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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小编:

【摘 要】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以及现代社会生活工作各方面的压力促使家庭暴力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其类型和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得人们越来越深刻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为了最大限度的制止减少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希望能促进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发展,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家庭暴力;中国;预防

1 家庭暴力的概述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组成人员中其中一方对另外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包括殴打、拘禁、捆绑、罚跪、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辱骂、恐吓、等精神虐待。

全国妇联曾经作过一次调查,结果表明:在3.5亿中国家庭中35%存在家庭暴力,每年大约有9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问题的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在家庭暴力中施暴者百分之九十是男性,而女性作为弱势群体是主要的受害者。

家庭暴力使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特别是自由权、身体健康权甚至生命权。一般情况下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绝大部分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他们不但受到的肉体的伤害而且还要经受精神的煎熬。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儿童是家庭暴力中受害最严重的群体,在暴力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孩子会有诸多的心理障碍和行为障碍。

家庭暴力同时也严重地危害了社会的安定,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家庭暴力如果不加以制止和约束,将会愈演愈烈,不仅表现在数量上的增加,而且施暴的程度和手段也会日趋加剧,这不但严重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生产活动的积极性,直接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会引起大量的犯罪,破坏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2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2.1 传统封建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

我国封建思想中的“男尊女卑”在很大一部分人心中占据重要地位,相当一部分家庭还受“夫是天、父为天”的封建思想的影响。我们不难发现“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的传统思想,依然影响着当代中国家庭。

2.2 经济收入失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

一些男性认为个人经济收入的多少决定家庭地位的强弱,觉得自己为家庭生活提供了物质支撑,就要求家庭成员服从自己,甚至一些男性由于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得到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大幅提高,就觉得自己有“优越感”,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

2.3 现代生活使部分人心理压力过重

工作的压力、生活的快节奏使一部分人产生急躁,在家庭生活中遇事,如果感觉难以克制,便发生吵打。

2.4 救助渠道的缺乏影响了家庭暴力的解决

调查显示,当遭遇家庭暴力的时候,30%的人希望可以倾诉,40%的人希望得到法律咨询和援助,15%的人则想离开家庭让双方都冷静冷静。而目前我国救助渠道又很少,这对于想尽快获得新生活的受害人,更加感觉看不到生活的希望,也就更加促使暴力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制止。

3 家庭暴力施暴者承担的法律责任

3.1 家庭暴力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该条款可以看出由家庭暴力导致的诉讼离婚中败诉方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2 家庭暴力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3 家庭暴力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我国现行刑法对实施家庭暴力触犯刑律涉及的罪名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4.1 树立全新的男女平等观念,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

要减少和制止家庭暴力,首先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和贯彻男女平等的观念,树立性别平等观念,并且形成尊重妇女的社会道德风尚。在老百姓中要对广大妇女做好普法工作,让他们切实感觉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要告知她们遭遇家庭暴力时如何及时保护自己和孩子,要及时请求居委会社区出面协商,要尽最大可能保证自己与孩子的人身安全,在受伤后要及时救治,并且要做好伤情鉴定,为以后保护自己留好证据做好保障。

4.2 应当建立家庭暴力档案制度

把家庭暴力施暴者进行档案登记方便让警方和他们以后的亲密者查阅。并且把这份档案可供一些社会服务行业和社会福利机构等要求比较严格的用人单位查阅,该措施将切实保护那些和离异男子交往的女性,她们只需要查查,便可以知道自己的对象的过去,也为她们敲响警钟;同时,当施暴者搬入一个新地方时,当地群众组织只需要看一下,就可以决定是否接受。

4.3 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力度

我国救济途径的缺乏更加凸显了司法救助途径的重要性。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救济主要体现在《婚姻法》中,但是这些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现阶段对家庭暴力的救济。

4.4 构架反家庭暴力法

首先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让其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实际操作性,同时还要特别注意与其他法律的密切结合,应当以制止减少预防为目标,从根本上杜绝家庭暴力的发生。其次要明确政府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以及发挥社会组织的重要性等等。在法律法规中应当明确其定义、制裁机构、救助机构和求助程序、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切实做到可操作性强,执法部门明确,让反对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2]巫昌祯,杨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46.

[3]荣维毅,宋美娅.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87.

[4]夏吟兰,李明舜.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法律干预之实证研究[C]//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北京:中国法学会,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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