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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克《政府论》中特权思想的思考

小编:

【摘 要】人生来就存在能力的差别,这就导致了人们在生活中所获取的社会资源有所不同。社会资源占有不均等产生了不同的阶级划分,并产生了特权。我们都在追求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并对特权阶层极度痛恨。然而特权并不是一无是处,特权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甚至恰恰体现了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因而我们追求美好的大同社会不是要去消灭特权来完成,而是要依靠构建一个合理社会权利责任制度,让强者、中者、弱者各司其职来实现。

【关键词】特权;合理性;公平;正义;责任

从有阶级开始,特权就已经产生。从古至今,特权历经数千年不曾特权从未真正消失。当今世界各国尽管提倡民主公平,但处处有特权的影子。特权有如此生命力,那么它是否有存在的合理性呢?笔者无意为特权思想辩护,只是想通过对洛克《政府论》特权篇解读中,让广大读者学会合理面对特权,进而深刻明白自己的社会责任,共同社会主义事业奋斗。

一、《政府论》中特权思想综述

(一)何为特权

特权广义上讲是社会中的某个阶层凭借其政治经济地位而获得狭义来看,特权是指个人或集团在政治、经济或其他方面获得法律和制度规定之外的不正当权利。

在《政府论》特权篇中,洛克认为特权是那些不被法律赋予的,没有法律为依据的,有时甚至与法律相抵触的,但是为了公众利益统治者可以酌情裁处的权利。当这种权利用来谋求社会福利并符合政府所受的委托和政府的目的时,就是真正的特权。

(二)特权产生的原因

人在自然能力上的不平等是一个显然的事实,这种不平等决定了人所获取的资源有差别,进而导致了权利数量分配的不同。亚里士多德认为那些道德高尚,能力出众的人天生应该成为统治者,成为君主来统治人民。一个国家里,立法者不能预见并用法律规定一切有利于社会的事情,而法律也不能预见偶然突发的因素,那么拥有执行权的统治者就可以在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的领域内,根据公众的利益与社会福利,自由的裁处一些事,这样游离于法律之外的特权就产生了。

(三)特权的分类

根据洛克的对特权的论述,我们可以把特权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国家执政者虽然没有法律为依据,但是为了公众谋福利,为了社会创福祉而采取行动的特权。这一类特权的享有者利用手中所掌握的社会资源与行政权力,在法律不能跟进的情况下,采取果断行动保证社会大部分人的利益。第二类是社会精英阶层因为对社会作出贡献而合理享受的多于众人的特权。这一类特权的享有者凭借其经济实力、政治势力、等有优势条件,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所享有的特殊权力或权利。第三类是社会统治者凭借手中掌握的社会资源,为谋求个人的私利而危害到社会公众福利的特权。这一类特权的享有者妄图在政治、经济或其他方面获得法律和制度规定之外的不正当权利。

二、如何面对特权

当今社会,有人一提到特权就恨得咬牙切齿,认为特权是世间不公正的源头。然而他们不知道,抹杀一切特权更是一种不公正。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就是政治中的善。它包括了平等和平等的人就应该给与他们平等数量的事物。这其中唯一的标准是公民对社会机能所做的贡献是多少。每个公民尽多少义务就应该享受多少权利,那些贡献多于他人的人就应该获得更多的权利,这样才符合公正的本质。”

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很重视公平,痛恨特权。于是他下令,掌握政治资源的官员贪污十六两白银就要被杀头,掌握社会财富的商人不得穿绫罗绸缎,乘车马。其结果如何,朱元璋死后社会一片混乱,贪污腐败之风日甚。

美国政治学家柯克说:“社会要由精英来统治和维持,任何文明民族若没有大批这种精英人物都不会维持长久,纯粹的民主制迟早会毁掉民主和自由”。所以我们要理性对待特权,不能一味抹杀,要根据上文对特权的不同分类而采取不同态度。对于拥有执政权的阶层为社会谋福利而享有特权我们要热情拥护并大力支持,因为法律不能规定一切,也不能预见一切,法律之外的社会生活需要社会的精英阶层来引导。对于社会优势阶层的合理特权我们要加以承认坦然面对,因为每个人的创造力有所不同,多劳多得,为社会做的贡献越大所得到的回报就应该更多。对于同统治阶层危害社会公共福利的特权我们要坚决反对,因为社会整体利益是人类最高利益,没有任何一个特殊阶层能够践踏社会利益。

三、基于特权理论的社会权利责任构建设想

通读洛克《政府论》的特权篇,感想颇多。关于如何构建一个科学合理和谐的社会,笔者共有有三点启发。

第一:一个合理有序充满活力的社会首先要拥有公平与正义。笔者认为公平与正义是一个健康社会最重要的两个因素。霍布斯说:每一个人都应当承认他人与自己生而平。到18世纪,资产阶级思想家更是高举人人平等的大旗。罗尔斯继承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在原初状态的假设下提出了公平的正义。公平与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重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公平与正义理念相互支撑,相互作用,共同为社会的健康发展发挥作用。在此,笔者提出这样一个设想,公平来保证社会的活力。能者多得,贡献越大所得越多,这样能够激发全社会的创造热情。正义来促进社会的和谐。强者不恃强凌弱,弱者能够安稳生活。

第二:法律与特权各有所用,二者不可缺一。法律与特权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既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又相互支持相互促进。法律是维护社会的重要手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其重要原则,特权是少数人享有的特殊权利。然而法律与为公共了利益服务的特权在本质目的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社会的更好发展。然而法律在覆盖面上具有局限性,尤其不能处理突发性偶然性事件。所以一个科学的社会体系法律与特权会有一个明确的分工,那就是法律保障既有,特权处理偶然。法律在既有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那些突发性偶然性事件则交给特权来处理。这里要注意的是,在使用特权处理突发性偶然性事件一定要及时把那些有用的实践经验上升理论上升为法律,以使社会运转更加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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