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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借鉴新协议内部评级法 切实加强信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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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义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审查贷款情况并根据贷款的风险大小和其他因素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或不同级别的一整套过程,而监管部门的贷款分类则是监管当局规定的贷款分类标准,据此要求商业银行定期报送分类结果,以便于监管当局检查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并以此要求商业银行计提贷款准备。

实际上,世界各国的监管当局还没有对是否有必要以及如何制定监管当局的贷款分类标准达成共识。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员国中,只有美国还包括德国在一定程度上,明确要求商业银行根据监管当局的标准对贷款进行分类。其他国家的监管当局,如英国、荷兰和法国,对贷款如何分类则没有任何具体规定,仅是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其中包括对贷款进行审慎计值,并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出有关贷款分类的内部规章制度。相比之下,为了鼓励商业银行审慎经营,众多发展中国家的监管当局则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分类做了明确规定。其中,一些国家的监管当局效仿了美国的作法,制定了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前二类为正常贷款,后三类为不良贷款,并据此计提贷款准备。

监管当局规定的贷款五级分类内容简单,易于操作,能够满足监管当局了解商业银行贷款质量基本情况的需要。然而,将贷款五级分类同时用作商业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体系,却远不是最佳做法。我国贷款分类原则也明确指出,贷款五级分类是对贷款分类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自己的贷款分类应该比监管部门规定的五级分类标准复杂得多。目前普遍采用的五级分类并不能充分满足商业银行有效进行信贷管理的需要。一是五级分类本质上是依赖专家主观判断的分类体系,缺乏必要的定量分析,没有做到与贷款实际的损失情况挂钩。至此,在很大的程度上,不同银行的分类结果不具备可比性,不同行业的分类结果也不具可比性。当然,在贷款分类中,主观判断是必要的。借款人还款意愿(对不想还款的借款人根本就不考虑该贷)、管理水平、竞争能力等,离不开信贷人员的主观判断。但是,在完善的贷款分类体系中,主观判断的比重相对要小,定量分析所占的比重相对要大。应该说定量分析的多少决定贷款分类体系的先进性;二是贷款五级分类重在贷款事后检查,如对借款人的执行情况、经营情况进行跟踪,提醒借款人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对逾期贷款本息进行催收工作,但对贷款发放的事前管理很难发挥什么作用。商业银行无法利用五级分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贷款限额有多大、贷款的利息水平及对抵押担保的要求等;三是贷款五级分类是粗线条分类。在通常情况下,商业银行的正常贷款占比很高。一旦正常贷款达到90%以上或更高的水平,五级分类区分贷款风险程度的能力就很低。然而,正常贷款之间的风险大小并不一样。完善的贷款分类体系应该对五级分类进一步细化,正常贷款至少分为5-7类,并从风险管理的角度采取不同管理方法;四是利用贷款五级分类计提贷款准备也缺乏准确性。在很大程度上,五级分类涵盖的仅是贷款的余额,不是商业银行整个的信贷风险暴露或敞口(loan exposure)。所谓信贷风险暴露或敞口不仅包括已借款人已提取的贷款,还应包括部分未提取的贷款。而且,对于如何计算表外项目下的或有负债,也没有明确规定,难以保证据此计算出的准备金具有可比性;五是五级分类综合考虑借款人及贷款的风险要素,即所谓的一元评级法,实际上没有认真区分借款人与贷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风险以及影响这两类风险的重要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既不是借款人评级,也不是贷款评级,从这一点上看也影响了银行有效地管理两类不同性质的风险。

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如何建立和完善银行自己的贷款评级体系或债项分类体系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将于2006年正式实施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为各国商业银行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体系指明了方向。新协议的核心内容是内部评级法(IRB法),允许管理水平高的银行采用IRB法计算资本充足率,从而将资本充足率与银行信用风险的大小紧密结合起来。可以说,满足资本监管的IRB法代表了巴塞尔委员会认可的并希望商业银行,特别是大银行今后广泛采用的内部评级体系。IRB法代表了信用风险管理技术发展的大方向。在新协议的推动下,许多国家的银行都在积极开发IRB法,力争在2006年达标。

