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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守法敬法化解环境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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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目前我国2/3以上的城市人口生活在中度和严重的大气污染环境中,全国超过七成河流水质处于中度和严重污染,全国每年环境污染事故多达2万件。究其原因,环保执法乏力是重要因素。环境法学专家王灿发对此表示,法律的真正威力,不在于其数量的多少,而在于它在多大程度上被执行和遵守。我国环保法所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是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不能得到真正、彻底的执行和遵守。

三是地方政府一味追求GDP。西部欠发达地区财政收入较低,小企业特别是资源型的企业税收在当地财政收入中占据一定比例,对经济发展贡献较大,鉴于此,尽管一些企业工艺设备落后,但当地政府难下决心彻底关停排污小企业。现实中,一些党委一把手的干预常常让环保监管掣肘重重。

显然,环境危机主要是由人的经济活动造成的,如果人类活动只关注环境的经济属性而忽视其生态属性、精神属性,单纯追求利益最大化,就容易造成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枯竭。依笔者之见,在《环保法修订案》实行的当下,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解决环境危机。

一是加强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的监督、问责落到实处。新环保法最大亮点之一在于提升环境执法,新法规定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区域限批、黑名单制度甚至行政拘留等强硬处罚措施。然而,新环保法能否实施好,一把手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很重要,政府考核机制如何落实非常关键。应督促各地将环保法中的新规真正落实到考评机制中,对干部提拔使用真正产生影响,使环境执法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新环保法的修法背景、内涵外延和准确运用。另外,通过案例讨论、案件交叉评查等多种形式,将新环保法的培训教育贯彻其中,促进执法人员执法能力水平的提高,切实完成新环保法实施的能力准备。同时,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

诉讼。

二是建立倒查机制,终身追责。新法被称为“长着牙齿的法律”,而环保部门能否“强势”,是这副“牙齿”是否“给力”的关键所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也明确了地方政府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事项:该查不查、该处不处、该移送不移送等四种监管不作为行为要被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要依法严厉处罚。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

三是保证经费充足,适应环境监管新需要。据媒体报道,尽管有了新环保法这个利器,但环保部门的环保监察能力、监察队伍远远无法适应当前环境监管需要。环境执法队伍普遍存在人员编制少、队伍小的问题。环保监察队伍普遍是20世纪90年代的水平,但需要监管的企业数量、监管范围却大大增加,往往五六人管几千家企业,管理难度极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提出,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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