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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权的保护

小编:

[摘 要]隐私权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然的产物,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以后,公民对个人的自由以及自身人格受到他人尊重的一种新的需求,也是一个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标志,最近几年,我国档案开放工作越来越具备开放化的特点,所以档案开放的形式下对隐私权的保护也应该予以高度的重视。

[关键词]隐私权;档案;法律保护;信息公开

隐私权一个国家走向现代化发展道路的重要标志,联合国也把尊重个人隐私权作为一个重要的人权内容。在上世纪70年代以后,隐私权保护主义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同时各国也将隐私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建设内容,在我国档案信息逐渐公开化,这就更需要对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加以保护,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隐私权的相关概念

《辞海》中关于隐私权的解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不公开与其私人生活有关的事实和秘密的权利。”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或公开,公民享有不公开自己的隐私以及隐私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在档案开发和利用中所说到的隐私权应该属于民法当中所指的隐私权的一部分,档案隐私权已经出现了一段时间,实际上,档案隐私权在主体的特定性和客体的多样性和内容的隐蔽性上都有着非常明显的表现,而且也有其自己的特点,但是它和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还是有比较相通的地方,所以它也是隐私权在档案工作中的一种展现。通常情况下,隐私权是和其他工种没有关系而当事人又不愿意和其他人分享的信息,所以对隐私权予以保护是对一个人最为基本的尊重。

隐私权的内容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变迁而不断变化的,当今我们将隐私权主要分成四种,一种是资料隐私权,这种隐私权通常就是指对收集和处理的个人资料或者是信息进行处置和控制的权利,第二类是通讯隐私权,它是指邮件、电话或者是其他通讯形式的隐私安全,第三类是身体隐私权,它通常就是指对个人的身体予以保护,保证其不会受到各种形式的侵害,举例来说就是非法拘禁或者是非法对个人进行搜身,最后一类就是领域隐私权,这种隐私权就是指对妨碍家庭抑或工作或者是其他生活领域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的权利,综上所述,隐私权在形态上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个人信息,第二种是个人私事,第三种是个人领域,公民在日常的生活中充分享有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

二、档案利用中隐私权保护现状

我们都知道,个人的隐私必须要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不起冲突的时候才能很好的受到应有的保护,而且在我国,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这样的规定也是我们可以理解的,但是在档案开放利用的过程中,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其他单位的档案管理者,都有可能成为侵权者,档案工作者,或者是档案信息的利用者,在实际的工作中,可能出现一些工作上的失误,或者是故意的将公民的隐私信息进行公布和披露,从而给人们带来了精神上和心灵上的伤害,这种做法是无法用法律对其进行合法性解释的,这样的情况在实际的工作中又是经常出现的,这样就对公民的个人隐私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当前的档案开发和利用工作中也面临着知情权维护这一非常关键的环节,而知情权和隐私权站在哲学的角度上来看就是一对对立统一的矛盾,已人事档案为例,从理论上说,公民对自己的档案信息是享有知情权的,但是在生活中,公民查看自己的档案信息却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所以也没有办法对人事档案中不是很准确的地方予以修改,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我国的人事档案管理实际上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的,尤其是在管理的透明度方面,同时人事档案虽然记录了一个人所有的成长过程,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公民对自己的人事档案基本上是没有支配权的,人事管理部分对认识档案有着非常重要的支配权,所以公民在知情权上并没有得到充分的满足。

虽然我国当今已经对公民的隐私权引起了高度的重视,但是无论是从以往的档案隐私权保护还是网络信息时代的隐私权保护,无论是从理论研究中还是从司法实践中,关于公民隐私权保护这一问题都还处于不是非常成熟的阶段,所以在公民隐私权保护工作中,做好公民隐私权在档案开发和利用中不受侵犯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这一内容也应该受到很多档案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重视,档案机构也应该在实际的工作中按照现有的法律体系来不断建立和完善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相关内容和制度,这样才能更加切实的保证公民的个人隐私在档案的开发和利用中不受侵害。

三、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权保护的措施

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权保护的措施是要在满足公众对社会信息公开化需要的同时保障其隐私权,实现社会信息的知情权与个人信息隐私权的统一。在对档案开放利用的工作中,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贯穿于档案开放利用的全过程就要做到健全法律规范、指定可操作性强的相关制度、树立各方隐私权保护的意识等。

尽快建立健全保护隐私权的档案法律制度。只有从立法上明确肯定隐私权,完善档案法律法规中对档案隐私权的保护,才能真正避免对隐私类档案利用行为的人为性和随意性,才能完成保护公民隐私权的重大任务。档案开放利用是社会信息公开的表现,是当今世界发展的主流和趋势,但档案在什么情形下公开、什么时候公开、对什么人公开、需要哪些法定程序等都应由法律规制。哪些档案属于个人隐私、什么档案机构有权决定是否公开其权限范围的大小应有法律的明确界定。当档案隐私权人不能实现其权利或权利受侵犯时应通过何种途径进行救济、侵权行为人应承担什么责任等要有法律的具体规定。除了民法保护之外,还应该在刑法当中设立侵犯公民隐私权罪,以惩治那些较严重的隐私侵权行为,它必将有效地遏制隐私权侵权行为。

四、结语

我国的档案工作越来越向开放化的趋势发展,在这样情况下,做好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工作也是档案工作中十分重要的工作,档案机构和工作者一定要对这一问题加以重视,这也为人权保障和档案工作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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