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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特征、行业竞争属性与环境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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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以2009―2013年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非平衡面板数据为研究样本,对上市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内容分析,构建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数,研究公司规模、盈利能力、财务杠杆等公司特征和行业竞争属性对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分析表明:公司规模、盈利能力与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规模越大、盈利能力越好的公司越倾向于披露环境信息;财务杠杆对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没有显著影响;垄断性行业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高于竞争性行业公司。因此,环境管制应与行业竞争属性相结合,并不断完善环境立法、环境监管制度及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关键词:环境信息披露;环境合法性压力;行业竞争属性;垄断性行业;竞争性行业;重污染行业;公司规模;盈利能力;财务杠杆

一、引言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公司规模与环境信息披露

2.公司盈利能力与环境信息披露

虽然已有文献关于公司盈利能力与环境信息披露的关系存在较大的争议,但本文认为,盈利能力能够正向影响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假设2:公司盈利能力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正相关。

3.公司财务杠杆与环境信息披露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3:公司财务杠杆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正相关。

4.行业竞争属性与环境信息披露

根据经济学及企业战略理论,垄断性行业进入门槛高,行业竞争程度相对较低,其在位公司规模通常比较大,讨价还价能力强,而较强的定价能力能确保其获得较高的经济利润,进而可以拥有足够的资源从事环境保护及环境污染治理等活动,而且其环境管理投入的成本能够通过提高产品价格或降低原料采购价实现转移。此外,在我国,国有公司在垄断性行业通常占多数(岳希明等,2010),它们掌握着社会的重要资源,受到政府部门更多的管制,理应履行更高层次的环境责任。因此,垄断性行业公司应该比竞争性行业公司在环境责任方面具有更高的履行能力和合法性压力,能够披露更多的环境信息,以树立起积极履行环境责任的企业形象。而在竞争性行业中,进入门槛较低,竞争者数量众多,市场竞争比较激烈,因此,公司为了自身的生存发展以及获取一定的利润,往往会压缩环保及污染治理投入等经济效益见效慢的环境成本。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假设4:垄断性行业的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要高于竞争性行业的公司。

三、研究设计

1.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运用内容分析法内容分析法,是按照一定的规则,将传播媒体的文本内容系统地分配到各个指标中,并对其客观地编码赋值和量化分析的一种方法。 ,逐家分析样本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码获得环境信息披露指数。样本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来自巨潮资讯网;公司规模、盈利能力、财务杠杆变量数据来自CSMAR数据库;行业竞争属性、地域特征变量数据,则通过分析样本公司所处行业及公司注册地手工编码获取。为了避免极端值的影响,本文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1%水平的Winsorize处理。

2.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

(2)解释变量

(3)控制变量

四、实证分析

1.描述性统计

2.单变量分析

本文采用两样本t检验对解释变量及控制变量进行单变量分析,其过程大体如下:以每年每个行业的公司规模均值为分界点,高于或等于年度行业均值的为规模大的公司,低于年度行业均值的为规模小的公司,汇总各年度各行业的规模大的公司形成规模大的子样本,汇总各年度各行业的规模小的公司形成规模小的子样本,从而把全样本划分为“规模大”和“规模小”两个子样本;盈利能力和财务杠杆两个变量也采取类似方法,分别形成高和低的两个子样本;此外,根据行业竞争属性及区域特征,分别进行相应的样本分组。然后对各变量对应的两个子样本的环境信息披露指数的均值进行t检验,同时对其中位数进行非参数检验(即Wilcoxon秩和检验),结果见表4。

3.多变量分析

根据前文的研究假设,本文构建如下多元回归模型:

模型

(1)的回归结果详见表5。从表5可见,模型

(1)的整体线性拟合显著(F统计量在1%的水平上具有显著性),方差膨胀因子(VIF)远小于10,容忍度(Tolerance)远大于0.1,说明解释变量以及控制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第一,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总体上较低,尚处于初级的披露阶段,其可能原因在于目前环境信息披露在我国属于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同时环境管制的相关政策及法规还不够完善,公司缺乏足够的压力和动力去详尽披露环境信息。

第二,公司规模、盈利能力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显著正相关。规模大的公司为了减缓社会公众及监管部门所施加的环境合法性压力,以及减少潜在的代理成本,会倾向于披露更多的环境信息。而盈利能力强的公司有能力和动力承担环境责任,同时也为了把履行环境责任的情况有效地传递给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以改善“柠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问题,从而能将自己与其他环境责任表现一般的公司区别开,也会积极披露更多的环境信息。但是,财务杠杆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不存在相关性,这与Stanny等(2008)的研究结论一致。

第三,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不仅会受到公司特征的影响,而且还会受到行业竞争属性的影响,垄断性行业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显著高于竞争性行业公司。垄断性行业公司拥有相对充足的资源从事环境治理活动,并且环保投入成本也能够通过其垄断价格及规模采购原料的低价优势等得到转移,而且我国的垄断性行业公司多数为国有,受到政府部门更多的管制,其环境合法性压力更大,会主动披露更多的环境信息。而竞争性行业公司所处行业竞争非常激烈,价格战是行业竞争的常态,容易因利润微薄而疏于环保投入及环境信息披露。本研究表明行业竞争属性也是影响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因素。

针对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现状,本文提出如下两点政策建议:

一是环境管制必须与行业竞争属性相结合。尽管垄断性行业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高于竞争性行业公司,但是其披露水平还是偏低。根据Davis(1960)的“责任铁律”,权力与责任是对等的,公司权力越大,其责任也就越大。垄断性行业公司多数为国有公司,通常拥有垄断性的资源,所以政府部门对他们的环境管制需要制定更高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从制度上要求他们承担起更多的环境责任,披露更多的环境信息。而竞争性行业公司由于行业的高度竞争,相对容易出现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成本竞争优势的现象,政府监管部门在加强对他们的环境管制的同时,应该从政策上引导他们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并鼓励他们自愿披露环境信息,比如对环境信息披露水平高的公司进行适当的奖励国外经验表明,对环境信息披露做得好的公司给予奖励,可以有效促进公司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内容。 。

二是加强政府监管职能,如完善环境立法、环境监管制度及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等。笔者在编码分析样本环境信息披露指数时,发现政府颁布的环境法规及政策可对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起到一定的引导和规范作用,这从2008年5月开始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及2010年国家环保部发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对公司的影响可以看出,有些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基本上参照了这两个文件或其中之一的规范要求。然而,政府监管部门出台的规范要求还不够具体,也不够完善,尚需进一步完善,才能使政府制定的环境监管制度对提升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发挥出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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