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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美好型”乡村治理博弈的路径创新研究

小编:刘磊明

摘要:自2012年全国兴起建设美好乡村的高潮,安徽“美好型”乡村治理发展到今天获得了无与伦比的机遇,也面临一系列挑战。即在安徽“美好型”乡村治理过程中,政府和乡民两个主体存在博弈的困境。通过对安徽“美好型”乡村治理过程中政府和乡民博弈分析和基于对博弈模型改进的研判,发现提升安徽“美好型”乡村治理效果的新路径在于明确政府的作为无形收益和不作为的问责代价,完善民众的参与能力和组织化参与方式。

关键词:安徽 “美好型”乡村;乡村治理;博弈分析;路径创新

中图分类号:D4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101(2016)01-0033-06

2015年是中国社会重要战略转型年,中国改革与发展正步入一个新时期、新阶段,科学发展有了新的内容。适逢其时,作为开展美丽乡村建设第一梯队试点的三个省份之一,也是中部唯一入选省份的安徽省要把握这一机遇,在更高层面更高标准上谋划新举措,大力推进安徽“美好型”乡村治理。

所谓安徽“美好型”乡村治理是在积极响应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号召下,结合安徽的现实情况,重视“三农”发展,走一条依托地区资源优势,充分考虑地区特征的特色新型农村建设道路。即走一条生态宜居村庄美,兴业富民生活美,文明和谐乡风美“美好型”乡村治理新路径。为实现这一意图,就须深入分析与明确乡村治理路径创新中的因子博弈关系与原则,即代表国家的政府一方,与乡民这一方,作为治理的博弈主体始终保持和而不同与协同并进的博弈关系,始终遵循一个原则――公共效益最大化。

一、安徽“美好型”乡村治理概况

(一)安徽乡村基本情况

2014年末,安徽省共有15 152个行政乡(不含农村居委会),自然村22.72万个。总户数1 357.1万户,户籍人口5 119.3万人,常住人口4 593.9万人,从业人员2 802.8万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 632元。全省村庄建设用地面积约1.14万平方公里,占城乡建设用地总量的72%。但由于安徽省地形复杂,片区经济发展差异大,村庄空间布局、乡村人口分布不均衡,乡村建设缺乏规划统筹,风貌特色文化彰显不足,亟需进行整体规划和治理。

(二)安徽乡村治理路径现况

1.政府层面。

乡镇政府作为安徽“美好型”乡村治理的核心主体,政府作为不作为直接决定着“美好型”乡村治理美好蓝图能否实现。目前安徽省乡镇政府在治理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方面,机构设置臃肿,不作为现象严重。政府遵循着经济人假设原理,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乡镇政府作为我国行政权力系统的最末梢,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许多乡镇政府依旧保留上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置。“七所八站”的机构设置无疑过于臃肿,不仅浪费资源,也导致其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作用将大幅下降,治理能力降低。安徽省是一个较为贫困的农业大省,安徽农民可支配收入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基层政府本应想方设法为乡民谋利益,求发展,但是许多乡村机构却为了装饰门面,打着“彰显政府形象”的旗号大兴土木,建造豪华办公楼,对乡村建设,民众利益维护却不见不问,这种做法屡见不鲜。

另一方面,“单向型”行政体制,沟通协调不畅。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扮演的是服务者角色,乡镇政府应该为乡民提供公共产品服务,反映乡民利益诉求。但安徽省乡镇政府在这方面显得吃力无比,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单核心的行政领导群体。乡镇政府行政权力来源于上级政府,这决定了乡镇政府无须对乡民负责,只对上级政府负责,乡镇政府只负责政策下达和执行实施,而对于计划实施的效果,民众的意见反馈和利益诉求则显得冷淡。这种“单流向”的自上而下的行政体制让乡民觉得参与“美好型”乡村治理是一件遥不可及的事情。政府有作为,民众不领情。这看似是一种悖论,实则是政府与乡民之间协调沟通机制出了问题;政府高高在上,民众望而却步,巨大的现实反差让人不禁唏嘘服务型政府理想究竟何时能够实现。

2.乡民层面。

我们知道乡民参与在安徽“美好型”乡村建设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充分发挥乡民参与美好乡村治理的作用,对于推进美好乡村治理路径创新,建设美好安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现实实践中,这一主体作用还需进一步开发和挖掘。

首先,家族势力影响民主选举。村委会是村民自己选出代表代表村民进行基层民主活动,行使民主权利的的基层服务性组织。国家设立这样的组织就是给予民众以自主管理权,发挥乡民积极性,创造美好生活。然而村干部选举的贿选问题一直以来就是村民自治制度的顽疾,选举过程中,家族之间拉帮结派,以金钱换选票,以关系换选票已成为公开的秘密,这种以多欺少,以强压弱的不良风气所带来的后果往往超出我们的想象[1]。真正有治理能力的乡村精英无法当选,且当选后的村干部作为家族势力的代表,必定会想方设法扩大自家家族势力,打压其他家族和村民,这种“荫蔽子孙”、“福泽家族”的做法与地主压榨乡民又有何区别呢?

