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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强制执行中申请人的权利保护

小编:

【摘 要】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发展是给予对申请人权利保障是一项制度体现,在人权的保障方面有着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日益密切,在利益关系问题的处理上不可避免的会相应的产生一些矛盾,这些矛盾和纠纷问题的解决就需要通过司法手段来解决。文章以民事强制执行中申请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为研究对象,对于申请人权利保护现实意义的界定做出细致的分析,对民事强制执行中申请人的权利保护的必然性做出准确的解读。为促进民事强制执行中申请人权利保护的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对策,完善我国的司法体系。

【关键词】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人;权利保护;对策

一、民事强制执行中申请人权利保护的意义界定

(一)民事强制执行的定义

民事强制执行在概念的界定上主要体现在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来讲,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按其内容和要求加以实现的活动。”而民事强制执行是强制执行的内容表现,对应着行政强制执行和刑事强制执行。在狭义上的强制执行也就是我们所要研究的民事强制执行。在民事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应当对于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情况进行强制性的执行,对其执行的标准和完成的程度进行严格的评判。民事强制执行应该是对于申请人的权益的充分保护,按照申请人的意愿进行表述,也就是说只有申请人进行执行申请,法院通过立案执行,法院的轻质执行的被动性质的,是对于申请人权益的保护,如果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或者撤销执行,那么法院就可以中止执行。因此,对于民事强制执行的界定我们就可以从以上申请人权益保护的意义进行总结,即申请人通过生肖的法律文书,对于债务人没有履行的义务,请求相应的权力机关进行公力救济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力的活动或者法律制度。

(二)民事强制执行对于申请人权利保护的意义

通过民事强制执行的概念界定,可以看出申请人的权利保护是民事强制执行的重要基础和目的,民事强制执行的开始和中止还有终结和申请人的意识表现相统一的。对于民事强制执行的申请人权利保护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申请人权利的保护是民事强制执行的重要目的。在民事强制执行的程序启动以后,执行机关可以通过国家的强制性的手段,实现严格的判决、裁定和协调支付等法律内容,强制债权人对于申请人的债务进行偿还。申请人权益的保护依靠法律的强制性的实施手段,在民事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该受到合法的保障。其次,申请人权利的保护充分体现在民事强制执行的程序运行中。民事强制执行体现是法律程序,民事案件当中的申请人的生活状况和权益的保护是紧密联系的,如果债务人没能履行相应的义务,申请人的权益就会损害,民事强制执行就是对处在弱势方的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最后,申请人权利的保护实现了民事强制执行的民主性与公平性。

二、民事强制执行中申请人权利保护的必然性

(一)民事强制执行中权利保护是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条件

民事强制执行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完善有着必然的作用,法律法条是界定社会中社会人行为的客观规定,经济的和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而社会中常见的法律则是根据民法来界定的民法规则。在民法中,社会要解决的是一些民事问题,而其中最基本的是人们经济问题的纠纷解决。经济问题中经常出现的经济纠纷的解决是人们主要关注的问题,在经济问题的解决中必然存在着一些不能够进行调节的问题,或者是当事人不能够通过调节和通知来执行法律所宣判的内容问题时,法律和法律的相关部门能够根据该问题进行强制执行,在这种执行的过程中,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能够使原有存在的问题得到解决,这种问题的解决对于社会大众来说具有普遍意义上的保障性作用。

现有中国经济制度体现的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在这种经济环境下的市场运行过程必然存在着很多经济的矛盾问题,站在法律的角度上讲,解决市场上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不协调的问题,通过问题的解决实现对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发展的促进,创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契机,运用强制执行的权力保护能够完善市场经济的体制,实现其法律性和规则性的科学发展。

(二)民事强制执行公权力的恣意,决定了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民事强制执行是一种对于强制执行者素质的表现,现今中国的执法者存在很多的问题,首先法律的不完善性使很多法律的执行者不能够进行准确的判断,对于现有的违法行为无法实现公正的解决,而造成了很多的问题。其次,现有法律能够解决的是对执法者本身在执法中所遇见的问题,而对于规范执法者本身的执法行为来看,却没有基本的维护,产生了很多的问题。最后,现有公民普遍的法律意识薄弱,不能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是现有民事强制执行中一大弊病。

在强制民事执行的权力中,执法者的自身素质存在的问题对于民事强制执行的程度有着最为直接的体现。执法者在执法的过程中需要的是通过客观的情况来判定社会中违法行为,但是由于现有的执法者的法律意识和执法者的自身素质问题导致现有的执法者在执法的过程中出现了恣意妄为的行为和态度。为了维护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并且通过这种权利的维护使得社会上的法律行为受到保护,在民事行为中行使权力实现对申请人权利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程序正义有能力保障强制执行的基本权利

程序的正义性是能够使强制执行得到保证的基础,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如果具有好的、正义的立场来实现民事强制执行,这个法律才能够顺利的进行下去。社会公平、社会法制是中国所提倡的,但是维护公平公正的基础是拥有正确的正义的立场和能力的保障。正确立场的保障是能够通过是行为能力能力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权利和义务的行使过程中,权利的实施通过正义、正确的途径和立场来判断能否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四)民事强制执行中的权利保护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体现 民主和法制是我国法律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在法制社会的国家中民主和法制是作为法律文明的最主要的体现形式,通过民主和法制的建设能够提供的是现有社会的进步的、公平的、公正的法制建设和法律的公平性、客观性的体现,这种民事强制执行中权力的保护是帮助人们通过对现有的社会和法律认识的提升来实现对于现有的权力的维护。只有通过民主所产生的法律进步才是法制真正的进步,只有通过法治的社会所体现的社会的法律法规才是整个法治文明的最根本的最重要的体现。民主和法制的建设是民事上强制执行的权力保护的最根本体现形式,民主的、法治的强制执行才是正确的经得起推敲的法律形式,而一个不能够保护现有权力和维持法律公平、公正的法治文明是不能够文人所用的文明。所以,运用现有社会中的民主和法治文化的强制执行程序才是社会中最重要的法治文明的体现。

