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字典论文网 >> 古罗马共和时期的阶级斗争与反高利贷立法

古罗马共和时期的阶级斗争与反高利贷立法

小编:

关键词:古罗马;共和时期;阶级斗争;反高利贷

一、债务问题和平民的诉求

在古代历史编纂学中,自公元前494年第一次平民撤离开始,债务问题就与平民与贵族之间的斗争交织在一起。与土地问题一样,债务问题因经常在原始文献中出现而引起了人们的注意。虽然平民的诉求和要求不止一次地被纳入既有的法律框架和由此产生的“屈从形式”,但隐藏在文学性原始文献术语中的平民的诉求并没有被准确地发现,这导致了在法律层面上准确讨论平民债务问题的困难。

对此,我认为区分两种不同的面向是有益的。一方面是早期市民法允许作为“债权人”的家父防止其债权不被满足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例如担保、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是适于维持债务关系形式的法律规定。事实上,这两个面向在现实中可能是相互影响的。

根据原始文献,第一种面向的法律方案可以追溯至债务口约是毋庸置疑的。事实上,它要求作为贷方的家父对债务奴隶的人身采用某种限制“形式”,这是一种实现屈从于其他家父权之功能的法律工具。债务口约和拘禁的关系、债务奴隶和受判处者以及被裁交原告者地位之间的关系使画面变得更加复杂。这再次突出了文学性原始文献中的法律术语问题。此外,这些术语记载着平民围绕限制借贷利息的斗争,尤其是斗争的工具――法律和平民保民官。

在这一点上,我们需要重新评估塔西佗《编年史》记载的可靠性,而他的记载几乎是历史编纂学在该问题上的结论,并且得到了其他原始文献的佐证。

二、塔西佗《编年史》第六卷和“罗马自古以来反对高利贷”的命题

在《编年史》第六卷中,塔西佗记载了公元32年至37年的历史,这涉及提贝留斯统治时期。在公元33年,他记载了一次债务人反对继续以独裁官凯撒的法律所禁止的利率放贷的高利贷者的暴动。

根据塔西佗的记载,古罗马人反高利贷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十大执政官之前的时期:“罗马自古以来就反对高利贷,高利贷是叛乱和不和的经常源泉,甚至在较早的道德还未堕落的社会里,人们已经对它采取限制措施了。”(《编年史》VI,16,1)

罗马人反对高利贷的古老性在共和晚期再次被强调,李维记载的公元前494年第一次撤离运动之前的平民骚动和十大执政官之后的时期推动反高利贷措施m台的反复骚动佐证了这一观点。讨论“引起叛乱和不和”的问题是有意义的,它不仅与平民的撤离相关,也与共和晚期贵族所重视的阶级和谐旧’和歌颂道德未堕落的古代社会的意识形态联系起来。

关于十大执政官之前时期的债务关系法,基于针对受判处者提起的拘禁之诉和《十二表法》,在理论上人们推测承担“责任”的债务人的处境可能会更加悲惨。在这一时期,债务口约的实质可被具体化为一种债务奴隶自发地“屈从”于作为放贷方家父的形式,由此产生了一种不具有《十二表法》第三表第1条至第3条所规定的执行程序特征的具体“责任”形式。就《十二表法》而言,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对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务奴隶来说,作为受惩处者要受制于其规定的拘禁之诉。

无论如何,债务口约和被裁交原告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这导致平民宁愿委身于债务口约,而不是等待“债权人”的拘禁和随之而来的被裁交债权人。即便在上述理论中也是如此。然而,这依然没有回答债务人负债的法律形式问题。李维所使用的上述术语是明确的,直到《十二表法》时期一直使刚债务奴隶。

自开始至对利息进行限制这一时期,平民的斗争是以解放债务奴隶为中心的,这也是《关于债务奴隶的佩特流斯和帕皮流斯法》之前的主要政治议题。主要受大祭司的解释而塑造的市民法体系的一部分,以及限制最高利率的公法或平民会决议的颁布,也证实了这一观点。平民的选择似乎意味着不可以讨论履行行为的合法性,并且唯一可行的道路是对超过法律规定限度的债务口约(参见下文)规定多倍罚金,即确立以潜在的惩罚阻止高利率的间接形式。

