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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排除合理怀疑”规则对陪审团的影响

小编:

摘 要:“合理怀疑”作为旨在消除陪审员忧惧的方案而出现,在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已成为英美法系国家与地区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然而排除合理怀疑应当有一个适用标准,即便以文字的形式无法表达完整、准确,但在运用合理怀疑规则判定一个罪名成立与否时也应当遵循着一定的理念与要求。本文以美国马丁与齐默曼案为视角,分析“排除合理怀疑”的起源,继而论述辩护律师所谓的十二种正当防卫的情况都应当被认定为无罪的说法的诡辩性。

关键词:合理怀疑;良心;正当防卫;标准

尽管媒体宣传“种族歧视”等噱头,但庭审焦点依旧集中于被告人齐默曼的开枪行为属于“谋杀”还是“正当防卫”。

由于本案仅涉及两个当事人,且其中一位已不在人世,所以全案的经过只剩下被告人齐默曼的个人陈述。齐默曼坚称在整个过程中都处于被动地位,是马丁的暴力殴打行为致使他不得不掏枪进行正当防卫。齐默曼的辩护人O'MARA也指出,在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齐默曼有谋杀行为的情况下,陪审员无权凭空想象或是补充空白情节。陪审团只有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前提下,才能对齐默曼做出有罪判决。

对无罪释放的判决结果,陪审团成员声称这也是无奈之举。陪审团成员在日后接受采访时表示,“无罪判决只是一个了结。如果证据不足够认定齐默曼故意杀人,即使在心里认为他有罪,但不足以合理排除正当防卫的可能性时,就不能把他关进监狱”。①的确,美国法律要求陪审团,除非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否则应当判决无罪。

那么,什么是排除合理怀疑?为什么要排除合理怀疑方能判处有罪?排除合理怀疑需要达到什么程度才算合理?对此类问题的探究,我们不妨从排除合理怀疑的起源着手,寻找合理怀疑的最初渊源。

得益于耶鲁大学法学院詹姆士・Q・惠特曼教授多年的研究与总结,在其著作《合理怀疑的起源》中能找到合理怀疑最初产生的答案。而笔者认为这个答案却是被我们遗忘已久但又与生俱来的物质。

按照我们今天的理解,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本意应为保护被告人,使被告人能够在证据确凿的前提下接受法律的制裁,极大程度的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然后,惠特曼教授将合理怀疑的历史追溯到几个世纪之前的基督教神学和普通法的历史,告诉我们合理怀疑产生的初衷其实是保护陪审员――救赎其灵魂。基督教的传统中有这样一则“法则”:不要论断人免得自己被论断。②由于内心的这种顾虑与恐惧,使得陪审员在心存怀疑的情况下却判决被告有罪时,会认为自己犯了致命的罪孽。于是在不得不做出判决的情况下为了逃脱致命罪孽的威胁以及寻求内在良心的安稳,他们找到了合理怀疑的捷径。只要他们的怀疑不是“合理的”,亦或是排除了“合理的”怀疑,那么忧心忡忡的陪审员就可以虔诚的相信自己可以安然无恙了。

合理怀疑规则大约出现于十八世纪,其标准源于古老的怀疑道德神学中的更安全之道,源于古老的恐惧,即公共司法将受到私人良心的威胁。③正如惠特曼教授所言,“我们对合理怀疑迷惑不解的真正根源在于我们已经失去了古老的信条,即审判与惩罚是道德上令人恐怖的行为。和我们的祖辈相比,我们远没有这样的意识,即当裁判其他的人类同伴时,我们应当怀疑自身权威的道德性”。④而“自身权威的道德性”究其根本源于我们的良心。

良心,首先被理解为内在道德的呼唤,这呼唤是由上帝植入我们内心的“法官”,其对罪孽危险拥有一种与生俱来的敏锐感知能力,能对我们每一个行为的正确抑或错误做出判断。正是由于“法官”无时无刻地监视,我们在对同类进行审判时会更加地警惕,尤其是涉及生命时会显得更加的不安。可见,合理怀疑是人类在审判同类时基于内在道德与良心所表现出来的警惕的转化物,既是安抚审判者的独特心药,又是说服他人的有力证据。

