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字典论文网 >> 当代认识论中的葛第尔反例辨谬分析

当代认识论中的葛第尔反例辨谬分析

小编:李军国

一、引言:对葛第尔反例的反应

什么是知识?这个问题等于问:说某个人S 有知识P 或知道P,充分必要条件是什么?在传统知识论中,主流回答是一个关于知识的三元条件定义:一、S 相信P;二、S 有理由(即得到辩护地)相信P;三、P 是真的。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同时,只要满足了这三个条件,就可以说S 知道P。当然这里的知识是指命题知识,而不是默会的知识(tacit knowledge)。

1963 年,葛第尔在《分析》上发表一篇不到3页的短文《有理由的真信念是知识吗?》,这篇短文对当代知识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从上世纪后期到现在,认知论或知识论成为西方哲学界的一个热点领域,虽然不全归于葛第尔,但完全可以说他是一只有力的推手。最初,有一些来自哲学家的反应,他们感到,用点吹灰之力,就可以化解葛第尔给三元说提出的突出问题。然而事情不久就变得明显了,这样一些修理措施并不起作用,于是,正如现在大家都知道的,围绕葛第尔问题的论文工业很快就发动了。 葛第尔的反例旨在证明,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并不足以成为知识。有哲学家寻求第四个条件。勒瑞尔用接受P取代相信P,他的第四个条件是: S 以某种不依赖于假陈述的方式有理由接受P。而哈特曼的第四个条件是:不存在S 并不掌握的破坏性的证据③。

葛第尔的反例也产生了消极的反应。扎格泽布斯基论证,葛第尔难题不可逃避,由于辩护不等于真理,因此我们总是可以构造出葛第尔式的反例。威廉森认可葛第尔反例证明传统知识定义的失败,因此,他把知识看作一个初始词, 如果 是一种FMSO,那么从Ss 命题A,可以推出S知道命题A,这样就独立于相信、辩护、真理等认识论概念确定了知道的意义,进而这些认识论概念可以由知道或知识来解释。这些反应都承认葛第尔反例是确凿无疑的。但实际上,葛第尔反例本身包含着细微的错误,至少他对辩护的理解是有争议的。如此,则不能认为葛第尔反例是确凿无疑的。

二、葛第尔反例中的谬误

在这个事例中, 史密斯和琼斯是专名,而那个将得到工作的人是描述词(摹状词)。逻辑和语言哲学中的一个基本共识是,在有些语境下,即使专名与描述词明确地指称同一对象,也是不能相互替换的。克里普克论证,专名是固定指示词,在所有可能世界指称同一对象⑧。而描述词是非固定指示词,在不同世界里指称不同的对象。史密斯用那个将得到工作的人来替换琼斯,违反了有关的逻辑规则。

多内兰阐明,限定描述词有二种不同的用法,即定语型用法和指称型用法⑨。当说话者用一个限定描述词指称他意指的某个对象时,他对限定描述词的用法是指称型的,不论该对象是否符合有关描述,那个描述词指称他意指的对象;当说话者以形容词的方式使用一个描述词时,则所指对象具有限定描述词所描述的属性。在第一个反例中,葛第尔故意混淆这二种用法,因此导致了那个将得到工作的人具有歧义性。当葛第尔断言(2)为真时,他采取了形容词用法;而当他断定史密斯有理由相信(2)时,他采取了指称型用法。

此外,在第一个反例中,除了史密斯并不知道(2)这种结论性的论断之外,他还在另外三处使用了不知道一词,这意味着葛第尔知道知道的意义,但却并没有说。史密斯的证据也许是,史密斯记得,琼斯过去一直拥有一辆车,一直是一辆福特车,前不久琼斯开着一辆福特让史密斯搭车。现在我们想像,史密斯另有一个朋友叫布朗,他完全不知道布朗现在在哪里。史密斯完全随机地选择了三个地点,并构造出三个命题。