三、反高利贷立法及法律责任

(一)反高利贷立法

加图的记载很好地反映了罗马人的观念与现代人的不同。在理论上,人们认为加图报道的“在法律中”和关于罚金的记载证实了塔西佗的说法。相反,有学者认为从“在法律中”可以推导出两份原始文献之间的矛盾。根据李维《罗马史》(VII,16,1)关于公元前357年《杜伊流斯和梅奈纽斯平民会决议》的记载和帕多瓦历史学家(即李维,因为李维是帕多瓦人――译者注)的观点,原始文献之间的矛盾是可以化解的。

我认为,加图的记载暗示了事实的复杂性。

首先,有学者认为,“在法律中”不存在一种合适的结构指称共和时期最后两个世纪罗马人头脑中的《十二表法》。这也得到了加图的反证,其在《起源》中明确地使用了公法这一表达概念。《农业志》文本的多元性印证了作为反映利息问题的立法的复杂性。实际上,在加图的“在法律中”,人们可以隐约看到逐渐确定利息限度的不同立法。此外,这一论断也得到了其他相关历史事实的证实。

其次,加图认为古人在盗窃和放高利贷之间具有相似的意识形态,其目的在于谴责后者。这种相似性,建立在对非现行盗窃的两倍罚金(《十二表法》第8表第16条)和对高利贷者的四倍罚金的对比上。如果“在法律中”这种相似性是存在的,那么在十人委员会时期的早期立法中就是具体可见的。

在这里对重复立法问题展开讨论是不合时宜的,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地如同在申诉法律中那样准确分析不同立法背景和规则内容的细微差别而解决。将法律与法的关系建构为一种动态的关系是重要的,平民在政治上诉诸平民会决议和法律推动法变革的动力,与贵族通过坚守市民法和大祭司的解释维持现状的利益之间的关系具有辩证的特征。贵族和平民的“冲突”在某一特定的时期走向“制度化”――首先围绕是否解散十人委员会,然后是公元前449年的《瓦勒流斯和奥拉求斯法》。这在长时期内表现为“秩序”(法)与“骚乱”(事实)之间的冲突,演变为从内部推动法发展的动力因素。在现代人的观念中,这种冲突除了被认为是对现有秩序的破坏和可能颠覆(革命)外,有时被解渎为对法定秩序的潜在侵扰和当权者在处理骚乱和冲突上的无能。然而罗马人并不这样认为,在他们具体的历史和社会矛盾中,他们的法披上了贵族与平民冲突的“外衣”,这种冲突作为法发展的动力在历r史、政治和法律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正如公元前449年的《瓦勒流斯和奥拉求斯法》中体现的执政官治权与平民保民官“否决权”之间的冲突一样。

李维所依赖的传统,在其提到平民保民官马尔库斯・杜伊流斯和路求斯-梅奈纽斯提议制定禁止高利贷的平民会决议并且遭到贵族明确反对时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可以想象,一方是坚持维持债务和要求偿债的市民法体系以及具有相似功能的大祭司法律解释,另一方是平民要求限制此等屈从形式的政治意志。

因此,我认为《杜伊流斯和梅奈纽斯平民会决议》具有历史可靠性,并且其与塔西佗所记载的历史传统并不矛盾。

无论如何,将作为利率计算单位的uncia减少一半证明(而不是否认)在金钱借贷中以faenusunciarium计算的年利率应为8.33%。

4.完全禁止有息借贷和《格努求斯平民会决议》

同《杜伊流斯和梅奈纽斯平民会决议》一样,这一法案也是由平民保民官路求斯・革努求斯提议制定的平民会决议,该决议完全禁止利息。阿庇安(《内战记》I,54)也记载了一部“颇为古老的法律”,但从他的措辞中好像不能得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禁令。无论如何,与利率禁令的法律后果有关,我认为澄清不同原始文献之间的复杂关系并在实现阶级平等之前平民会决议干预利率的性质是有意义的。

