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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民主发展进程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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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历史上香港曾是英国的殖民地,实行高度的集权统治,没有民主可言;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以后,香港的民主制度才得以循序渐进地发展起来,并取得丰硕成果。历史和现实证明,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在香港行不通;香港要实现长期繁荣稳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一国两制”方针,坚持从香港实际出发,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发展具有香港特色的民主制度。

关键词:香港;民主制度;发展进程

一、英国殖民统治时期香港没有民主可言

从“法律地位”来看,港英政治制度是从属于英国殖民统治的地区性政治制度。由于英国在香港的殖民统治是建立在不平等基础上的,港英政治制度归根结底是不合法的。因此,本文所谓“法律地位”,是指从英国整个统治系统结构来看,港英政治制度在其中所处的地位,也是港英政府的权力来源。之所以说港英政治制度具有鲜明的地区性,是因为从英国强占香港岛开始,英国政府就把香港清楚地定位为一个海外殖民地,其一切权力都必须经由英国政府授予。比如,港英政府没有国防、外交权力;没有选举产生港督的权力;英皇通过否决权牢牢掌握着港英政府官员的任免权和立法、司法等权力,始终使港英政府处于英国直接控制之下。

从组织原则来看,港英时期实行官员委任制,港督高度集权,没有民主可言。港督由英皇委任,代表英皇在香港行使权力,兼任驻港英军总司令,是港英政府的最高首长,拥有指导香港政务的最高权力。港督下设行政局、立法局、布政司、最高法院、廉政专员公署及驻港英军司令部。立法局、行政局议员全部实行委任制,以港督为首的行政机关主导一切,制定和提出各项政策及法案。《英皇制诰》明确规定港督对立法局通过的法案有“批准或拒绝批准之,或留待皇室批准之”[2]等权力。“在香港政府的结构中,港督是最高首长,对本港的一切行政事务拥有最后的决定权,并主持行政、立法两局的会议。因此,在体制上是一种权力高度集中、没有什么分工与制衡的结构。英国也就是透过港督这个高度集中、几近单一的渠道来贯彻对香港的治理政策和工作。”[3]

从权利和义务的性质来看,港人的权利和义务带有鲜明的殖民统治性质,政治民主得不到任何保障。香港是英国的殖民地,港人始终处于英国的殖民统治之下。他们作为英国的“臣民”“次等公民”和被统治者,丧失了主权国家的公民身份。在港英政府时期,英国人统治香港,一切权力来源于英国政府而非人民。法律没有规定港人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等,虽然规定港人享有一定的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等自由,但同时又做出了非常严格的限制。比如,不能用“煽动性”的行动或言论显示意图推翻英皇的统治。

二、回归祖国后香港的民主制度循序渐进地发展起来

从民主发展的原则看,中央政府始终从香港实际出发,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文简称《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都要“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普选产生的目标。之所以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来发展香港民主制度,完全是由香港的实际情况决定的。香港在一个半世纪的殖民统治中毫无民主可言,在这个远没有形成公民平等参与机制的地区,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实践都有待培育,不能一蹴而就,实行普选。邓小平当年就明确说过:“即使搞普选,也要有一个逐步的过渡,要一步一步来。”[4] 因此,香港民主制度的发展必须坚持从香港实际出发,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才有利于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

从民主的内容看,港人享有的民主发生了质的飞跃。香港的民主制度真正起步于《基本法》的颁布。《基本法》规定: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相对于殖民统治时期港人处于被压迫、被统治的地位来说,这是港人享有的最大的民主。特区政府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并且第一次拥有终审权。确立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按照一定程序最后达到双普选的目标,这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是根本无法想象的。香港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权利明确写入基本法,得到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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