领导干部中的现实表现

正确认识和严格区分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在本质上的矛盾与冲突。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在本质上既矛盾又冲突,具体表现在:

第一,崇尚法律的至上性与推崇权力的至尊性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法治思维崇尚法律的至上性、权威性与强制性;而人治思维则普遍推崇权力的至尊性和至上性。二者相互排斥,无法融合,且根本对立。

第二,注重、倡导保障权利与淡化、蔑视权利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法治思维十分注重权利的保障性,它要求一切公权力都必须在宪法与法律限制的范围内行使;同时对公民的法定权利又必须给予法律上的保护;人治思维却蔑视权利,它只强调和注重公民的基本义务,而对公民的合法权利却忽视与淡化,致使公民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限制、规范权力与任意放纵权力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法治思维认为,只有对权力进行有效规范,才能促使权力分散,从制度层面上彻底消除权力的过分集中,形成相互牵制的权力运行格局,从而克服消极腐败。然而,人治思维却认为权力不需要规范,它可以通过道德来自发调节。但道德的这种调节不可能从根本上彻底消除过分集中的权力,必然根生腐败,越演越烈。

第四,强调注重程序与藐视拒斥程序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法治思维认为,程序的完善程度决定法治的完善程度,程序是法治完善的基本标志。只有通过确立公正科学的法治程序,才能提升和规范制度运行的科学化水平。同时认为,制度要想顺利运行,必须要以程序作为支撑和保障,如果制度缺乏具体的程序支撑,那么该制度只能形同虚设。与此相反,人治思维则藐视拒斥法治程序,致使权力在运行的过程中因缺乏具体的程序支撑而主观随意。进而造成制度的重大缺陷,导致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以致腐败。

第五,积极倡导公开透明与极力推崇暗箱操作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法治思维历来主张权力必须公开透明。同时认为,权力运作越是公开透明,领导干部滥用职权的可能性就会越小,而风险性就会越大。然而,人治思维却极力推崇暗箱操作。在这种思维视野下,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与腐败。

领导干部必须充分认识和严格区分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在本质上的矛盾与冲突,只有这样,才能挣脱人治思维的羁绊,逐步确立法治思维的主导地位,确保政府政治清明,为法治思维梦想的实现奠定坚实基础。

人治思维在领导干部中的现实表现。一是“概念固化型思维”。部分领导思维固守,用过去的思维习惯和思维模式以及一些固化式的概念术语来审视当前我国的法治体系和法治道路,而恰恰忽略了这些概念术语体系背后所支撑的历史、现实、世情、国情,以及价值理念和文化背景所带来的影响等等。二是“跳跃型思维”。部分领导干部在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行政活动中,无视法治精神与法治原则,不走程序,不按规矩,大搞“跳跃式”推进,急功近利,一味追求政绩,只求形势,不求内容。三是“GDP思维”。即:“GDP论英雄,出干部”。四是“长官、家长型思维”。五是“情理式思维”。个别领导干部把“情理式思维”运用到党内政治生活中。以情理代替法理,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缺乏党性与法理性原则,必须加以克服。六是“管控型思维”。部分领导干部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群干群关系,宗旨意识淡漠,执政为民的意识不强。处处把群众当成管控对象,漠视群众疾苦,无视群众反应,背离党性与法治原则,必须予以摒弃。

挣脱人治思维束缚,培养和提升法治思维能力 强化法律知识的学习,培养和树立法治新理念。一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新理念,这是法治思维的基本前提。领导干部在行使公权力时,必须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新理念,坚守法律的至上效应与至尊权威,正确处理法律与领导者个人意志之间的相互关系,以此确立法治视野下的公共权力观。二要牢固树立职权法定新理念,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职权法定原则这是我国依法行政的核心和基本准则。因此,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职权法定的理念,坚持一切职权和行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监督与限制,不能无限地行使超越于法律之外的任何权力。三要牢固树立程序正当新理念,这是公权力的客观要求。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线。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在行使公权力时,必须要按法定权限办事,按法定程序履职。四要牢固树立权责统一新理念,这是责任政府的现实需要。长期以来,由于行政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的不完善和不健全,致使政府的权责脱嵌,从而造成公权力的滥用。因此,从解决现存问题的实际出发,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具备权责统一的理念,真正树立有权必有责的权力运行观,以此提升公权力的责任感,把我们的政府建设成为一个真正的敢于担当的责任政府。

积极投身法律实践,培养和提升法治思维能力。法律实践是法治思维形成的重要途径。脱离法律生活和法律实践的法治思维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为此,要求我们领导干部必须积极投身于各种法律实践的活动中,不断培养、历练,学会并善于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方式去分析、思考和解决现实中的各种问题,克服人治思维的束缚,着力培养和提升法治思维的能力。只有这样,在行政活动中才能真正地做到以法律为标准进行客观理性的判断。

加强法治建设的绩效考核,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提升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必须要把绩效考核与领导干部的任免等紧密挂钩。建立健全法治建设的各项绩效考核指标,完善考核评定档案,把领导干部是否坚持依法行政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以此作为领导干部晋级、升迁的重要依据。与此同时,在过去评议考核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总结并积极探索、创新绩效考核、评定新模式。以此激励和提升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改善法治环境,提升法治思维能力。作为行政主体的领导干部必须处理好法治环境、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之间的关系。一般说来,法治环境的改善,制约和影响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提升。而法治思维能力的提升,对法律手段的具体运用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同样,法律手段运用多了,法治环境也就相应地得以改善,三者之间相辅相成,有机统一。改善法治环境要求做到:一是积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度建设。完善立法,建立健全各种法律制度;二是积极探索并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与政府管理模式的创新,强化依法行政;三是强化行政监督与问责,实现权责统一。四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必须建立和完善一整套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的协调机制和应急处置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改善我们的法治环境,以此推动法治思维与法治能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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