其次,乡民对乡村治理工作冷漠。由于村民自治组织制度遭遇信任危机,加之乡民自身参与意识薄弱,参与能力低下,公法权力观念淡薄,长期处于劣势地位的乡民对于乡村治理最终会选择持消极态度。长此以往,乡民一般只会关心与自身利益有关的事情,对乡村环境美化,乡村文化活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等乡村公共管理事务则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甚者,可能会演变成对政府提出的工作计划安排持反抗和抵制态度,致使安徽“美好型”乡村治理路径创新强调激发乡民主人翁意识,发挥乡民配合作用,强调协同治理的美好构想成为口号。

二、安徽“美好型”乡村治理博弈模型建构

(一)模型的建立

在新时代、新背景下,乡村治理也是一种经营,在乡村治理活动中应该遵循、适用市场经营理论,政府与乡民可以被视为市场交易的双方――利益主体,两者之间的关系可看作是一种契约关系。因此,政府与乡民的策略组合和相关支付函数应该符合博弈论中契约博弈的支付矩阵模型[2]。 在乡村治理博弈中,政府与乡民的角色可以分为4类。政府作为是指政府依其特定角色而派生的、在其职责范围内所从事的、并产生积极性后果的所作所为。政府不作为是指政府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乡民配合是指乡民依据政府的作为而采取的行动或者物质的付出,具有积极意义的行为。乡民不配合是指没有依据政府的作为而采取的行动或者物质的付出,具有消极意义的行为[3]。

(二)模型假设与策略组合

具体概念及其简称见表1。

在乡村治理博弈中,政府积极进行路径创新时获得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等各方面收益简称为政府作为收益,记为Ge。政府积极进行路径创新时所付出的成本简称政府作为成本,记为Gc。其中政府作为收益大于政府作为成本,即GeGc。

乡民积极配合政府进行路径创新时获得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等各方面收益简称为乡民作为收益,记为Pe。乡民积极配合政府进行路径创新时所消耗的成本称为乡民作为成本,记为Pc。两者关系是乡民作为收益大于乡民作为成本,即PePc。

政府与乡民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既是一种契约关系,也是一种博弈关系。这种关系可能会出现三种例外情况:

1.在某一次合作与协同中,违约一方因违约而获得不良利益,其收益增加。为了分析方便,若政府不积极履行其乡村治理路径创新职责,即政府不作为式违约。此时,政府获得违约收益,记为βe。乡民则由于对方没有履行合作与协同关系而蒙受损失,这种损失可简称为公民被违约损失,记为αc。

通过演算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果:(1)政府违约收益大于政府作为收益与政府作为成本的差,即βe(2)公民被违约损失也大于乡民作为收益与乡民作为成本的差,即αcPe-Pc。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是因为政府违约所获得的不良收益一定大于不违约的收益,否则政府违约的情况就失去发生的缘由。

2.若乡民违约即不配合时,乡民违约收益大于乡民作为收益与乡民作为成本的差,即αePe-Pc,且αc0,否则乡民就失去违约的积极性;政府则由于对方没有履行契约而蒙受损失,收益减少βc。

3.如果契约双方均没有履行职责,则双方收益为0。至于其损失则较为复杂,但至少有一方会蒙受损失。

由于有以上两种正常情况与三种例外情况的存在,我们可引入博弈论的策略原理,即利用4种博弈策略来分析其中博弈现象,以期能更清晰地看清乡村治理路径创新过程中的复杂情况,更加合理、有效地引领乡村治理过程中的路径创新(见表2)。

策略组合1:政府作为―乡民配合。这种策略下,安徽各级政府积极引导和推进安徽“美好型”乡村治理路径创新,而乡民积极配合、参与到路径创新的进程中来,此时双方各有收益,且双方的收益之和最大化。

策略组合2:政府作为―乡民不配合。这种策略下,安徽各级政府积极引导和推进安徽“美好型”乡村治理路径创新,而乡民没有配合和参与。虽然政府积极支出财政、主动推行乡村治理,由于没有乡民的积极配合、参与很难取得良好的预期效果。乡民由于没有配合,没有明显的成本支出,只消极地享受路径创新所带来的益处,这种收益要大于积极配合的收益,因而取得更多的收益,但这是一种不良收益。它造成的后果是双方收益之和小于策略组合1。这会造成乡民对路径创新积极性与主动性的减弱,进而影响安徽“美好型”乡村治理战略的开展与深入。