满足资本监管的IRB法是商业银行高标准的内部评级体系,它主要针对企业贷款,同时也考虑银行同业拆借、项目和零售业务等。IRB法是一个两元的体系,包括借款人评级和债项评级。在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要同时考虑两方面评级的结果。在建立贷款关系之前,商业银行就已经确定特定借款人和贷款的评级。借款人评级是根据商业银行自定标准将借款人划分不同档次,如AAA,BBB,CCC(许多银行都采用这类标准普尔的评级符号),并计算出可比性的风险计量指标:违约概率(PD)。债项评级至少将正常贷款分7级,不良贷款分1级,并考虑到抵押品、还款优先程度、清收结果和时间后,计算出发生违约时的损失率(LGD)。最后,通过计算PD和LGD,计算出贷款的预期损失(EL)及非预期损失(UL)。预期损失(EL)用准备金来抵补,非预期损失(UL)则用资本来抵补。从计算资本充足率角度看,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管理水平选择采用略为简单的初级IRB法或高级IRB法。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调查,10国集团国家的大银行已经基本建立起IRB法,但在一些方面仍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各行的计算方法不统一。在确定损失率时,银行所用的技术和数据来源不同,可能导致计算结果的不一致,甚至计算错误;二是可供银行用来评估损失特征的数据相当有限,例如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和借款者违约风险暴露水平(EAD)的相关系数等。此外,这些数据源的统计口径很不一致。在收集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的原始数据时,各行对“违约”和“损失”的定义不同;三是计算违约损失率(LGD)要比计算违约率(PD)要难。只有很少银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债项评级指标;四是虽然一些银行已具备了较强的风险计算能力,但来自银行评估系统的信息是否真正与此时银行的风险管理情况相一致,这一点在某些情况下难以确定。

相比之下,非十国集团国家的商业银行差距更大。同时各国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个别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比较先进,而大多数银行还是停留在起步阶段。同中国的情况一样,许多发展中国家商业银行的贷款评级体系,仅是套用了监管当局规定的贷款五级分类,或者是在此基础上简单做了一些细化。这样的评级系统远不能用来评估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对信用风险量化的精确度和准确性远不能达到新资本协议规定的标准。总的看来,发展中国家的银行要实施IRB法,难度较大。为了改进评级体系以达到采用IRB法标准法的要求,发展中国家银行要面临的挑战是收集数据、建立必备的内部控制系统、强化信息技术支持和员工培训。

为了推动商业银行逐步向IRB法过渡,香港金管局建议修订现有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度,以满足巴塞尔委员会对内部评级制度的要求。并推动银行改进信用风险管理,提供关于行业资产质量趋势的更多、有用的、具有前瞻性的信息,提供银行业汇集违约数据的基准,增强对银行机构资产质量的监控。新的分类方法同样将银行的各类资产分为六大类,即公司贷款、银行同业、国家贷款、零售贷款、项目融资和股本,分类的重点放在信用风险暴露(exposure)上,从而使监管当局要求的贷款分类尽量接近银行内部自己的信用风险管理方式。新的分类方法将贷款分为11级,主要变化之一是把正常贷款细化为7级,不良贷款分为4级(在此包括特别关注类贷款)。每一级别与标准普尔的评级体系相对应,如AAA,BBB等,并与违约概率(PD)挂钩。能够计算违约概率(PD)的银行,采用自己的计算指标。不能计算违约概率(PD)的银行,则采用监管当局确定的指标。

新的贷款分类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优势: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要求和大型国际银行所采用的评级方法基本一致;通过PD/EL进行的评级标准比现有的贷款五级分类更客观,并使贷款分类具有可比性;不能够完全满足各项要求的小型银行可采用简化框架;便于监管当局检查银行的资产质量和资本充足率(新协议第二支柱的内容),使银行能够将自己的风险程度与整个银行业的标准进行比较;通过提供银行业资产质量趋势方面的前瞻性信息,帮助银行进行商业特别是信贷策划和分析;推动银行为信用风险管理开发和增强内部评级制度;为银行业汇集违约数据提供行业指标;使银行能够以行业违约数据为基础进行违约概率(PD)的审查。

为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及中央银行的监管水平,我们应该把新协议作为有效切入点,鼓励我国商业银行开发使用IBR法或部分借鉴IRB法的有关内容,强调从现在开始积累相关数据。值得高兴的是,通过学习新资本协议,我国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开始行动,首先就是在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对贷款做进一步细分,向提高贷款管理水平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可以相信,在新协议的推动下,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将有一次大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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