从逻辑上说,史密斯确实可以构造出(11)这样的信念来。但是,当我们谈论知识时,我们应该关注人类求知的实际方式。在琼斯拥有车辆的问题上,假定史密斯的强证据不足以使他确实地相信琼斯拥有一辆福特车,那么他可能怀疑琼斯没有车,或者琼斯有一辆车但不是福特。相关的选项是:琼斯拥有一辆福特车或者琼斯拥有一辆非福特车或者琼斯不拥有汽车。布朗在哪儿与琼斯的车主地位没有关系,在知识上不会形成相关选项。史密斯当然可以关心他的朋友在哪儿。如果他没有任何想法,他就不可能形成有关布朗在哪里的任何信念。如果前不久布朗同他谈到想去巴塞罗那或布列斯特利托夫斯克一游,那么,他有理由相信这位波士顿的朋友现在在这三个地点中的一处。

形式逻辑的基本格式是,如果前提是真的,那么结论必然是真的。这只是对知识的最基本要求。经验知识除了要满足最基本的逻辑限定外,还必须满足关于知识的更多限定。如目的性、精确性。就目的性来说,如果想要知道琼斯是否有一辆福特车,那么,我们的任务是列举琼斯拥有福特车的充分证据,包括检查有关所有权文件及其真实性。如果想要知道布朗在哪里,我们要求有布朗现在何地的充分证据。如果我们同时有这二个知识关切,那么它们应该形成合取命题而不是析取命题。就精确性来说,如果我们有充分证据相信一个精确的命题,那么我们就不应该由此推导出一个更模糊的命题。例如,如果我们有根据相信珠穆朗玛峰的高度是8844 米,那么我们就不需要考虑珠穆朗玛峰的高度大于1000 米这样的信念,如果你是一个飞行员,这样的信念可能严重地误导你。同样,如果我们有足够的证据相信琼斯拥有一辆福特车,那么,我们就不需要考虑(9)或者Q [这里Q 是一个无关选项]。当我们的目的是辩护(9)时,如果我们把辩护的目标指向(9)或者Q,那么,我们就放宽了辩护条件。正是只遵守逻辑限制而不遵守信念辩护的具体限定,导致某些信念既是得到辩护的又是真的却不是知识。

三、余论

当然,葛第尔的意图是证明定义(a)并不是知识的充分条件。我们论证他的二个反例并不成立,并没有证明(a)就是知识的充分条件。但是,葛第尔的论述隐含着这个定义提供了知识的必要条件。很显然,勒瑞尔和哈特曼的第四个条件是顺应葛第尔的要求提出来的。反例2 中史密斯的信念(11)的辩护依赖于假陈述(9),而反例1 中有着史密斯不知道的破坏性的证据。但这样的要求都是针对辩护提出的,只是对辩护提出了某种要求或施加了某种限制。

如果有人提出第四个条件,那么他必须证明这第四个条件是独立于前三个条件的,并且是必要的。我们看到,勒瑞尔和哈特曼各自提出的第四个条件都不是独立的,即它们是关于辩护的。在当代知识论中,辩护问题最受关注,如内在论(internalism)和外在论(externalism)、证据主义(evidentialism)和可靠主义(reliablism)、基础主义(foundationalism)和反基础主义(anti-foundationalism)等等。由于知识的定义涉及信念、辩护、真理三个方面,很自然,关于信念、真理的解释也会成为关注的焦点。在关于真理的解释上,有符合论、融贯论、实用主义三种主要主张。不过,如果我们把融贯论看作一个辩护条件而不是一个真理定义,那么融贯论就会引起更少的争议。如果把融贯论看作一个辩护条件,那么它就只是一个关于辩护的逻辑一致性要求。同样,实用主义作为一个关于辩护的理论,比作为一个真理理论更有说服力。实用主义只不过是说,一个信念的辩护就在于这个信念的使用产生什么实践后果。

说知识的意义是什么是一回事,说我们的哪个具体信念是知识则是另外一回事。由于我们的经验信念的辩护总是部分的,而我们在求知实践中判定真理性的过程与辩护的过程是同一个过程,因此我们的知识断言总是可误的。就如同我们有相信度、逼真度等概念一样,我们在知识论中也同样需要有知识度这样的概念。

热点推荐

上一篇:探究意义的推理路径选择

下一篇:如何对幼儿进行德育教育论文 幼儿园关于德育教育之类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