策略组合3:政府不作为―乡民配合。在这种策略下,安徽各级政府没有履行积极财政支出、政策推行的治理职责,虽然这种策略下也可获得收益,且这种收益通常大于积极作为的收益,但却是一种不良收益;而乡民由于响应“安徽‘美好型’”乡村治理路径创新的号召,积极配合、参与到路径创新过程中,形成明显的成本支出,然而没有取得合理的效益。更为重要的是双方收益之和也小于策略组合1,即安徽“美好型”乡村治理路径创新的总收益受损。

策略组合4:政府不作为―乡民不配合。这种策略下,双方都不行为,虽然双方既没有明显的成本支出,也没有卓著的收益,但可能会遭遇不可预估的困境,承担未来发展的损失,安徽“美好型”乡村治理路径创新”战略将成为泡影,无法发挥其积极效应。

(三)博弈分析

按照博弈论原理, 乡村治理博弈(参照契约博弈)有2种静态平衡,即第1种是策略组合1;第2种是策略组合4。

博弈的原理蕴涵,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契约双方都会把违约作为契约执行过程中的理性选择。因为无论对方是否守约,己方违约总能带来比守约更大的收益。遵循相同的逻辑,如果在安徽“美好型”乡村治理路径创新的过程中,政府与乡民亦如此“博弈”,那么政府的理性选择策略是不作为,乡民的理性选择策略为不配合,这是政府和乡民的最优反应战略[4]。

乡村治理路径创新不能实现政府与乡民之间的信息互动达到资源互用、优势互补和沟通畅通的目的,所以政府可能会尽可能减少成本、最大程度获得廉价收益而选择不作为,而乡民为了节约配合成本也会选择消极的行为策略即不配合。即双方趋向选择策略组合4,这使得乡村治理也必然处于一种低效的平衡状态。

三、安徽“美好型”乡村治理博弈模型改进

(一)新引入概念及策略组合

针对上述博弈模型中由于非合作博弈导致的低效,笔者继续引入2个变量Ug和Vc,试图对其进行改进,以达到提高安徽“美好型”乡村治理路径创新效率的目的。在之前模型的假设中,没有充分考虑政府在路径创新过程中获得的无形的收益和问责代价。 在此,先假设一个变量表示政府作为而公民不论配合与否,政府都会获得关于权威与形象等方面的无形收益,简称政府作为无形收益,记作Ug;再假设另一个变量表示政府不作为而不论乡民配合与否,政府都遭受的关于身份与职位等方面的问责代价,简称政府不作为问责代价,记作Vc(见表3)。

两个变量的引入关键在于明确与激励各级政府在安徽“美好型”乡村治理路径创新过程中地位与作用。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新的策略(见表4)。

策略组合1:政府作为―乡民配合。政府获得更高的认可,使得收益增加成为Ge-Gc +Ug。

策略组合2:政府作为―乡民不配合。政府虽然因乡民不配合损失收益βc,却可获得政府无形收益Ug,政府仍可获得较高的认可,使得收益增加成为Ge-Gc -βc +Ug。

策略组合3:政府不作为―乡民配合。政府不作为时可以获得政府违约收益βe,与此同时,乡民给予的批评所造成的政府不作为的问责代价Vc,使得政府违约收益减小为βe-Vc。

策略组合4:政府不作为―乡民不配合。此时,虽然政府与乡民都没有付出,但由于政府的不作为,乡民仍然会批评,甚至抨击政府的失职,使政府特别是其成员遭受问责代价Vc。

(二)改进后的博弈分析

当然,改进后的博弈模式中最关键的是Ug和Vc的取值。如果改进后策略组合2中政府作为收益为零,而策略组合1政府作为收益与策略组合3政府不作为收益等同时,即Ge-Gc -βc +Ug =0,而βe-Vc = Ge-Gc+Ug时,会使得乡村治理均衡的战略向政府作为和乡民配合移动,从而乡村治理路径创新趋向高效率。这是因为政府选择不作为策略所获得的收益是不良收益,所以不管乡民配合与否,政府作为时所得收益都大于或等于不作为时所获收益,因此政府会选择有所作为来获得收益;当政府不作为―乡民不作为时,政府会遭受问责代价Vc,故政府会倾向于选择作为而规避不作为的“理性策略”。因此博弈平衡则呈现从策略组合4向策略组合1滑动的趋势,这是一种可获得高效平衡策略选择。