诚然如此,排除合理怀疑也应当有一个标准,即便以文字的形式无法表达完整、准确,但在运用合理怀疑规则判定一个罪名成立与否时也应当遵循着一定的理念与要求。回到本文马丁与齐默曼的案件,对于被告人齐默曼的行为是否构成谋杀罪而非正当防卫的认定,真的应当如辩护律师O'MARA在庭审上对陪审团所表达的,“不论你认为‘是正当防卫’‘可能是正当防卫’‘可能不是正当防卫’‘不能排除正当防卫’……这十二种情况都只能判无罪。要判齐默曼有罪,只有一种可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美国联邦法院与各州法院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理解虽然存在不同程度上的差异,但从美国司法判例中不难发现其遵循着以下基本理念:

其一是无罪推定的理念。无罪推定是“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理论依据,即被告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当被推定为无罪之人。从另一个角度而言,这便使得排除合理怀疑、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落到检察控诉方身上,也就是说如果控方所收集提供的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无法排除其无罪的合理怀疑,那么控方将承担败诉的结果,裁判者只能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

其二是“合理怀疑”的理念。判例法认为“合理怀疑”是可以界定的。一般认为,“合理怀疑”不能是一种想象出来的怀疑,也不能是一种基于推测的怀疑,它是一种实际的和实质的怀疑,它来源于证据,来源于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或情况,或者来源于公诉方缺乏证据;⑤合理怀疑“是指案件的这样一种状态,即在全面比较和考虑了所有证据之后,在陪审团成员心目中留下了这样的印象,即他们不能说自己对指控事实的真实性和确信的确定性感到了有一个可容忍的定罪。”⑥ 然而“怀疑”等于有所“顾虑”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正如杰里米.泰勒所言,“违背一个怀疑的良心,一个人不得行事,但是违背一个多虑的良心,他就可以行动。”被斯图亚特王朝视为公共利益捍卫者的柯莱梅设计出合理怀疑的处理之道,特地区分了怀疑和顾虑。他解释道:“注意你应负的那些明确、必要的义务,不要因微不足道、无关紧要的琐事而杞人忧天,庸人自扰。”⑦

合理怀疑是在理性基础上,经过逻辑推理而建立的怀疑,不是顾虑,不是优柔寡断,更不是基于同情亦或是偏见而产生的怀疑。对于这个怀疑,裁判者可以通过回答“我为什么这么怀疑”这一问题来作出解答。

其三是“排除合理怀疑不等于排除一切怀疑”的理念。排除合理怀疑并不要求对犯罪事实达到绝对的确定性,或者达到数学上的确定性,也不等于要排除任何怀疑(beyond any doubt)。这一证明标准的真正要求在于,裁判者可能对犯罪事实的真实性达到了“确信无疑”的程度,但他仍然知道自己有犯错误的可能性;裁判者可以基于对犯罪事实存在的极大可能性而定罪,但这种可能性必须强大到足以排除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⑧

回到马丁与齐默曼案,暂且不考虑陪审团作出的无罪判决正确与否,齐默曼的开枪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答案只能有一个,而非多个,更不是十二个。笔者认为辩护人所谓的十二种正当防卫的可能都应当被认定为无罪的辩护词,纯粹是利用“排除合理怀疑”规则来玩文字游戏,继而达到忽悠陪审团作出无罪判决的目的。“合理怀疑”作为旨在消除陪审员忧惧的方案而出现,但绝对不是模棱两可的借口,更不是任何怀疑的避风港。

对比几乎同一时期在中国大陆发生的夏俊峰案,会发现一个让人颇为无奈的现象――民众对案件的裁判结果都不满意。美国多数民众认为齐默曼应当被判谋杀罪,而结果是无罪释放;中国大陆绝大多数民众同情夏俊峰,认为夏俊峰的行为即便不构成正当防卫,也不应当是故意杀人,然而其判决结果是死刑立即执行。由于两个案子都仅有一方当事人的言辞,我们不能断定其真实情况究竟是如何。然而在这截然相反的两个判决中,所折射出的是两个国家不同的定罪理念与证明标准。从保障人权角度而言,笔者依然推崇美国在刑事案件所遵循的程序与证明标准。或许中国法庭缺失的,正是这份对待人类同伴的谨慎与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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