三、我国民事强制执行中申请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及其原因

(一)我国民事强制执行中申请人权利保护的现状

1.规范性文件的级别普遍较低

现有的规范性质的维护民事强制执行人权力的文件所书写的内容和级别较低是现有问题出现的主要表现。规范性文件的级别较低还会造成很多的问题,例如说很多的高级别问题不能够根据这个文件的内容进行书写或者成为解决的依凭;很多的规范性书写存在着疑问和能够管理的范围较小,使正常的法律和民事强制问题很难得到信服的证据并因此得到解决。而且在这文章的书写过程中,由于他的范围较小,所以,对于这种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也同样值得商榷。

2.程序运作中尚未上升至程序性权利保护层面

在民事强制的执行过程中,很多的问题并没有成为一种程序性质的权利保护的问题。相反的,这种程序还只是局限在现有的每一个区域的、小层面的不能够被普遍大众使用的,小范围的程序,这种程序的会致使原本的法律的客观性遭受质疑和原本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影响整体上的问题的存在。

3.权利本位主义严重

在现有的民事强制执行的实行过程中存在着权力本位主义的问题,很多的权力通过现有的执行者的执行之后,从原本的通过法律的客观出发变为了根据权力的使用的执法者的主观意愿出发,从权力出发而不是从法律的客观性出发,这种出发点,从本质上来说就会造成民事执行中的很多问题并体现出来。权力本位的思想日益严重并且使整个民事的强制执行权力日益的被使用在社会的多个方面,这种多方面的使用法律遭受到阻碍,并因此会阻碍整个法律进程的进步和发展。

(二)我国民事强制执行中申请人权利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的强制执行立法还不明确,执法力度和执法能力存在严重的不足。在权利执行部门的权利分配和对现实问题的处理能力上也存在着欠缺。各个部门之间的责任归属存在着模糊性,这就造成了部分部门推卸责任,对于应该处理的问题没有清醒的认识,申请人的权利保护意识不强,相互之间缺乏一种牵制力。执行部门在民事强制执行的过程中缺少执行力自然就会使整个执法程序变得虚无并且不能够使人信服,并使社会整个法律存在执行力的问题。在程序性权利保护上,执行部门缺乏明确的法律意识和观念,对于制度把握程度不够,对于民事纠纷问题的处理细节不到位,造成了权利保护制度的执行能力差。究其根本原因就是立法制度的不完善,执行部门任职能力不足,司法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由此可见,我国的民事强制执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仍然有许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去解决。

四、我国民事强制执行中申请人权利保护的完善

(一)完善民事强制执行立法

在民事强制执行的执行难度大,有很多的问题亟待细化和解决,因此完善民事强制执行的立法制度尤为关键。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制度应该形成统一的规范指导,建设具有国家执行威慑力的立法机制,对于申请人的财产、权利进行充分的保障,规避交易风险,通过建立债权担保体系实现对执行立法完善。在民事强制执行的立法规范上应该注重对人权的维护,在实践的限制上应该做出明确的规范,尤其是考虑到立法内容中没有做出具体规范的内容,充分的考虑到特殊地点、日期和习惯和宗教性的信仰性问题,在立法执行上应该体现灵活性的操作和应用。

(二)重新规划执行机构权利分配

对于规划执行机构的权利执行进行明确的责任归属,对于执行权利应该明确进行分配。对于司法权利和行政权利进行严格的划分。统一进行规范化的管理,注重各个部门之间的执行效率,形成独立性、公正性的司法合力,提升执法的效率。对于那些执行效率低、法律意识淡薄或者滥用执法权力的部门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控制,强调统一的规范化的管理和监督协调。在申请人和执行机关之间建立更为密切的联系,形成相互监督和促进的关系,实现规划和执行机构权利分配的合理性。

(三)更新程序性权利保护的观念

注重对于程序性的权利保护观念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在申请人和执行人员之间建立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的关系,让申请人能够实现和执法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对于执行人的不负责任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从申请人的思想意识中形成法律意识和观念,做到信法、守法、护法,推动立法能力,提升权利保护的观念,为民事强制执行的发展做出积极的推动作用,实现程序性的权益保护观念的不断提升。

(四)完善程序性权利保护的制度

积极的完善程序性权利保护制度的执行范围,只有通过不断扩大程序的使用,把程序提升到一种人权保障的权力保护层面,使这种程序具有规范性、高层次、广角度、相对的权威性提升,将这种程序推入到一个程序性的人权的保障的层面,使这种程序的保护得到更加广泛的认识和使用。完善和建立执行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积极的落实和推行平等对待的要求权,最终达到循序渐进的效果,程序性的权利保护制度对于民事强制执行能力的实现能够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五)完善司法救济制度与社会保障体系

当申请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时候,可以通过法院的裁决实现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通过有效的保障和合法的手段实现对申请人的权利的恢复,体现了执法的公正、公开和公平。为申请人提供较为完善您的救济途径,实现对民事强制执行的有效监督,推动名师强制执行的顺利开展。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方面,对于处于弱势位置的申请人予以相应的原著,强化执行民事执行的公正性,扩大对权利问题的归属和明确执行的范围,为申请人的权利保障创设充分的环境。

参考文献

[2] 霍力民.强制执行的现代理念[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3] 孙加瑞主编.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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