政府与乡民在乡村治理路径创新的博弈过程中,政府一方面要考虑己方的利益,另一方面还要兼顾乡民的利益,即追求双方在乡村治理路径创新过程中总收益的最大化。因此,乡村治理博弈中的策略组合4,双方都选择消极行为的策略组合,是与乡村治理的方向背道而驰的。要改变这一点,一个有效的途径就是模型改进中提及的假设变量Ug和Vc,提高政府作为时所获得的无形收益,明晰不作为时遭受的问责代价,使乡村治理博弈的双方理性地选择策略组合1:政府作为―乡民配合。

四、安徽“美好型”乡村治理路径创新的着力点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安徽“美好型”乡村治理成败与否,效果如何,关键在于政府与乡民在乡村治理过程中能否实现从博弈状态向合作局面的转变,基于安徽乡村治理现状和模型改进,提出了安徽“美好型”乡村治理路径创新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乡村机构职能转型,并突显无形收益观念

加快乡村机构职能转型,突显无形收益观念意味着乡村工作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并在转变中突显无形收益观念。即乡村工作的服务性转变,不仅仅是多做实事,为乡村治理提供良好的外部制度环境,加大对乡村建设的资源投入力度,完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扩大公共服务覆盖范围,追求实体服务的投入产出比;更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与农村经济发展阶段结合、与农民意愿相结合的畅通有序的农村基层群众评估机制,并将其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如建立以安徽省乡村服务效果评估中心为龙头,县、乡、村三级联动的为民服务全程的质量评估体系,配置专门人员,设立专项资金,为乡民提供“一站式”优质服务评价平台,衡量乡村机构服务效果的无形收益[5]。

(二)推进乡村机构改革,构建问责型政府

推进乡村机构改革,构建问责型政府,是指把社会管理和综合服务条目作为乡镇政府的中心工作和行动标杆。首先,根据社会管理和综合服务条目进行乡村机构的合并与调整,减少乡村机构数量,合理规划配置工作人员,不设虚职,不养闲人,完善职位规划,加强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培训教育,明确工作责任, 提高工作效率;其次,明细社会管理和综合服务条目相关财政经费使用去处,用法规形式规定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供给支出占乡村机构财政支出的比重,合理规划使用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最后,强化改革乡村机构政绩考核制度, 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建立一种以促进乡村社会稳定与发展为主要目标的考核制度,规范乡村机构工作人员行为,提高政府作为。总之,要使行政机构做到有责可依,违责必究,责究必严,从而提高乡村机构行政服务的责任能力,构建问责型政府。

(三)看重民众参与行为,提高民众作为能力

看重民众参与行为,必须先搞好群众工作,做好群众工作必须本着“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现在用以前的“钥匙”是打不开现在的“锁”的[6]。即有针对性的搞好群众工作。如果乡村机构在激发、引导民众参与安徽“美好型”乡村治理过程中不注意方法,保持耐心,还一味以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来实现其意图势必引起民众反感。所以必须畅通乡民参与村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渠道,培养村民的民主法治观念,激发其参政议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意识到自己是建设美好乡村的一员,激发其拥有感和责任感。此外还应大力发展乡村文化教育事业,通过知识讲座或培训,提升民众群众参与“美好型”乡村治理的理解能力,提高民众意识表达技能和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参与者参与、配合乡村治理。

(四)珍视民众组织化发展,多渠道、组织化参与乡村治理

俗话说,“众人拾柴火焰高”,乡村治理必须将乡民的力量凝聚起来,加快推进民众组织化,让组织化的社会力量取代以迷信或简单血缘为基础的狭隘的社会力量成为发展的主体。其中,非政府组织在参与农村管理和乡村公共事业,提高乡村治理效率等方面应承担重要地位。所以应大力发展非政府组织,完善资金筹措机制,创新人才吸引体系,将乡村精英纳入进去,完善自我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另外,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催生新兴的乡村治理主体,它可以通过竞选村干部、调解村民矛盾纠纷等方面融入“美好型”乡村治理,从而更好发挥其市场服务功能、政治参与功能、以及利益联结功能[7]。参考文献:

[1]张晓晶.家族的博弈:乡村治理的困境与路径分析[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2(10):61-63.

[2]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3]卜广庆.责任政府视野下的政府作为与不作为剖析[J].湖北社会科学,2006(8):35-39.

[4]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5]阎占定.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研究[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2011.

[6]赵守飞,汪雷.农村基层治理:问题、原因及对策[J].兰州学刊,2010(3):94-98.

[7]阎占定,白照坤.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政治参与状况分析[J].农业技术经济,2011(5):7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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