(二)法律责任:四倍罚金和拘禁

正如已经看到的,加图《农业志》的前言中提到了与私诉有关的四倍罚金,他试图通过“法律中的惩罚”这一表达让人联想到为反对高利贷者而直接诉诸于拘禁。

如果与盖尤斯《法学阶梯》记载的《马尔求斯法》结合起来,作为惩罚高利贷者的四倍罚金之诉的起源会变得清晰起来:“但是,其他法律为某些情况规定了拘禁之诉,然而,是单纯的拘禁之诉,也就是说,不是为已决案规定的那种拘禁之诉;比如,《关于遗嘱的福流斯法》……针对放高利贷者的《马尔求斯法》也规定:如果某人收取利息,可以通过拘禁之诉要求获得返还。”可以通过单纯的拘禁之诉对抗有息放贷者要求返还利息。该制度作为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利息(不考虑是否超过法定利率)的工具,而不是诉诸四倍罚金之诉,是有意义的,这与《革努求斯平民会决议》之后所呈现出的状况是一致的。

然而,诉诸单纯的拘禁之诉可能与阿斯科纽斯(Pseudo-Asconio)的说法有关,西塞罗在昆图斯・切其流斯的演说中是这样使用quadruplator(获得四倍罚金的原告)一词的:“也有人说,获得四倍罚金的原告是指控那些通常受到四倍惩罚(quadmph damnari)的被告的人,无论如何,高利贷者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布农斯,Ⅱ,70)

我认为,四倍惩罚证明四倍罚金与一种惩罚(法定的?)有关,这种惩罚允许已经支付超过法定利息数额的“债务人”提起拘禁之诉对抗高利贷者。这也可以在普劳图斯的喜剧《波斯人》中使用的双关语的实际含义中找到证据:如果获得四倍罚金的原告向某人提起拘禁之诉/同样也允许他人向其提起拘禁之诉/允许他们平等地向执法官起诉。

四、结论

规定高利贷者可通过放贷获取收益的市民法具有共同的抽象特征:抽象行为、仪式性(口头的和/或行为上的:誓约和债务口约)。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文学性原始文献都承认平民通过债务口约而“负债”。家父们实施的称铜式行为受到市民法背后经济因素的影响,同样,习俗及对习俗的解释形成的规范,也对家父们实施的具有仪式性的市民法行为的效力产生了影响。从这个角度来看,为在法律上限制利率而诉诸于公法,平民会决议展示了市民法的一种“先天缺陷”。这也表明,求助于法律被认为是降低债务口约中的利息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新达至平衡的唯一理想途径。面对一个缺乏向心力的社会,在平民眼中唯一可以遏制高利贷现象的办法是诉诸公法,大部分情况下是诉诸平民的法律,以此作为与贵族停止斗争达成协议的尝试。正如已经谈到的,法律对利率的限制措施并不是宣布导致负债(此等负债通过债务口约对债务人的人身具有法律效力)的基础行为无效,而是授权债务人提起以“债权人”家父攫取的超过法定利息的金额为基础的四倍罚金之诉。

以债务口约作为借贷工具的实际利率不应当被抨击,而应当将其效力限制在通过公法或平民会决议课加给“债务人”的利率的范围内。对利率的干预不是宣布借贷行为无效,而是消除体现强势当事人一方意志的所谓“约定”利率的缺陷,遵守法律关于最高利率的规定,对攫取的超过法定最高利率的金额提起四倍罚金之诉。无论如何,对债务人更有力的保护通过拘禁高利贷者实现,起初拘禁的目的在于要求支付四倍罚金,《马尔求斯法》之后,单纯拘禁之诉的目的在于返还债务人已经支付的利息。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限制高利贷的法律还是平民为解决债务负担过重问题采取的其他措施(分期付款、延期支付等),都没有彻底解决债务负担过重的问题,也没有缓和与“负债”平民有关的社会紧张情势。因此,需要期待其他能够与导致“负债”行为结构相协调并且能够对债务问题给予更有效回应的法律解决途径。也就是说,需要期待《佩特流斯和帕皮流斯法》的颁布,李维在其《罗马史》(8,28,1)中将这部法律称为自由的另一个开始。根据权威的评价,这部法律开启了“债权和债权行为的新时代”。

热点推荐

上一篇:罗马法中绘画创作引起的添附问题

下一篇:如何对幼儿进行德育教育论文 幼儿园关于德育教育之类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